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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第二版)2025(全面收录刑诉规则,一书解决常见问题。新增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喻海松编著)

書城自編碼: 408408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喻海松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59433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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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全面收录刑诉规则,一书解决常见问题;
聚焦刑诉规范5 N,倡导程序整体的诉讼理念;
服务规则理解适用,给出实务疑难杂症解决方案;
实现刑诉工具书推进实务的理想图景,熔立法、学术与司法三位一体的大器之作;
法条本原,完整呈现,规范集成,使用便捷
新增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汇集“法答网”“检答网”精选问答
內容簡介:
《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自2023年9月推出第一版以来,已一年有余。一年多来,我国刑法诉讼司法层面规范更新较多:既涉及基本规范,如《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亦涉及其他规范,如“两高”和有关部门发布多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均涉及刑事诉讼程序。这就使得第一版《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已不能充分满足刑事司法实务所需,修订推出第二版成为必然。第二版悉数增补最新司法规则(亦增补了此前遗漏的个别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并对原有规则作了衔接的必要技术处理、厘清规则层级,方便快速查找;同时,新增人民法院案例库部分参考案例和法答网、检答网部分答疑,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作此修订后,第二版的篇幅略有扩充(增加约10万字),可以准确反映当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规则的最新面貌。
關於作者:
喻海松
----------------------------
喻海松,1980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学学士(2003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在德国马普外国刑法暨国际刑法研究所研修。现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独著《刑法的扩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文物犯罪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版、2022年第2版)、《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编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实务刑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第1版、2024年第2版)、《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发表论文九十余篇。
目錄
《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使用指南1
第一编 总则(第1—108 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5
第一条【立法宗旨】5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5
第三条【职权原则】11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12
相关规范集成·反间谍调查处置措施14
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6
相关规范集成·请示案件与上下级司法机关关系25
相关规范集成·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33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5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37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40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57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58
第十一条【公开审判制度与辩护原则】59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61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61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68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69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89
第十七条【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规定】106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120
相关规范集成·涉港澳台司法协助140
第二章 管辖153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分工】153
相关规范集成·公安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170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189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189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189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189
相关规范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管辖197
相关规范集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管辖200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变更】203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208
第二十六条【地域管辖冲突的解决】240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242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245
第三章回避247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247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260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261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267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270
第三十三条【辩护人的范围】270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290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295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295
相关规范集成·刑事辩护全覆盖326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职责】338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339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342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352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358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359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361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364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367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人】370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370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371
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373
第五章 证据382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385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390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391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398
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399
相关规范集成·涉外证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416
第五十五条【证明标准】418
相关规范集成·证据分类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423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491
第五十七条【检察机关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491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491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491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491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责任】510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511
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512
第六十四条【作证保护】513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529
第六章 强制措施531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553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和执行机关】556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569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572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573
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执行规范】578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588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590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593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597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604
第七十七条【监视居住的执行规范】604
第七十八条【对监视居住人的监督】608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609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和执行权】614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616
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的对象和条件】651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653
第八十四条【扭送】659
第八十五条【拘留程序】660
相关规范集成·盘问665
第八十六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及时讯问】673
第八十七条【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675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677
相关规范集成·提前介入683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685
第九十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和执行】687
第九十一条【批准逮捕的期限和对不批捕决定的执行】694
第九十二条【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696
第九十三条【逮捕执行程序】699
第九十四条【对被逮捕的人应当及时讯问】703
第九十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704
第九十六条【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718
第九十七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721
第九十八条【羁押期满未能结案的处理】723
第九十九条【强制措施期满的处理】727
第一百条【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729
相关规范集成·换押731
相关规范集成·武器、械具的使用735
相关规范集成·留置73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743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743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750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752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765
相关规范集成·司法救助765
相关规范集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79
第八章 期间、送达799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的计算】799
第一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800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801
第九章 其他规定806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806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9—182 条)
第一章 立案856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侦查机关】856
