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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我国刑法对终身监禁的立法规定为起点,以限制死刑的适用为目标,采用国际视野,系统分析论证了终身监禁制度的本体论和价值论、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论和司法论及终身监禁制度的改良路径和方案。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终身监禁制度进行了创新性思考,提出了终身监禁制度的具体指标要素、分层模式设计、独立量刑辩论程序及特赦之外的救济渠道等新思想,值得立法、司法和理论工作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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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楼伯坤,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商研究》、China Legal Science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0 余篇,论文多次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著4部,主编(总主编)教材8部,合编、参编著作11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6项,其他课题6项;研究成果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全国优秀刑法论文奖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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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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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一、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刑罚发展的趋势
(一)死刑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客观上在减少
(二)当前国际上废除和不适用死刑的国家还在增加
(三)死刑的弊端被人们揭露得越来越深刻
(四)在刑罚轻缓化的格局中死刑已成为被改革的对象
二、中国还不具备全部废除死刑的条件
(一)全部废除死刑在国际社会通常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二)当前中国的实际状况还不具备全部废除死刑的条件
三、终身监禁被用来为控制死刑适用提供制度保障
四、中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设计和司法应用都还不成熟
(一)“终身监禁”在立法地位上尚没有明确的定位
(二)《刑法》总则中未规定“终身监禁”导致条文间关系不清
(三)《刑法》分则中的终身监禁与总则中的减刑、假释条文不衔接
(四)在司法应用上还存在标准不一、尺度难以把握的问题
第二节研究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一、研究终身监禁制度的理论价值
(一)创新刑罚制度、优化刑罚适用体系
(二)深化死刑替代措施的理论研究、丰富死刑执行方式
(三)开辟中国特色的死刑废除道路
二、研究终身监禁制度的实践意义
(一)服务于高压反腐的社会治理目标
(二)指导对终身监禁立法司法和执行的实践应用
(三)促进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第二章终身监禁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界分
(一)终身监禁的概念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
(三)终身监禁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特征
(一)终身监禁的严厉性
(二)终身监禁的长期性
(三)终身监禁的劳役性
(四)终身监禁的替代性
(五)终身监禁的法定性
三、终身监禁制度的类型
(一)终身监禁的分类依据
(二)笔者主张的终身监禁类型
第二节终身监禁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功能
(一)自由刑的基本功能概述
(二)终身监禁功能的表现形式
二、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
(一)判断刑罚价值的基本标准
(二)终身监禁的价值
(三)终身监禁的价值实现
三、终身监禁制度的作用
(一)终身监禁制度作用的概念
(二)终身监禁制度作用的表现
(三)终身监禁制度作用的发挥
第三节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
一、终身监禁制度性质的争议观点
(一)争议学说观点简介
(二)争议焦点及其实质
(三)产生争议的原因
二、确定终身监禁制度性质需要考量的要素
(一)实质条件——具有死刑威慑效果
(二)形式条件——不得减刑、假释
(三)程序条件——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三、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
(一)终身监禁是无期徒刑的一种类型
(二)终身监禁只是限制减刑、假释的执行后果
(三)终身监禁是刑罚威慑的表现形式
第三章域外终身监禁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第一节大陆法系的终身监禁制度
一、德国的终身监禁制度
二、法国的终身监禁制度
三、日本的终身监禁制度
四、意大利的终身监禁制度
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
第二节英美法系的终身监禁制度
一、美国的终身监禁制度
(一)美国终身监禁被独立讨论的历史过程
(二)美国终身监禁的实施状况
(三)美国终身监禁的救济
二、英国的终身监禁制度
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终身监禁制度
第三节域外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确立终身监禁以充分必要为原则的理念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设计与本国刑法体系相匹配
三、辅之“特赦之外重获自由可能”的制度
四、提高绝对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五、适度扩大终身监禁适用罪行的范围
第四章终身监禁制度的中国实践
第一节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实践
一、对我国终身监禁的立法考察
(一)我国设立终身监禁的立法动因
(二)我国终身监禁立法选择的模式
(三)我国终身监禁立法规定的内容
(四)我国终身监禁立法规定的特点
(五)我国终身监禁立法的社会影响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立法的缺陷
(一)终身监禁制度刑罚地位的正当性拷问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设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我国终身监禁立法规定的得失分析
第二节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司法实践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司法实践的概况
