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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法律文化学者、《法律讲堂》资深主讲人柯岚教授全新力作,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学者梁治平、林少阳、邱澎生、俞晓红推荐。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本书共十二章,每章聚焦一个《红楼梦》里女性命运的典型,如秦可卿、林黛玉、尤家姐妹等,分析她们如何因连坐、拐卖、生育、家庭财产分配等事件而陷入法律困境,进而被推上绝路。严酷的“亲属相奸罪”,使得秦可卿遭受尊长侵犯时选择了自尽;法律对女性继承权的苛刻限制,开启了林黛玉与尤家二姐妹的悲剧命运……依据真实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本书通过整理与《红楼梦》中事件类似的清代司法案例,揭露当时法制现实之下的深层结构,如封建等级制度、妇女结构性失权等,这些社会问题不仅是小说悲剧的根源,也是当时大多数人困境的根源。从“法学与文学”研究途径,为红学研究提供新意。作为长年钻研清代法律与社会的法律学者,柯岚教授透过分析《红楼梦》作者及书内角色如何受到当时法律的限制、如何作出反抗与批判,来还原已消亡的法律对彼时社会生活和艺术创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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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
本书从法律社会史角度解读《红楼梦》,聚焦十二位(类)女性角色,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整理与《红楼梦》中事件类似的清代司法案例,剖析清代女性困境的制度性原因,考察了清代性别、家庭、法律、政治间的互动与演变。作者综合多重视角,立足“法学与文学”研究路径,聚焦人口拐卖、生育、财产分配、官员考核等社会议题,分析了《红楼梦》作者及书内女性角色如何受到当时礼教与法律的限制、如何做出反抗与批判,展示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的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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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柯岚,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史、法律文化。著有《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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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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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引言:《红楼梦》记录了宗法社会中的女性悲剧
第一章 甄英莲的命运与清代的司法黑暗
第二章 秦可卿之死与清代的亲属相奸罪
第三章 赵姨娘的诅咒与清代的巫术犯罪
第四章 宝黛悲剧与清代的婚姻继承法制
第五章 宝钗结局与清代的选秀制度
第六章 鲍二家的之死与清代的仆妇贞节
第七章 王熙凤管家与清代的宗族治理
第八章 探春治家与贾府的陋规
第九章 尤三姐之死与清代的定婚法制
第十章 尤二姐之死与清代的妻妾宗法
第十一章 红楼伶人与清代的查禁女戏
第十二章 十二钗的结局与清代的籍没刑罚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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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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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辨识《红楼梦》里隐含的清朝法律法规
陈惠馨
