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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1)调解与判决在民事诉讼解纷机制中具有何种功能?(2)民事诉讼解纷机制中调解与判决的司法适用应当遵循何种规则方法?(3)调解与判决的诉讼内结合对于司法审判影响如何?对于提高诉讼结果的可接受性有何重要意义?(4)能否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与方案,或探寻实现调判平衡的连接点,从而确保这种制度更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借鉴意义?本书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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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蔡绍刚
江苏宿迁人,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法学博士,现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一级高级法官。主要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领域的审判实践和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或重点课题2项,主持江苏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6项。主编或参编法学类著作4部,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审判》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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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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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调判一体化诉讼理论建构001
一、调判解纷模式的域外法视角001
(一)程序设置差异:诉内和解、附设调解与调判分离002
(二)程序效力差异:终结诉讼与“判决依赖”004
(三)差异的原因分析:理论定位与历史之维005
二、中国民事诉讼调判适用样态考察009
(一)程序结构:动态适用下的调判一体化014
(二)主体关系:协同参与下的合作与对抗024
(三)效力评价:调解与判决的同等既判力030
三、司法界定:调判一体化理论建构031
(一) 一体化理论对民事诉讼的优化与续造032
(二)核心关联概念的区分与展开037
(三)调判一体化司法适用性分析与展示046
第二章 调判一体化的内在机理053
一、如影随形:调判共生的多元阐释053
(一)对立还是协同:从“礼文化”到“法文化”054
(二)自力还是外援:从“私了”到“官决”063
(三)被动还是主动:从“良法”到“善治”071
二、此消彼长:调判张弛的多重解读076
(一)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内外互动的司法逻辑076
(二)司法政策与应对策略:基于科层制的分析视角083
(三)事实主义与形式主义:侦查员还是裁判员088
(四)意思自治与司法职权:两种价值取向张力094
三、和而不同:调判一体化的行为特质097
(一)致中达和:基于中庸文化的可变通性 098
(二)和而不同:融合正义标准的可预见性 103
(三)公私合璧:基于协同式司法的可接受性 108
第三章 调判一体化的运行逻辑:合作与对抗114
一、调判一体化的过程解构115
(一)从制度分析转向过程分析117
(二)分析模型:合作与对抗的理论框架118
二、协同主义视角下的强制性与合意性平衡121
(一)强制性:调判一体化过程中的法官主导122
(二)合意性:调判一体化过程中当事人的对抗与对话133
(三)调判一体化过程中强制与合意的平衡138
三、实用主义逻辑下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结合158
(一)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有机统一159
(二)法官基于形式理性的介入160
(三)法官基于实质理性的介入169
(四)当事人基于形式理性的对抗与合作173
(五)当事人基于实质理性的对抗与合作177
第四章 调判一体化诉讼结果的可接受性182
一、诉讼结果可接受性的分析视角与方法183
(一)可接受性的分析视角183
(二)可接受性的二重判断标准:从形式到实质189
二、诉讼结果可接受性的实证分析191
(一)形式与实质均可接受:共识优化诉讼结果192
(二)形式不接受但实质可接受:引导两造预期收益理性化202
(三)形式接受但实质不可接受:调判适用的内外场力平衡207
(四)形式与实质均不可接受:寻求诉讼效果与调判一体化程序目标的契合219
三、提升调判一体化结果可接受性的路径227
(一)调判一体化应遵循的原则227
(二)调判一体化的具体规则与方法231
第五章 观点总结与未来展望237
一、研究观点总结237
二、未来研究展望242
附录 本书相关调查问卷248
参考文献268
后 记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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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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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是中国民事诉讼的独特现象,以此作为研究对象,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趋势下具有显著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应当受到关注与重视。本书重点围绕调判解纷机制中的内在机理、行为逻辑、诉讼结果检视标准等内容展开,在此基础上建构调判一体化诉讼理论以及实践规则。在诉讼理论建构上,本书提出调判一体化系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和判决的司法关系脉络进行的重新厘定整合,系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创新与突破,同时决定了其鲜明的司法适用特点。在实践层面,本书从制度分析转向过程分析,建构起调判一体化的运行逻辑的第一组分析模型。同时,通过可接受性的分析视角,建构起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可接受性的二重判断标准。研究方法上,本书分析思路拟从内、外两个维度入手,通过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同时以法学理论与实践为主,辅之以社会学、经济学等人文社科内容,以期充分发掘、探讨与解析中国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的深刻理论与实践内涵,系统分析与梳理归纳中国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问题,避免以偏概全之弊端。
日本著名诉讼法学家棚濑孝雄先生指出:“无论把审判的本质视为法官忠实地适用法律,还是看作当事人对程序过程的一种特殊参加,这两者都是各自着眼于现实中审判的一个侧面,并将其提高到理念高度上而构成的模式。”这一关于“审判的本质”的经典表述,对于深刻审视与反思当下中国乃至西方民事诉讼制度、理论、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价值,特别是在诉讼调解和判决这一问题方面更具有启发性:(1)调解与判决在民事诉讼解纷机制中具有何种功能?(2)民事诉讼解纷机制中调解与判决的司法适用应当遵循何种规则方法?(3)调解与判决的诉讼内结合对于司法审判影响如何?对于提高诉讼结果的可接受性有何重要意义?(4)能否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与方案,或探寻实现调判平衡的连接点,从而确保这种制度更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借鉴意义?本书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在民事诉讼庭审中,法官通常会征求两造是否具有调解的意愿,并作出如下询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是否愿意调解……鉴于双方同意调解,本院将庭后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本院将依法进行裁判/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院将依法进行裁判。”以上内容仅是截取了中国民事诉讼庭审的一个“片段缩影”。事实上,以立案作为起点,以司法裁判的作出作为阶段性终结,诉讼调解伴随纠纷解决的始终,于此过程,法官可以主动或依两造中一方或双方申请组织并主持调解,推进民事纠纷解决。
