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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从宏观维度审视国际法的法学专业著作,是在作者2013年的著作《国际法哲学导论》基础上融汇理论进展、实践更新与学识深化的全新作品。书中以国际法领域前沿问题、具体问题、真实问题为切入点,立足于中国经验、中国话语、中国方案,对国际法从本体论、意义论、权威论、方法论、辩证观、运行论、价值论、发展论等方面进行多维度考察,解析国际法规范存在的理由,解构国际法规范运行的动因,解读国际法规范背后的制约,从而反思国际法在环境构造和运行机制上存在漏洞和偏差。本书以严密的逻辑与精准的表述为特点,融合国际与本土、抽象与具体、理论与实践,是国际法领域理论层面的佳作,适宜国际法、法理学专业学者阅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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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何志鹏
满族,黑龙江双城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公共外交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人权、法学教育。在国际法领域,其主要研究方式是利用法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解读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出版(含合作出版)著作《国家利益维护:国际法的力量》《国际法治论》《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等40余部,发表(含合作发表)学术论文《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国际司法的中国立场》等300余篇。学术研究成果曾获得第八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第六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第二届韩德培法学奖青年原创奖,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吉林省第十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三等奖、第二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二等奖等奖项。
参与的教学成果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主持的“国际法”课程入选国家一流本科课程线上课程、线上线下混合课程。撰写教材《国际法要论》,主编教材《国际法》《国际法原理》《国际法入门笔记》等,参与编写的“马工程”教材《国际公法学》(曾令良教授主编)获得首届国家教材奖二等奖,参与编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一首席专家为张文显教授)获得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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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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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哲学:概念解析与基本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际法哲学的基本内涵
(一)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二)国际法的一般理论
(三)国际法的方法论
三、国际法哲学的研讨路径
(一)在国际法上运用法哲学的理论与方法
(二)以跨学科的方式研讨国际法的具体问题
(三)以哲学为基础审视和分析国际法
四、国际法哲学的意义与作用
(一)大前提探究:法理学思考对法学诸领域之意义
(二)国际法哲学有利于引领国际法的理论化进程
(三)国际法哲学有益于推进法理学的全面均衡发展
(四)国际法哲学有助于解决国际法实践中的困惑
五、对国际法哲学的宏观论断
(一)国际法的发展史体现出与法哲学的紧密结合
(二)倡导国际法哲学的多元化探索
(三)国际法哲学的研讨不宜严格限定范围
(四)可以初步确立国际法哲学的基本品格
六、结论
第二章 国际法本体论:规范属性与体系特质
一、导论
二、对国际法概念的界定
(一)对国际法内涵的传统界定
(二)本书对国际法内涵的界定
(三)本书界定与主体列举法和客体列举法的差异
三、国际法本体论的法理学视角
(一)自然法视角内的国际法
(二)实证法视角内的国际法
(三)社会法学派视角内的国际法
(四)国际法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
四、国际法本体论的国际关系学视角
(一)现实主义视角内的国际法
(二)自由主义视角内的国际法
(三)建构主义视角内的国际法
五、国际政治与伦理之间的国际法
(一)国际法与政治力量对比有密切的关联
(二)国际法与全球伦理相关但不等同
六、作为法律的国际法
(一)问题的传统式界定:国际法真的是法吗?
(二)问题的反思与修正:国际法是什么法?
