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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事处罚早期化是我国法学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从理论上对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做深入和有效研讨,对刑事处罚早期化及有关的刑法理论问题就不能达致合理认知。但是,从当前理论研究现状看,理论界对刑事处罚早期化的研究一般仅限于内涵揭示、理论功能等部分内容,对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的系统化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刑事处罚早期化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更是缺乏全面且合理的关注和探讨。当然,刑事处罚早期化不单单是刑法理论问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层面上也有重要影响,历年刑法修正案中出现的诸多立法条款都表征了刑事处罚提前的现象,司法实践层面出现的犯罪门槛降低与犯罪标准前移等,也显现出与刑事处罚早起化问题密切相关。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以扩大恐怖活动犯罪圈,并加重刑罚的方式,应对恐怖主义带来的社会风险。具体表现为增设了六个新的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以及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证据罪等。从刑罚设计上看,《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了财产刑规定。由此,从恐怖主义犯罪新设罪名和增加刑罚方式两个维度能清楚的看出,刑事立法体现出来的刑事处罚早期化特征。鉴于此,从理论上探讨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有切实的实践价值。除了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实务层面也有体现,比如,对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进行实行化的立法规定,或者强化对预备行为和未遂行为的司法处理,以迎合理论上的刑事处罚早期化思想,都在近期的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有充分表征。另外,对缺乏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的危害行为进行刑法干预、对危害程度不足的行为认定刑事犯罪,以及对刑民交叉行为擅自刑法介入等,都表明刑事处罚早期化在司法实践上也有一定市场,并成为积极刑事司法政策的鲜明体现。从理论层面探讨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是对国内外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反思,也是对国内相关刑法理论的检讨,对于合理看待刑法规范在社会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于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应该从我国具体的社会背景出发进行分析和研究,合理辨析刑事处罚早期化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政策贯彻中的价值和功能,并积极建构适合具体社会场景的规范制度,以及时回应刑事处罚早期化的具体需求和司法适用。对待刑事处罚早期化,理论上不但需要探讨其本体论问题,更需要研究方法论问题,还需要把刑事处罚早期化放在社会背景和具体问题中进行分析和研究。因此,刑事处罚早期化不单单是一个刑法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深度研究和考察,具体是从社会基础、理论价值、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刑行关系、法益内容等方面进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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