(一)我国适用终身监禁的案例
(二)终身监禁案件的特点
(三)终身监禁案件的裁判思路及理由
(四)终身监禁案件的社会反响
(五)终身监禁制度的实际效果
二、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司法适用的范围
(一)终身监禁适用的法定要素
(二)牵连行为介入对罪名的影响
(三)法定适用范围外的对象
三、我国终身监禁司法适用的条件
(一)终身监禁的实体条件
(二)终身监禁的程序条件
四、我国终身监禁司法适用遇到的难题
(一)重大立功对终身监禁适用的影响
(二)终身监禁与暂予监外执行的关系问题
(三)终身监禁的时间效力
(四)终身监禁应用的可操作性问题
五、影响终身监禁制度实施的深层次问题
(一)数额与情节的选择与实际功能异位
(二)态度对于犯罪认定的影响
(三)终身监禁的适用程序
第五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创新改良
第一节终身监禁制度创新改良的定位选择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定位的基础
(一)刑种地位不同对终身监禁制度设计层面的差异性
(二)未来走向之争——限缩适用还是扩大适用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定位选择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定位选择的原则
(二)终身监禁定位选择的方法
(三)终身监禁定位选择的要求
三、改良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关键因素及具体指标
(一)改良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关键因素
(二)改良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具体指标
第二节终身监禁制度创新改良的定位模式
一、终身监禁分等理论与分层模式
(一)终身监禁的分等理论
(二)终身监禁制度分层模式
二、分层模式与层级链接原理的应用
(一)分层模式选择的必要性
(二)层级链接原理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中的应用
第三节改良终身监禁制度的中国方案
一、设计改良方案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一)设计改良方案的指导思想
(二)设计改良方案的理论基础
二、设计改良方案的死刑立法现状
(一)终身监禁在保留死刑的场合
(二)终身监禁在废除死刑的场合
三、在保留死刑场合的优化方案
(一)设置合理的价值目标
(二)设定优化方案的基本要素
(三)确定优化方案的具体内容
(四)设置优化的运作机制的建议
四、我国终身监禁立法司法的改良
(一)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完善终身监禁司法实践操作标准
(三)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体系衔接
第六章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配套改革
第一节完善减刑、假释制度
一、常规意义上的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减刑、假释标准
(二)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
(三)监狱与社区的衔接
(四)监督制度的完善
二、与终身监禁配套的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
(一)适用于终身监禁的减刑制度的完善
(二)适用于终身监禁的假释制度的完善
(三)减刑、假释适用对象的扩大
第二节完善死缓制度
一、死缓制度的立法沿革
二、改革死缓制度应当坚持的理念
三、死缓制度的改革内容
(一)调整死刑缓期执行期限
(二)严格死缓变更立即执行的条件
第三节优化赦免制度
一、优化赦免制度适用对象
(一)将重刑犯、重罪犯及死刑犯纳入赦免制度的适用对象
(二)将高频适用轻罪的罪犯纳入赦免制度的适用对象
二、优化赦免程序
(一)申请赦免环节的程序设置
(二)决定赦免的程序
(三)颁布、执行、监督赦免令的程序
三、优化赦免制度适用条件
(一)赦免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政治、外交和人道主义因素
(二)罪犯必须已执行一部分刑罚才可被赦免
(三)罪犯必须确已悔罪且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四)赦免制度的适用不限于自由刑
第四节推行保外就医制度
一、保外就医制度概述
(一)保外就医的概念
(二)保外就医的条件
(三)保外就医的程序
二、保外就医在终身监禁中的适用
(一)保外就医在终身监禁中适用的正当性
(二)终身监禁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
(三)保外就医适用于终身监禁罪犯的特别程序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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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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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
终身监禁,通常指的是终身监禁刑。这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前,人们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虽然我国刑法并没有“终身监禁刑”的刑罚种类,但这并不妨碍将我国的“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刑等同起来理解。
然而,这种平静地对刑罚种类的认知局面被《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打破了。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对《刑法》第383条的贪污罪作了重大修改,除对贪污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从单纯数额型转成了数额加情节型外,对刑罚内容也作了新的规定。其中,《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就是说,对犯贪污罪(受贿罪可以援引适用),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当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可以同时决定实行终身监禁。这是在倡导废除死刑背景下我国刑法立法的新规定,旨在对贪污罪、受贿罪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形下,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正因为是新的规定,它在规范的适用对象与刑罚体系的对应性上出现了不完全协调的情况,使“终身监禁”成为一个难题。这种难点,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刑法》第383条第4款条文的文字表述是“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说明“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是不能画等号的,它们不是一回事;第二,“终身监禁”可以通过“不得减刑、假释”来实现,但是否为了对罪犯“终身监禁”就一定要采用禁止减刑、假释的制约措施,尚不明确;第三,如果删除“终身监禁”四个字,立法规范的含义并没有变化,那么是否可以考虑为立法用语精练而删除这四个字呢?
