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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问题引导:聚焦理论及实务难题,总结归纳,突出重点典型案例: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全国典型、疑难案例,以案释法法理阐释:结合法理及审判实践深入阐述民法理论,博采众长,以便全面、正确适用民法典案例精析:回归案例提炼裁判观点,为司法实践提供经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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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民法典判解研究与适用丛书》的人格权分册,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主线,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以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的40个典型案例为依托,首先总结提炼相关问题,其次围绕问题进行理论阐述,厘清法律关系、解决疑难问题,最后结合民法理论对案例进行评析,为审判实践和现实生活服务。
《民法典判解研究与适用丛书》以民法典为主线,以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等单个编章为载体,分为8个分册。丛书采用判解研究方法,博百家理论之精华,集司法实践之经验,以案释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抽象的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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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何志,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河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30余年,先后发表文章150余篇,获奖30余篇,其中,《顾此不能失彼:裁判与民意的博弈与衡平》荣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致力于民商法学理论和实务的研究与传播,先后出版了《民法典判解研究与适用丛书》(一套8本)、《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6 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婚姻案件审理要点精释》等30余部法学专著,担任《民商事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丛书》(一套8本)、《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一套13本、再版7本)的总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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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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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001
第一节 人格权概说 / 003
一、问题的提出 / 003
案例1:“迁怒”他人致己损害,其健康权能否保护 / 003
案例2:“性骚扰”致人损害,精神和物质能否“双赔偿” / 004
二、人格权的法律意义 / 005
三、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 006
四、人身权的分类 / 007
五、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 009
六、对案例1、案例2的简要评析 / 012
第二节?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 013
一、问题的提出 / 013
案例3:用人单位在其用工未治愈时“甩锅”,是否侵害具体人格权 / 013
案例4:推销电话骚扰客户,生活安宁可否保护 / 014
二、具体人格权 / 015
三、一般人格权 / 017
四、对案例3、案例4的简要评析 / 021
第三节?人格权保护原则 / 022
一、问题的提出 / 022
案例5:死者子女是否能请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 022
案例6:未经许可能否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 023
二、民事主体人格权不受侵害原则 / 025
三、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原则 / 027
四、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原则 / 029
五、人格权行为禁令 / 032
六、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进行利益衡量 / 033
七、对案例5、案例6的简要评析 / 036
第四节?人格权请求权 / 038
一、问题的提出 / 038
案例7:病人就医期间跳楼自杀,医院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 038
案例8:信用卡被冒用而产生不良记录,可否诉请银行侵害人格权 / 039
案例9:因骂人“破鞋”而承担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 / 040
二、人格权请求权的法律意义 / 041
三、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 043
四、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 047
五、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 / 049
六、对案例7、案例8、案例9的简要评析 / 050
第五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 / 053
一、问题的提出 / 053
案例10:婚礼遭遇停电,酒店应否赔偿精神损害 / 053
案例11:乘客因客运合同受伤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054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义 / 055
三、违约责任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 057
四、对案例10、案例11的简要评析 / 058
第六节?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 060
一、问题的提出 / 060
案例12:
同胞兄长在未征求死者配偶、子女同意的情形下能否确定
安葬 / 061
案例13:非近亲属不得“认坟为祖” / 063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 / 063
三、侵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请求权主体 / 065
四、其他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 066
五、对案例12、案例13的简要评析 / 067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069
第一节?生命权 / 071
一、问题的提出 / 071
案例14: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 / 071
案例15:因喝酒“命丧黄泉”,同饮人是否担责 / 072
二、生命权的法律意义 / 073
三、生命权的内容 / 074
四、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 / 075
五、法定救助义务 / 077
六、对案例14、案例15的简要评析 / 079
第二节?身体权 / 081
一、问题的提出 / 081
案例16:滑梯上相撞致牙齿损害,身体权如何保护 / 081
案例17:超市非法搜身是否构成侵害人格权 / 082
二、身体权的法律意义 / 083
三、身体权的内容 / 085
四、身体权、生命权与健康权的联系与区别 / 086
五、人体捐献 / 087
六、禁止人体买卖 / 089
七、人体临床试验与医学科研活动 / 090
八、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以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 094
九、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 / 095
十、对案例16、案例17的简要评析 / 096
第三节?健康权 / 098
一、问题的提出 / 098
案例18:地铁安检强行“闯卡”,健康受损责任谁担 / 099
案例19:顾客因地面光滑摔倒,健康权如何保护 / 099
二、健康权的法律意义 / 100
三、健康权的具体内容 / 102
四、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 103
五、对案例18、案例19的简要评析 / 104
第四节?性骚扰 / 106
一、问题的提出 / 106
案例20:“我们订双床房不”能否认定性骚扰 / 107
案例21:经理对性骚扰“火上浇油”,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108
二、性骚扰的界定 / 108
三、性骚扰的本质——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 110
四、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 111
五、性骚扰的主要类型 / 113
六、单位负有预防和防止性骚扰的义务 / 115
七、性骚扰的侵权责任 / 115