能够为柯岚教授新书《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作序是我的荣幸。《红楼梦》一书可以说是中国文学中最让人着迷且可以从各种不同角度讨论的巨作。据说每年关于《红楼梦》的讨论文献多达三千篇,但少有研究从法律、社会与女性的多维角度切入。主要原因在于《红楼梦》一书的故事中,牵涉到的法律不仅仅包括当代一般人所认识的清朝的刑法(《大清律例》),还包括吏部则例、户部则例等各种其他法规。而唯有对于清朝法律体系有较为完整认识的研究者,才能辨识出《红楼梦》故事背后隐含的清朝法律规范对于多数人民生命的影响。
柯教授的书用“命若朝霜”一词点出了《红楼梦》的作者书写这本书的重要目标之一。透过不同身份地位的女性的命运,告诉我们清朝社会中不同女性的生命故事,也揭示社会中不同性别角色的处境。
《红楼梦》的忠实读者对于书中第一回所写的文字应该印象深刻。作者写道:
……自云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说此《石头记》一书也,故曰“甄士隐”云云。
接着又写道:
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忽念及当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细考较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我之上,我堂堂须眉,诚不若彼裙钗。
柯岚教授长期研究《红楼梦》,在本书中利用十二个章节,从小说中对于不同女性命运的书写,借助法律的视野厘清《红楼梦》作者想要为后代的读者呈现的时代氛围与时代背景。在十二个主题下,柯岚教授不仅展现出她对于《红楼梦》一书的熟悉度,更展现出她有能力从《红楼梦》作者描绘的故事中说出更丰富与更深刻的制度与时代问题。我想《红楼梦》作者如果有知,会深刻感受到柯教授说出了他在《红楼梦》一书想要表达的关于清朝的许多社会面貌。
下面仅举书中的第一个主题“甄英莲的命运与清代的司法黑暗”为例,通过这一章的内容,看柯岚教授这本书的丰富内涵,以及她如何透过法律与性别的视野分析清朝社会。在这个主题中,柯岚教授分析了三个重要的面向:一、分析《红楼梦》一书中如何描绘年仅四岁便被人口贩子拐卖,并因此终生不再见到父母的甄英莲(后改名为香菱)的故事。二、探讨明、清之际,整体中国社会拐卖人口的状态。除了分析人口贩卖(尤其是拐卖妇女)存在的可能诱因,例如因为重男轻女所导致的男女比例失调状况之外,她更透过各种不同的历史档案,如《清实录》、雍正朝奏折(例如两江总督赵弘恩的奏折)等,说明清朝政府虽然知
道社会上存在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但却无力遏止的情境。三、透过《红楼梦》有关贾雨村在官场仕途的历程,以及他审判葫芦案的心境转变,呈现出清朝一个没有财力背景的读书人在考上进士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与人格的扭曲。
在第4页关于清朝人口拐卖状况,柯教授写道:
《红楼梦》开篇就写了一桩拐卖人口的罪恶,发生在富庶繁华的苏州城。自明末以来,苏州一带就是当时中国著名的人口市场,人口买卖十分发达。“吴中之民,多鬻男女于远方。男之美者为优,恶者为奴。女之美者为妾,恶者为婢,遍满海内矣。”此地贫富分化悬殊,很多穷人为了谋生,宁愿把自己的孩子卖去远方为人奴婢。明代法律对私人拥有奴婢有诸多限制,人口买卖尚且如此发达,清代逐步放宽了对庶民拥有奴婢的限制,人口买卖的营生就更加肆无忌惮了。
在第16页柯教授透过分析贾雨村的做官历程,说明清朝一个读书人考上功名之后,可能面临的挑战:
贾雨村是被罢过官的,他以前在苏州做知府,就是因为不了解地方情况不通人情世故得罪了上司,不到一年就被上司参了一本革职了。他这个新官得来不易,所以就非常谨慎。他在南京是个外乡人,不了解当地情况,他很清楚这些衙役虽然地位卑微,但都是熟门熟路的地头蛇,既然使眼色给他,肯定有他不了解的隐情,所以就赶紧打住,把门子叫到内堂问话。到了内堂,他认出了门子,更令他吃惊的是,门子告诉他这个被卖的丫头就是他的恩人甄士
隐的女儿。
在第23—24页柯教授根据《红楼梦》对贾雨村的描述,分析一位清朝的读书人做官后心灵的变迁:
贾雨村在官场经过一番浮沉,现在已经很清楚:护官符上写的四大家族,那就是做官的人不能触动的背景。这些家族的人好像不是这国家的人,这国家的法律对他们不能适用,要做官就得搞清楚对哪些人不能适用法律。贾雨村本来是有良心的,他起先中了科举做了官,第一件事就是到甄家去寻访他的恩人,知道了英莲的遭遇,他还承诺要替甄家找人。现在恩人的女儿就在眼前,问题是贾家也是自己的恩人,凶犯还是这贾家的亲戚。过去的恩人甄士
隐都不知道去哪了,眼下这恩人贾家可是自己前途的敲门砖。就在护官符出现的那一刹那,贾雨村闹了一场灵魂深处的革命,他要从有良心变成没良心,因为良心阻碍他的前程。
