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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原理、立法与实践

書城自編碼: 399180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胡正良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824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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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第一章阐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基础理论,内容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种类、性质和特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渊源、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识别,承运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货物损失之非合同赔偿请求,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单,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第十章简要阐述国际航次租船合同。第十一章阐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第十二章阐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第十三章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和德国这几个具有代表性或与我国有着密切的海上贸易关系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第十四章阐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决,内容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请求权时效、纠纷诉讼、纠纷仲裁和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
關於作者:
胡正良
  浙江省嵊州市人,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交通运输部部长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交通运输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法律顾问,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英国斯旺西大学客座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海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研究领域:海商法、航运政策与法律、港口法。
  参加我国《海商法》、《港口法》、《航运法》(尚未出台)的起草与论证,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的起草,并参加多项交通运输部重大航运政策、部门规章的制定、论证与决策咨询。出版《Transport Lawin China》(独著)、《海事法》(主编)、《<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第一作者)、《航运法专题研究》(主编)、《鹿特丹规则:影响与对策》(第一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第二主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政策与法律专题研究》(副主编),并参编国家级教材或学术著作10余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150多篇。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研究项目等30多项。
  获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成果一等奖,以及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学术奖励10多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目錄
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基础理论 001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种类、性质和特征 / 001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 001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 004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 / 014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 015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渊源 / 023
一、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 / 023
二、法律 / 026
三、国际条约 / 030
四、习惯 / 035
五、司法解释 / 038
六、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 042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特点 / 045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是民法的特别法 / 045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关联性 / 056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 058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国际化 / 072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 076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 076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 077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 089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 089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 090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 090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 094
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识别 100
第一节 承运人的识别 / 100
一、承运人识别的意义 / 100
二、承运人识别之争议的主要原因 / 101
三、海事司法实践中识别承运人的做法 / 102
四、识别承运人应当考虑的因素 / 111
五、其他国家法律规定或做法 / 122
六、《鹿特丹规则》的规定 / 127
第二节 托运人的识别 / 131
一、托运人识别的意义 / 131
二、订约托运人的识别 / 132
三、实际托运人的识别 / 134
四、《海商法》第42条第3项定义理解上的争议 / 135
五、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不是托运人时的权利和义务 / 140
第三节 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 141
一、实际承运人识别的意义 / 141
二、《海商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的理解 / 142
第四节 收货人的识别 / 149
一、收货人识别的意义 / 149
二、《海商法》第42条第4项规定的理解 / 150
三、收货人与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持有人的关系 / 159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162
第一节 接受货物 / 162
一、接受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 162
二、检查货物、签发收据和保管货物 / 163
三、承运人可以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形 / 164
第二节 提供船舶和使船舶适航 / 165
一、提供船舶 / 165
二、使船舶适航 / 166
第三节 货物装船或装箱 / 203
一、货物装船 / 203
二、货物装箱 / 204
第四节 管理货物 / 204
一、管理货物的含义 / 205
二、管理货物的标准 / 207
