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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预算制约与协调法律机制研究

書城自編碼: 398637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岳红举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032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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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的研究思路遵循财税法学界倡导的问题意识,从预算制约与协调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入手,尝试反思预算权利与预算权力、预算收入权与预算支出权、预算法的三重使命之间的逻辑关联。首先,提出了预算治理从家国性、政府性向公共性的理念转变;其次,提炼出预算效力从“税收法定”的收入控制转向“预算法定”的收支并重规制功能;最后,回应了预算法如何实现“预算管理法”“管理预算法”“公共财产保障法”三重使命。
關於作者:
岳红举
  1978年生,河南镇平人,经济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学、经济法学、法律经济学。在《财政研究》《税务研究》《当代财经》《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 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 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多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财政部委托项目等多项。
目錄
绪 论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的主要问题
  四、思路和论证结构
  五、创新点
第一章 预算制约与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预算权利与预算权力
  一、预算权利:参与式的直接预算权利
  二、预算权力:代议制民主式的间接预算权利
  三、预算权利与预算权力的相互关系
 第二节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控制权:预算支出的合法性基础
  二、预算支出控制权:预算收入的民主性基础
  三、预算收支联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基础
 第三节 预算转型与预算法的三重使命
  一、理念转型:从家国性、政府性转向公共性
  二、效力转型:从收入控制到收支并重
  三、预算法的三重使命:预算管理法、管理预算法与公共财产保障法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预算主体间的制约与协调
 第一节 预算治理构造中的公民与国家
  一、预算治理构造的两种进路
  二、公民预算参与的法理基础
  三、预算权结构的私法改革
  四、预算权利运行的公法保障
 第二节 《预算法》中的中央与地方:以地方债管理主体为例
  一、地方债管理主体缺陷
  二、地方债与国债管理主体功能比较
  三、地方债管理主体的功能定位
  四、集中与分层次的管理主体
  五、责任追究制度构建的三条路径
 第三节 《预算法》中的中央与省级政府:以地方债治理为例
  一、债务治理中省级政府的研究价值
  二、省级政府的治理角色困境
  三、由管到治:省级政府的治理功能调适
  四、省级政府的治理构造创新
 第四节 《预算法》中的财政部门:以预算监督为核心
  一、“预算监督”是“监督预算”的前提
  二、《预算法》对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
  三、全面绩效管理对预算监督的目标约束
  四、财政部门预算监督的功能主义逻辑
  五、中国特色复合型预算监督模式的构建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预算功能间的制约与协调
 第一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
  一、专用性抑或公用性
  二、政府性基金与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统筹衔接措施的法治化检视
  四、统筹衔接的路径构建
 第二节 立法设立抑或行政审批: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规制
  一、专项收入如何规制
  二、政府性基金设立的两种规制路径
  三、规制方式与规制程度的抉择
  四、《预算法》对政府性基金的规制效力
  五、立法设立制度的演进路径
 第三节 预算收入与支出协调的公共财产法逻辑:以资源税为例
  一、预算法如何规制预算收入
  二、税收与预算的法权结构
  三、资源费改税的现实路径
  四、“并入”和“改为”资源税的财税法含义
  五、资源税、费与租协调配合的财税法本质
  六、资源税、费与租协调配合的公共财产法路径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预算行为间的制约与协调
 第一节 被误解的预算编制权
  一、程序性权力抑或实体性权力
  二、预算起点抑或绩效终点
  三、预算编制行为的可诉性
  四、预算编制权能的复合性
  五、预算编制权的专享抑或共享
 第二节 预算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划分
  一、“分税制”与预算支出责任的矛盾
  二、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含义澄清
  三、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四、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策略
 第三节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
  一、法治化与动态化的两难
  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现状与困境
  三、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困境的体制性诱因
  四、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体制保障及制度创新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预算技术间的制约与协调
 第一节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
  一、“双轨制”预算模式的作用机理
  二、“权责发生制”抑或“收付实现制”
  三、“双系统”还是“单系统”
 第二节 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
  一、预算平衡的含义
  二、预算平衡的制度化困境
  三、财政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构建
 第三节 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绩效管理
  一、预算收入绩效管理的困境与缘由
  二、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三、预算绩效管理的收支联动机制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研究结论、启示与政策建议
 第一节 研究结论与启示
  一、现代预算制度转型与预算治理构造
  二、预算治理中的央地、政府与市场、部门预算关系
  三、公共财产的收、支、管一体化协调机制
  四、预算编制权、预算支出与政府事权关系
  五、预算可持续性的保障
 第二节 政策建议
  一、以制约与协调机制促进预算法的中国式现代化转型
  二、以主体间的制约与协调促进预算硬约束
  三、以功能间的制约与协调促进预算分类控制
  四、以行为间的制约与协调促进预算权责利统一
  五、以技术间的制约与协调促进预算可持续
参考文献
《预算法》1994年版与2018年版对照表
致 谢
內容試閱
总 序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打破闭关锁国枷锁,实行改革开放持续探索的扛鼎之题。盖因“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其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结构及资源的配置,乃是决定国家大厦岿然的关键。由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何为“科学的财税体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深思的问题。诚然,“国家治理”相较于“国家管理”,更加突出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但财税法治化实现的方略与路径任重道远。
  首先,财税法治有待财税法基础理论的夯筑。财税法基础理论源自宪法思想的指导。从我国历史上来看,古往今来的改革总是以“变法”“修律”的方式进行,而“变法”和“修律”的重点亦垂青于财税问题。诸如商鞅变法中的统一租税制度改革,再如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和“方田均税法”,而明代的“一条鞭法”则更甚更显。苏轼曾言:“财政,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
