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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婚姻法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書城自編碼: 253237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王旭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996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20/20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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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百事通:案例应用版》是面向普通读者的法律知识读物,从现实困惑、律师答疑、法条链接、法律解读四个角度解决身边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具有实用性、通俗易懂、便捷性等特点。相信本书能成为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好帮手。
內容簡介:
婚姻家庭中的事情,虽然看起来都是婆婆妈妈不起眼的小事,但事事关法。比如:没到结婚年龄就举行了婚礼,也算是结婚了吗?常年遭受家庭暴力的妻子该怎么办?夫妻一方有外遇另一方该怎么办?……这种种的问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罕见。在婚姻家庭中,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合法地位与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本书从案例实录、律师解答、法条链接、法律解读四个角度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具有实用性、通俗易懂、便捷性等特点。相信本书能成为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好帮手!
關於作者:
王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辅修第二专业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除具备执业律师资格外,还同时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仲裁。乐雯晴: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学硕士,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仲裁。
目錄
第一章 什么样的婚姻受法律保护——结婚与婚姻效力问题

第二章 离婚那点事——离婚手续与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章 相濡以沫的日子——夫妻权利义务问题

第四章 小家也有大财政——夫妻财产问题

第五章 给孩子多一点爱——子女抚养探望问题

第六章 让父母安享晚年——赡养老人问题

第七章 怎样才能处理好收养关系——收养问题

第八章 别让遗产纠纷伤了感情——继承问题
內容試閱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郑某男与柳某女经过长时间的交往决定结婚,郑某的父母非常高兴,遂于二人登记结婚前出资购买了一栋别墅作为儿子结婚用房。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柳某认为郑某的父母为他们购买的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该别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郑某的父母为郑某结婚出资购买的别墅,依法应被认定为对郑某的个人赠与,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但如果郑某的父母明确表示该别墅是对郑某和柳某的共同赠与,则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之第二十二条涉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的法律问题。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而婚后,父母出资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就具体赠与人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除外。此处的“明确表示”一般为书面意思表示或者公证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废止,而适用新的规定。

男方婚前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否向其配偶主张偿还?

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前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各自承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是假如婚前所欠债务主要是用于婚后生活,上述规定又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那么法律会如何取舍呢?生活中常会遇到男方婚前负有债务,债权人要求婚后女方偿还,债权人此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据此可见,法律在对待这两个问题时采用了一种平衡的态度,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般的个人债务,不会因婚姻的成立而转变为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共同使用的或将其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债务将会转变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涉及婚前债务的处理问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必然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分情形予以处理:其一,债权人仅以婚前个人债务为理由主张由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如债权人无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其二,如果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且能提供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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