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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革故鼎新,创立六部分类体例。
明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废宰相一职权分六部,《大明律》与之相适应,将首篇名例律冠于律首,其余六篇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每部律中对同类内容进行更细致地分门别类,便于在适用法律时快捷找到相关条文。
2.条文简明,贴合现实需要。
明律源于唐律,而优于唐律。《大明律》改唐律十二篇为七篇,在律法条文上芟繁就简,文字浅显,通俗易懂,便于推广普及。有关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贴合社会现实需要,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3.专业注译,提供准确解读。
本次译注,主要参考明代律学家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并借鉴明代之前和清代以后的律学研究成果,补充律文出台的背景,选择符合法典内在逻辑的释义,必要时溯源相关律文历史,为读者提供尽可能准确的解读。
4.图表加注,便于翻查检索。
改变底本中将“五刑之图”“狱具之图”“六赃图”“丧服总图”等图表置于律文之首的传统排法,将图表置于律文之后,采用简体排版,并对图名和图表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使图表清晰直观,便于读者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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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大明律》颁布于明洪武三十年(1397),共四百六十条,分为七篇、三十门,它上承唐律,下启清律,是我国古代法典沿革史上一部革故鼎新的法典,它的内容和立法技术既融合了历代律典的成就,又为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进行了调整,是研究明代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军事、教育等各方面的重要文献。
收入“三全”的《大明律》,以明万历七年(1579)张卤校刊《皇明制书》中所收《大明律》为工作底本,参校他本,在尽可能保持古代律典原貌的同时,尽量用现代语言完整表达法律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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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怀效锋,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导师、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等。著有《四朝政治风云》《嘉靖专制政治与法制》《明清法制初探》《中国刑法史》(明代)、《中国官制史》(明代),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律学丛刊》《清末法制变革史料》《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 明代),点校《大明律》(附大明令·问刑条例)、《唐明律合编》《读律琐言》《大清律辑注》等。
王旭,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著有《法制溯源论丛:则例沿革稽考》,发表《法律与资源:以包头蒙租合同为中心分析规则变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被理解的意义之网》等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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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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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御制《大明律》序
卷第一 名例律计四十七条
五刑
十恶
八议
应议者犯罪
职官有犯
军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犯罪得累减
以理去官
无官犯罪
除名当差
流囚家属
常赦所不原
徒流人在道会赦
犯罪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废疾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错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亲属相为容隐
吏卒犯死罪
处决叛军
杀害军人
在京犯罪军民
化外人有犯
本条别有罪名
加减罪例
称乘舆车驾
称期亲祖父母
卷第二 吏律一 职制计一十五条
选用军职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官员袭荫
滥设官吏
贡举非其人
…………………………………
卷第二十九 工律一 营造计九条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带造缎匹
织造违禁龙凤文缎匹
造作过限
修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卷第三十 工律二 河防计四条
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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