第一百一十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894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900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903
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913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925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调查立案926
第二章 侦查930
第一节一般规定930
第一百一十五条【侦查】930
第一百一十六条【预审】933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934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调查943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948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与地点】951
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时间及权利保障】953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程序】956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961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962
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964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谈话与讯问972
第三节询问证人975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975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975
第一百二十六条【询问证人笔录】975
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975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询问978
第四节勘验、检查980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980
第一百二十九条【犯罪现场保护】993
第一百三十条【勘验、检查的手续】995
第一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996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身检查】998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1000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1001
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1002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勘验检查1004
第五节搜查1006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1006
第一百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提交证据的义务】1008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示搜查证】1008
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的一般要求】1009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笔录的制作】1011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搜查1012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013
第一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和保管】1013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1014
第一百四十三条【通知邮电机关扣押邮件、电报】1014
第一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财产】1014
第一百四十五条【查询、扣押、冻结的解除】1014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查询、冻结、查封、扣押1072
第七节鉴定1081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的目的和主体】1081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制作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1081
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1081
第一百四十九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1081
相关规范集成·价格认证1141
相关规范集成·文物鉴定评估1149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1159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1160
第一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1162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1164
第一百五十三条【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1165
第一百五十四条【技侦材料的证据资格】1169
相关规范集成·技术调查措施1171
第九节通缉1173
第一百五十五条【通缉令的发布】1173
相关规范集成·限制出境1178
第十节侦查终结1179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1179
第一百五十七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1179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1179
第一百五十九条【重罪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1180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1180
第一百六十一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1197
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1198
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1211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调查处置1215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17
第一百六十四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1217
第一百六十五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1226
第一百六十六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1228
第一百六十七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1229
第一百六十八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1230
相关规范集成·侦查活动监督1234第三章提起公诉1236第一百六十九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239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240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1242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的期限】1248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时讯问和听取意见】1250
第一百七十四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250
第一百七十五条【证据合法性说明和补充侦查】1255
相关规范集成·补充调查1266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及提出量刑建议】1267
相关规范集成·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1292
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1295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1305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306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1308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309
第一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311
第一百八十二条【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部分不起诉的特殊规定】1312
第三编 审判(第183—258 条)
相关规范集成·三项规程1328
第一章审判组织1348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的组成】1348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规则】1379
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判决与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1386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1403
第一节公诉案件1403
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1404
第一百八十七条【庭前准备】1412
第一百八十八条【一审公开审理的原则与例外】1420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1428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时审判长宣布、告知、审查的事项】1448
第一百九十一条【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庭审的程序】1451
第一百九十二条【证人、鉴定人出庭】1453
第一百九十三条【要求证人到庭】1463
第一百九十四条【证人、鉴定人参与庭审的程序】1466
第一百九十五条【法庭质证程序】1470
第一百九十六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1474
第一百九十七条【调取新证据与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1479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1487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1498
第二百条【作出判决】1503
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对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原则和例外】1519
第二百零二条【判决的宣告和送达】1525
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的署名及写明上诉的内容】1535
第二百零四条【延期审理】1539
第二百零五条【延期审理后补充侦查的期限】1542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1542
第二百零七条【制作法庭笔录的程序要求】1543
第二百零八条【公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1545
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的监督】1552
相关规范集成·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1554
相关规范集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1562
第二节自诉案件1565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的范围】1565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与证据调查核实】1568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诉和审限】1580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反诉】1584
第三节简易程序1586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586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588
第二百一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1589
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1590
第二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1591
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1592
第二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1594
第二百二十一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1595
第四节速裁程序1595
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1595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1597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1599
第二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的审限】1602
第二百二十六条【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1603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1604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1604
第二百二十八条【抗诉主体】1605
第二百二十九条【请求抗诉】1628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期限】1629
第二百三十一条【上诉程序】1630
第二百三十二条【抗诉程序】1632
第二百三十三条【全面审查原则】1636
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1637
第二百三十五条【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1642
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1649
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原则】1654
第二百三十八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1659
第二百三十九条【重新审判】1660
第二百四十条【二审对一审裁定的处理】1661
第二百四十一条【发回重审案件审限的计算】1661
第二百四十二条【二审法律程序适用】1661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的审限】1661
第二百四十四条【终审判决、裁定】1664
第二百四十五条【涉案财物的处置】166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1710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1710