柯岚教授透过这本书中的十二个主题,透过对《红楼梦》一书众多女性的生命故事的分析与描绘,让今日的读者可以更细致地认识距离今日已经有三百年的中国社会。她让我们清楚地看到,《红楼梦》作者无需使用控诉或辱骂的语言,就描绘出清朝被拐卖的人的悲惨命运。也让我们看到清朝社会的科举制度以及对于官吏的管控制度,如何让一个原初或许有理想与坚持的读书人,为了求取功名,转变成为一个没有担当,愿意为有权有势的犯罪者掩盖罪恶,且对于不幸者的命运视而不见的无品官员。
读者透过《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一书各个主题,可以看到很多深刻的清朝社会人的生命故事。例如透过“秦可卿之死”,我们看到清代亲属相奸罪的运作(尤其是公公对于媳妇的性犯罪)以及妇女自杀问题。透过赵姨娘对于宝玉及王熙凤的诅咒,说明清朝妻妾地位差异以及巫术犯罪的情境。透过贾宝玉、薛宝钗及林黛玉的故事,说明清朝的婚姻与继承制度。透过“宝钗结局与清代的选秀制度”,详细说明旗人身份的相关问题与在清朝选秀制度下旗人女性的命运发展等等。
读者在柯教授这本书的各个主题中,可以感受到她如何呈现《红楼梦》至今还很少被研究者发现的视野、亮点与现场。透过她的论述,读者可以看到《红楼梦》一书作者想要呈现的清朝社会更为深刻且多元的面向。
作为一个清代法制的研究者,我在柯岚教授的书中,看到她透过文学与性别的分析角度,运用《清实录》《大清会典》等,加上各种奏折与时人的研究等丰富文献,讲述了书中每个人物的生命故事,真实再现了清朝很多法律的具体运作,以及这些运作如何深深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处境,也揭示了《红楼梦》作者是多么伟大的、悲天悯人的文学家。这本书是一般读者了解《红楼梦》的重要书籍,也是我们了解清代法制的重要书籍。
我非常同意柯岚教授在本书引言中引用的毛泽东对于《红楼梦》一书的评价,这不仅仅是一部小说,这是一本细致的且精细的社会历史。在人类历史上,很少有一本书可以书写几百人的生命,而且各有角色与面貌。柯岚教授对《红楼梦》的分析能让《红楼梦》的伟大及其丰富意蕴更好地凸显与呈现。
——选自柯岚《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1月出版
黛玉似乎是《红楼梦》里最不应该为钱操心的人,但如果结合清代与财产继承和婚姻有关的法律分析就能读出,黛玉浓浓的寄人篱下感,除了她性格的原因,也的确与钱有关。因为清代法律对女性权利的限制,黛玉父母离世,她不仅失去了爱,也失去了大部分的权利。
——编者按
林黛玉的委屈:清代女性几乎没有财产权,不能合法继承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是林黛玉的困境
大约在和曹雪芹差不多相同的时代,奥斯汀在英国写出了《傲慢与偏见》,书中乡绅班纳特先生的五个女儿都不能继承他的庄园,他的远亲科林斯要成为他产业的继承人。奥斯汀比起曹雪芹同时代的中国女性,要多一些自由度,她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也能自己选择恋爱对象,还可以指望以写作谋生,但她笔下的女主人公,仍然面临继承财产方面的困境。无独有偶,曹雪芹在稍早三四十年的时候写出了《红楼梦》,他最钟爱的女主角林黛玉似乎也遭遇了和伊丽莎白差不多的困境。
……
(不能合法继承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这就是贾敏和林如海相继死后林黛玉面临的困境。黛玉进贾府时可能六七岁上下,林如海死时应该也就十岁左右,她成了一个孤女,她的父母很疼爱她,但法律并没有给她全面的保障,假如林家的族人执意相争,她很可能失去继承权,顶多能得到一份嫁妆。
林如海写信来说自己病重要接黛玉回去时,贾母忧心忡忡,她预感到了林如海将不久于人世,假如这时她不肩负起监护人的责任,让贾府出面来据理力争,孤苦无依的外孙女可能都分不到她父亲的遗产,而这份遗产中应该还包括贾敏出嫁时带去的巨额嫁妆。贾母很快就决定派贾琏送黛玉回去,贾琏的使命不仅是要保证黛玉安全来去,更重要的,他要在万一发生了意外林如海病重死后为黛玉争得继承权。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指出,明清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遗嘱的效力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可能认可遗嘱的效力。清朝初年曾经有一个真实的判例,就是一个父亲排除了侄子的继承权,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了庶出的女儿。生员徐鍹因为妻子没有子女,娶杨氏为小妾,杨氏生下了一个女儿。他的侄子徐浃是个品行不好的青年。徐鍹得了重病,同学吕日昌、田一泰和他交好,他就将五岁的女儿许配给吕日昌的儿子,预先送去了陪嫁的首饰衣物,还拨出田产作为女儿的嫁妆田。并让小妾杨氏改嫁给田一泰,让田家善待自己的女儿,把她抚养成人,等她长大后嫁到吕家去。他亲笔写下了遗嘱,处分完毕。死后他的侄子告到官府认为自己才有继承权,遗嘱处分无效。县令判决认为徐鍹的遗嘱处分适当,应为有效。