面对这种新情况,我国刑法学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分歧依然存在。这如同死刑存废问题一样,短时间内还看不到有趋同的迹象。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终身监禁制度进行具体、细致的研究,从理论上将其梳理清楚,确定域内域外刑法上“终身监禁”的全部类型,以为识别我国《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终身监禁”提供基础性条件。这既是本书研究的动因,也可以被视为是推动我国刑罚理论与实践往前走的一种新努力。
二
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是为死刑的限制适用而设的,是为死刑限制适用搭建的“平台”。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自从贝卡里亚1764年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死刑废除论以来,保留与废除死刑的争论已经持续了200多年。这种争论至今也未消停。但多年以来,国际社会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适用的努力,在不断取得进步。中国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一共废除了22个罪名的死刑。这表明,在死刑立法罪名和死刑司法适用最多的中国,对死刑的态度也有了巨大的转变,将部分原先的死刑罪名取消了死刑配置;对继续配置的死刑罪名,根据犯罪类型在死刑执行方式上作出限制,即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转而适用死缓。
在正常死刑执行方式的框架里,有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法定形式。本来意义上,死刑立即执行是没有给罪犯继续生存的机会的,判决一经生效并核准,罪犯就要被执行死刑。只有在“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调控下,出于死刑限制适用的需要,才出现了本来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通过两个环节朝着一个共同目标发展:一个环节是,在可以选择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时候,选择了死刑缓期执行,通过死缓制度的功能将不符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情形的死缓犯不予以执行死刑,以贯彻“少杀”政策,彰显人权保障;另一个环节是,在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时,按照死缓制度本身的设计,它具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在死缓考验期中如果出现了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就要核准执行死刑;二是在死缓考验期中没有出现故意犯罪,或者虽然有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就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的终身监禁,其对象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人,其后果是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直接(也是从有利被告原则考虑)运用死缓制度、无期徒刑制度宣告为终身监禁。
当然,在中国刑法中也有另一种作为无期徒刑实际后果的终身监禁,即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死缓后被减为无期徒刑,虽然没有“不得减刑、假释”的限制,但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差,未能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而被“永久羁押”,直至生命终结。这种实际永久羁押的终身监禁也是终身监禁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不是本书重点关注的内容。
三
本书致力于站在中国刑法立场对终身监禁制度进行学术创新与特色打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追求学术思想的新颖性。一是认为基于死刑替代措施的终身监禁只是一种制度应用的创新,其只不过是具有“二分可能性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刑)与“限制减刑、假释”的结合体。二是主张终身监禁的制度创新应当从《刑法》总则的设定开始,将“不得减刑、假释”的具体对象视不同情形规定在《刑法》总则中。三是倡导死刑改造与无期徒刑改造双向结合,既要从死刑的角度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期限”,也要从无期徒刑的角度改造与“减刑、假释”配套适用的强制性条件与可选择性条件。四是强调终身监禁实施效果的评价应当符合国际刑罚发展总体轻缓化趋势。根治贪腐犯罪的基本途径仍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和良性刑事政策。
第二,致力于学术观点的创新,揭示终身监禁的“中国特色”。首先,以追求实际结果为目标的终身监禁只适用于死刑限制适用的场合。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包括死缓)只是制度层面的一种设计,是一种功利选择,而不是在本质上它们具有可替代性。其次,从刑法谦抑主义的立场来看,“终身监禁”的功能是有限的,其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控制也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需要变更终身监禁制度的设定基点,把它从死刑替代的位置上退下来,完整地融入无期徒刑的体系中,成为与可减刑、可假释的无期徒刑相对应的终身监禁。再次,鉴于终身监禁对罪犯所带来的特别严重的后果,应当为终身监禁设置一个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并由立法予以保障。最后,为死刑犯罪不同情形设立缓期年限不固定的死缓制度,将终身监禁合理地嵌入其中,并运用赦免理论构建一套特赦之外的使终身监禁罪犯重获自由的制度。
