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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社会治理并不是简单地对西方治理模式的照搬照抄,而是中国社会治理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与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奠定了社会治理转向共同体建构逻辑的物质基础和理论基础。为了理解社会治理的共同体建构逻辑,本书从理论维度、历史维度和实践维度对其加以审思,提出在社会治理中社会成员提升同质性、走向共同富裕是必然路径。同时,本书还从风险治理与创新治理两个维度对共同体建构提供命运共担、人人有责的实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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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傅李琦,经济学博士,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副教授。长期从事党校教育工作,主要讲授《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与历史经验》等多个专题。已出版专著1部、编著2部,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项,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1项,参与JY部规划基金课题1项,参与省部级课题1项,荣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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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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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共同体的本质:社会治理的理论根源
第一节 自由人联合体的初级状态
一、 人民利益至上
二、 人民奋斗实现美好生活
三、 人民有限联合
第二节 “天下大同” 的中国传统梦想
一、 各美其美
二、 美人之美
三、 美美与共
第三节 人类共同文明认知的体现
一、 共同的天下
二、 共同的价值
三、 共同的利益
第二章 共同体的探索:社会治理的历史回溯
第一节 自洽 (1840 年前)
一、 皇权下县
二、 宗绅自治
三、 官民合治
第二节 涌现 (1840—1978 年)
一、 自在管理 (中国共产党成立前)
二、 自觉管理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三、 主动管理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第三节 转型 (1978—2012 年)
一、 管制放松
二、 多元参与
三、 多元整合
第三章 共同体的运作:社会治理的现实机理
第一节 共建
一、 多元参与
二、 各司其职
三、 各尽其能
第二节 共治
一、 畅通表达
二、 民主协商
三、 共同决策
第三节 共享
一、 全体普惠
二、 公平享有
三、 享有改进
第四章 共同体的拓展: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
第一节 创新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
一、 深化 “以人民为中心” 的共同体治理理念
二、 深化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 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二节 创新社会治理共同体制度
一、 党对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制度建设
二、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共同体制度建设
三、 社会安全治理创新的共同体制度建设
第三节 创新社会治理共同体实践
一、 基层社会治理的共同体实践
二、 市域社会治理的共同体实践
三、 市场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
第五章 社会管理与治理的成就与经验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与治理的历史成就
一、 放活 (1978—1992 年)
二、 和谐 (1992—2012 年)
三、 革新 (2012 年至今)
第二节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 流动的问题: 人员流动与治理容量冲突
二、 如潮的民意: 个人意见与和集体行动相左
三、 风险的社会: 社会事件多发且日趋重大化
四、 沉默的条款: 社会体制落后于社会治理
第三节 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
一、 把方向: 坚持党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 定目标: 坚持以人民的需要为中心
三、 讲实际: 坚持立足中国国情谋治理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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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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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 人人尽责、 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的发展, 意味着中国从“社会管理” 转入 “社会治理” 后, 再次演化的新局面。
社会治理并不是简单地对西方治理方式的照搬照抄, 而是中国社会治理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 “社会管理” 与 “社会治理”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却代表着从理念到实践的变化和创新。从 “社会管理” 转入 “社会治理” 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 中国首先进行的是政企分开, 也就是首先推动市场部门的发展。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不断涌现, 社会部门的力量也逐渐加大。 因此, 必须要对社会部门的治理加以着重考虑。 更重要的是, 由于改革的深入, 社会主体之间的阶层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同时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也有明显差异。 因此, 仍然简单地采取社会管理的办法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建设的新要求。
要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 必须要搞清楚社会治理的概念。 “社会治理” 一词最早见诸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 在该《决定》 的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部分有一个概括: “创新社会治理, 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维护国家安全,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安定有序。”