(三)通过规范运行系统与过程观察国际法的性质
七、结论
第三章 国际法意义论:理想预期与现实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一)国际法功能问题的指向
(二)既有研究的成就和问题
(三)本章的逻辑路线
二、国际法功能:基于逻辑和经验的阐释
(一)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意义的理想境况
(二)国际法对国家硬实力的约束能力比较低
(三)国际法对于国家软实力的影响程度比较高
(四)对国际法作用的动态模型假设
三、国际法对中国的意义:需求与历史
(一)中国的软实力差距及其对于国际法的需求
(二)中国外交事务中对国际法的重视
(三)应用国际法对于中国利益的促进作用
四、国际法的西方传统对国际法意义的影响
(一)西方话语主导国际法的客观现实性
(二)西方话语主导国际法的影响
(三)西方话语主导国际法的解决思路
五、国际法功能的实现路径
(一)国际法功能发挥的全球视野
(二)国际法功能发挥的国家对策
六、现代化中国应用国际法的推进路径
(一)以充分运用国际法为全球使命
(二)以塑造发展中国家为时代担当
(三)着力凝炼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的现代思想架构
七、结论
第四章 国际法权威论:伦理尺度与文明共识
一、问题的提出:国际法的权威根源
二、基于公正的权威:国际法的伦理尺度
(一)正义内涵的主观性与复杂性
(二)正义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三)正义在国际法层面的多重理解
(四)作为实践理性的国际法正义
三、国际法的成长进程形成的“自然法”规范
(一)将国际法视为“自然法”的理论路向
(二)国际法中包含“自然法”的可能
(三)国际法中“自然法”的生成机制
(四)国际法中“自然法”的作用方式
(五)国际法中“自然法”的相对性
四、国际法的全球化与权威的重塑
(一)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善待国际关系的道义力量
(二)从世界事务的维度,克制决策过程的道德绑架
(三)从研究方法的角度,避免实证研究的片面导向
(四)从国家观念的角度,形成参与变革的融入思维
(五)从具体工作的角度,提升认知水平的建设进路
(六)从理论创新的角度,推动概念引领的论断创新
(七)从话语塑造的角度,完善理论实践的正向反馈
五、结论与启示
第五章 国际法方法论:实践操作与学术研究
一、导论:国际法方法论的内涵与意义
(一)国际法方法论的内涵
(二)国际法方法论的意义
二、核实确矩:国际法职业共同体的方法起点
(一)甄别国际法的实证法途径
(二)国际法研究的素材获取
(三)国际法研究的逻辑进程
(四)国际法实证研究的叙述策略与结构模式
三、战术工程:实践导向国际法方法的要求
(一)国际法实践工作的执行性特征
(二)国际法实践工作的简明性指针
(三)国际法实践工作的聚焦化原则
(四)国际法实践工作的可行性反馈
四、思想重建:理论导向国际法方法的向度
(一)国际法理论导向的基本路径
(二)国际法理论导向的思想资源
五、视角借鉴:理论导向国际法方法的阐释资源
(一)用现实主义的观念衡量国际法
(二)以自由主义的论断阐发国际法
(三)以建构主义的思维理解国际法
六、框架整合:作为国际法方法的批判现实主义
(一)批判现实主义的必要性
(二)批判现实主义中的“现实主义”
(三)批判现实主义中的“批判分析”
(四)批判现实主义中的“完善路径”
七、结论
第六章 国际法辩证观:认知方式与应用展开
一、导言
二、国际法的辩证法的内涵
三、探究国际法辩证关系的必要性
(一)国际法辩证法的背景: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
(二)理论与实践的忽略和掩盖
(三)传统国际法理论的欠缺
(四)新兴国际法理论在哲学层面的需求
四、国际法辩证关系的体现
(一)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对立统一
(二)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质量互变
(三)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否定之否定
五、对当代国际法的辩证认知:变与不变
(一)规范迅速增加,但规范主旨未变
(二)行为体在拓展,但核心主体未变
(三)运行方式强化,但弱法状态未变
(四)国际法变与不变的深层原因
(五)对国际法变与不变的辩证归结
六、国际法辩证法的功能与启示
(一)国际法本体论层面的启示意义
(二)国际法方法论层面的启示意义
(三)国际法实践论层面的启示意义
七、结论
第七章 国际法运行论:二元格局的多维投射
一、导论
二、作为国际法基本结构的二元格局
(一)国际法二元格局的内涵
(二)国际法二元格局与国际关系的范式张力
(三)国际法二元格局在国际法动态运行中的表现
三、国际法二元格局的思想资源
(一)国际法普遍性范式的思想资源
(二)国际法特殊性范式的思想资源
(三)不同学术领域的学术思想对国际法二元格局的意义
四、国际法二元格局的形成过程
(一)国际法初启期的“普遍性推定”
(二)国际法稳定期的“特殊性运作”
(三)国际法革新期的“二元性漂移”