三、货方自行装卸时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 208
四、承运人未履行管货义务的例子 / 211
第五节 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 / 212
一、《海商法》第49条规定 / 212
二、船舶绕航的含义 / 213
三、船舶合理绕航 / 216
四、提单中有关船舶绕航的条款 / 219
五、船舶绕航是否合理的例子 / 221
六、船舶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 / 222
第六节 交付货物 / 227
一、承运人到货通知 / 227
二、交付货物的时间和迟延交付 / 229
三、交付货物的地点和对象 / 237
四、交付货物程序 / 238
五、货物检查或检验 / 239
六、对不能及时交付的货物的处理 / 240
第四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243
第一节 承运人责任期间 / 243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 / 243
二、确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原则 / 246
三、《海商法》第46条规定的理解 / 246
四、《海商法》承运人责任期间规定的完善 / 251
第二节 承运人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 253
一、承运人归责原则 / 253
二、承运人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256
三、承运人一般免责事由 / 260
四、活动物和舱面货物运输特殊风险免责事由 / 302
五、免责原因与不能免责原因共同造成的货物损失 / 316
第三节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额 / 317
一、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含义与确定 / 317
二、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额的含义 / 326
三、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的规定 / 326
四、《海商法》第55条的规定 / 327
第四节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 334
一、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含义 / 334
二、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合理性 / 334
三、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演变 / 335
四、《海商法》第56条的规定 / 340
五、《海商法》第57条的规定 / 351
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 352
七、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 356
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权利 359
第一节 运费、亏舱费及其他费用请求权 / 359
一、运费请求权 / 359
二、亏舱费请求权 / 366
三、滞箱费请求权 / 367
四、其他费用请求权 / 393
第二节 货物留置权 / 395
一、货物留置权的含义 / 396
二、货物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 396
三、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地点、方式和限度 / 406
四、承运人对留置货物的保管义务 / 408
五、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实现 / 409
第六章 国际海上运输货物损失之非合同赔偿请求 415
第一节 非合同赔偿请求的概念、性质与原因 / 415
一、非合同赔偿请求的概念 / 415
二、非合同赔偿请求的性质 / 416
三、非合同赔偿请求的原因 / 418
第二节 对承运人的非合同赔偿请求 / 419
一、对《海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 / 419
二、赋予承运人在非合同赔偿请求中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正当性 / 422
第三节 对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受雇人的赔偿请求 / 423
一、“喜玛拉雅条款”及其法定化 / 423
二、对《海商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 / 425
第四节 对实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赔偿请求 / 434
一、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434
二、实际承运人对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 443
三、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 444
第五节 两人或多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的赔偿总额 / 445
一、《海商法》第64条规定的含义 / 445
二、《海商法》第64条规定涉及的三个问题 / 447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449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 449
一、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 449
二、托运人的权利 / 474
三、订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区分与联系 / 488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 491
一、收货人权利和义务的法理基础 / 491
二、收货人的义务 / 494
三、收货人不履行义务与托运人义务的关系 / 501
四、收货人的权利 / 501
第八章 提单 503
第一节 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 503
一、提单的概念 / 503
二、提单的作用 / 505
第二节 提单的类型 / 547
一、按提单签发人的身份区分 / 548
二、按提单上收货人的记载区分 / 550
三、按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是否已装船区分 / 551
四、按提单上载明的运费是否已经支付区分 / 552
五、按提单上有无货物批注区分 / 553
六、按货物运输方式区分 / 559
七、按提单上有无具体运输条款区分 / 564
八、按提单的表现形式区分 / 565
九、按货物装载的位置区分 / 565
十、按货物的数量范围区分 / 566
十一、特殊提单 / 566
第三节 提单的签发 / 581
一、提单签发的含义 / 581
二、承运人签发提单义务 / 581
三、提单签发人 / 583
四、提单签发日期 / 588
五、提单签发地点 / 591
六、提单签发方式 / 591
七、提单签发份数 / 591
第四节 提单的内容 / 593
一、提单格式与提单内容的法律效力 / 593
二、一般提单的内容 / 599
三、特殊提单的内容 / 640
第五节 提单的转让与效力 / 655
一、提单转让的概念与特点 / 655
二、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的转让 / 656
三、提单转让的效力 / 659
第九章 海运单和电子运输单证 663
第一节 海运单 / 663
一、海运单的概念及其产生 / 663
二、海运单的作用 / 665
三、海运单的形式与内容 / 665
四、海运单的流转与货物交接 / 666
五、海运单的法律适用 / 666
六、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 669
七、货物控制权 / 671
第二节 电子运输单证 / 672
一、电子运输单证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 / 672
二、电子运输单证的法律适用 / 683
三、货物控制权 / 696
四、中国电子运输单证立法的完善 / 698
第十章 国际航次租船合同 700
第一节 航次租船合同概述 / 700
一、租船合同的种类与性质 / 700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 / 707
三、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 708
四、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 / 710
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 / 712
一、船舶说明 / 713
二、预备航次 / 716
三、货物 / 717
四、货物装卸 / 720
五、滞期费与速遣费 / 728
六、租约提单 / 731
七、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 / 736
八、船舶绕航 / 738
九、保赔协会添加燃料条款 / 739
十、停止履行与解除合同 / 739
十一、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 / 740
