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中原本没有所谓的法律英语,但由于有关法律方面的英语有其特殊的用法和规律,慢慢地就像科技英语、商业英语等一样,自成一门学科。法律英语不同于“法言法语”(legal terms / legalese /legal parlance),而是英语与法律之间的交叉学科,所以有人将法律英语译为English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许多地区还为此成立了专门的培训机构。由于英汉语言习惯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加上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用法的影响,法律英语中常常出现一些容易混淆的含义、容易忽视的差异、容易错用的用法,在中英互译中常会出现一些有趣的语言现象。本文就是想以比较轻松的漫谈形式,对一些平时鲜为人们注意的具体而微小的问题做一些探讨,以引起广大读者对法律英语的关注与兴趣。 China、China’s 和Chinese作定语时大有区别这三个词都可以作定语用,译成“中国的”,但含义却有很大区别。如China law firms是指“在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未必是中国人开的,它应包括获准在中国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foreign law firms)。若指中国律师开的律师事务所,应用Chinese law firms。在法律文书中,这很有讲究。在WTO法律文件中,如“中国经济的特性”(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 of China’s economy)、“中国的关税配额制度”(China’s TRQ system)、“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China’s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中国专利法”(China’s Patent Law)等用语中,几乎都用China’s 而不用Chinese。但着重“中国人的”意义时,应该用Chinese,如“中方”(Chinese side)、“中国人”(Chinese nationals)、“中国政府”(Chinese government)、“中国执业律师”(Chinese national registered lawyers)。当然,有些名词前面用China与Chinese都可以。如Chinese varnish(漆)、Chinese ink(墨),但绝大多数都有固定搭配,应多查词典,不宜随便更动。如South China Sea(中国南海)、Chinatown(华人区、唐人街)、China teas(中国茶)、Chinese cabbage(白菜)、Chinese lantern(灯笼)等均不可随便换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