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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探索数智经济与法治的深度融合·持续推进数智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化建设
??新发展格局下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探索在新发展格局下数智经济推动法治革新的进程,从宏观层面为数智经济法治体系的构建指明方向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治理的经济法治回应
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础,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夯实数据要素治理的市场法治基点,促进数据要素加乘作用发挥
??平台经济领域商业模式发展的经济法治调整
关注平台经济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职业发展,探究平台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理念、内涵及实现路径
??人工智能发展中科技强国建设的经济法治保障
讨论人脸识别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兴技术领域的监管,分析人工智能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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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变革,驱动经济发展,法治作为数智经济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规范遵循及矫正工具,应紧跟数智经济创新发展的步伐,为数智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书以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中面临的法治挑战与革新为主线,梳理数智经济发展中经济法治理论的整体脉络,着眼于数据要素市场化、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规范化、人工智能技术及应用通用化等多个新兴领域的关键节点与社会热点,从理论探索与澄清、实践检视与评价多个纬度进行述评,试图全面客观、生动细致地展现数智经济动态发展的法治化治理及推进过程,扩展和深化数智经济到来对法治理论思辨和实践反思的影响,从中探寻数智经济下法治理论及实践的发展态势,为推动数智经济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法治建设提供深刻见解和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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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与法治》主编,《互联网法治文丛》总主编。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国家级法治人才库入库专家,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兼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评审/成果鉴定专家。天津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天津市“海河英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主要研究竞争法学、数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曾赴中国香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高校学习和工作。在中英韩文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百余篇,CSSCI来源刊收录百余篇,SCI/KCI收录六篇,四篇论文入选哲学社会科学主文献(2013-2023年),三十余篇次被《人民日报》《法治日报》《新华文摘·网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转摘。
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教*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咨询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特别资助、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等。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一次、三等奖二次,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两项,省部级人才奖励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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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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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新发展格局下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数字经济发展关键期:为善治提供良法
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安全底线
推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做好数据跨境流动
加快涉外法治建设?促进外贸稳健发展
欧盟给科技巨头戴“紧箍咒”是否真的只为支持公平竞争
M公司或将正式过招《数字市场法》,胜率几何
新发展理念下如何设好中国版“守门人”
长短视频之争作何解?以用户为中心是方向
元宇宙潜在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反垄断民事诉讼征求意见亮点有哪些
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科学搭建多维治理体系
以公平竞争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调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维护的司法实践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夯实市场经济法治基础
加快营商网络环境法治化建设
以公平竞争治理为抓手?深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数字经济下商业秘密保护何其难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新规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司法中数据不正当竞争认定规则日趋清晰与精细
“恶意不兼容”行为认定须以“恶意”查明为前提
推动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以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
放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鼓励企业投资与创新发展
反垄断豁免条款适用面临的挑战及改进
多方合力精细治理?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第二编?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治理的经济法治回应
以数据要素治理为契机?开启互联网治理新格局
以数据分类分级为基点?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
以数据安全产业健康发展?支撑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数据二十条》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数据二十条》助力全国数据交易迎来热潮
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与创新发展?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强动能
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法律机制?释放数据共享共用价值
进一步完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
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的法治促进
