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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在理论和实践中把握教育伦理议题的新视角
《正义、道德与教育:教育伦理学新探》 引经据典,对亚里士多德、康德、休谟、密尔、诺齐克、罗尔斯等哲学家观点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了正义、道德与教育的根本定义,即形式概念。
正义、道德与教育形式概念的确定,对于解决教育伦理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缺乏根本定义,人们对诸多教育伦理问题的争论没有定论。比如有人认为教育是培养自由的心灵,有人认为教育是个性的发展,因此对于教育的目标始终存在不一致性。而布朗提出,教育的根本定义是“与社会价值观相一致的个人潜能发展”。符合这一定义的活动都可称之为教育。因此,作者强调,只有基于正义、道德与教育的形式概念,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中准确把握教育伦理问题。
本书适合一线教师、 教育科研人员、学校管理者以及所有喜欢哲学和教育伦理学的读者阅读。本书既能帮助你梳理哲学名家的思想,又能使你从一个新颖的角度看待一些教育伦理议题。
內容簡介:
莱斯·布朗在本书中给出了他对正义、道德和教育作为形式概念的意义。所谓的“形式概念”(formal notion),就是最根本的定义,其表达的是一个概念不可再还原的本质内涵。也就是说,无论我们在立场观点和价值偏好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都应该认可和接受的基本定义。本书将正义、道德和教育三个形式概念作为试金石,并且始终从这三个概念的共同要求出发,广泛而细致地讨论了诸多教育伦理问题。在微观层面,本书讨论了儿童的受教育权、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体罚、道德教育等问题。在中观层面,本书探讨了学校管理中决策、领导、沟通、人事管理、课程设置等方面的道德问题,特别对道德要求与审慎进行了区分。在宏观层面,本书基于道德和正义的形式概念,提出了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且推导出了这些原则在教育领域的派生原则。作者强调,只有将正义、道德和教育这三个视角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教育机会不平等问题的所有维度。
關於作者:
莱斯·布朗
1914年出生,曾任教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出版著作有:《教育的目标》(Aims of Education,主编)、《保全与实践道德:教育和改革的挑战》(Conservation and Practical Morality: Challenges to Education and Reform)、《虐待动物:道德的债务》(Cruelty to Animals: The Moral Debt)等。
周治华
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访问学者,兼任中国伦理学会教育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师德研究与评价中心秘书长,上海市伦理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应用伦理学、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研究,著有《伦理学视域中的尊重》,在《道德与文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伦理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参与编撰《教育伦理学》《应用伦理学》《西方生态伦理学》等多部教材。
目錄 :
译序
前言
致谢
第一部分 教育、正义和道德:基本概念和根本原则
第一章 教育与正义
第二章 道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 实践的介入
第四章 实践的慎议
第五章 实践的应用
第三部分 社会正义:国家-个人之关系
第六章 哲学的视角
第七章 实践的视角
第八章 社会正义的反思和结论
注释
主要参考书目
主题索引
著者索引
內容試閱 :
译序
教育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将伦理学范畴、原则和理论应用于教育活动和教育问题的产物。也就是说,教育伦理学关心的仅仅是如何应用现成的伦理学范畴、原则和理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种教育与道德的隔离,似乎伦理学的范畴、原则和方法一开始是外在于教育活动和教育问题的,而教育伦理学的任务就是在二者之间建立连接。就此而言,这本《正义、道德与教育——教育伦理学新探》并不是这样一种应用伦理学的著作,也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种类型的教育伦理学。
