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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编译的经典文献,内容包括欧盟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的内容及其国内法转化、具体适用范围、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适约性以及数字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分。通过本书,可以快速、完整的理解数字内容交易的合同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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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潘俊,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来华留学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法、侵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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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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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导 言 / 001
第一编 《 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的内容
一、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最新指令:适用范围和经营者提供义务
[ 爱沙尼亚]卡琳 · 桑 [ 德]格拉尔德 ·施平德勒 / 007
( 一)概述 / 008
( 二)没有设立新的合同类型 / 010
( 三)指令的适用范围 / 010
二、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提供——新法律概念受制于旧实践问题
[ 捷克]什泰潘 · 里克特 / 032
( 一)引言 / 033
( 二)欧盟关于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立法 / 034
( 三)DCD 的主要问题 / 038
( 四)转化 / 043
( 五)结论 / 047
数字内容指令和持续供应合同规则
[ 英]休 · 比利 / 056
( 一)《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概述 / 057
( 二)一段时间内数字服务或者数字内容的提供 / 064
( 三)消费者保护的漏洞 / 071
( 四)经营者的意外之喜——立法背景 / 079
( 五)总结和最后一点 / 083
第二编 《 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的转化
四、迈向数字时代的《德国民法典》 ——“ 双指令”的实施
[ 德]赖讷尔 ·舒尔茨 / 089
( 一)引言 / 089
( 二)双指令实施的主要特点 / 090
( 三)合同的合约性 / 094
( 四)救济措施 / 098
( 五)消费者提供的个人数据 / 101
( 六)结论 / 103
五、《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 货物买卖合同指令》转化后荷兰的消费者商品销售和数字合同
[ 荷]M. B . M. 卢斯 / 105
( 一)简介及总体架构 / 105
( 二)适用范围 / 109
( 三)以支付价款为交换条件的合同 / 117
( 四)以提供个人数据为交换条件的合同 / 119
( 五)合约性和不合约的补救措施 / 125
( 六)结论 / 134
六、数字消费者合同法与新技术——《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在奥地利的实施情况
[ 奥地利]布里吉塔 ·佐赫林-犹德 / 136
( 一)立法进展的现状 / 137
( 二)奥地利的实施现状 / 137
( 三)实施《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和《 货物买卖合同指令》的初步考虑 / 141 ( 四)司法部的计划 / 141
( 五)《 消费者担保法( 草案)》/ 144
( 六)总结 / 150
七、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下个人信息的新功能
[ 塞尔维亚]斯洛博达 · 米多罗维奇 米洛斯 · 塞库利奇 / 152
( 一)引论 / 153
( 二)欧盟和塞尔维亚法律下的个人数据 / 155
( 三)欧盟关于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法律制度 / 158
( 四)适用 DCD 的动机 / 162
( 五)从草案到终稿 / 165
( 六)将提供个人数据作为合同义务的客体 / 166
( 七)个人数据价值与第三方问题 / 168
( 八)DCD 和 GDPR 的关系 / 170
( 九)关于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塞尔维亚法律现状 概述 / 171
( 十)结论 / 172
第三编 《 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的适用
八、《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 货物买卖合同指令》对数字 要素商品的适用
[ 爱沙尼亚]卡琳 · 桑 / 175
( 一)简介 / 175
( 二)DCD 与 SGD 就包含数字要素的商品的划分 / 177
( 三)以免费开源软件作为数字要素的智能商品 / 184
( 四)《货物买卖合同指令》项下“数字要素”的法律后果 / 185
( 五)以数字服务为合同主体的商品和数字服务供应合同 / 189
( 六)结论 / 190
汽车数字化与新的数字消费合同法
[ 德]彼得 · 罗特 / 192
( 一)引言 / 193
( 二)汽车的数字化 / 194
( 三)不同指令的适用范围 / 196
( 四)不符合同约定的类型 / 204
( 五)救济措施 / 211
( 六)损害赔偿 / 213
( 七)更广阔的视角 / 215
( 八)总结 / 216
智能合约和新的数字指令:一些初步想法
[ 德]安德烈 ·杨森 / 218
( 一)引言 / 219
