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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书尊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既有共识,在章节脉络上,以民事程序法主要制度为经,以民事实体法重要规则为纬,经纬相续,构建衔接研究框架。在具体内容上,采用专题研究的体例,选取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证明制度、家事领域、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代位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衔接的八个重点领域,在每一专题下均选取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具体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在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全方位衔接。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本书拟写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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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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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协调实施的基本理念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民事实体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
第四节 民事程序法及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
第五节 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协调实施的理念与方法
第六节 本章结论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典》基本原则的衔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与《民法典》平等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与《民法典》诚信原则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与《民法典》自愿原则
第五节 《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民事程序法上的应然体现
第六节 本章结论
第三章 多数人之债共同诉讼形态的反思与重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多数人之债共同诉讼形态的分歧之源
第三节 多数人之债共同诉讼形态的现状分析
第四节 多数人之债共同诉讼形态的损益辨证
第五节 多数人之债共同诉讼形态的范式重构
第六节 本章结论
第四章 《民法典》第996条解释论视域下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的重新厘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的一夕之变
第三节 诉讼标的与请求权的关系归整
第四节 诉讼标的的本真回归
第五节 诉讼标的视野下《民法典》第996条的解释
第六节 本章结论
第五章 证明责任“规范说”的司法应用与障碍破解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证明责任“规范说”的应用逻辑
第三节 证明责任制度设计与审判实务的偏离
第四节 证明责任“规范说”的客观障碍破解
第五节 证明责任“规范说”的主观障碍破解
第六节 本章结论
第六章 家事领域新增制度的程序法对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偏离与价值回归
第三节 意定监护制度的运行困境与意定监护人确认的程序建构
第四节 本章结论
第七章 非典型担保中以动产所有权排除执行规则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法典》视角下所有权担保的定位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对抗效力
第四节 体系圆融理念下的规则构建
第五节 本章结论
第八章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反思与探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法典》担保制度现代化革新的概述
第三节 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范和司法现状
第四节 程序规范及司法实践与《民法典》的衔接问题
第五节 程序规范及司法实践与《民法典》的衔接方法
第六节 本章结论
第九章 《民法典》代位权效力规则的程序法展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第三节 次债权被采取保全措施对未决代位权诉讼的影响
第四节 次债权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代位权胜诉判决的影响
第五节 债务人破产对代位权效力的影响
第六节 本章结论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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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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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及颁布实施后,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就《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衔接,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达成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共识:
其一,就衔接研究的对象而言,《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将民事实体法各领域的既有制度与新设规则予以体系化,构建起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司法裁判依据、学理研究对象的实定法基础。因此,对《民法典》实体规范的体系性梳理,是衔接研究的起点。在《民法典》实施后,《民事诉讼法》先后完成两次修正,吸纳繁简分流改革成果,更新涉外诉讼程序规则,落实特别程序衔接要求,既回应程序法自身发展需求,又贯彻实体法协同实施目标。在民事实体法经由法典化而相对定型,而民事程序法的实质法典化尚未完成的背景下,《民事诉讼法》如何在具体制度层面对《民法典》进行体系化衔接,是衔接研究的要点。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在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全方位衔接,就同一事项统一民事实体、程序法律适用标准,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衔接研究的落点。
其二,就衔接研究的路径而言,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过程乃是一个部门法规范的内部优化与外部协调的互动过程,它既不同于“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在发展,也不同于“扬程序,远实体”的分离发展,而是遵循程序法与实体法协同发展的路径。在价值维度,衔接研究宜秉持程序法与实体法同等重要的理念,促进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衡平并重;在方法维度,衔接研究宜秉持程序法与实体法视角互动的理念,将对实体法的诉讼分析与对诉讼法的实体关照相结合。
其三,就衔接研究的场域而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衔接研究的问题来源于实践,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必须接受实践检验。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民事权利的实现,既在于规范指引下的自觉遵行,更在于争议发生后的秩序回复。《民事诉讼法》通过构建争议的论辩空间,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助力实体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保障与落实。
其四,就衔接研究的范围而言,既留意《民法典》实施前程序法与实体法未能有效衔接的旧有疑难,又关注《民法典》实施后新规则与旧规则亟待对接的现实需求。例如,共同诉讼与多数人之债的衔接、诉的合并与请求权竞合的衔接、证明责任效果规范与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衔接等旧有疑难问题,需要接续研究。意定监护、遗产管理人、人格权行为禁令、非典型动产担保等作为《民法典》新增的规定,立足新规则的体系衔接与规范落实,更需要精准发力。
近年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方面秉持审判工作与实务调研相结合的理念,立足实践开展研究,形成了“至正”调研品牌,培育了浓厚调研氛围;另一方面融入改革实践,先后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试点法院,在二审独任制、提级管辖、在线诉讼等民事诉讼改革领域积极探索,创新机制、积累经验;同时立足审判实践,适用《民法典》新规则、《民事诉讼法》新机制,审理了包括“为父奔丧被辞退”案、全市首例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案、全市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全市首例检察机关申请司法确认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案等,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扎实助力《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在案件审理中的有机衔接。本书的出版正是前述努力的生动呈现。
本书尊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既有共识,在章节脉络上,以民事程序法主要制度为经,以民事实体法重要规则为纬,经纬相续,构建衔接研究框架。在具体内容上,采用专题研究的体例,选取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证明制度、家事领域、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代位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衔接的八个重点领域,在每一专题下均选取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具体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尤其可贵的是,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本书拟写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踔厉奋发,砥砺前行,相信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一级教授
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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