本书作者是菜斯?布朗(全名莱斯利?梅尔维尔?布朗,Leslie Melville Brown),1914 年出生,曾任教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他的著作包括《教育的目标》(主编)、《保全与实践道德:教育和改革的挑战》、《虐待动物:道德的债务》等。布朗不仅是一生关注教育道德和道德教育问题的教育理论家,也是一位在道德哲学领域有着原创性思想和成果的伦理学家。正因为如此,他的这部聚焦教育道德问题的著作不是应用现成的伦理学范畴和理论,而是首先试图为道德判断提供一种伦理基础。在他看来,我们对于教育中的不公正现象和不道德行为的各种判断,不只是简单地宣示一种价值立场,更不应当是自以为是、不证自明的指控或断言,而是要对我们使用的语词进行认真审视,要给出我们如此判断的理性解释和清晰理由。
为此,布朗在本书中首先给出了他对教育、正义和道德作为形式概念的意义。所谓的“形式概念”,就是最根本、最大公约数的定义,其表达的是一个概念不可再还原的本质内涵。也就是说,无论我们在立场观点和价值偏好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都应该认可和接受的基本定义。例如,人们对于教育有各种不同的定义,比如教育是培养自由的心灵,教育是个性的发展。但在布朗看来,这些定义都是指向特定目标的,因而都是教育的实质定义或具体表述。从其纯粹的形式意涵来说,教育是“与社会价值观相一致的个人潜能发展”。布朗解释说,这个形式概念中的“发展”是作为生成过程的发展(developing),它没有确定的目标,也没有终点。但这不意味着这种“发展”是任意的。形式概念中的“与社会价值观相一致”意味着这种“发展”的底线是不能使青年一代与社会格格不入。这不仅为教育的形式概念注入了社会意义,也为其注入了道德意义。按照同样的方式,布朗进一步指出,正义的形式概念是公平待人,道德的形式概念是对他者利益的实践考量。
可以说,本书就是在哲学和实践的层面对这三个形式概念的解释和确认。对于布朗来说,首先,它们是思考的参照和依据,明确了研究主题及其所指涉的范围。例如,对于教育来说,那些在一个特定社会里被认为是反社会或不道德的活动,由于违背了“与社会价值观相一致”这一限制条件,就不应该被认为是教育活动。其次,一旦这些形式概念被确认,它们也就成为指导行为的原则。因为形式概念如果改换另一种方式来表述,就构成了相关行为的基本原则。由此,教育的基本原则是“社会的相关成员应该尽可能地给他人提供帮助,以便他们的潜能以符合社会价值观的方式得到发展”;正义的基本原则是“那些对他人拥有权力或影响力的人应该将他们作为人予以公平的对待”;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在生活中应该时时处处都有对他人利益的实践考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这三个形式概念的澄清和辩护,教育、正义和道德之间根本的、深层的关联性和一致性被展现出来。正义和教育的形式概念表明,它们都必须被放在道德的语境中来理解。教育的形式概念承认其具有合乎道德的意图,与社会价值观相一致也就是与作为对他人利益予以实践考量的道德形式概念相一致。正义的形式概念也是个道德概念,因为公平待人是道德的一个方面,是对他人利益的实践考量。
这三个形式概念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当然不只是体现在概念层面,更体现为在实践应用层面上的判断和要求。布朗将这三个形式概念作为试金石,并且始终从这三个概念的共同要求出发,广泛而细致地讨论了他所关切的诸多教育伦理问题。在微观层面,布朗讨论了儿童的受教育权、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体罚、道德教育等问题。例如,在他看来,使儿童作为成长中的人而受到尊重,尽可能地让他们主张他们有能力理解的权利,而不是将这些权利视为父母的权利,我们才能更接近作为形式概念的教育、正义和道德。在中观层面,布朗探讨了学校管理中决策、领导、沟通、人事管理、课程设置等方面的道德问题,特别是对道德要求与审慎作了区分。例如,他指出了评价教师工作成效的复杂和困难,批评学校管理层对教师评价可能是一种对教师个人品性的推定和质疑,从而包含偏见和成见;他还批评学校管理中问责程序将本应由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共同责任全部归咎于教师,这不仅缺乏对教师作为人的尊重(背离了道德和正义的形式概念),而且是建立在对教育的根本误解之上的。在宏观层面,布朗基于道德和正义的形式概念提出了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且推导出了这些原则在教育领域的派生原则。在他看来,教育公平不仅仅是在形式上保证每个人都无条件地拥有按需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而且要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孩子的基本状况,他们不仅在入学时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并且以后还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只有将正义、道德和教育这三个视角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全面把握教育机会不平等问题的所有维度。
本书出版于1985年,或许其所聚焦的教育伦理问题早已成为经久不衰的公共话题,也早已成为学界反复讨论的课题。但无论从推进教育伦理学研究来说还是从提高我们在教育问题上的道德敏感性来说,尤其是在我们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作者的伦理理论创见以及在实践问题上理性平和、细致缜密的梳理和解释都是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的。
周治华
202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