五、国际法二元格局的实践影响
(一)国际法普遍性范式存在的风险
(二)国际法特殊性范式隐含的问题
(三)国际法二元格局是国际法辩证发展结构基础
六、国际法二元格局蕴含的理论前景
(一)国际法的二元格局提供了理解国际法的门径
(二)国际法的二元格局的观念厘定了国际法学的理论坐标
(三)二元格局的揭示说明了国际法话语的重要性
七、国际法二元格局的未来方向
(一)对和平与发展作为国际法秩序观的反思
(二)和谐发展作为国际法治的秩序追求的可能
(三)国际法实现和谐发展的障碍与突破
八、结论
第八章 国际法价值论:国家主权与人本主义
一、导论
二、国际法国本主义的起源与弊端
(一)国本主义国际法的主要表现
(二)国际法国本主义传统的原因
(三)国际法国本主义传统的缺陷和问题
三、国际法主权原则的确立与延伸
(一)国家主权的内涵与外延
(二)主权的功能:辩护与防卫
(三)主权的根源:社会分工与资源掌控
(四)主权的主导逻辑:道德无涉及法律无涉
(五)国家主权的道德理想
(六)僵化的主权观念可能导致的问题
四、国际法人本主义的兴起
(一)国际法人本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背景
(二)西方主导国际正义观的出现和发展
(三)人本主义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反映
(四)人的存在与发展进入国际法的价值体系
五、国际法人本主义的困境
(一)反思民主:狭隘化推行的暴力化后果
(二)反思人权:强制化倡导的霸权化转型
(三)反思干涉:保护的责任的侵略型演变
(四)善意介入:人本国际法的负责任实施
六、国家主权与人本主义的平衡
(一)人本主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二)人本主义与“国际社会本位”
(三)约束主权的正当性
(四)国内法治体系中的“权力—权利”三角形
(五)国际法治体系中的“权力—权利”三角形
七、结论
第九章 国际法发展论:社会契约的世界展开
一、国际社会契约的内涵
(一)作为实践与观念的国际社会契约
(二)国际社会契约观念与实践的文化基础
(三)国际社会契约思维的萌生与发展
二、世界秩序的演进构成国际社会契约的发展条件
(一)全球风险的现实存在迫使国家通过契约摆脱困境
(二)国际关系的历史进步使契约结构具备制度基础
(三)伦理关怀的普遍提高使公众广泛接受国际契约观念
(四)世界沟通方式的改进提供了国际社会契约的操作条件
三、国际社会契约观念对于世界秩序阐释的理论价值
(一)解释国家主权的本质
(二)解读全球无政府社会背景下的秩序模式
(三)解释国际组织的人格
(四)理解国际法的性质与前景
四、国际社会契约思维对于世界秩序塑造的实践意义
(一)有效塑造主权国家的行为模式
(二)促进国家生存从实力转为身份
(三)稳定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
(四)积极推动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
五、结论与启示
参考文献
索 引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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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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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没想到一本读起来可能会感到有些枯燥的书会在学界受到较高关注和广泛欢迎,并得以修订再版。这一方面表明读者对这本书的喜爱,另一方面也表明作者对自己新的研究成果的自信。
打开这本书,从目录上即可看出,本次出版的《国际法哲学》在体系上与2013年的《国际法哲学导论》(以下简称《导论》)相比有较大的区别。正如作者自己在“修订说明”中所说,基于作者对国际法哲学这一概念的理解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际法哲学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逐渐深入,作者将某些他认为不属于或并非典型的国际法哲学问题的研究割爱删去,与此同时,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国际法运行论”和“国际法功能论”等。作者曾表示不主张过分强调国际法哲学的体系或范围的完整。在《导论》一书里,作者就曾写道,由于“国际法哲学的开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暂时无法确立国际法哲学的界限、不能将范围严格化”。在修订后的本书当中,作者也明确提到“国际法哲学不应当拘泥于传统的哲学”。与此同时,作者似乎又很在意国际法哲学体系的构建。毕竟,体系的完整性是评价学说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标准。比较起来,新版的《国际法哲学》在体系上比《导论》更加完整。本书的前一版虽然也包含了“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等一般哲学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但书的后半部分的某些章节,如“主权理论”“有罪不罚”等,更具有“专题研究”的色彩,尽管这些问题仍属于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核心问题、起点问题”。修订后的《国际法哲学》,在对国际法哲学的概念进行解析与界定之后,连贯地以本体论、功能论、权威论、方法论、辩证法、运行论、价值论和发展论等“八论”搭建起国际法哲学的体系。尽管这一体系仍有可商榷之处,如“发展论”中的“发展”与“辩证法”中的“变”的关系如何,但中国学者自己的国际法哲学毕竟是神形兼备了。
