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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陶 婷
1982年生,陕西省周至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主要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司法文书等课程;参与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课题5项,主持校级科研项目3项;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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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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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执行文制度的理论维度
节执行文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展开
一、执行文制度的基本含义
二、执行文制度与执行依据
三、执行文制度与执行要件
第二节执行文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执行文制度的萌芽
二、执行文制度的创设
三、执行文制度的发展与继受
第三节执行文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一、执行文制度的功能
二、执行文制度的价值
第二章
付与执行文的程序
节付与执行文的效力与范围
一、付与执行文的执行依据正本的效力
二、需要付与执行文的执行依据
三、付与执行文的例外
第二节付与执行文的普通程序
一、执行文的付与机关
二、付与执行文的申请与审查要件
三、付与执行文的方式
四、执行文付与后的处置
第三节付与执行文的特别程序
一、适用特别程序执行文概述
二、附条件执行文
三、继受执行文
四、重复付与执行文
第三章
执行文制度的救济体系
节执行文异议
一、概述
二、异议事由
三、异议的程序
四、对异议裁判不服
五、暂时停止执行
第二节付与执行文之诉
一、付与执行文之诉的性质
二、付与执行文之诉的程序
第三节付与执行文异议之诉
一、付与执行文异议之诉的性质
二、付与执行文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
三、与债务人对付与执行文异议的关系
四、诉讼程序
五、暂时停止执行
第四章
执行文诉讼与
债务人异议之诉
节执行文诉讼与执行关系诉讼的关系
一、执行关系诉讼概述
二、执行文诉讼与其他执行关系诉讼
第二节执行文付与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
一、债务人异议之诉概述
二、执行文付与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关系
第三节执行文付与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
一、案例的引入
二、学说争议
三、实务见解
四、结语
第五章
我国执行文制度的构建
节我国执行文制度的设置前提
——审执分离
一、审执尚未彻底分离
二、彻底的审执分离与执行文制度的设立
第二节执行文模式与执行许可模式的比较
与选择
一、执行许可模式考察
二、执行文模式与执行许可模式之比较
三、我国对执行文模式的选择
第三节我国执行文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执行文的付与范围
二、执行文的付与机关
三、执行文的付与程序
四、救济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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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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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执行文制度是德国、日本、韩国等奉行审执分离的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一种由专门机关审查执行依据有效性和执行力的制度。在审执分离的模式下,审判机关负责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执行机关则负责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已确认的权利能快速、及时、不间断地实现。但执行机关仅依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可能会因为某些情况下对执行依据难以判断而导致执行的迟延甚至造成不当执行。因此,便设置由专门机关来审查执行依据是否具有执行力,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付与执行文,债权人取得执行文之后方能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审查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可能涉及实体问题的判断,由独立的执行文程序来确定执行力的内容,既能够保证执行的正当性和高效性,又避免了执行机关审查执行的实体正当性要件对审执分离的违背。通过执行依据和执行文的两段式构造,以执行依据保障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执行,再以执行文保障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执行文制度成为衔接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桥梁。
从德国、日本和韩国的执行文制度来看,执行文制度设置的前提是必须审执分离。执行文的基本机能便是衔接分离后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若不具备审执彻底分离的制度前提,执行文制度便缺乏其生存的土壤。目前,强制执行法尚未完成单独立法、审判权与执行权不完全分离以及强制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不完全分离,这些表现都说明我们必须继续深化审执分离的改革,真正实现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职能的分立和明晰,为我国设立执行文制度提供前提基础。因此,执行文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及微观角度解决我国当前执行程序设置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陶婷在攻读博士期间对该领域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执行文制度研究”。即将付梓的文稿,则是她在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又历经三年修改,终得以成书。
作为我国本专门研究执行文制度的专著,本书不仅丰富了执行法的理论体系,拓宽了执行法的研究领域,也为我国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提供了理论参考。我作为陶婷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对她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对她的成长和所取得的成绩,感到由衷的高兴,并希望她的学术研究之路一如既往地坚实。
寥以数言,是为序。
唐力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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