本书是笔者30余年来对中国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特色性司法进行深入思考与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从研究动因出发,需要对此种现象“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特别是就基于角色定位差异性的司法者而言,当下中国法官形成“政治性—法律性—社会性”的三重角色复合,由此产生对纠纷解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追求,纠纷解决并不单纯以寻求“唯一正确性”作为终极目标,而是以诉讼结果的可接受性为基本导向。基于此,在纠纷解决中秉承实用主义和事实主义为中心的裁判思维成为应有之义,娴熟掌握并科学运用调解与判决的技巧成为法官的一门“必修课”,也被视为一种“司法行为艺术”。因此,“会判不会调”或者“会调不会判”的法官均不能被称为“优秀”法官。
以笔者所在J省的陈燕萍、姜霜菊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全国先进典型,均是“会调也会判”的专家型优秀法官。在他们的办案中,调判结合始终是法官的基本技能。在陈燕萍法官办理的案件中,70%以上的案件是调解结案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率更是达90%以上;姜霜菊法官近10年办理案件5000余件,平均每年办理近500件,案件调撤率达81%,上诉率仅为0.85%,所办案件无一错案,无一当事人上访,无一当事人申诉。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美德等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法院的职能属性通常而言具有单一性,法官的角色属性更多体现为“法律性”,法条主义成为法律的正统或官方理论,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治”理想对于法律的可预测性与排除不确定性的要求。因此,美德等国家的法官在裁判上更多地采取形式主义的裁判思维,在诉讼纠纷解决上恪守逻辑一致性,作出非此即彼的单一选择,即寻求争议解决中“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在法官职责的设定上,只需要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作出案件是非对错的判断(即便是诉讼和解的促进义务,亦是在诉讼程序之内完成并实现),至于诉讼之外的非诉讼解决,则不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显然是多方面的,既包含文化差异性因素、司法政策性因素,也包括司法目的性差异,等等。
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机制取决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文化背景等多重因素,但在纠纷解决的模式选择与借鉴方面,世界各国却保持相对开放的思路与态度。就中国法院而言,中国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司法模式将诉讼调解与司法审判有机结合,无疑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中国智慧与方案,这也正是进入20世纪末以后,西方国家对调解制度的关注与研究方兴未艾的原因所在。与此同时,中国法院也密切关注域外国家与地区的调判模式,如美国法院重视通过审前程序提高民事司法工作效能、完善调解案例指导方式等,力图在批判性地借鉴域外调判模式经验的基础上,优化与改善中国法院现有的调判一体化司法模式,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实现中国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功能效应的最大最优化,这也正是本书研究的一个重要动因所在。
将中国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作为本书的研究对象,真正意义上将其作为一个司法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尽管中国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的司法适用已经成为“默认的共识”,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无调判一体化的概念,在制度程序规范性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与提升空间,不同程度上存在司法适用失范问题,通过调判一体化理论构建,能够厘清其内涵、外延等内容,科学指导司法实践;其二,通过对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运行逻辑进行过程分析,构建纠纷解决“合意性—强制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两组分析模型,揭示纠纷解决中主体合作与对抗的基本样态及影响要素;其三,在理论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调判一体化适用规则的完善路径与方法,有利于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能够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另一种思路与视野。
本书对调判一体化进行了诉讼理论建构。当前理论界对我国司法调判概念与关系的描述为“调判结合”,实际上源自(或直接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用语。此一概念仅是从形式外观上对司法调判关系进行直观性描述,无法准确反映与涵盖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与判决司法适用的实质内涵。事实上,中国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并非简单地将调解与判决均作为司法裁判手段,其中涉及调判适用原则方法、适用时机、调判转换、调判平衡等多重问题。本书在理论研究层面首次将调判一体化的司法现象理论化与体系化,夯实了制度理论的研究基础,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鉴于受到域外法等因素影响,理论界甚至实务界存在大量对中国民事诉讼“调判结合”司法模式质疑、否定等消极悲观的观点,人为地将调解、判决关系割裂化,以偏概全地强调“调判分离”。本书结合我国法治建设推进、司法政策变迁、司法制度改革等内容,从理论与实证角度重申坚持调判一体化司法模式符合我国司法现状。本书在实证研究中援引了大量的案例数据,这些案例数据全部源自笔者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一线”,具有较好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实现本书研究“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
本书还从公权与私权关系角度分析调判一体化的效应,拓宽了研究的视野与广度;同时,在对现代法院功能分析的基础上,就调判一体化对诉讼制度、社会治理、审判管理的影响展开分析,从而避免将主题研究限定在司法本身,创造性地将一体化理论由其他领域引入民事诉讼领域,实现跨学科交叉研究,对于类似问题或领域的研究可以提供方法论指导。
虽然在中国法院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法官)起主导作用,但本书研究并未将全部重心聚焦到法院(法官),而是对“主体主线”和“效果主线”两条主线进行研究,两造、法院、效果等研究要素贯穿本书始终。本书认为,合作与对抗构成中国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运行中的基本逻辑,民事诉讼调判一体化的运行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主体限制。实践运作成效主要表现为实现纠纷化解基础上诉讼主体的利益平衡,在价值引领基础上实现对司法裁判的规则塑造,在社会稳定层面实现纠纷的可接受性。因此,从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角度,以可接受性分析诉讼结果更能体现诉讼程序运行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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