哲学的生命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思想体系。尽管也有少数哲学家试图编织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但更多的哲学家则更关注重大命题的求证。国际法哲学也应如此。因此,我赞赏作者通过本书的修订出版对国际法哲学所做的体系梳理;同时,我也更赞成作者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如同作者所说,国际法哲学本质上是“对国际法问题进行理论追问的过程和结果”,这恰恰是国际法哲学的魅力所在。
除了对国际法哲学体系的重新梳理之外,作者还结合近年来的国家实践充实了本书的内容。例如,克里米亚公投(2014年)、TPP谈判的完成(2015年)、巴黎协定的签署(2016年)、美国移民政策的收紧(2017年)以及印度军队越界对我侵扰(2017年)等。除了实例的补充,作者还在很多方面强化了学理论证的内容。简单查看后发现,修订后的本书新增加的脚注即超过了200个。
虽然近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国际法哲学的研究已有起色,但无论是从队伍还是从成果角度看,国际法哲学仍属于冷门学科。从“中国知网”检索可知,篇名中含有“国际法哲学”的论文只有5篇。关键词中含有“国际法哲学”的论文只有4篇。希望本书的再版能够带动这个冷门学科的研究。我们不仅要研究书本上的法(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我们也要研究思想中的法(law in mind)。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均处于大变局的时代,国际法哲学理应有所回应和作为。
车丕照
2023年4月23日
2013年版序
这大概是一本其标题多少会使人感到生疏的书。当黑格尔写他的《法哲学原理》时,法学是哲学的组成部分;更早时候的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则是以自然法的理念系统阐述国际法根本哲学问题的巨著。虽然自19世纪中期开始,法学逐渐从哲学中分化出来,但作为哲学与部门法学接合部的法哲学并没有消失。将法哲学赶下学术殿堂的是苏联时期的法学教育。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在法学教育方面多承袭苏联的理念,将法哲学定性为“资产阶级”和“唯心主义”的学说。因此,法哲学(当然连同国际法哲学)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箱”,成为一个让人知道但又不了解的概念。其实,人们是无法从法学中将法哲学剔除的。法哲学是从哲学角度、以哲学方法来观察法律和思考法律问题的学问或学科,因此,当深层次地思考法律问题的时候,你就进入了法哲学的空间。记得1978年进入吉林大学法律系后,我们学习的第一门法学课程是“国家与法的理论”。那时根本没有听说过“法哲学”这一概念,但回想起来,这门课程还是让我们接受了许多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阐释直逼法哲学的核心。今天,我们可以放心地使用“法哲学”的概念了,虽然多少有些生疏,但离我们并不遥远。
这应该是一本值得法律人,特别是与国际法相关的人,都来读一读的书。尽管法学在当下的中国已经(幸抑或不幸地)成为显学,但有兴趣探求其理论奥妙的只是很少的一些人。在国际法领域,更多的人在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国际刑事法院、大陆架划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当然重要,但问题是,如果不了解这些制度背后的现有的和应有的理念,我们如何能够判断和把握立场?有人可能会质疑国际法这样一个尚欠发达的法律体系会产生出体系化的国际法哲学。就此,作者在书中已经作出回答,“国际法规范本身的分散性,导致其理论需求大于国内法”,“在未能体系化的领域,哲学层面的思维可能会有更大的指导意义和启发机会”,“所以形成了国际法对法哲学的依赖”。与一般法学理论不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不是现实或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现象自身,而是这些现象背后的普遍性规律,所以,法哲学对于一般法学理论,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引导作用。
