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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工伤社会保险是世界范围内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工伤保险模式,适应了现代劳工世界的需要,而强制性是这种工伤保险模式的应有之意。我国虽顺应趋势确立了强制性工伤社会保险,但其有效性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和诘难。
在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下为何出现大量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普遍违法”现象?工伤劳动者依法维权却又为何屡屡受挫、走上绝路?作者在回顾工伤保险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参酌域外法理,侧重分析社会保险定位与自我保险因素对强制性的影响,厘清了强制性原则下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理顺了强制性的实施路径,并从实体保障和程序配套两个层面对完善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提出了建议。
本书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对强制性问题进行研究,跳出了“就强制性而强制性”的局限,对于消除围绕强制性所存在的误解、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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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满奎
河南漯河人。现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美国密苏里大学法学硕士,加拿大渥太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在《环球法律评论》、Journal of Occupational Rehabilitation、《社会科学战线》、《经济法论坛》、《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报纸杂志发表论文、随笔、译文近30篇,参编著作3部,出版译著1部。论文曾分别获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兼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DALLA NALA公共卫生学院“工作伤残预防战略培训项目”Work Disability Prevention CIHR Strategic Training Program课程导师2010年;中国—加拿大政府双边合作农民工职业健康与安全项目MLOHS中方高级专家2011~2014年;国际劳工组织国别职业健康安全立法全球数据库LEGOSH评审委员会委员2012年,并曾多次应邀赴加拿大、瑞士、西班牙、英国、德国等国参加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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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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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选题的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四、研究创新点
第一章工伤保险制度的源与流
——从侵权法到社会保险的嬗变
一、侵权法的内部调试
(一过错责任原则时期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期
二、从侵权法到工伤保险法的变迁
(一德国工伤保险模式的诞生
(二德国模式对欧洲、大洋洲的影响
(三德国模式对北美洲的影响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类型化分析
(一公共工伤保险模式
(二私人工伤保险模式
(三公私混合型的工伤保险模式
四、基于公认指标对工伤保险模式的横向比较
(一广泛覆盖
(二对安全的鼓励提升
(三有效的给付体系
五、结语
第二章社会保险性质对强制性的必然要求
一、工伤保险何以成为第一项社会保险
(一工伤事故风险的分配原理
(二侵权法之外的替代保险机制
(三社会保险被最先用来解决工伤问题的原因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
(一社会风险的传统救济渠道
(二经济危机与社会保险
(三社会保险的核心特征
三、社会保险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干预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
(二社会保险具有财富再分配的功能
(三社会保险根植于社会连带与互助共济的价值理念
四、强制性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
(一克服劳动领域的私权滥用要求强制
(二社会保险权的内在逻辑要求强制
五、结语
第三章自我保险因素对强制性的消解
一、我国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定位
(一《劳动保险条例》时期
(二《试行办法》时期及以后
二、制度细节对社会保险定位的背离
(一《劳动保险条例》时期
(二《试行办法》时期及以后
(三自我保险因素何以背离社会保险的定位?
三、自我保险向社会保险的“位移”
(一自我保险的危害
(二自我保险向社会保险的“位移”
四、自我保险因素对强制性的影响
(一社会保险定位下的强制性
(二自我保险与强制失灵
(三“位移”对强制性的影响
五、结语
第四章强制性的实施路径
一、为何强制:社会保险性质之外的另一重解释
(一工伤保险是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所依据的无过错责任要求实行强制保险
二、如何实施
(一强制用人单位参保
(二正确处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理设置落实强制性的措施
三、强制性实施路径的特点
(一行政法定
(二兼具预防功能
(三)强制措施实施主体与工伤保险经办主体重合
四、强制性实施路径的缺陷
(一缺陷的表征
(二缺陷的根源:双重标准
(三缺陷的后果
五、结语
第五章强制性的实体保障:集体责任
一、工伤赔偿“私人支付”的产生
(一自己责任与私人支付
(二替代责任的出现与私人支付的式微
二、“历史大妥协”及集体责任
(一寻求工伤风险社会化分摊的尝试
(二“历史大妥协”及集体责任的确立
(三集体责任的内涵
三、我国工伤保险的集体责任:现状与尝试
(一现状分析
(二回归集体责任的尝试:先行支付制度
(三先行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对回归集体责任的尝试的评析
(一垫付性先行支付的缺陷
(二保险性先行支付的缺陷
(三垫付性先行支付与保险性先行支付之间的冲突
五、完善我国工伤保险集体责任的建议
(一实现工伤保险对工伤风险的概括承受
(二理顺先行支付的内部、外部的关系
六、结语
第六章强制性的程序配套:“诉讼禁止条款”
一、劳动法中的“私人起诉权”
(一劳动关系的民法调整及“私人起诉权”的兴起
