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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金融市场的特征及对金融犯罪的刑法惩治角度出发,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和理念,对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犯罪展开全方位的讨论研究。立足于为我国预防和惩治金融犯罪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着眼于具体认定金融犯罪的标准探讨,为实践部门定罪量刑活动提供参考。本书的特色在于:结构上的“专”,采用专题形式进行编排,共包含十七个理论专题;程度上的“深”,力求站在研究前沿,推动金融犯罪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视角上的“新”,以新的资料,运用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研究和解决新问题;内容上的“难”,侧重于解决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易生歧见的金融犯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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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天学者”讲席教授,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兼任上海市委、市纪委监察委、市委政法委、市教卫工作党委等法律顾问,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9年10月获“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
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工作,重点研究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信息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数据犯罪、元宇宙空间犯罪、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等领域。独著和参著学术著作80余部,科研成果曾分别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上海市优秀教材一等奖、上海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等多项奖项。主持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项一般项目和1项中华外译项目,得到了国内外专家的认可,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权威期刊、报纸发表论文700余篇。
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国家‘万人计划’)”,曾获“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文科教学领域唯一)、“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劳模年度人物”“宝钢教育基金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等多项荣誉称号。连续14年荣获中国法学创新网“高产作者”称号,连续20年被华东政法大学全校学生投票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并因此获得“最佳教师终身成就奖”。因教学、科研事迹特别突出,被授予华东政法大学“杰出教学贡献奖”与“杰出科研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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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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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1
第一章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类依据1
第一节金融犯罪的定义1
第二节金融犯罪的范围4
第三节金融犯罪的分类8
第二章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及对策19
第一节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及趋势19
第二节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分析29
第三节我国金融犯罪的防治对策37
第三章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轨迹44
第一节我国古代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概况44
第二节我国近代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概况49
第三节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概况51
第四节我国当代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概况53
第四章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及立法完善65
第一节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65
第二节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74
第五章共同金融犯罪与单位金融犯罪研究84
第一节共同金融犯罪问题84
第二节单位金融犯罪问题100
第六章金融犯罪数额研究116
第一节金融犯罪中数额的作用116
第二节金融犯罪数额的分类122
第三节共同金融犯罪成员的犯罪数额125
第四节共同金融犯罪成员的数额认定131
第五节金融犯罪数额规定及适用的完善132
第七章金融犯罪法定刑研究137
第一节金融犯罪法定刑设置137
第二节金融犯罪法定刑设置的特点144
第八章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研究149
第一节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149
第二节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罪名设置比较156
第三节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的对象159
第四节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166
第五节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定171
第六节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司法认定174
第七节购买假币和以假币换取货币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179
第八节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司法认定183
第九章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研究188
第一节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188
第二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司法认定191
第十章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研究201
第一节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201
第二节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认定203
第三节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212
第四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220
第五节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认定227
第六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司法认定237
第十一章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研究244
第一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认定245
第二节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司法认定255
第十二章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研究266
第一节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266
第二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267
第三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283
第四节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303
第五节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司法认定308
第十三章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研究312
第一节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概述312
第二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司法认定322
第三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认定358
第四节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认定370
第五节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司法认定380
第六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司法认定388
第十四章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研究411
第一节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据411
第二节逃汇罪的司法认定415
第三节骗购外汇罪的司法认定418
第十五章洗钱犯罪研究430
第一节洗钱犯罪的起源、现状和特点430
第二节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轨迹432
第三节洗钱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435
第四节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443
第十六章金融诈骗犯罪研究451
第一节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辨析452
第二节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459
第三节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认定474
第四节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认定493
第五节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505
第六节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539
第十七章互联网金融犯罪研究560
第一节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561
第二节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路径569
第三节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责任边界575
第四节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590
第五节互联网金融中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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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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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资金的融通,是为金融。金融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跨时间、跨空间人际价值的交换,其伴随着现代法治制度的发展而发展。金融能够引导资源配置、支持实体产业、调节经济运行、分散未知风险、提高社会福利,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在当前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中国已开始由产业资本时代进入金融资本时代的大背景下,金融毋庸置疑地将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中最为关键的部分。金融犯罪的研究与治理工作当然概莫能外。
所谓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目前我国的金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表现为金融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例如,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772件306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063件4228人;金融犯罪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如2018年“三三系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530余亿元,受害人数多达48万余人,是当时中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人最多的金融犯罪案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案和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现象突出;单位犯罪和跨国、跨地区作案增多;金融犯罪手段趋向于专业化、智能化,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等等。并且,与以往人们更多关注伦理犯罪所不同的是,如今金融犯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显著提升,“e租宝案”“马乐案”“邦家案”“三三系集资诈骗案”等著名金融犯罪案件均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焦点。鉴于金融犯罪正处于严峻态势与广泛关注之下,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将“从严惩治金融犯罪”作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笔者很早便涉足金融犯罪领域的研究,至今已二十二载有余。1998年出版《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这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第一部金融犯罪专著,2002年出版《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2005年出版《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2008年出版《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2017年修订更名为《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此四部专著是笔者在该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并有幸借此频频斩获多项殊荣,如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上海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等等。本人开设的课程《金融犯罪研究》被评为2012年度上海高校市级精品课程。此外,笔者还曾相继主持200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券犯罪研究”(项目号02BFX022)、 200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犯罪研究”(项目号05BFX040)、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涉信用卡犯罪研究”(项目号11BFX107)、 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一般项目“集资类案件中的刑民交错现象及其归宿”(项目号12SFB2020)、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14ZDB147)以及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尤其在对后两个课题的研究过程中,互联网金融犯罪开始进入笔者的研究视野。笔者陆续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环球法律评论》等期刊上发表有关金融犯罪(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系列文章,如《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犯罪的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责任边界》《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行为内涵与对象研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共同犯罪的认定》《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逻辑与规律》等。撰写专著、论文与主持课题这两项工作并行不悖,使得笔者多年来始终对金融犯罪领域保持着应有的关注。
应当看到,我国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相对而言是较为频繁的,迄今为止几乎平均每隔几年便会对金融刑法作出补充和修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于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11年2月25日、2015年8月29日、2017年11月4日以及2020年12月26日通过了11个刑法修正案,其中有8个刑法修正案都规定了与金融犯罪有关的内容。《刑法修正案》修改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罪状,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对象由证券扩大到期货;《刑法修正案(三)》将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基础上增加“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刑法修正案(五)》增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增加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分别取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以牟利为目的”的要件等;《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虚开发票罪,废除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等;《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了修改。可以合理预期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金融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渐趋重要,将会不断有新的刑法修正案出台以回应刑事处罚与国家治理的需要。
在金融犯罪刑事立法频繁变动以及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发展的大背景下,笔者深感几年前修订出版的《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有必要再次作出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据最新的行政立法、刑事立法及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该书原有内容进行删改或补充;第二,增加刑法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司法实务界出现的最新案例;第三,纠正笔者之前思虑不周、自觉偏颇的观点;第四,更新统计数据;第五,纠正原书中的表述瑕疵。
修订工作繁杂而琐碎,但所幸得益于我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等的精心协助。他们利用课余闲暇为我收集最新资料、数据并反复校对稿件,在此特向他们表达谢意。
刘宪权
谨识于华政东风楼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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