以国家数据局正式运行为契机?加快释放数据要素创新动能
以法治促进数商服务高质量对外开放
以数据要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抓手?大力推动数字经济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科学保护促高效利用:数据不正当竞争规制逻辑
精准规制数据爬取?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涉数据竞争行为司法实践检视及路径优化
科学合理构建数据开放共享的限度
推动数据开放流通,关键在于规则明确
第三编?平台经济领域商业模式发展的经济法治调整
落实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思路与进路
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发展
建议完善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机制?提振创新发展信心
平台企业发展须坚持创新主基调
发展新质生产力须审慎看待平台互联互通
网约车驶入下半场?合规化运营是关键
统筹安全与发展?网约车平台常态化监管须时刻在路上
以敏捷监管与精准监管?筑牢跨境券商展业安全
Web3.0下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挑战
规范主播营销行为?促进直播带货健康发展
规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须有更大作为
关注灵活就业平台细分市场?促进维修服务平台健康展业
平台算法规制的多维思考:从个案侵权裁判到算法综合治理
第四编?人工智能发展中科技强国建设的经济法治保障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进入常态化?规范创新是关键
依法规范科技创新?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可信AIGC发展的治理基点
为AIGC高质量发展?搭建科学审慎的法治架构
如何看待生成式人工智能爆火背后潜在的法律风险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助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
支撑人脸识别技术规范使用的关键基点
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促进科技向善?保障科技红利均等化享用
“AI换脸”等深度合成服务应用要守住安全底线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为“作品”?版权归属于谁
索拉引领时代风口抑或加剧社会风险
索拉生成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以法治发展回应技术创新
代后记?持续推进数智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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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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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数智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之航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张,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科学信息技术加速迭代,数字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已经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3年)》显示,2022年,全球51个主要经济体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为46.1%,同比名义增长7.4%。全球互联网科技公司业绩提升显著:部分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在2023年以来股价分别提升超过50%,市值均超过万亿美元。数字经济领域前沿技术迎来颠覆式创新:2022年11月,由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发布;2024年2月,文生视频大模型“索拉(Sora)”发布。伴随数字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数据要素和智能技术正持续发挥对于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作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间的深度融合正在逐渐实现,打破传统产业间的界限与阻隔,优化各类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促进生产力水平实现质的跃迁。
新兴技术的突破性发展及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正推动数字经济向更深层次的数智经济转型。数智经济以海量数据与精准算法为基础,通过数智技术赋能传统产业中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客户服务、资源分配等环节,推动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深度改造,赋能经济民生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治理和服务效能。数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与共享,激发平台企业形成新的经营模式与商业样态,为立体多元、耦合共生的数智生态系统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基础。
数智经济创新发展需要法治领航
相较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往往将数据用于优化自身商业模式,提高服务效率,数智经济更侧重通过数据与算法、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结合,推动不同产业、不同环节间的深度融合,打破互联网数字产业与传统工业、农业、服务业之间的障碍与壁垒,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环节上的堵点。平台企业将凭借数字化、智能化的服务不断革新自身商业模式,最终形成产业有机协同、要素流通畅通、信息开放共享的包容、开放的生态环境。可以说,数智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更高阶段,这一阶段不仅包括数字化的技术和应用,还涉及智能化的服务和产品,数智经济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结合人工智能相关技术,打通“数据孤岛”,实现经济形态的智能化、场景化。申言之,数智经济核心是通过对数据要素的持续开发利用,加之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赋能,实现不断创造经济价值。
我国十分重视通过健全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建设保障数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12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确权、数据流通交易、数据收益分配及数据治理四个方面对数据基础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规范。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签发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后续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监管明确了思路、确立了方向,体现了我国对支持和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积极态度与重视程度。在机构设置上,国家数据局的设立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彰显了我国对数据治理和利用的高度重视。