必须正视的是, 社会治理概念的形成, 是政界和学界互动的结果。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 这个互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社会管理” 概念在政界的提出与学界的初步梳理。在 “社会治理” 概念提出之前, 在官方文献或者学术界的文献当中, 一般使用的是一个类似的概念——— “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这个词虽然早已有之, 但是它正式在官方文献和学术界中为人们逐渐接受是在 2003 年的 “非典” 之后, 因为 “非典” 的爆发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003 年 7 月 28 日, 胡锦涛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在面向长远发展要抓好的九个问题时, 提出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和创新”, 重点是解决各种社会突发问题, 这是 《胡锦涛文选》 (第二卷) 中首次出现“社会管理” 一词。 随后, 在 2003 年 10 月 14 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 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视角提出完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但此时的 “社会管理” 主要具有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 2004年 9 月 19 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中首次提出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由此, 单一政府管理的模式被打破, 突出了政府、 社会和公民的协同管理, 标志着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认识的深化。 至此, 社会管理从维护社会秩序, 即针对敏感、 边缘、 不稳定群体管控的行为转变为更宽广的领域的管理, 人们对社会管理的认可程度才趋于上升。
随后, 学界便对 “社会管理” 的概念进行了梳理。 一般的看法是, 广义的 “社会管理” 指的是整个社会的建设和管理, 即包括政治子系统、 经济子系统、 思想文化子系统和社会生活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狭义的 “社会管理” 则指的是与政治、 经济、 思想文化各子系统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这里的 “社会” 指的是作为整个社会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子系统的狭义的社会。
第二阶段, “社会管理” 在政界的明确与学界的探索。 由于学界的梳理, 政界在 “社会建设” 和 “社会管理” 的话语体系中作了调整。 到党的十七大之后, 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正式被区分为两个不同的范畴, 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并列为四大建设, 关于社会管理的作用则被表述为 “完善社会管理,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对应的, 对于社会管理, 学界从此便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表述, 主要的观点有两个。 第一种观点认为, 狭义上的社会管理, 一般与政治管理、 经济管理相对, 指的是对社会公共事务中除了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以外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 社会管理是指在社会治安、 信访和公共安全工作方面, 主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虽然这些表述把 “社会管理” 局限在社会领域的工作中, 但后一种概念明显更为具体, 它主要与 “维稳” 联系起来。
第三阶段, 政界的 “社会管理” 呈现 “治理” 倾向与学界的跨学科引入。 2012 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 “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 加快形成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加快形成政府主导、
覆盖城乡、 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形成政社分开、 权责明确、 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加快形成源头治理、 动态管理、 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而学界为了区别这种带有“治理” 意义的管理, 借助新的公共管理理论中的 “Governance” 一词来表述这种管理, 最终将其译为 “治理”。 至此, 社会管理实质是借管理之名, 行 “治理” 之事。
直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 “社会治理” 正式成为政界和学界的共识。 大体而言, “社会治理” 的特征可以表述为 “多元” 与“互动”。 “多元” 是指整个社会当中存在着不同的参与治理的主体, 并不是由政府一家对整个社会的运作进行指挥, 各种社会主体都具有社会治理的发言权。 “互动” 是指所有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上下联动的或者是系统联动的, 这种联动之间可以实行一定的利益关系调节, 使整个社会治理措施能够照顾到所有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
可见, “社会治理” 的本质是 “ 疏导”。 仅从词汇的角度来说, “管理” 是自上而下的资源配置, 是 “强行” 的资源安排, 社会管理的对象在一般情形下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资源的安排, 需要化解社会矛盾时, 要进行自上而下的权力干预。 而 “治理” 则是强调多样态的资源配置, 强调社会资源可以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 各种社会主体。 对于社会主体的力量冲突和利益之间的矛盾, 应该加以合理协商, 并不是简单的 “强行” 的资源安排。
“疏导” 会造成社会的再组织。 如果允许资源自然流动, 那么相应的资源就会向着成本最低、 效益最大的方向流动。 其中, 利益相似、 价值相近的社会主体, 会自然地趋向结合, 以便追求社会建设当中群体利益的最大化。 这种结合的方式略微类似于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 ( Ferdinand T?nnies) 的 “共同体” ———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 具有天真性、 同质性、 共同性特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 “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完善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民主协商、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建设人人有责、 人人尽责、 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安定有序,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是社会再组织的新时代创新, 这就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更加强调主体平等地位, 命运共担, 人人有责, 同时强调主体意识, 人人尽责, 关注行动实践。 简单地说, 就是要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 “ 同质性”, “ 共同富裕” 就是描述这一目标的重要表现。
回顾历史, “共同体” 早已有之。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当中, 一个典型的理想社会就是 “大同社会”。 “大同社会” 理想不断激励着中华民族为之奋斗。 在西方社会, 以 “理想国” 为形式, 也曾创造了 “共同体” 理想。 就西方理论而言, 滕尼斯较早地创设了 “共同体” 理论, 其初始意涵是指自然形成的和整体本位的公社、 村社(Commune) 或社区 (Community), 这类 “共同体” 主要靠熟人之间的 “闲言碎语” 来调节成员行为, 进而维持社会系统稳定。 在滕尼斯看来, 人类社会的两种存在形态——— “共同体” 和 “社会”。“社会” 的人群形态中, 人人为己, 人人都处于同一切其他人的紧张状况之中。 他们的活动和权力的领域相互之间有严格的界限, 任何人都抗拒着他人的触动和进入, 触动和进入立即被视为敌意。 不过, 在滕尼斯理论之外, 还存在一种 “大共同体”, 它是非自然形成的、 比宗族和村落更大的集体主义力量, 它可以对熟人之外的各种个人进行集体辖制。 马克思讲的那种 “亚细亚国家”, 以及我国近代以来的沿海发达农村大多属于这类共同体。 后一种 “大共同体” 概念, 追求社会主体需要的 “最大公约数”。
新时代, 党在社会治理的创新中提到的 “共同体”, 可以视为“共同体的建构”。 改革开放后, 我们反复强调要吸收一般人类文明成果, 它既包括从历史走来的, 也包括从现代化的其他文明领域转化而来的成果。 不同的是, “社会治理共同体” 是站在 “两个一百年” 的关键接续期提出来的继承式创新, 也是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回应。 相信这一设计最终会为新时代国家治理创造伟大的建设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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