这应该是一本具有开创意义的书。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哲学研究已经有了明显的进展,但国际法哲学的研究还远远不够。何志鹏教授的这本《国际法哲学导论》是我读的第一部中国学者研究国际法哲学问题的专著,在国家图书馆的书目中也未能检索出一本以国际法哲学为题目的中文著作,因此,这本著作标志着中国学者对国际法哲学的初步探索。这部著作对国际法哲学研究的贡献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国际法哲学的概念作出自己的界定,并梳理出国际法哲学研究的八大命题;二是就上述命题评述了国内外相关的重要学派和学说,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关于法哲学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就有“广义法哲学”和“狭义法哲学”之分。广义法哲学即为法理学,凡有关法的一般原理都可归于法哲学;狭义法哲学则仅为法理学的一部分——有关法的最一般理论的哲理性思考。本书作者接受狭义法哲学的概念,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部分,即法理学去除法律基础(如法的渊源等一些基本概念)之后的纯粹理论部分”。基于这种立场,作者提出,“国际法哲学属于国际法理论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法理论都属于国际法哲学。在国际法的理论研讨中,对于国际法范围的研讨、对于国际环境法历史的探索、对于海洋法原则的分析,大多不属于国际法哲学的问题”,“只有那些将法哲学的观点、理论、方法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相结合的研究才能算是国际法哲学”。在界定了国际法哲学的概念之后,作者梳理出国际法哲学中的八大命题,即“国际法是平位法、协定法、弱法和不对称法”(第二章);“国际法规范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存在对立统一、质变量变、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基本规律”(第三章、第十章);“思想与表达是统摄国际法研究的纽结,各个层次、各个维度的方法都是围绕着思想的表达而采用的”(第四章、第十章);“和谐发展是国际法的最新价值要素”(第五章);“国家主权来自由习惯而传承下来的社会分工,受法律制约的主权才能具有公正权威的基础”(第六章);“国际法的遵从机制软弱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而遵从机制的强化应该与国际社会的社会化进程相一致”(第八章);“只有在国际社会契约的思想基础上通过充分民主协商而形成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刑事实体规范和司法机制,才有可能逐渐消除国际法上的有罪不罚现象”(第七章);“国际法的理想发展方向是国际社会契约安排的实现”(第九章)。在提出国际法哲学的上述命题之后,作者在自己和他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各个命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作出结论。例如,关于国际法的价值,作者指出,国际法的规范评判、反思与指引均有赖于价值设定。当今西方主导的以人权为核心的正义观将民主作为唯一的正义模式,忽视了人权的多样性、忽视了与人权相并行的价值、忽视了正当程序的法治原则,以人权为名义行使霸权,很难认定是真的正义。在建构国际正义的进程中,带有东方文化特征的和谐概念融入国际法的价值观中,可能带动国际法规范与功能的超越。国际社会为达到和谐发展需要在观念和制度上进行渐进改良,中国也需要建立尊重多元、直面冲突、倡导人本、崇尚法治的和谐观,在以妥善的方式解决、化解冲突的基础上达到和谐,在经由法治秩序的阶段后建构和谐。尽管作者提出了若干重要的国际法哲学命题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作者并不认为他已经搭建了国际法哲学的完整框架。他认为国际法哲学“应当在不框定范围、不急于求成、不追求显耀的平和心态下逐渐发展,才有可能取得有益的效果”。
十几年来,作者一直在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田野中辛勤耕耘,仅2006年以来,他就完成了《全球化经济的法律调控》《发展权与欧盟的法律体制》《欧洲联盟法:发展进程与制度结构》《人权全球化基本理论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构建》6部学术著作。在收获了如此丰硕的成果之后,作者曾不意间道出某种疑惑:一些随手拈来的短文被许多有影响的“文摘”刊物摘编或全文转载,而一些精雕细凿的长文却没有引发期待的反响。我想,这主要是研究的选题问题。同我们的日常生活一样,学术界也同样存在“速食文化”。如同我们不能期待快餐店会提供法国大菜或满汉全席一样,我们也不应期待会有很多学者都去钻研枯燥的国际法学基础理论,但这项工作总得有人去做。一座大厦的支撑是深埋土下的地基,而不是那块镶嵌在惹眼之处的奠基石。