十二、罢工条款 / 740
十三、冰冻条款 / 741
十四、战争条款 / 742
十五、国际安全管理条款 / 743
十六、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条款 / 743
十七、海盗条款 / 745
十八、制裁条款 / 746
十九、传染病条款 / 747
二十、仲裁和法律适用 / 748
第十一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750
第一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 750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 750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与成立 / 751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 / 751
第二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 752
一、中国现行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 752
二、实践中《货规》的沿用 / 756
第三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 760
一、承运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 760
二、托运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 768
三、收货人的义务和权利 / 771
四、发货人的义务和权利 / 773
五、实际履行运输的人的义务和权利 / 774
第四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单 / 780
一、运单的概念与作用 / 780
二、运单的内容 / 781
三、运单的签发 / 781
第五节 国内水路特殊货物运输 / 781
一、航次租船运输 / 781
二、集装箱货物运输 / 784
三、单元滚装货物运输 / 785
第六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制度的完善 / 786
一、完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 786
二、完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方案的选择 / 787
三、完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789
四、修改后的《海商法》针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章节安排 / 789
五、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793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799
第一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概述 / 799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 799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与特点 / 800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 / 800
第二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 / 805
一、责任分担制 / 806
二、网状责任制 / 806
三、统一责任制 / 807
四、中国法律的规定 / 808
第三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规则 / 812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812
二、《鹿特丹规则》 / 819
三、《UNCTAD/ICC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 820
第四节 适用于其他运输方式的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 / 826
一、铁路货物运输法律与国际条约 / 826
二、航空货物运输法律与国际条约 / 844
三、公路货物运输法律和国际公约 / 861
四、内陆水路货物运输法律和国际公约 / 873
第十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立法 884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 884
一、《海牙规则》 / 884
二、《维斯比规则》 / 908
三、《汉堡规则》 / 918
四、《鹿特丹规则》 / 948
第二节 其他主要海运国家立法简介 / 1029
一、英国 / 1029
二、美国 / 1035
三、日本 / 1055
四、韩国 / 1071
五、德国 / 1088
第十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决 1116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 / 1116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一般理论 / 1116
二、《海商法》第269条的适用 / 1120
三、提单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 / 1124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请求权时效 / 1131
一、诉讼时效一般理论 / 1131
二、《海商法》第十三章相关规定的理解 / 1136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 / 1147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的含义 / 1147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所适用的程序法 / 1149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 1149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中的证据 / 1170
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中的海事请求保全 / 1176
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中的海事强制令 / 1177
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程序 / 1179
八、诉讼和解 / 1179
九、提单丧失的公示催告 / 1180
十、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 1182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仲裁 / 1184
一、仲裁的含义与特点 / 1184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仲裁协议 / 1187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仲裁程序 / 1195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1196
五、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对于仲裁的规定 / 1200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 / 1200
一、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概述 / 1200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调解 / 1201
参考文献 1205
內容試閱
前 言
  法学理论、立法和法律实践三者之间存在联动关系。法学理论通常是抽象的,抽象法学理论主要是一种具有思想性的法律知识体系,是人们对法律实践和法律现实进行认识和理解的结果;抽象法学理论更偏重的是法律应该如何,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法学理论不但是对法律实践经验的抽象概括和理性总结,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实践活动的评价和指导。法律体系、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法律实践,都需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和指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哲学强调法律与实践的内在关联性。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德国古典哲学和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伊曼努尔·康德这一法律乃实践理性的陈述,为法学界所熟知。美国哲学家和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指出:“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王利明指出:“法学是实践之学。”社会实践是法学理论和立法的基础,而理论和立法是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也即理性化的实践经验的总结。