八、对案例20、案例21的简要评析 / 116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 119
第一节?姓名权 / 121
一、问题的提出 / 121
案例22:广告宣传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是否侵害姓名权 / 121
案例23:离婚后能否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 123
案例24:盗用他人姓名及高考成绩入学,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 124
案例25:子女姓氏能否选取父母之外的姓氏 / 125
二、姓名权的法律意义 / 127
三、姓名权的内容 / 129
四、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 131
五、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 133
六、对案例22、案例23、案例24、案例25的简要评析 / 135
第二节?名称权 / 139
一、问题的提出 / 139
案例26: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还是名誉权 / 140
案例27: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侵权 / 140
二、名称权的法律意义 / 143
三、名称权的内容 / 145
四、侵害名称权的民事责任 / 147
五、对案例26、案例27的简要评析 / 150
第四章 肖像权 / 153
第一节?肖像权概说 / 155
一、问题的提出 / 155
案例28: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 / 155
案例29:具备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是否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 156
二、肖像权的法律意义 / 157
三、肖像权的具体内容 / 160
四、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 161
五、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 / 166
六、对案例28、案例29的简要评析 / 167
第二节?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 168
一、问题的提出 / 168
案例30:肖像使用条款存在争议时如何解释 / 169
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 / 172
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 / 177
四、对案例30的简要评析 / 179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 181
第一节?名誉权概说 / 183
一、问题的提出 / 183
案例31:“雷锋会员”“雷锋社群”是否侵害雷锋的人格利益 / 183
案例32:擅自发布不实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 184
二、名誉权的法律意义 / 185
三、名誉权的法律特征 / 187
四、名誉权的具体内容 / 189
五、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 191
六、对案例31、案例32的简要评析 / 195
第二节?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 197
一、问题的提出 / 197
案例33: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能否构成名誉侵权 / 197
案例34:新闻报道未打“马赛克”,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 198
案例35:
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能否认定侵害
名誉权 / 200
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与保护名誉权的关系 / 201
三、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主体合理核实义务 / 202
四、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 206
五、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 209
六、信用评价 / 211
七、对案例33、案例34、案例35的简要评析 / 212
第三节?荣誉权 / 215
一、问题的提出 / 215
案例36:
在网络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是否构成侵害英雄烈士
名誉、荣誉权 / 215
二、荣誉和荣誉权的法律意义 / 216
三、荣誉权的具体内容 / 217
四、侵害荣誉权的侵权形态认定 / 218
五、对案例36的简要评析 / 219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221
第一节?隐私权 / 223
一、问题的提出 / 223
案例37:近邻“我行我素”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害邻里生活安宁 / 223
案例38:夫妻卧室看黄碟,民警闯入侵害隐私权 / 224
二、隐私与隐私权 / 225
三、隐私权的法律意义 / 227
四、隐私的具体内容 / 228
五、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 230
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认定 / 231
七、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 233
八、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 234
九、对案例37、案例38的简要评析 / 235
第二节?个人信息保护 / 237
一、问题的提出 / 237
案例3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谁来维权 / 237
案例40:
向无辜他人电话催收借款,侵害的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权益 / 238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义 / 239
三、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 242
四、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 / 243
五、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 245
六、信息主体查阅复制和更正删除权 / 246
七、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义务 / 247
八、对案例39、案例40的简要评析 / 249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251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 285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93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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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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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否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存在较大争议。立法机构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明确的裁判依据,实现民法典的体系化,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保护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人格权编分为六章,共计51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判解研究与适用》,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融百家之长,以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为依托,采用判解研究的方法(从案例入手—提出问题—理论阐释—简要评析),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抽象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论,以案说法,以法释案,力求研究实务问题而不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探讨理论问题而不脱离司法的具体实践,从而做到人格权判解研究与适用紧密结合,力争做到为审判实践和现实生活服务。