2023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要广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及的从“发展数字经济”到“广泛应用数智技术”,体现了我国正在从数字经济向数智经济进阶发展,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能够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新发展格局,增强我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无独有偶,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在加紧推动相关立法与政策的颁布与施行:2024年2月,欧盟理事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全票通过《人工智能法案》(AI Act),该法案将成为全球首*人工智能领域的全面监管法规;此外,据欧盟委员会方面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已于当地时间2月17日正式生效,旨在使在线环境更安全、更公平和更透明。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更新《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strategic Plan:2023 Update),提出开发能力更强、更可靠的机器人。日本修订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定义,医疗、学术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整合。印度发布《2023年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The Digital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Bill,2023),对于个人数据处理、数据跨境传输、数据合规等问题作出规定。可以说,数智经济已成为全球产业发展与变革的关键动力与重要引擎,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均注重通过优化政策布局、健全规则体系的方式,为数智技术的研发应用、数智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加明确、更为清晰的规则指引,营造健康持续的发展环境。
数智经济创新发展需要法治护航
数智经济既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我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助力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式”的转变,顺应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数智经济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和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作为重要推动力。在实践中,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数据的收集、储存、传输、使用、挖掘、分享等提供了技术支持,加快了市场的数字数据化和数字数据的市场化进程。但鉴于数智经济处于新生事物阶段,还有诸多看不清、道不明之处,对其发展需要给予更多的耐心,也更需要法治为其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从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数智经济创新发展,需要运用法治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要素的有序流通。其一,应通过各类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除各种隐性成本、制度壁垒,避免数据、技术成为科技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工具,鼓励平台企业开放生态系统,厚植数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制度土壤,增强数智经济的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其二,应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将数据要素、技术要素、资本要素与智能驾驶、智慧医疗、智能家居、智能制造、智慧金融等新兴业态有机融合,实现决策的自动化与智能化,帮助企业精准识别用户需求,提高供给端与需求端的匹配精度。为此,须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安全法》等促进数据要素的开放共享,规范数据商业利用行为,避免数据垄断,打破“数据孤岛”,构建科学合理的要素流通体系。
数智经济创新发展,需充分发挥法治体系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助推科学技术的迭代升级。数智经济需要结合算法、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才可进一步拓宽应用场景。目前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面临关键技术“卡脖子”的难题,迫切需要通过政策与法律为实现技术突破发展提供支撑与依托。这就要求法律应起到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其一,法律应通过合理的产权制度,对技术研发产出的成果进行保护,实现激励科研主体创新研发的效果和目的。其二,法律应落实“科技向善”的基本原则,强化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科技创新要遵循正确的科技伦理观,避免运用科学技术实行算法歧视、算法霸凌等行为,侵害消费者隐私,损害劳动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其三,法律为技术的创新研发预留充分的空间。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科技创新难免会产生处于法律空白的技术手段或商业模式,较难确定此类技术手段是否违法,此时可适当为科技创新设置一定“缓冲期”,在统筹考量多方主体利益后再对违法性的判断作出结论。对于直播带货、灵活用工、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应以个案分析为基本原则,平衡好消费者、企业、平台等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做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识别。其四,应在《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充分体现“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中,充分考量经营者行为对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的作用与影响。
数智经济创新发展,须有效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依法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其一,安全是数智经济发展的底线。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数据领域基础法律制度,保障数智经济行稳致远。尤其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用户个人隐私的核心数据、重要数据要重点关注、重点治理,以科学保护促进数据的高效利用。其二,由于部分初创企业在进行创新研发时具有技术优势而缺乏资金支持,应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对此类企业给予一定优惠。其三,提高对我国科技企业国际竞争的保障力度,从合规指引、人才培训等角度为科技企业提供有力支撑,支持科技企业在世界舞台发出“中国声音”。其四,提高法治设计及运行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将人工智能等技术合理正确地运用到司法、执法等环节中,创新法治运行方式,提高司法、执法效能,高效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综上,数智经济创新发展,与科技的法治化和法治的科技化提供的有力支撑密切相关。科技的法治化要求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聚焦于尊重科技发展规律,为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规范有序、激励有度、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法治的科技化要求不断升级法治的科技含量,铸造法治的科技品性。基于此,法律必须对数字化、智能化带来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将数智经济纳入法治框架之中,探索构建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法律规范体系,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动态平衡中谋求数智经济的创新发展。
陈 兵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数字经济发展关键期:为善治提供良法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步入模式调整期、速度换挡期及质量提升期。在此关键阶段,新质生产力的提出,对新型生产关系的内涵和形式进行了创新,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数字经济也应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动能支撑。