车丕照
2012年8月30日
修订说明
在2013年我出版《国际法哲学导论》的时候,国际法哲学本身还是一个相当初步而模糊的概念,它究竟包含着哪些内容,它究竟意图解决什么问题,它在学术和实践的框架之内究竟有什么价值,针对所有的问题,学术界还处在一个非常初步的探索阶段。但是,值得庆幸的是,尽管对于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存在如此多的未知,《国际法哲学导论》这本书还是受到了很多读者的认可。不仅有很多来自不同学校的学生对这本书表达了喜爱的情感,而且也有很多同学针对书中的一些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当我得知有些学生会到图书馆抢读这本书的时候,我的虚荣心和满足感顿时大涨,这种彼此之间争取阅读机会的情况无疑给了我不小的鼓励。更为重要的是,我的很多同事,无论是更为注重实践的、定量分析的学者,还是那些注重理论探索、定性分析、和我具有诸多同样志趣的学者,都对我的这部书表达了认可,有的时候也愿意去争论,这无疑对我来说是一种很大的鼓励。当然,值得一提的是,本书还有幸获得了教 育部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奖以及钱端升法学奖。这部初试牛刀的作品能够得到诸多专家的认可,应当说不仅仅是笔者的荣幸,也不仅仅是对笔者所进行的研究的鼓励,尤为突出的是使我们看到了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整个法学理论研究的广阔天地、良好前景和未来之光。
对本书进行修订,已经有相当长的准备时间。更确切地说,几乎是在这本书出版的那一刹那,我就萌生了对这本书修订的想法。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所有的完成作品,无论是电影、绘画、小说、音乐作品,还是学者著作,本质上都是不完美的、遗憾的“他者”;另一方面也确实是因为在本书中还存在诸多的不足,而作者本人也一直在进行着这一领域的分析和研究。
而今这本书已经出版多年,在我看来,原来这本书在构架上、内容上有诸多不完善的方面,需要变革修正。
这首先是基于我对国际法哲学这一概念的理解在不断地完善,同时也是因为我在国际法哲学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上研究逐渐深入。换句话说,在《国际法哲学导论》这本书出版的时候,我关于国际法的方法论、国际法的二元格局、国际法的功能论还没有充分思考清楚,没有较为完整的阐述,这些当时尚未清晰的部分当然也就不能成为那本书的一部分。而今,我在这几个方面的思路基本上已经完成,这就使这本书在结构和内容上会有所发展和变化。而与此同时,原来在这本书中的一些方面,例如关于有罪不罚的问题的分析,虽然实际上也触及了国际法哲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的价值目标,但在我看来它仍然还处于一个相对具体的层面,而没有构成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也就是说,它还没有深入到国际法哲学的层次,因此,在这一版中我把这一章删掉了。在国际法哲学中还有相对重要的一个方面,那就是国际法的渊源和体系,这个方面已经出版了若干中英文著作,更不必说诸多的学术论文。其中的问题较为丰富,资源也相对繁杂,因而本书仍然没有设立章节对渊源问题进行单独的特别阐述,而是更希望在合适的时候出版一本专门的著作来分析这个问题,其中值得考虑的至少包括条约的标准、条约的缔结、条约的解释、习惯的形成、强行法的内容和标准,以及当前国际事务中越来越发挥积极作用的软法规范等系列问题。
修订这本书的第二个因素是新事物、新材料的出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总是为国际法提供一系列新的案例、新的视野,而作为国际法的研究者没有理由不关注、不追踪这些新的状况,所以本书的修订也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新的案例、新的问题。针对这些新的案例和问题的思考,实际上也是国际法哲学的新触角。国际法新领域给一般国际法所带来的新挑战需要国际法哲学在非常基础的一般层面予以认知和回应。
新版的书会更好吗?我当然是这么认为的。如果不是为了更好我就不费劲儿去修订了。对它进行完善,我一方面自然是觉得原来的那一版就有些价值,值得修订;另一方面也是觉得有了更好的思路、更高的期待、更精心的锤炼、更细致的打磨,所以还是有信心更上一层楼的。不过,它肯定也远非完美,必然还存在诸多可改进之处。好在我们还有时间,国际法仍在前进,这本书在经历过时间的拷问、理论的锻打、实践的检验之后,尚可进一步修正完善。
何志鹏
2023年5月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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