  笔者以为,我国海商法学界至今尚未形成体系比较完整、内容比较成熟的海商法理论,尤其是海商法基础理论。究其原因,除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时间并不长外,主要在于我国海商法有着明显的移植背景。《海商法》制定时海商法理论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提法,很多条文移植自海事国际条约。至今,很多学术文献的内容仍然具有一定变相翻译自英美海商法文献的色彩。固然,这种广泛性的移植有助于借鉴历史悠久的英美海商法理论,对于国际海事条约的移植符合海商法的国际化要求,但基于英美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的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往往具有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容易忽视对我国本土法学理论的重视,不能充分关注海商法与我国民法之间内容的关联性和内在协调性的要求。更有论者过于强调海商法的所谓自体性,否认海商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部分是民法特别法的性质,主张海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会本能地使海商法游离于法学大家庭之外。
  通过本书的写作,笔者认识到很多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注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及其实践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运用民法中合同和其他领域的理论和规则得以解决。更多地注重民法的理论和规则的运用,不但有利于解决海商法移植所带来的本土化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增强海商法理论、立法以及司法的理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航运实践。
  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海商法起源于航运习惯,随着航运习惯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其主体内容是将成熟和合理的航运习惯上升为法律规则,运用海商法理论不断完善海商法制度和规则,并对航运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应当说,我国海商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结合程度较高。
  海商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创制和修改需要适应航运实践的发展变化,司法实践中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解释也要尽可能满足这种发展变化。但是,认识海商法理论和立法与航运实践的关系,要避免海商法理论和立法的过度实践经验化,理论和立法需要借助理性思考,揭示和反映海商法的特征和变化发展规律。同时,不能过分强调法律的国家意志性而否定海商法的规律性,也不能过分强调海商法的规律性而否定它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因为,法律是由经济社会条件所决定的,立法不仅必须遵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还必须遵从法律自身的规律。只有如此,法律才能顺应自然和社会的要求,进而有效规制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建构起理想的社会秩序。但是,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不因人的喜好和意志而转移,而法律还有主观性,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价值观的载体。海商法具有通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的使命;以维护国家整体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利益为价值观,正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笔者认为,在新时期我国海商法制度和规则的完善与现代化,应当建立在海商法的理论、立法和实践三者联动的基础之上。海商法理论指导海商法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海商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海商法理论的指导下对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成功经验的法律化和条文化,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检验海商法的理论和立法,在接受理论的指导和立法的规范的同时,为海商法的理论和立法的完善和创新提供实践基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的核心部分。从条文数量看,《海商法》共278条,而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从第41条至第106条共66条,就约占1/4。
  在上述思想指导下,本书第一章阐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基础理论,内容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种类、性质和特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渊源、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合同法和民法其他领域的一般理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用;二是相对于合同法和其他民法的一般理论具有特殊性。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并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基础理论的全部,一些合同法和其他民法的一般理论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本书着重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识别,承运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货物损失之非合同赔偿请求,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提单,海运单和电子提单。第十章阐述国际航次租船合同,但由于航次租船合同具有十分复杂的内容,受篇幅限制,本章内容只是对其简要阐述。第十一章阐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第十二章阐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第十三章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和德国这几个具有代表性或与我国有着密切的海上贸易关系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具有资料性和参考性价值。第十四章阐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解决,内容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请求权时效、纠纷诉讼、纠纷仲裁和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
  本书内容中,作者努力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原理、立法、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有机结合,尤其注意运用民法中合同和其他领域以及法理学的一般理论。
  本书的写成依赖于四个主要基础:一是笔者长期从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教学和研究的积累;二是笔者于1991年至1992年参加《海商法》后期起草与论证,以及2006年至2008年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鹿特丹规则》制定的宝贵经历;三是笔者长期兼职从事这一领域的律师实务的经验;四是最重要的,参照国内海商法理论研究成果和海事司法实践中丰富的典型性判例。
  由于笔者的学识和水平有限,加之航运实践在快速发展,海商法理论研究水平也在不断提升,本书中需要改进乃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笔者期望读者提出批评、指正,以便作者及时对本书进行修订和完善。
  最后,感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出版社对于本书出版的大力支持,并感谢本书编辑田浩对于本书出版的辛勤付出。
  胡正良
  2024年3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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