  其次,财税法治有赖于财税法的理论承接与社会现实回应。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多年实践来看,现代化的浪潮推动了我国财税体制从传统的“国家财政论”到“公共财政理论”的历史嬗变,使我国公共事业的建设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尤其是在“利改税”和“分税制”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与调整中,我国税法功能由弱到强,由粗陋到渐成体系并日臻完善,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比较完整的税收法律理论和制度体系。概言之,“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以确保财税法治的经济功能;“促进社会公平”以强化财税法治公平、正义和公开原则的社会功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以彰显财税法治的政治功能;完善环境税、资源税等税种和税法,以实现财税法治的生态功能;拓展财税法治文化,以因应社会文化现代化发展的全新内容。从财税的深度而论,国家从市场主体和公民私人财富中获得财产的行为,虽然有其无可辩驳的法理依据,然而就其现代财税法治理念而言,国家对市场主体和公民财产权利的有限限制,当然涵盖了国家和公民社会生态不可或缺的“社会契约”前提的存在,涉及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国家与市场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财税支出涉及国家如何使用公共资金的问题,财税监督又涉及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由此可见,财税法治从广度和深度上决定了国家治理所依附的财富及力量之泉源。
  综上,即是我们广聚财税法治研究成果,倾力打造财税法治精品,编辑出版西南政法大学《财税法治研究文库》之初衷。
  《财税法治研究文库》由西南政法大学财税法学研究团队主持编辑出版,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怡教授担任总主编。收入文库的成果将涵盖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财税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财税法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程序法学等法学领域交叉研究成果,以及财税法学与制度经济学、管理学领域交叉研究成果。在张怡教授的带领下,我校已在衡平税法、民生财政、人本税法等领域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研究成果。更进一步,我们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重大现实问题展开多学科跨专业的深入研究,期望通过《财税法治研究文库》的编辑出版,加强财税法学界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中国建设奉献出高质量的智识成果。西南政法大学在努力实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发展目标的征途上,这支财税法学研究团队也将以“惟精惟一”的学术态度,怀揣“家国情怀”,努力成就一方“名山之业”!
  是为序!
  付子堂
  2016年5月19日
  代序 预算法的公共财产法属性
  作为财政法的“龙头法”,预算法在当前相关财政制度法律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代行了财政基本法的主体功能,已经成为财税法学研究的“经济宪法”。预算法既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债务、财政转移支付等财税制度的法律依据,也肩负着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的历史使命。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提升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现代财政制度已经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向“匹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的财税体制不但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的制度保障,而且具有了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理功能。进而,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预算法已经架设了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政府、公民与国家等多元治理主体沟通的桥梁,必然为中国式财税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基于此,本书试图将“匹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预算制约与协调法律机制研究的核心目标,回答预算法如何从“预算管理法”转向“管理预算法”,并最终实现“公共财产保障法”的成功转型。
  本书的研究思路遵循财税法学界倡导的问题意识,从预算制约与协调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入手,尝试反思预算权利与预算权力、预算收入权与预算支出权、预算法的三重使命之间的逻辑关联。首先,提出了预算治理从家国性、政府性向公共性的理念转变;其次,提炼出预算效力从“税收法定”的收入控制转向“预算法定”的收支并重规制功能;最后,回应了预算法如何实现“预算管理法”“管理预算法”“公共财产保障法”三重使命。
  本书的研究着力点可以区分为“预算主体”“预算功能”“预算行为”“预算技术”4个核心范畴,不仅运用了传统法学文本研究的教义学分析方法,而且借鉴了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既立足于预算法学研究框架的建构,不至于陷入政治学、财政学等学科的研究窠臼,又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将其纳入法律体系框架,落脚于建构能够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机制和学术体系。
  因此,在预算治理主体上,本书试图跳出传统的公民与国家叙事角度,扩展出中央与地方,以及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等预算主体在预算制约与协调机制中的法律地位,建构当下财政如何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话语体系;在预算治理功能上,鉴于政府性基金、特定目的税等财政收入符合课征目的与用途特定的“二元建造机理”,本书试图阐释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之间的法律关联,提炼出“财政法定”原则并协调“税收法定”和“预算法定”的基本原理,回应学界试图建构的财税法一体化努力方向;在预算治理行为上,本书试图纠正当前仅将预算编制权限定为政府专属事权的狭隘认知,认为预算编制具有过程性,而非节点概念,预算编制的核心是预算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形式表现为事权、支出责任、财权与财力,进而在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纵横协同的治理格局;在预算治理技术上,本书探讨了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在预算编制中的法律关联,认为动态的预算平衡是财政可持续的制度基础,应建立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配合机制,实施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收支一体绩效管理,回应当下保持财政可持续的实践探索。
  囿于当前财政制度的政策化倾向以及法治化程度偏低等问题,学界似乎具有相关研究的畏难情绪,往往倾心于税法学研究,反而忽略了财政法学这一“富矿”,以至于本应“两翼齐飞”的财税法学研究出现了明显“偏科”。在笔者看来,税法学和财政法学构成了财税法学研究的“一体两翼”,固守于单一领域均可能导致相关研究的狭义化,反而不利于财税法的一体化,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价值、法律体系和协同治理构造。因此,本书试图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监管纳入公共财产法的研究框架,证成了预算法的公共财产保障法属性,进而希望获得学术上的共鸣。诚然,即使笔者尽了最大努力撰写本书,也试图融合税法学和财政法学研究。然而,囿于资料、时间和视野局限,加之我国财税实践的日新月异,难免出现疏漏、不当乃至谬误之处,诚望读者方家不吝匡正。
  岳红举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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