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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学问·法庭上的妇女: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

書城自編碼: 407102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专业史
作者: [美]陈美凤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59875860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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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一本深入研究近代中国一夫一妻制与纳妾制意义和实践的专著,为进一步了解20世纪中国纳妾的社会和文化历史打开了大门。著名学者白凯、马克梦、苏成捷、卢苇菁一致推荐。
2.一部开创性的纳妾法律史著作。本书对从清末到民国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过渡期间的纳妾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从法律制度和社会转型两个层面反映了一夫一妻制和性别平等观念在中国的变化与普及,厘清了一夫一妻制与纳妾制度在不同时段的不同含义。
3.站在法律史与妇女史的交叉点,探索20世纪上半叶中国婚姻和家庭的变革。本书从性别、家庭、法制、社会文化等多重视角切入,运用跨学科视野,联通法律史与妇女史,阐明了法律制度的变化是如何作用于妾及其家庭的,以及其带来了怎样的婚姻乃至家庭关系变革。
4.从近代581起与妾相关的法庭案件纪录,窥探妾在社会、家庭中的百态。本书立足于581起与妾相关的法庭案件记录,涉及重婚、通奸、赡养费等多个面向,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呈现了妾在社会、家庭中的百态,展现了纳妾制度在晚清民国逐步解体的过程。
5.展现了社会和文化变迁对法律实践的影响,以及法律对妇女及其家庭的实际意义。纳妾曾是成文法所允许的情况,而至晚清民国这
內容簡介:
一本对晚清民国纳妾法律的变化进行比较研究的妇女史、法律史著作,立足于司法机构会议记录,不同地区出版的期刊,以及581起涉及妾的法庭案件记录,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呈现了妾在社会、家庭中的百态,展演了妾这一群体在法庭上捍卫自身权益的戏剧性故事,对20世纪中国法律对妇女及其家庭的实际意义进行了生动描述。同时,作者以性别、家庭、法制、社会文化等视野切入,联通法律史与妇女史,探索了法律制度的变化是如果作用于妾及其家庭的,以及其带来了怎样的婚姻乃至家庭关系变革,反映了一夫一妻制和性别平等观念在中国的变化与普及。
關於作者:
作者简介
(美)陈美凤(Lisa Tran),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学(中国史研究方向)博士。现任加州州立大学富尔顿分校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兴趣为中国的妇女和法律等。

译者简介
赵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国际学刊Rural China执行编辑。主要研究兴趣为历史社会法学和商会史,曾在Modern China、《开放时代》、《东南学术》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目錄
目录
第一章 法律和社会历史中的纳妾
跨文化翻译
身份和自主性
法律是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反映
法律方法
研究概况
资料来源
第二章 民国早期法律中的纳妾
法律和习俗
民国早期:清代到国民党法律的桥梁
民国早期法律中纳妾与婚姻的区别
纳妾的法律适用
地方审判厅的混乱
民法中的妻妾并论
第三章 民国中期法律中的纳妾
纳妾作为通奸的法律建构
妾作为家属的法律建构
第四章 民国早期和中期法律中家属的利益
任意驱逐
扶养
第五章 民国早期和中期法律中的脱离关系和扶养
妾脱离关系的权利
脱离关系后的扶养
第六章 民国早期和中期法律中婚姻和纳妾的界限
社会实践中的仪式
民国早期法律中的仪式
民国早期纳妾的法律空间
1929—1930年民法典中的仪式
从同意到共犯
第七章 法律形式主义意外承认纳妾构成重婚
妾被赋予妻的身份
仪式要求和地方风俗
没有仪式,就没有婚姻
动机和利益
第八章 法律实用主义下的纳妾
比较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
纳妾作为重婚的法律建构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法律区别
作为事实婚姻的纳妾
第九章 法律实用主义下的纳妾案件处理
已有的纳妾案件
新的纳妾案件
离婚
宣传与现实
纳妾的消失
结 论
纳妾