( 二)对智能合约的简短介绍 / 221
( 三)虚拟的智能合约场景 / 227
( 四)在新数字指令背景下两个与智能合约有关问题的讨论 / 227
( 五)结论 / 232
第四编 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适约性
十一、货物与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适约性
[ 英]克里斯蒂安 ·特威格-福莱斯纳 / 235
( 一)引言 / 235
( 二)为何需要“适约性”要求?/ 239
( 三)新指令中的适约性要求 / 241
( 四)讨论与结论 / 271
十二、关于在线销售和提供数字内容指令提案( 第二部分):适约性和缺乏适约性的补救措施
[ 西]罗莎 · 米拉 ·拉菲尔 / 274
( 一)引言 / 275
( 二)《在线销售指令》:相较于《 消费者商品和担保指令》的新 要素和澄清 / 276
( 三)《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与《 在线销售指令》的 主要区别 / 283
( 四)结论 / 292
十三、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客观适约性要求的偏离:使用评估
[ 拉脱维亚]瓦迪姆 · 曼特洛夫 简尼斯-卡克林斯 伊雷娜- 巴尔卡内 赞达-戴维达 萨尔维斯-卡克利斯 克里斯塔普斯 -西利奥诺夫斯 / 294
( 一)引言 / 295
( 二)允许偏离适约性客观要求的先决条件概述 / 299
( 三)实践中使用的典型责任限制形式的评估 / 319
( 四)结论 / 324
十四、论《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下经营者数字内容和数 字服务未达合约性的责任
[ 罗马尼亚]胡安妮塔 · 戈科维奇 / 326
( 一)引论 / 327
( 二)古典二项式的新价值:合约性的主观要求与客观要求之 比较 / 331
( 三)数字内容合同下的先合同告知义务:手段能否达到 目的 / 334
( 四)数字内容违约时消费者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 / 337
( 五)合同终止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取回自己产生的数字内容 / 340
( 六)确保合约性须遵守的特殊条款和时限 / 341
( 七)总结性意见 / 341
第五编 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十五、《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中经营者对数字内容或者 数字服务的变更
[ 葡萄牙]马丁 -法里尼亚 / 347
( 一)引言 / 348
( 二)提供数字内容或者数字服务的合同 / 350
( 三)什么是对合同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的变更 / 353
( 四)经营者何时可以进行变更 / 357
( 五)消费者终止合同的权利 / 370
( 六)对一些实际案例的简短评论:Dropbox 和 Netflix 的 条款 / 375
( 七)结论—数字力量、商业秘密以及《 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 合同指令》透明性和通知要求的可执行性 / 377
数字内容消费者合同的单方变更与调整
[ 罗马尼亚]胡安妮塔 · 戈伊科维奇 / 379
( 一)引言 / 380
( 二)消费者行使单方终止合同权利的概述 / 383
( 三)数字内容 B2C 合同的单方终止和变更 / 386
( 四)消费者撤回权的司法判例基准 / 390
( 五)结论/结束语 / 391
十七、消费者对有缺陷的数字要素商品的补救措施
[ 意]阿尔贝托-德 -弗朗西斯基 / 393
( 一)缺乏合约性与补救措施的位阶(hierarchy of remedies) / 393
( 二)维修和更换 / 395
( 三)终止合同和减价 / 402
( 四)时限 / 406
( 五)不合约时消费者可强制执行的进一步补救措施 / 408
( 六)过时数字要素商品对消费者权利有效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的挑战 / 410
( 七)结语 / 415
十八、消费者数字内容合同
[ 荷]赫尔伯格 [ 荷]卢斯 [ 法]吉博 [ 荷]马克[ 荷]佩瑟斯 / 417
( 一)引言 / 418
( 二)面向消费者的数字内容市场 / 419
( 三)数字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 422
( 四)数字内容合同与法律 / 424 ( 五)结论 / 443
后 记 / 445
缩略语表/专业术语表 /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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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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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发展之后,人类迎来了 数字经济,交易环境、交易标的越发从物理有形发 展到数字化 。其中,音乐、视频、电子文件等数字 内容和数字服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 缺的一部分,并成为数字内容产业的重要组成部 分,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 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需求与 日俱增,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对 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尤其 是作为这类交易主要工具的合同法。