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核准程序】1710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1714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1716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处理】1716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1721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754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主体与效力】1754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1777
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1784
第二百五十五条【再审法院】1791
第二百五十六条【再审的程序及效力】1792
第二百五十七条【再审的强制措施与中止原裁判执行】1802
第二百五十八条【再审的期限】1803
相关规范集成·刑事赔偿1805
第四编 执行(第259—276 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种类】1826
第二百六十条【一审宣判后立即释放】1827
第二百六十一条【死刑的执行】1828
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的交付执行和停止执行、恢复执行】1832
第二百六十三条【死刑执行程序】1835
第二百六十四条【交付执行的职责分工】1838
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决定程序】1851
第二百六十六条【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在决定前的监督】1851
第二百六十七条【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1851
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1851
第二百六十九条【社区矫正】1889
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1920
第二百七十一条【罚金的执行】1922
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1922
第二百七十三条【刑罚执行期间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程序】1934
第二百七十四条【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1934
第二百七十五条【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1971
第二百七十六条【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合法性的监督】1973
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277—307 条)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991
第二百七十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2009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2017
第二百七十九条【社会调查】2018
第二百八十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及与成年人的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2020
第二百八十一条【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2021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2040
第二百八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2040
第二百八十四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2041
第二百八十五条【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2051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记录封存】2051
第二百八十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2062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121
第二百八十八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2121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和解的审查】2125
第二百九十条【对和解案件的从宽处理】2132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2136
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2136
第二百九十二条【缺席审判的送达】2136
第二百九十三条【缺席审判的辩护】2136
第二百九十四条【缺席审判判决书的送达和上诉、抗诉】2136
第二百九十五条【缺席审判被告人到案的处理和财产处理错误的救济】2136
第二百九十六条【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案件的缺席审判】2144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2147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149
第二百九十八条【违法所得没收的适用范围及申请程序】2150
第二百九十九条【违法所得没收的审理程序】2159
第三百条【没收裁定的作出及上诉、抗诉】2162
第三百零一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终止和没收错误的救济】2165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178
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2178
第三百零三条【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2180
第三百零四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2184
第三百零五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复议】2190
第三百零六条【定期评估与强制医疗的解除】2192
第三百零七条【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2194
附则(第308条)
第三百零八条【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2209
相关规范集成·在线诉讼2215
附录
附录一22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自2023年2月25日起施行)2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节录)22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2024年5月26日,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节录)2232
附录二 刑诉基本规范的共用条文22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23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2237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修正,修正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242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安全部令第4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244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国海警局令第1号,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2246
附录三 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总目录2249
內容試閱
《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使用指南

编著刑事诉讼法工具书的念头由来已久,付诸行动则是近几年的事情。呈现在诸位读者同仁面前的“小红书”《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是与“小黄书”《实务刑法评注》配套的刑事工具书“姊妹篇”。《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秉持程序整体的理念与立场,以此作为体系编排与栏目设置的基准。
一、“5 N”实施模式与刑诉规范的体系特点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讲求一体遵循,强调程序的阶段性、接续性与整体性,业已形成通过“5 N”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所谓“5”,即为“高法解释 高检规则 公安部规定 安全部规定 海警局规定”,此为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主干;所谓“N”,即为在此基础上再行制定的若干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此为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补充。整体而言,“N”所涉规范虽亦不少,但数量与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不可相提并论。可以说,与刑法规则面广点多不同,刑诉规范聚集于“5 N”。
各家通过一部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系统规范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渊源已久。以法院系统为例,为贯彻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而后为贯彻2012年《刑事诉讼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刑诉法解释》);现行为贯彻2018年《刑事诉讼法》而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是当前人民法院全面正确施行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规范依据。与之类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亦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而后为针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现行则为针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与之相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早在1987年3月18日即由公安部印发,最初针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后历经1998年(公安部令第35号)、2007年(公安部令第95号)、2012年(公安部令第127号)、2020年(公安部令第159号)多次修改,延续至今。此外,国家安全部于2024年4月26日发布《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安全部令第4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11章360条,包括总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附则。而中国海警局于2023年5月公布《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国海警局令第1号),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12章345条,系统规定了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分工、回避制度、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受案、立案、撤案、刑事侦查手段使用、特别程序以及办案协作等内容。故而,作为规范国家安全机关、海警机构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章,《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亦应被纳入基本规范的范畴。
“5 N”规范体系的创制修订,亦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衔接。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先后于1996年、2012年、2018年作过三次修改。与1997年《刑法》之后单行刑法或者修正案所采取的“小修小补”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修改明显超出刑法修正的限度。2018年所作的第三次修改,整体而言是一次应急性的局部修改,打破此前《刑事诉讼法》“十六年改一回”的惯例,并首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前两次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次修改可谓“指向明确、内容特定”,修改幅度整体有限。即便如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亦修正了18个条款,新增了18个条款,并增设“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章节。与《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相衔接,“5 N”的贯彻实施体系也会相应地进行系统调整,尽管有不少条文可以沿用,但多数仍需要修改和补充。正是在此意义上,刑诉领域存在“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说法:(1)对“5”的调整势在必行,以便及时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衔接。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刑诉法解释》为例,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前者“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实录》,载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新增和修改幅度占到全部条文的一半左右,实乃“废旧立新”。(2)“N”的情况较为复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衔接的情形多种多样。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可能会针对新增或者修正制度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例如,针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增设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以确保正确有效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一方面,会对一些已有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调整,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例如,针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取保候审措施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9〕59号)作了修订,于2022年9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但是,总体而言,“N”之中多为联合规范性文件,修改调整难度较大,故一定程度上存在清理不及时的现象。
一言以蔽之,刑事诉讼法及“5 N”贯彻实施体系,明显有别于刑法规范体系,要求实务工作者关注刑诉规范的内在逻辑,注重程序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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