法律
参考文献
译后记
內容試閱
中文版序

从许多方面来看,这部中译本是拙作自2015年首次以英文出版以来的一系列译本中的最新版本。该书的首次翻译发生在我将收集到的中文原始材料翻译成英文的时候。从事翻译工作的人都知道,这不仅需要熟悉语言习惯,还需要对语言中所蕴含的文化和历史内涵保持敏感,而这些内涵塑造了读者从中发现意义的概念轮廓。拙作英文版主要面向美国读者,所反思的假设和议程反映了西方的知识遗产和知识结构。
拙作的中文译本让我意识到读者群体的变化。书中对“妾”和“一夫一妻制”这两个核心术语的讨论,在用中文翻译时呈现出不同的含义。这两个英文单词有许多种中文译法,而拙作的中译本更好地捕捉到了与这些关键术语相关的细微差别和内涵。相反,英文中的“妾”(concubine)和“一夫一妻制”(monogamy)这两个词语所蕴含的根植于西方文化传统的联想,对中国读者来说可能并不明显。所有这些都表明,翻译文本不应被视为原文的复制品,而应被视为对原文的一种解释。
我要向赵珊表示最深切的感谢,为了使我的书更容易被中国读者阅读和理解,她熟练地翻译了拙作原稿。特别感谢白凯(Kathryn Bernhardt)教授,是她的指导和训练成就了今天的我。我很幸运地成为她和黄宗智(Philip Huang)教授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培养的学生中的一员,也感谢他们为我提供了分享研究成果的机会。