(二劳动关系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及“私人起诉权”的式微
二、历史大妥协及“诉讼禁止条款”
(一历史大妥协与“诉讼禁止条款”
(二“诉讼禁止条款”的内涵
三、“诉讼禁止条款”在我国的实践
(一“诉讼禁止条款”的现状考察
(二二元化的工伤纠纷解决机制
四、“诉讼禁止条款”的完善
(一公平与效率:“诉讼禁止条款”的价值承载
(二“诉讼禁止条款”与强制性的“联姻”
(三对“诉讼禁止条款”的重塑
五、结语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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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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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直接源于产业革命。中世纪末的欧洲,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而产生了由劳工自发成立的“行会”。“行会”通过向每个会员定期收取会费,帮助工伤、患病等有经济困难的劳工渡过难关。因此,早期的工伤保险具有典型的互助性特点。
然而,由于下述几个方面的原因,使得互助性工伤保险实现了向强制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方向的跨越。1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大量工人并形成团体力量;2国际劳工组织的形成及其领导的劳工运动蓬勃开展;3政治家们越来越明白:积极推动社会保险计划的进程在政治竞争中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工伤保险在由互助性向强制性转换过程中发生过激烈争论,但最终为各国所接受,并成为现代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
我国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属于“后发型”国家,避免了关于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争论。因此,一开始便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原则。但是,我国强制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却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诘问。为什么在强制性制度下会存在大量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面对用人单位普遍不参加工伤保险导致的“基金流失”,负责经办这一事务的政府机构为什么会“事不关己”?作为国家举办的工伤保险,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却需要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索部分或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类似的诘问还可以提出很多。
李满奎博士的专著《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及其实施路径研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答。本书选择以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特征为研究主题,显示了作者强烈的问题意识。本书首先分析了工伤救济的各个历史阶段,还原了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工伤保险模式进行的类型化分析,能够从比较法的角度有力地揭示强制性工伤保险的优势所在,引出强制性工伤保险体系的话题。有关社会保险定位对强制性的要求,以及自我保险因素的存在对强制性的消解的论述,回答了“为什么强制”的问题;对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的特征以及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梳理,回答了“强制性是什么”的问题;而集体责任和“诉讼禁止条款”的构建,不仅回答了“怎么进行强制”的问题,而且从实体保障和程序配套两个方面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强制性的实施机制。
本书对工伤保险的强制性进行了“全景式”研究,很多研究内容颇具新意。其中,有关工伤保险的历史背景与发展渊源的研究,清晰地再现了这一制度的“源”与“流”,消除了我国在这一制度发展历史上的若干误解,例如,工伤保险并不只有政府举办的工伤保险这一种;再如,雇主责任法其实是属于侵权法体系的一部分,本质上仍然属于侵权法的内部调试。有关自我保险因素的研究,则客观地对我国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定位提出了质疑,并分析了这些因素的存在对强制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在我国学界均属于较为前沿和新颖的研究。而有关集体责任和“诉讼禁止条款”的研究则使得强制性的研究跳出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框框,颇有新意。
本书作者是我指导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他从2004年开始便在我的指导下围绕劳动法问题展开专门研究,迄今已有10年。他从法学专业本科学习开始,便对学术研究产生了浓厚兴趣,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经常利用各种场合向前辈同行请教,令人印象深刻。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专业英语水平高,曾应邀赴毛里求斯担任第三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的同声传译,受到中国法学会外联部领导的高度评价,具备了娴熟地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综合能力,仅在攻读博士期间,就应邀赴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加拿大、德国、西班牙等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学术演讲。这些学术交流活动也提升了他对相关劳动法律问题的思考和研究,该书的部分内容,如“自我保险因素”等更是直接源于这些学术交流活动的启发。对于我国的劳动法学研究而言,更深层次的学术交流特别是国际学术交流是“必修课”,我也期待作者为中国的劳动法学学术交流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诚然,本书的研究也有一些不足和尚待完善的地方,如强制性和诉讼禁止条款的关系等,这也许能为他的后续研究提供更新的研究主题。本书是作者的第一本学术专著,也是他在漫长学术道路上迈出的坚实一步。作为导师,对本书的出版表示祝贺,也期待他有更多、更有影响的成果面世。
是为序。
刘俊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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