数字经济发展处于关键期,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也处于早期,以法为据,依法而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显得十分必要。须持续坚持科学立法,明确数字经济法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检视我国数字经济法律规范得失,聚焦数字经济法治化的主要场景,弥补实践中法律适用依据的不足,以“创新、公平、安全、包容”为核心,实现多元价值动态平衡。
一、数字经济科学立法的现实意义
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法的制定,一方面,能够与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国家战略相契合;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正步入调整、换挡、提质的关键时期,需要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加快数字经济立法有助于疏解经济高质量发展难题
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仍然缺少能够引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实现数字经济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在制度供给层面持续发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法的立法工作,发挥法律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提纲挈领的作用,使市场主体有更加稳定的预期,能够更好地掌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脉络。
(二)加快数字经济立法有力回应新质生产力现实需求
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的生产力,是摆脱传统增长路径、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型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更需要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推进数字经济立法与新质生产力的要求深度融合,推进新质生产力向实际生产力转型有着现实意义,也能够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明确的方向指引。
二、数字经济科学立法的关键点
(一)明确数字经济法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就数字经济立法而言,若以现行立法为基础,数字经济发展中呈现的动态性、去中心化及融合性等特征决定了最终将形成一部集合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仅是现行法律体系的升级版。若以数字经济发展中科技要素及创新特征为本体,制定专门的数字经济法律,则能从系统上和整体上提升立法质量、优化数字经济法制体系,但此种模式也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即专门法出台后能否适应调整对象的快速发展亦未可知。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为使相关立法能够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明确促进数字经济立法的定位与定向至关重要。
(二)检视我国数字经济规范得失统合部门法的交叉性
立法机关在立法层面,特别是在民商法学、经济法学领域对数字经济法治建设中呈现的诸多问题作了及时有效的回应,如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互联网专条”;2018年《电子商务法》出台,进一步推进电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020年《民法典》强化了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私法保护;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使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得到空前提升;2022年《反垄断法》修正后专门加入了“数字经济条款”等。虽然这些法律的制定完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暂未有系统性地立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
“科技改变生活,科技变革法治”已成为时代主题,经济法治创新与理论探究近乎进入无人区,全球尚无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在此背景下,我国法治实践有可能成为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范本。为此,在数字经济立法过程中,一方面要以多元视角统合数字经济现行立法,在立法理念、模式、体例、文本上明确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的原则和进路;另一方面要注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算法在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中的导入,在强化“法治科技”目标的同时,提升“科技法治”水平。
(三)聚焦数字经济法治化的主要场景厘定立法架构
对数字经济领域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学界和业界多以具体技术形式结合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个案研讨,有待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提升。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应用场景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和进阶效应,单一化和碎片化的研究不能打通文本制定与解释适用之间的堵点。须围绕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场景及问题,聚焦数字经济竞争、数据治理、人工智能与算法规制等问题厘定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架构。以实现既能规制现有经济法治问题的线上化挑战,也能回应全新的基于数字经济纵深发展引发的平台竞争治理、数据治理以及算法规制等新问题、新挑战,升级以工业时代经济发展特征为基础构建的现代经济法治的理念、原则、逻辑及方法。
(四)补足实践中数字经济治理法律依据的漏洞
近年来我国就相关重大案件作出具有时代性示范价值的司法裁判和执法决定,……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高通公司的竞争执法提供了思路和借鉴。同时也须认识到,与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相比,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性较为凸显。
执法、司法实践重点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然而相应评价模式尚未调整到位,亟待引入能够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制逻辑和规制方法。当前,全球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激烈,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竞争政策及执法协调中缺乏国内法相关法律依据,难以与国际通行数据标准接轨。在力争成为数字经济强国的道路上,我国务必提升配套法治体系,提升国际话语权。
(五)立足全球竞争构筑数字经济立法的国内外目标
开展数字经济立法研究不仅是对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积极回应,更是为我国参与全球数字竞争提供重要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方法。数字经济法治问题不仅关乎国内经济法治,更涉及国际经济法治,其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应立足国内现实,立足全球竞争,厘清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立法的具体要求、任务及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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