陈美凤(Lisa Tran)
2023年12月5日致谢致谢

节选自陈美凤《法庭上的妇女: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2月

法律是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反映

如果我们像通常那样将纳妾归类为重婚或者通奸,就忽略了20世纪之前纳妾的悠久历史,当时它既不被认为是重婚,也不被认为是通奸。尽管纳妾与婚姻有种种相似之处,但只要法律不承认这种结合是婚姻,纳妾就不被视为重婚。尽管男子与其妾的关系具有明显的性本质,但它也不被视为通奸。相反,帝制晚期的法律要么含蓄地容忍纳妾,要么公开地认可纳妾。
帝制晚期法律对纳妾的处理反映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为其提供了道德正当性。儒家对祖先、父系和孝道的重视,使所有男子都有延续家族血统的道德义务。无后而终是最大的耻辱。如果没有男性后代继承父系并延续祭祀祖先的仪式,男子就无法履行他最重要的孝道义务。历朝历代的法典都呼应了儒家的纳妾理论,最终在男子的家族面临灭绝的情况下允许其纳妾。元代法典中有一条新规定,实际上允许了年满四十岁仍无子的男子娶妾(Bernhardt 1999:161—162,脚注1)。
然而,成文法所允许的情况和社会现实中所存在的情况是两码事。虽然法律的变化反映了国家试图按照儒家的理念来规范纳妾,但纳妾的实践,尤其是在精英阶层中,表明男性找妾的原因不仅与儒家思想无关,而且违背了儒家的许多基本原则,即谦虚、谦卑和自我牺牲。那些拥有妾室或渴望拥有妾室的男子将纳妾视为对他们的政治影响力、经济财富、社会威望和性能力的一种炫耀(McMahon 2009)。在一个以父权制和父系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中,还有什么比小妾和儿子成群更能证明一个男人的富裕和权力呢?此外,考虑到婚姻是包办的,纳妾为不满父母选择的丈夫提供了为自己选择更符合自身喜好的女子的可能性。对妻子来说,妾也可以成为受欢迎的家属,因为她可以将那些自己不喜欢的活计交给妾来做。
尽管在道德上采取了相反的姿态,帝制晚期的法律还是容忍了纳妾,甚至为这种习俗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只有四十岁以上的无子男性才能纳妾所依据的儒家前提,使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合法性,直到20世纪,这种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没有受到挑战。官员们甚至援引了一种新的儒家学说来支持纳妾。谢宝华(Bao Hua Hsieh)指出,官员们把遭受饥荒和自然灾害重创的地区买卖贫困家庭的年轻女孩和妇女的行为描绘为“仁慈的”(2008)。这些官员们认为,纳妾可以减轻那些苦苦挣扎的父母的负担,并为女性提供改善命运的可能性。替丈夫纳妾在儒家话语中也被称为正妻的职责。伊沛霞(Patricia Ebrey)讲述了一些无子的妻子为丈夫挑选妾室的故事(1993:220—221)。这些故事称赞这些女性将丈夫及其所代表的父系利益置于自己的个人感情之上。
随着时间的推移,纳妾越来越像婚姻,这是帝制晚期法律欣然承认的社会现实。许多法律法规中频繁出现“妻”与“妾”的组合,标志着法律承认纳妾是一种半婚结合。然而毫无疑问的是,纳妾在法律上不构成婚姻,因此法律禁止的重婚根本就不是问题。同样,由于历代法典都将通奸定义为只针对女性的罪行,因此至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能说已婚男子与其妾发生性关系就犯有通奸罪。到了清代,纳妾已经是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习俗,甚至可以说受到法律的保护。
20世纪初,随着西方势力在亚洲的扩张和深化,这一切都开始改变。除了枪支和工厂,西方国家还带来了他们的价值观,这引起了中国和其他地方的许多改革者的共鸣。五四运动体现了这种对当时被视为“西方现代性”的东西的热情拥抱,顺便说一句,这种“现代性”经常通过日本来传播和翻译。不可否认,西方在亚洲的存在释放出了具有变革性甚至革命性影响的力量。任何关于清末法律改革的讨论都必须承认,西方(以及19世纪末的日本)对治外法权的要求,在促使中国官员修改并最终更新那部历经过去四个王朝的法典方面发挥了作用。
1898年百日维新时的一项提案,在几十年内都没能实现。诚然,政治革命和内部战争扰乱了法律改革进程,但立法者之间缺乏共识也导致了拖延。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仍然依赖于《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和1912年颁行的《暂行新刑律》。国民党完成了法律改革的任务,在1928年颁布了新的刑法,此后不久又颁布了新的民法典。显然,国民党立法者对这部新的刑法典的某些方面感到不满,又于1935年颁行了修订版。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也在其控制的农村地区颁布了各种法规。
在国民党控制的中国部分地区,立法者通过公布法律草案和关键的立法会议纪要,让公众充分了解情况。区域性和地方性报纸以及专题杂志也经常(有时是每天)报道立法进展情况,即使是在那些远离大都市中心或国民党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也能随时了解情况。除了新闻报道,期刊还刊登短篇小说、诗歌、漫画和建议专栏,指出需要法律解决的社会问题。20世纪初,期刊的大量涌现,加之妇女和下层阶级更容易接受教育,识字率不断提高,使阅读人群扩大到前所未有的规模(Cong 2007;VanderVen 2012)。读者通过发表评论、写信和为特定法律进行游说来作出回应。妇女团体特别积极地带头开展要求妇女平等的运动(Edwards 2008; Tran 2009a)。与他们的前任相比,民国的法学家们发现他们面对的是更加多样化和具有批判性的民众。
从表面上看,立法者和广大读者一致认为,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应该成为新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正如围绕纳妾的激烈辩论所表明的那样,立法者对这些原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符合公众的期望(Tran 2009b)。尽管双方都同意必须消灭纳妾制,但对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无论是在立法者和广大读者之间,还是在每个群体的成员之间,都没有达成明确的共识。他们提出的法律补救措施取决于他们对纳妾的看法。那些将纳妾定义为一种男性重婚形式的人,要求对包养小妾的男子进行民事和刑事制裁。那些愿意忽略纳妾的半婚特征的人反而强调男子与妾关系的性本质,对他们来说,将纳妾视作通奸的一种形式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有一些人是纳妾的坚定捍卫者(Liu 1935)。尽管只有少数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但纳妾现象在整个20世纪初的持续存在表明,尽管媒体对其进行了口头攻击,法律也在加以遏制,但纳妾制仍作为一种社会习俗被持续接受。

节选自陈美凤《法庭上的妇女: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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