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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司法作为规范投资人设立公司、运营公司的商事组织法,与公司实践密切相关,是为解决公司运行中的问题而诞生。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公司法的大范围修订。在本次修订中,如何回应当前实践中公司法现代化的需求,又如何体现公司法现代化的走向,仍在进行深层次的探索。本书从公司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公司法的理论视角、公司法的实践面向、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以及公司法的现代化走向五个方面出发,结合公司法修改的基本动因、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和ESG兴起提出的更高标准,对如何实现公司法现代化进行了分析与研判,以进一步推动中国公司法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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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朱慈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博士,现任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深圳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特别是对公司法的研究颇为深入,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其中影响较大的论文包括《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诉讼程序》《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等专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JY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结算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多个课题。其中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课题《公司资本制度再造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18BFX126) 获得优委结项(2021)。
曾作为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直接参与了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了修改公司法的工作,继续作为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同时作为法工委委托的公司法修改三个课题之一的负责人进行相关研究。曾多次参加各部委行政法律法规的讨论
曾获得全国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998年);专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获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2000年)、第四届吴玉章奖优秀奖(2002年)、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2002年)、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二等 (2008年);论文《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获中国法学会第一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2008年);专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11年);论文《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 (第一作者)获得第七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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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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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公司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
一、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公司法》出台的机遇
二、公司制度的稳步发展与 2005 年全面修订《公司法》
三、鼓励企业创新创业、繁荣资本市场成为近几年《公司法》修正的基本动因
四、中国公司法的特点与未来发展的方向
五、未来中国《公司法》修改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
第一章 公司法的理论视角
第一节 不完全合同理论
一、关于企业的经济理论演进: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意义
不完全合同理论视角下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框架
三、不完全合同视角下公司治理规则的完善方向:以修改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为例
四、结论
第二节 公司治理趋同论
引言:公司制度趋同假说与公司治理趋同的现实决策与控制: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三、监督与制衡:监事会、独立董事与外部监督机制
四、利益与导向:控制股东、非控制股东与利益相关人
五、股权结构模式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六、结论:经济全球一体化背景下我国公司治理的走向
第三节 ESG的兴起
一、ESG的兴起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具有内在契合性
二、从公司公民的视角看 ESG 兴起引发的公司本质再思考
三、ESG 对现代公司法提出更高的标准
四、现代公司法应当以制度回应 ESG 的新趋势
五、结论
第二章 公司法的实践面向
第一节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一、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普遍性、严重性是引入规则的诱因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特点与制定法的缺陷
三、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例指导弥补制定法的缺陷
四、关注公司法人格规则在中国实践的特殊性
五、欺诈、资本显著不足与过度控制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中适用中具有关键作用
六、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
第二节“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
一、迷雾中的“资本显著不足”
二“资本显著不足”的法理探析
三、我国法院适用“资本显著不足”的实证研究
四、对“资本显著不足”司法判断规则的再审视
五“资本显著不足”在自原之债和非自原之债中应区别适用
六、结论
第三节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二、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
三、道德准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
四、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的融合中落实
五、结论
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第一节 股东出资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回归本源: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的再探讨
三、公司法草案对认缴制的重构体现了股东出资义务双重性的平衡
四、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决定了公司在维持资本安全中的重要地位
五、结论
第二节 无面额股
一、反思面额股的制度功能
二、无面额股制度的优势
三、无面额股制度的引入与调适
四、结论
第三节 类别股
一、类别股:满足公司融资多样化与投资偏好差异
二、类别股的双重属性与融资功效五“资本显著不足”在自原之债和非自原之债中应区别适用
三、结论
第四节 公司偿债能力测试
一、引言
二、偿债能力测试的起源与实践
三、引入偿债能力测试的立法例
四、偿债能力测试与资本维持原则的交互
五、偿债能力测试的中国借鉴
六、结论
第五节 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沿革:从严到宽但缺乏体系化架构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的理论基础:重新认识资本三原则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前端改革的完善之道
四、公司资本制度后端改革的路径选择
五、公司资本制度一体化再造的重大意义
结语 公司法的现代化走向
一、公司法现代化的标志
二、能与 ESG 相契合的公司法才是现代化的公司法
三、现代公司法应关注公司资本体系化建设
四、完善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五、走向现代化的中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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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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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自中国公司法于 1993 年正式颁行以来今年恰好是 30 周年。当我们回顾和见证中国公司法走过的这 30 年时,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公司法从最初的舶来品,逐渐地与中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实践中磨合,越来越多地具有了中国的本土特色。中国公司法的 30 年是在不断地完善中砥砺前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作为一名多年研习公司法学的学者,我对公司法学一直保持一种特别的眷恋与执着。我的绝大多数公开发表之作,都与公司法律制度特别是公司资本制度有关。之所以如此,皆是因为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独特魅力。
众所周知,公司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是多重利益体的聚合。公司首先由股东发起设立,股东是公司的成员,决定公司的董监事人选和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除了从股东那里融资,更需要大量的债权融资。事实上绝大多数公司都是负债经营且杠杆率很高。因此,债权人也是公司资金来源的重要提供者。但债权人不是公司的成员,不能决定公司的资金用途以及重大事项,作为不在场的当事人其利益维护更多地依赖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从更广阔的视角看公司,员工、供应商、消费者、资源环境提供者等,又何尝不是公司良性发展的功臣?所以,今日公司之发展,必须符合 ESG 目标。这样一来,公司虽然为股东所掌控,由股东决定许多重大事项,但公司法不能只鼓励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公司法更期待股东们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讲商业道德、守诚实信用,通过更多的强制性规则或者倡导性规则去维护债权人等诸多利益群体的利益。去履行社会责任在本书中。我们重点以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来考察公司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衡平的细微变动。1993 年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法定资本制,当然也是对债权人最为有利的资本制度。在 2005 年公司法第一次大修时,公司资本制度的缓和化无疑是最大亮点之一:股东获得了出资灵活性的制度安排,矫正了对债权人利益过度保护的倾向。当2013 年配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公司法推出全面认缴制时,虽然将股东享受的出资优惠最大化,但没有回应如何防止股东滥用优惠政策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实践中也大量发生债权人向空壳公司或者向股东追偿其出资范围内责任时的步履维艰和司法成本巨高的尴尬境地,此刻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天平发生了向股东一方倾斜的变动,作为对公司实践的积极回应,本次公司法的修改,通过引入加速到期限制认缴期限、失权制度以及明确瑕疵股权转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配置等举措,来强化公司的资本充实,恢复公司基本的资本信用还通过引入无面额股规则、推行授权资本制、完善类别股制度等。让公司股东享有更大的自治空间,提高其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当然。本书的内容并没有局限在狭义的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讨论,它从公司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结合,提出中国公司法应有之样态;它从全球 ESG 运动兴起来看中国公司法强调企业家精神的弘扬与社会责任的担当,以及有利于职工利益维护的制度建设;它从股东平等的帝王条款出发,紧抓中国公司治理最具本土特色的重心在于强化控制股东与实控人的控制;它同时不忘债权人保护的利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完善。也就是说,中国公司法只有能够实现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多重利益群体的利益平衡,才能称得上是现代化的公司法,也才能凸显公司法的团体法之美。
本书最终得以出版,首先要感谢我的学生们,我对公司法学的很多体悟来自与他们多次的深入讨论。此外,我还要感谢清华大学对本书出版提供的自主科研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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