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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38件民商事新型典型案例为讨论起点,划定为金融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公司及公司劳动争议、涉商事主体知识产权争议、建筑工程、商业用房租赁、其他商事纠纷、商事诉讼等类型;以案例摘要、裁判观点、类案综述、实务典型案例、裁判思路与方法为分析框架。努力为读者呈现既基于实务案例,又高于案例本身的观察视野,提供既源于法官个案审判,又广于个案本身的讨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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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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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类
冒名网贷缔约性质及盗刷责任认定 冯晓光 吴董超
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的效力认定 景 琪 游煜聪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损失认定路径及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评定 黄莹荧 李冰洁
信托公司从事通道业务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李 燕 黄莹荧
票据基础关系通谋虚伪对票据关系效力的影响 刘宇佳 郝 笛
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的实务认定 邵一峰
保险合同类
外卖骑手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涉个人综合保险合同的性质认定及裁判思路 陈 贝 刘连康 范欠歌
续保条款性质认定与如实告知事实推定 冯 亮 冯晓光
保险人欺诈适用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探析 赵思宇 张萌萌 古 悦
重疾险中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 郭禹辰 黄莹荧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保险人核保义务范围界定 黄莹荧 李冰洁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单项限额赔付条款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刘宇佳 黄莹荧
电动三轮车被牵引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时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刘宇佳 金 薇
担保类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 范欠歌 陈 贝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性质认定 姜 宁 冒南君 毕晓燕
委托抵押纠纷案件审判思路 杨 闻 王 亮 刘 娅
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与裁判规则——让与担保案件的认定与裁判 张萌萌
公司及公司劳动争议类
补充赔偿责任产生时间及履行期限的认定 任 毅
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裁判思路 游煜聪 杨文起
企业欺诈注销后的劳动者权利救济 王 玫 张亚婷
涉商事主体知识产权争议类
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认定 高 翡 刘蔚雯
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代购的商标侵权认定 高 翡
App应用程序标识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成 刘虹蕴 潘 黛
损害商标质量保障功能的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 闫永廉 刘蔚雯
社会本位理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原则性条款的司法适用规则 闫永廉 刘蔚雯
建筑工程、商业用房租赁类
实际施工人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限制 范欠歌 陈 贝 武景格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思路 龙 琨 刘倩茹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终止后营业执照迁出及赔偿标准探析 闫 薇 刘 杰
其他商事纠纷类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原则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陈 贝 刘连康
穿透个案交易结构探求“名股实债”案件之法律关系 郝 笛 赵思宇
销售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及赔偿准则 刘 静 赵思宇
带有公益效果的私益诉讼之价值判断裁判方法 龙 琨
拍卖预展中购得拍品的合同性质、主体及瑕疵担保责任剖析 荣 慧
涉及房屋的一般取回权纠纷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甲诉乙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 支延杰
商事诉讼类
以房抵债协议排除强制执行裁判规则之重构 黄莹荧
股权激励纠纷法律关系的认定 李彦宏
普通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资格认定 万红玉 郭晓磊
公司内部诉讼中诉讼代表权的认定——甲公司诉丁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王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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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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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 语
2021年,是我到东城法院任职的第八个年头。八年之中,我带领的院领导班子一直在思考,如何更好地汇聚和总结基层审判经验,展现和分享基层法官的司法智慧。
东城法院地处首都核心区,既有新兴业态的繁茂,又有传统文化的复兴;既激荡城市中心的活力,又保有老城风俗的厚重。在这片土地上,我们作为行使司法权力的裁判者,需要思考得更多,行动得更稳。同时,我们也需要一个与社会和外界分享所思所想的渠道和平台。将基层法官们的思考和声音传递出去,法官们可以借助鲜活而真实的案例,讲好东城法治故事,更好地释法、明理、弘德。除了提供一个个案件裁判的“司法产品”,法官们还应该提供更多有价值、有智慧的“衍生产品”,让更多人受益,也让更多人受教,还将为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贡献一份力量。
东法文丛是我们东城法院法官和干警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的结晶,对外展现了我院法官精于审判业务、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格局,对内搭建了干警综合素质提升的阶梯和平台。我自担任院长以来,一直在考虑如何更好地发挥青年法官和干警的研究能力优势,一方面希望他们结合办案总结提炼审判经验,尽快成长为专家型法官;另一方面希望通过他们带动全院形成崇尚调查研究的良好氛围,通过研究把案件办得更好、更精,使审判经验和智慧得以共享和传承。
我们东城法院的法官们、作者们很了不起,他们不但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还利用业余时间,记录和分享审判思路和方法,能结集成书并获得出版社和市场的认可,着实不易,我为他们感到骄傲和自豪!我欣喜地看到,我院拥有一支既善于案结事了,又勤于笔下耕耘,更善于传播法治理念的队伍。可谓上得了法台,入得了文坛,也进得了讲堂。正因如此,我们东法集体才能这般生机勃勃、闪闪发光!
