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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学习指引】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内容及最新修订要点。
【条文主旨】提炼条文核心要义,帮助理解记忆条文内容。
【新旧对照】新旧法一一对应,增改删一目了然。
【重点解读】逐条解读重点内容,侧重最新修改条文的理解与把握。
【附赠内容】免费赠送关联核心法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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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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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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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概念、调整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三条【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治理体系】
第五条【工作原则和理念】
第六条【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信息发布】
第八条【新闻报道和宣传】
第九条【投诉与举报】
第十条【比例原则】
第十一条【特殊群体保护】
第十二条【财产征用】
第十三条【时效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报告机制】
第十八条【协调配合与协同应对】
第十九条【行政领导机关和应急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应急指挥机构职责权限】
第二十一条【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基层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第二十四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参与】
第二十五条【本级人大监督】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衔接】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第二十九条【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国土空间规划等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第三十三条【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矿山和危险物品单位预防义务】
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三十八条【应对管理培训制度】
第三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条【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和资格要求】
第四十一条【解放军、武警和民兵专门训练】
第四十二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应急教育和演练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目录】
第四十六条【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生产、供应和储备】
第四十七条【应急运输保障】
第四十八条【能源应急保障】
第四十九条【应急通信和广播保障】
第五十条【卫生应急体系】
第五十一条【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第五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支持】
第五十三条【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和应急慈善】
第五十四条【救援资金和物资管理】
第五十五条【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第五十六条【技术应用、人才培养和研究开发】
第五十七条【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六十条【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六十一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评估制度】
第六十三条【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六十四条【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
第六十五条【预警信息发布】
第六十六条【三级、四级预警措施】
第六十七条【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第六十八条【预警期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预警调整和解除】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应急响应制度】
第七十二条【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十三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五条【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十六条【应急协作机制和救援帮扶制度】
第七十七条【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组织自救与互助】
第七十八条【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
第七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十条【城乡社区组织应急工作机制】
第八十一条【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条【遗体处置及遗物保管】
第八十三条【政府及部门信息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八十四条【有关单位、个人获取信息及使用限制】
第八十五条【信息用途、销毁和处理】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八十六条【应急响应解除】
第八十七条【影响、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八十八条【支援恢复重建】
第八十九条【扶持优惠和善后工作】
第九十条【公民参与应急的保障】
第九十一条【伤亡人员保障】
第九十二条【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总结】
第九十三条【资金和物资审计监督】
第九十四条【应对工作档案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不依法履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零二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紧急状态】
第一百零四条【域外突发事件应对】
第一百零五条【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6月28日)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说明
(2022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6月27日)
★附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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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月8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4年1月31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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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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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学习指引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方面提出一系列意见建议,亟待通过修法予以解决:一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机构改革最新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二是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信息上传下达的及时性、准确性;三是应急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影响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支持;四是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有待加强,制约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水平的提高;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利于调动各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六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保障单位和个人权益的制度不够明确,实践中容易出现损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等等。
......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共8章10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总则。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等内容。一是将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等作为立法目的。二是明确本法的适用情形和法律适用规则。三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四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五是社会动员、信息发布、新闻采访报道、投诉举报等制度。六是比例原则、弱势群体保护、征收征用、时效程序中止、国际合作与交流、表彰和奖励等机制和工作要求。
(二)管理与指挥体制。一是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二是国务院、县级人民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报告、应急救援和处置等职责。三是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职责。四是有关决定、命令、措施向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
......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改要点
2024年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本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据和适用规则,明确指导思想、治理体系和工作原则
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二是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三是在工作理念和原则中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
......
(九)完善监督机制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一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是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投诉举报方式、调查处理及转送程序,保护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等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的不履职行为。
三是对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增加规定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
四是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
五是降低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等行为的处罚门槛,提高相应的罚款数额。
六是增加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七是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还对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配合义务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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