为了规范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市场,保护消 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 纷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从世界范 围来看,欧盟对数字平台和数字经济的监管是最 为严厉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归因于其本土数 字经济发展的乏力—欧盟严格监管的成本大多 是落在“外企”上,以美国( 和中国)的平台企业为 主 。2019 年 5 月 20 日,欧盟通过了《 关于提供数 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有关方面第 2019/770 号 指令》( DCD , 以下简称《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对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的合同要求( 合约 性)、消费者保护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作出了规定,旨在为数字 市场创造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环境 。这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针对数 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的专门性立法,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本书整体布局立足于《 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以指 令涉及的核心命题展开,共分为五编。
第一编《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的内容 。认识指令基 本内容中的重点和亮点,包括指令中经营者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 务的义务、接受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以及提 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持续性。
第二编《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的转化 。指令的实施 需要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为我们认识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 法律规范提供更为微观和体系化的视角 。因此,本书第二编选择了 德国、荷兰、奥地利三个国家对指令的转化 。其中,德国将指令内容 吸收转化到《德国民法典》中,对债法规定进行了更新,这被称为是 继债法现代化之后《德国民法典》最为重要的一次变化 。荷兰则是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吸收了指令的内容 。奥地利更是单独制 定《 消费者担保法》以落实指令 。此外,该部分还介绍了指令涉及 个人数据的内容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的协调,以及塞尔 维亚可能的立法应对。
第三编《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的适用 。数字内容和 数字服务可能完全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也可能嵌入物理性载体,由 此涉及《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与《 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特 定方面的第 2019/771 号指令》( SGD , 以下简称《 货物买卖合同指 令》)《货物买卖合同指令》的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及适用衔接 。 因 此,第三编选择了三篇文章围绕指令的适用展开,意在区分数字产 品和智能产品 。SGD 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包括数字元素商品,其 中数字要素商品是指与数字服务和数字内容密切联系的有形动产,附带的数字服务和数字内容缺失将影响该物品正常功能 。反之,如 果缺少数字服务或数字内容并不影响物品的正常功能,或消费者认 为数字服务或数字内容并不构成合同中对货物销售的一部分,则数 字服务和数字内容部分独立于货物销售合同,该类数字服务和内容 部分合同如满足条件则落入 DCD 的调整范围内。
第四编和第五编是关于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适约性和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这两个问题可以说是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 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不同于传统合同,该类合同标的具有无形 性、数字化和技术性,合同履行标准难以整齐划一,消费者因为信息 和技术的双重不对称也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需要法律提供更具有 针对性的规范措施。
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建立在数字化环境下,与不断变化的数字 技术紧密关联,与此相关的文献数量也较为繁杂 。为确保所呈现的 内容能够全面、权威地反映有关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法律问题 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搜索、筛选相关文献的过程中,我们主要 遵循了以下标准 。一是学术价值:涵盖新的法律理论、案例研究、实 证分析等方面,能够提供深入、系统的学术探讨 。二是实践指导:可 能包括了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解决方案、法律政策的分析评估等内 容,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数字时代合同法律规范的挑 战 。三是最新研究动态:我们尽可能地选择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发 展动态,以反映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研究领域的最新 进展和趋势 。期待这些文章能够提供较为前沿的研究视角和深刻 的理论观点,引领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和探索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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