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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裁判的形成:作为知识、方法、价值的法律科学与应用

書城自編碼: 404787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曹士兵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624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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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律科学历史形成、现实面貌、具体构成的研究,第二部分是对法律科学应用的研究,聚焦法官运用法律对待决案件进行法律评价,形成裁判的具体过程、方法和结果。
關於作者:
曹士兵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副院长。1995年至2020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其间,2009年至2018年专任法官培训。
目錄
第一章 求真、向善的现代科学 001
一、科学,从知识、习性到自然科学 001
二、从求知到问道,自然科学的“价值无涉”让位于现代科学的“求真向善” 006
第二章 赋能、立德的法律科学 010
一、法律科学的形成与形态 011
二、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以及对专业能力的要求 015
三、法律科学造就法律职业者的专业能力 018
四、法律科学养成法律职业者的伦理操守 021
第三章 法律科学的科学功用 024
一、法律科学发挥科学功用的科学技术
——法律理性 025
二、法律科学发挥功用的方式
——法律评价 029
第四章 作为科学技术的法律理性 031
一、法律理性的基本认识与定义 031
二、法律理性的构成 034
三、法律理性的应用法则 048
四、法律理性奠定了法律科学的科学性 055
第五章 作为科学应用的法律评价 058
一、法律评价的认识 058
二、法律评价的运行 061
三、法律评价的价值 076
第六章 裁判的形成(一):确定法律真实 080
一、法律真实是裁判的起点 080
二、逻辑推论与经验推测
——确定法律真实的主要途径 086
三、逻辑推论与经验推测的例外
——通过补充和拟制确定法律真实 104
第七章 裁判的形成(二):确定法律真意 116
一、确定法律真意就是确定法律的实质理性
——法律价值 116
二、形式理性法规范的法律真意 120
三、语义确定的法规范的法律真意 126
四、语义含有不确定内容的法规范的法律真意 137
第八章 裁判的形成(三):确定无法可依时的裁判准据 145
一、制定法的局限性
——无法可依 145
二、相对的无法可依与裁判准据 154
三、绝对无法可依与解决方案 164
后 记 177
內容試閱
导语
  “对知识传授者心存感激;为服务对象谋利益,做自己有能力做的事;绝不利用职业便利做缺德乃至违法的事情;严格保守秘密,即尊重个人隐私、谨护商业秘密。”
  ——希波克拉底誓言
  “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蚩,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如此可为苍生大医……”
  ——孙思邈《千金方》
  一
  与医学一样古老,一样心怀苍生的法学,却未能像医学一样获得毋庸置疑的科学对待,法学的科学性问题至今还在不断被追问。
  人类历史上最早建立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1088年)开设法学教育,法学与神学、医学比肩而立。法律成为专门的职业则更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的古罗马时代。作为一门以化解纠纷、维护秩序、恢复正义为志业的专门性职业,法律职业者的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标准无疑应当高于许多其他职业,因此有学者(如奥地利法社会学家欧根·埃利希)将法律职业者与医生等同。
  从相似之处看,医生是以“医者父母心”和“回春妙手”悬壶济世的人,法律职业者则是“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可以碰触上帝袍服的人”(纪伯伦语),对生命健康与善恶的判断都是人伦大事,医生和法律职业者以凡人之识见,替他人判断,代行的是“上帝权柄”,因此两者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上理应卓尔不群。但医生和法律职业者旨趣相异之处也很明显,比如,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源自医学科学学习与临床训练,医学生物学早已在19世纪末入列诺贝尔科学奖,成为无可争议的科学;法官的专业能力并非全部源自法学,裁判的依据部分源自制定法,部分源自经验,法官职业操守的源头是谆谆教诲还是职业规范,尚未定谳,法学是不是科学的质疑一直存在,到今天依然如故。
  二
  对法学科学性的疑问和挑战来自法学界本身,局外人除了关心司法公正外,不会深刻触及这个议题,因此,法学界本身有义务回答法学的科学性问题。
  欧洲法学家从13世纪中后期就开始探讨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并一直延续到近代,“甚至在19世纪和20世纪,在法学家内部以及法学之外,相关的讨论仍未停止”。英美法系视法律为经验,也并不在意法学是不是科学,因为“这样的实践与态度不可能产出理性法律制度,甚至不可能出现法律本身的理性化”,以至于霍尔斯伯里勋爵感慨:“我不确定是幸运还是不幸,我们的法律不是一门科学”。在中国法律界还有另一“值得深思的现象”需要寻找“科学”答案,即“一个新毕业的法律博士并不一定比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复转军人更能审案,更能把案件审理好”。