第三,打造研究方法上的特色,在方法论上运用“现象学”原理区分直接直观与经验感知,从终身监禁的法律规定中发现问题;在论证方法上采取纵横结合的方法,在纵向上将终身监禁制度放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在横向上把中国终身监禁制度与国外终身监禁刑进行比较,找出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和解困之道;在研究视角上以“效果”为观察点,运用“人”与“案”的诱导式反应原理,对感知主体与对象进行交叉研究;在研究手段上,采用新媒体理论和技术软件等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法探求终身监禁制度的问题,为设计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终身监禁制度提供支撑。
四
本书是在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死刑限制适用的终身监禁制度研究”(项目号:17BFX006;成果鉴定等级:良好)的基础上,对本人执笔完成的相关阶段性成果进行分析提炼、后续深化逐步形成的。在课题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得到了课题组成员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他们参与了资料收集、整理和专题调研、集体研讨等活动,付出了辛勤劳动。在此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课题组成员的基本观点,在阶段性成果中已经得到了反映。出于对学术思想和研究观点负责,本论著只体现笔者对该命题从酝酿选题开始至最终成果报告的思考所得,阐明笔者作为主持人的观点。因此,除了对相关课题组成员的阶段性成果予以引用的外(均已注明出处),本书由本人执笔完成,并对全书观点负责。
对于终身监禁的话题,笔者是从研究“死刑的司法控制”问题时引出来的,前后经过了大约15个年头。最初是针对“死缓罪犯服刑14年就回家”的现象展开的。
2007年,笔者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的年会论文集里发表了《死刑司法控制的制度设计——以完善无期徒刑为视角》一文,该文在2011年被评为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全国优秀刑法论文(2006—2011)一等奖。在这篇论文里,笔者就无期徒刑与死刑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在立法上要减少死刑罪名、扩大死刑限制适用的范围、对死刑适用条件的解释立法化、将死缓制度作为死刑适用的必经程序法定化。鉴于无减刑、无假释的绝对无期徒刑或称为终身监禁的弊端,笔者主张采用延长使用减刑、假释时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的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主张将“无期徒刑”一分为二,确立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和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对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实行终身监禁。这种对无期徒刑“二分立法”的方案,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并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对《刑法》第50条所作的修改内容中得到了体现。然而,这种理论观点被立法采纳的过程是非常艰辛的。
2013年,在“第五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上,笔者提出了将“执行型无期徒刑”改为“终身监禁”的观点。执行型无期徒刑,是指判决宣告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过二年,没有故意犯罪,或者虽然有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而被改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刑;在未被减为无期徒刑前,至少服刑25年,并不得假释。这种把终身监禁与普通无期徒刑区分开来的思想,被《刑法修正案(九)》采用了,并将之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但笔者提出的在《刑法》总则中对有关减刑、假释条款进行总体修改的意见,尚未得到采纳。
2017年,笔者又撰写了《无期徒刑二分立法背景下终身监禁制度的出路》一文,进一步提出要强化对《刑法》总则规定的立法,将“执行型无期徒刑改为终身监禁”,做到名副其实,给限制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所产生的实际上相当于终身监禁的效果一个确定的说法;也便于与处在死刑之下的“无期徒刑”一个类似刑罚效果的区分;以免出现在刑法上存在两种无期徒刑的逻辑混乱现象。同时提出,对《刑法》第81条增加规定“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不得假释。但实际执行30年以上,没有故意犯罪,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特定的假释委员会决定,可以假释。假释的考验期为10年。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的,撤销假释,执行终身监禁”。迄今,这些新的主张尚未被立法采纳,还需要继续探索和推进。
因此,可以认为,当前我国对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也还是初步的,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努力。而随着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立法上废除死刑和刑罚轻缓化进程也一定会加快,目前需要适用死刑或者终身监禁的罪名,在不久的将来会分别被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所替代,逐步实现刑罚功能的优化,充分体现刑罚的人权保障价值。
是为序!
2024年2月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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