记得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肖荣远同志到我院任院长助理,进行挂职交流。我委托他与法律出版社协商确定了东法文丛系列书籍的编纂和出版事宜。肖荣远同志作为东法文丛第一卷《民事案件审判思路集成》的主编,是这套文丛的开篇者。他非常用心和负责,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大家反复斟酌和修改,下了不少功夫。通过文丛第一卷的编纂,作者们锻炼了才干、增强了能力,我院也因此收获了好评,提升了美誉。
2017年,我又委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时任我院副院长薛峰同志,主持文丛第二卷《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的编纂工作。薛峰同志同样不付重托,虽然书籍组稿期间出现了岗位变动,但他仍然坚持将编纂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我本想当面表示感谢,可惜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未能实现,因此也借这个机会向薛峰同志表示由衷的感谢!
2020年,刘行同志到我院任职副院长,他是北京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在学术研究方面有兴趣,也有建树,因此我嘱咐他主持文丛第三卷,也就是本书《商事裁判思维及方法精要》的编纂工作。本书在他的用心指导和有序组织下,顺利完成了组稿,组织者和作者们都很敬业和辛苦,我很欣赏、欣喜和感谢。
在东城法院任职的八年,东法文丛以三位专家型法官领衔,出版了三本书,完成了三部曲,祝贺大家通过不懈努力获得丰硕成果,感谢大家为东法集体赢得了美誉!希望将东法文丛的编纂坚持下去,也祝愿大家在职业生涯上和人生道路上能不断成长、不断收获!
感谢法律出版社对我院一直以来的信任和认可,我们作为基层法院,能与法律出版社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连续出版系列书籍,在全国基层法院里可能并不多见。我想,这正是我院作为首都核心区法院,体现首善意识和担当作为的一个缩影,也是我们应该承担的一份责任。
身处美好的时代,肩负光荣的使命,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不辱使命、不负韶华。
赵 军
2021年9月
导 言
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市场主体持续创新的背景下,商事审判领域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商事裁判理念和方法呈现出与传统民事审判不尽相同的特征和价值取向,彰显鲜明品格。为了帮助读者更清晰、深入地理解本书内容,下面从法官之维、行为之维、市场之维、政策之维和目的之维五个方面,对本书蕴含的核心要义进行阐释。
法官之维:匠心与格局
商事裁判的事实查明对象是商事行为,其具有交易目的的营利性、交易主体的职业化以及交易方式和规则的定型化等特点。商事裁判必须结合以上特性,在对商事行为的查明中,尽可能还原商事交易过程的内部面貌,以缜密匠心考证商事案件的来龙和去脉,一方面需要给商事自治行为充分地尊重和维护,以更好地促进和活跃市场交易;另一方面需要对商事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审查和规制。
然而,我们无法期待仅凭司法三段论即可解决所有问题。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商事主体的动态创新中,商事裁判总会与实质判断和价值衡量不期而遇。尤其在较为疑难的商事案件中,法官常常需要综合案件情况,结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经济发展状况,对哪一方利益应该得到优先保护的实质判断。而法官据以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首先是凝聚在法律规范中的社会价值共识,还应进一步向外诉诸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和脉息,再融贯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在商事裁判中得以体现。
行为之维:外观与穿透
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是商事主体和商事规则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为此,外观主义法理贯穿商事裁判思维的始终,着重于维护安全与效率并重的市场交易环境,助力消除交易过程的高昂交易成本和不确定风险。外观主义裁判思维,以交易当事人行为外观为标准,确定其行为所生效果,遵循着注重外观事实要件的商事法律规范逻辑,也顺应了注重效率和便捷的商事交易行为逻辑。