  法学早已入列社会科学,但社会科学是不是科学一直争论不休,即便已经跻身诺贝尔奖的经济学也一样被认为不是“原装”奖项,只不过是瑞典中央银行奖,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为了争夺“山头”和话语权与瑞典中央银行“共谋”的产物。即便社会科学属于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离科学还有多远?》中提出的中国社会科学“不科学”的疑问,同样存在于法学之中,法学研究中也存在“模型、数据、逻辑、因果关系、样本的代表性、结论的稳定性等不科学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一些法学者也在努力探索和解决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基本路径是采取从理论上、逻辑上进行论证,以及引入国外译著加以佐证的研究思路;也有直接将法学与科学画等号的,比如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将“法学”对应为英文“legal science”,认为“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科学……要把法学作为一门体系化的学科来界定其研究对象”。该教科书并未花费笔墨讨论或者论证“法学的科学性”问题。这种处理方法似乎国外也有,比如《为法律科学而斗争》《法律方法的科学》等著述,也未专设篇章探讨法学的科学性问题,也许,该问题对于著述者来说毋庸置疑,无须讨论。
  三
  形式主义理性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法律科学的诞生。法律科学不仅具备了科学的形式、内容、方法和研究范式,而且具备了科学的确定性与可检验性。
  “法律科学既是在罗马社会诞生,也是在罗马社会发达。”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3世纪古典法学时期,罗马法学家致力于日常法律实践,开始对错综复杂的决疑法体系进行系统化和类型化工作,到19世纪中后期,法律科学发展出“形式主义理性化的法学知识体系”。法学从决疑术到形成法律科学的漫长进程中,法学家们坚持“科学法”的道路,按照“法学分析”“逻辑集中”“体系建构”对法条、法思想进行“理性加工”。希腊的“承载着指引和规范功能的抽象法律概念”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类型化哲学”采用的“类型化技术”提供了主要的“加工”工具,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错综复杂的决疑法体系进行的系统化与类型化工作”奠定了法律科学系统化的基石。
  形式主义理性的法律科学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法学方法、法学价值体系等科学内容,这些内容统一于法律理性,呈现理性的、形式的和体系的科学特征。法律评价的成熟与完善为法律科学发挥科学功用提供了科学范式,让法律理性在法律实施中检验,让法律科学走向实践。法律科学的形成、发展和成熟,为科学立法提供了样本,为法律实施提供了准据,法学教育持续繁荣,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在稳定与安定中实现了与时俱进,法律人历史性地成为科学工作者。
  四
  裁判的形成是法律科学的实践,法律科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者在法律科学的实践中不分彼此,共同形成裁判。
  裁判活动是运用法律理性进行法律评价的活动,理论法学为法律理性创制了类型与框架,区分了逻辑与经验,总结了价值体系,建立了应用范式等;应用法学形成了法律理性的条文化的内容、体系化的法学方法、可操作的价值评价程序等。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共同实践,形成裁判。
  法律理性是法律科学的“科学技术”,是逻辑与经验的结合,如同科学真理引领实践一样,法律理性引导裁判的形成,是裁判确定性的来源。法律科学的实践是一系列法律科学技术的“应用”,应用严格的程序法、证据法技术确定法律真实,应用找法、释法技术确定法律真意,应用三段式的逻辑技术确定裁判结论,逻辑方法、经验方法、价值方法在裁判形成的过程中均遵守成熟的技术守则。法律评价是法律科学的“科学功用”,其中的裁判活动还具有法律科学的“科学实验”性质。法律评价的实践性,可以有效克服理性的自负,防止理性的失灵,确保法律科学在追求良法善治的轨道上不断丰富和发展。法律评价实现了法律科学的可检验性。
  应用法学的实践导出裁判结果,理论法学的实践导出裁判正义,理论法学先回答何为真相,何为公正,裁判正义才能在法律的应用中闪亮登场。
  五
  裁判的形成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实践,是法官遵循法律科学并形成法律职业德行的过程。
  因为遵循法律科学,裁判才具备了确定性与可检验性,也因为遵循法律科学,法官才养成了法律科学的职业德行,具有了法律科学家的气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的伦理操守主要通过后天法律职业伦理训练来养成,法律科学的知识、方法和价值是养成法律职业者伦理操守的基本遵循和源头活水,如同“赋予科学以特殊精神气质的并非从业者的道德品质,而是科学的制度惯例,体现在被认定为独特的科学方法中”一样,约束着法律职业者操守德行的,与其说是“从业者的道德品质”,不如说是法律科学。
  法律理性的知识、方法、价值是法律实施的第一依据,无论执法、司法都必须体现法律理性,未经法律理性审视的法律实施本质上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以法律科学约束法律职业者的奉法行为,其科学伦理的约束力远远强过简单的道德说教。对受过法律理性专门训练的法律职业者来说,故意违背法律理性,公然作出违背法律理性的裁判,无论其怎样操弄权柄,也必定寝食难安。
  六
  法学不能淡化科学性,裁判不能淡化理性,法律科学是裁判正义的唯一来源。
  法学古老而复杂,法律科学理性而人文,未经专业训练仅凭经验,只靠逻辑推论拒绝价值检验,都不能获得合法、妥当的裁判正义,因此,“复转军人更能审案、更能把案件审理好”的经验主义不敷使用,机械执法、机械司法不能定分止争。践行法律科学,在法律评价中充分运用法律理性是获取裁判正义的唯一途径。
  遵循法律科学开展裁判活动,法官是有福的。条文化的法学知识、体系化的法学方法,可以让法官在多数情况下仅凭逻辑演绎即可获得裁判的价值标准,便捷作出裁决。与此同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员,法律科学拥有独具一格的、标准的数据库,如裁判文书网,集中了法官同行的裁判经验,经验与法条相结合,可以让法官获取裁判正义事半功倍。制定法日益理性,裁判经验日益丰富,制定法配合案例库为法官敲下法槌准备了充足的裁判资源。法官需要做的,是拥有扎实的法学知识,掌握穷尽制定法的方法,向法律负责;是拥有广博的胸怀,具备谦抑的态度,向同行学习。
  如此,裁判正义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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