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事实与价值》(Faktizit.t und Geltung, 1992)发表后撰写的,核心问题是共和主义原理的普遍主义内涵在今天究竟带来了怎样的后果,而且是结合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加以论述的:一是多元主义社会,其中的多元文化矛盾日益尖锐;二是民族国家,它们组成了一个跨国家的统一体;三是世界社会(Weltgesellschaft)语境下的公民,在他们的背后,世界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风险共同体(Risikogemeinschaft)。
第一部分对一种道德的合理内涵进行了辩护。这种道德要求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要求所有人都团结起来,共同为对方承担起责任。后现代主义者对主张彻底同化的普遍主义表示怀疑,但后现代主义者误解了这种道德的意义,并在匆忙之中就消灭了正确的普遍主义所要表达的关于他性和差异性的相对结构。我在《交往行为理论》(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中深入地阐述了一些基本概念,使它们构成了生活关系的一种视角,并且逾越了在共同体和社会之间进行的错误选择。这种社会理论的特点表现在道德理论和法律理论中,就是一种对差异性十分敏感的普遍主义。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并非仅仅针对同类,而且也包括他者的人格或他者的他性。携起手来,对作为我们中间一员的他者负责,这样做涉及共同体中变化不定的我们范畴。而这个共同体没有任何本质规定,处于透明和开放状态,并且还在不断扩大。这种道德共同体的结构原则就是要消除一切歧视和苦难,包容一切边缘群体,并且相互尊重。这样建构起来的共同体不是一个迫使一切成员用各自的方式都彻底趋于同化的集体。这里所谓的包容(Einbeziehung),不是把他者囊括(Einschlieen)到自身当中,也不是把他者拒绝到自身之外。所谓包容他者,实际上是说:共同体对所有的人都是开放的,包括那些陌生的人或想保持陌生的人。
第三部分所要阐明的内容是联邦德国统一后重又兴起的一场争论。我把我当时在公民资格和民族认同(Staatsbrgerschaft und nationale Identit.t)一文中的思路进一步拓展了开来。德国浪漫派认为,所谓民族,就是一个由民众组成的文化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存在;但是,这种浪漫派的民族概念还在不断引起有问题的观点和立场:比如,有人呼吁捍卫所谓的民族自决权,有人坚决反对多元文化主义和人权政策,有人则对把主权转交给跨国家的机构表示怀疑,等等。国民民族(Volksnation)的捍卫者们没有看到,民主制的民族国家的杰出历史成就及其共和制的宪法原则,让我们学会了如何处理在向后民族社会化形式过渡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