穿透式审判思维,无疑是外观主义的例外。在不损害第三方主体的信赖利益,不扰乱市场稳定预期的前提下,对于交易主体的内部关系,宜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结合缔约过程、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协议外观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真实意思表示,努力探求真实交易指向,据此认定交易性质、确定审查标准,进而统一裁判尺度,树立行为指引。
市场之维:自治与规制
意思自治是商法的核心与精髓。该理念根植于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通过自由交易,作出理性的判断和决定。因此,商事裁判应该坚持的出发点,是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维护其基于自我决策和自主协商的预期效果,谦抑而慎重地划定自治与规制的场域和界限。
然而,在以逐利为主要目标的商事活动中,人们往往受制于有限理性,有时甚至沉溺于非理性,由此引发市场失灵或失控。正如罗尔斯所言,“限制自由的理由,来自自由原则本身”。在必要的时候,需要对意思自治予以适当规制,纠偏自治机制的失控,并以供给稳定的秩序来保障意思自治机制更好地运作。秩序价值的实现,涵养着健康有序的市场土壤,营造着公平竞争的阳光、空气,如以价值位阶考量,秩序价值的维护和追求,司法应以优位判断。
政策之维:守正与发展
与经济环境和商事行为的发展和律动同步,商事法律体系始终处于动态调整变化之中,市场调控和金融监管的侧重,都无疑需要商事裁判的积极回应和充分保障。这其中首先需要秉承的,是如何以历史思维和目的思维准确把握和理解商事法律、商事政策以及商事裁判和变迁脉络,寻找国家治理理念在商事领域的内在逻辑和底层理性,从而准确把握动态中平衡,变化中的守正。
另一层面,面对市场中活跃的自我革新和迭代发展,如何以发展思维和系统思维,通过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适时补充法律未能周延之地、未及完备之处,及时引导和调整产业、行业的正确发展轨道和方向,牵引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生态。通过典型示范性案件的审理,以个案纠偏引领群体规制,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司自治进行规则互动与效果互补。积极寻找商事领域的社会治理症结,补齐治理短板,以司法杠杆撬动商事治理体系完善与治理能力提升。
目的之维:除弊与兴利
逐利和创新,市场每天都在上演。与之相伴相生的,是层出不穷的边缘创新,对既定规则的挑战和突破。以合同嵌套避开利率红线,以明暗合同遮蔽真实目的,以复杂交易纷扰监管视野,以钻营漏洞掩盖道德风险……这些与市场相伴相生,必须纳入商事裁判予以矫正和否定的负面清单。
司法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看似各异的微观个案纠纷,却蕴含着林林总总的市场机理和规律,个案结果汇聚、叠加,影响市场主体博弈,加速旧的调整,建立新的预期,形成新的均衡。预期和均衡释放着这样的信号:唯有恪守诚信、回归理性和谋求共赢,才能在市场中得以生存、发展和兴盛。预期本身,促成了被预期事件,使市场理性和市场法治,成为可以自我实现的预言。习近平总书记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始终是商事裁判的一贯追求和职责使命。
本书将上述五方面理念统领全书、融贯全书。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38件民商事新型典型案例为讨论起点,划定为金融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公司及公司劳动争议、涉商事主体知识产权争议、建筑工程、商业用房租赁、其他商事纠纷、商事诉讼等类型;以案例摘要、裁判观点、类案综述、实务典型案例、裁判思路与方法为分析框架。努力为读者呈现既基于实务案例,又高于案例本身的观察视野,提供既源于法官个案审判,又广于个案本身的讨论格局。
本书作者均为民商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和审判团队成员,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前沿的视野。期待我们能为更好法治营商环境的营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触发有益思考,提供更优方案。
本书编委会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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