由此可见,清代遗嘱继承并不必然发生效力,假如死者家族中的其他男性有不同意见,可能发生争执告到官府,但是司法仍然可以认可遗嘱的效力。《红楼梦》没有写林黛玉回扬州这一段发生了什么,林如海非常疼爱他的女儿,假如他临终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他的女儿是可能得到司法认可的。
《红楼梦》第十六回写秦钟临死时,宝玉赶着去见他最后一面,带了几个仆人,“来至秦钟门首,悄无一人,遂蜂拥至内室,唬的秦钟的两个远房婶母并几个弟兄都藏之不迭”(第十六回)。秦钟的姐姐死了,父亲也死了,他也快死了,他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秦家这时面临的也是“户绝”,秦可卿的死给她的家族换来了一笔巨款,秦业还有留积下的三四千两银子。脂评本《红楼梦》在此处有一句批语:“妙!这婶母兄弟是特来等分绝户家私的,不表可知。”户绝的家庭会有远房的族人来等着分家私,看来是当时社会的常态。估计林家的族人也不例外。作者写到这一点,也说明他十分了解当时关于“户绝”的法律。
林家还有一些同姓的远亲。《红楼梦》第五十五回写紫鹃假意试探宝玉的心意,骗他说林家的人要来接黛玉回去,宝玉急火攻心差点要疯,后来紫鹃说了实情他才好过来。紫鹃说:“那些顽话都是我编的。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纵有人来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纵有人来接,老太太必不放去的。”这话很有意思,可以想象,就算林如海死时林家的族人有意为他立嗣争夺财产,他们又怎么可能跟财大势大的贾府对抗呢?贾母是林如海的岳母,法律上不能继承他的财产,但她作为林黛玉的监护人,可以在法律上尽力维护她的继承权。林如海应该立下了遗嘱处置好了后事,他面临的情形跟前面讲到的徐鍹案有些类似,妻子已经死了,留下一个孤女,有几房小妾,可能还有一些远房的侄子。那他的遗嘱会交代什么事呢?显而易见,让小妾改嫁,让她们生活有着落,因为他不能指望年幼的女儿来照顾她们,把孩子托付给她的外祖母,还会让贾母操心黛玉的婚事,他的遗产就要留着给黛玉作嫁妆。贾母应该是接受了林如海的托孤,为他的女儿代管财产。无论考虑到血缘关系还是林如海的遗嘱,她都有义务把林黛玉抚养成人,完成她父亲的遗愿。至于林家的族人,一来他们关系很远又分散各地,二来贾府位高权重,林如海托付了这样强大的遗嘱执行人,他们恐怕也不敢出来打官司质疑林如海的遗嘱争遗产。就算他们敢打官司,此时的应天府知府正是林如海的好友贾雨村,他的官位还是贾府替他谋到的,他不可能不认可林如海的遗嘱。
所以林黛玉应该是顺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她的监护人来自四大家族中的贾府,是地方官都不敢惹的人家。但是这些事务都需要一个得力的人去操办,所以林如海的书信一寄来要接她回去,贾母就派了贾琏送她回去。
……
细读《红楼梦》,其实可以看到贾母对黛玉财产的安排。贾府里的人都是要发月钱的,每个月大家都有固定的零花钱。一般月钱是由王熙凤发放的,她会到贾府银库里领钱,按照标准发放给每个人。但是林黛玉和她的丫鬟们,月钱却不是王熙凤发的。《红楼梦》第二十六回写小丫头佳蕙向小红说起她得了意外之财:“可巧老太太那里给林姑娘送钱来,正分给他们的丫头们呢。见我去了,林姑娘就抓了两把给我,也不知多少。你替我收着。”原来林黛玉和她的丫鬟们的月钱是从贾母处送出的,和别人都不一样,黛玉顺手就抓了两把给碰巧来送茶叶的小丫鬟,这个细节说明她很清楚这些钱是属于她自己的。贾母是她的监护人,为她代管财产。林如海死的时候黛玉很小,也许很多事情并不明白,但是贾母这样特地安排,用和别人都不一样的方式来给她发月钱,说明她是一个称职的监护人,并没有向黛玉隐瞒她父亲的遗产,等黛玉大一点了,她会把遗产的事情告诉黛玉。黛玉向宝钗抱怨说自己“一无所有”,应该只是情绪性的话,她本性善良,对钱财并没有太多概念,也许她觉得既然父亲把自己托付给了外祖母,父亲的财产就应该由外祖母来处置,自己孤苦无依来到贾府,各种事务都要靠贾府操持,她不觉得那些钱是完全属于她自己的。
——选自柯岚《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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