《民法典·人格权判解研究与适用》作为笔者《民法典判解研究与适用丛书》中的一部,该丛书总序承蒙由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老师作序,笔者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拙著的出版发行,得到了中国法制出版社周琼妮女士的大力支持与辛勤付出,笔者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概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是我国保护人格权法律制度不断发展演进的结果。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是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面列举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五是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六是明确了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节 人格权概说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一系列具体人格权益,并兜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列举 兜底”的条文表述方式体现了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
在研究人格权概说之前,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1:“迁怒”他人致己损害,其健康权能否保护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其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性骚扰”致人损害,精神和物质能否“双赔偿”
王某与傅某系同事关系。傅某为追求王某,不断拨打王某电话,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短信,内容低俗、语言污秽。王某不堪其扰,将此事告知单位。在单位要求下,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过电话、短信继续骚扰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骚扰、恐吓为由报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确认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的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傅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傅某频繁骚扰,王某被医院确诊患有抑郁发作,伴精神病性症状。王某认为,傅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傅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和医疗费等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28300元。
生效裁判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傅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王某频繁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并对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身体伤害,其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傅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上述案例,均涉及人格权方面的问题。试问:如何理解人格权的法律意义与法律特征?人身权如何分类?《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如何?
二、人格权的法律意义
人格,从法律层面上有两种含义:一是,人格是一种抽象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权利取得的资格。或者说,人格就是作为民事主体必*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从人格权客体角度来看,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比较法上,各国民法均承认健康、自由、尊严等人格利益。因此说,人格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或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格属性、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利。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人身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把人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以及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充分的规范基础。其实,人格与人格权有着严格的区分:人格是指主体资格,一般是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对应;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解决的是民事主体资格,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了人格权,明确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严格区分了人格与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人格自由与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保护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而不是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和利益。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人格权的积极权能,主要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具体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进行自主决定和利用的权能。人格权的消极权能,主要是指人格权主体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对自己的人格权进行非法干预或侵害的权利。
三、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等有着显著的区别,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取得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人格权因其依法成立而取得,因其依法终止而消灭。因此,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存亡是密不可分的。
2.人格权是特定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人格权的存在与享有人格权的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无论民事主体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人格权的存在,人格权都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受到了侵害,都会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人格权非依法律的特殊规定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放弃。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协议断绝父子关系”,儿子以没有父子关系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该协议是违法的,亲情关系岂能一纸协议了之?儿子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岂能放弃?
同时,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将人格权让与他人,尤其是自然人。当然,人格权的某些特定内容是可以转让的,如肖像权本身不能转让,但可以将肖像使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他人使用。
3.人格权是非物权性权利,不以直接的物权关系为其内容。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一般将物权称为财产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为人格权,是以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所体现的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而非物权利益。
当然,人格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并不是说人格权中就不包含任何的财产利益。如肖像权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具有财产利益是肖像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财产利益来源于肖像的视觉艺术品的美学价值,而这种美学价值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恰恰可以转化为财产上的利益。但这种财产利益不是直接的,而是肖像权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利益。
4.人格权具有可支配性,是一种绝对权。人格权是人身权利主体享有直接支配人身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同时,人格权实现并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而只需要他人不对其行使进行干涉和侵害。因此,人格权的支配性和绝对性具有一致性。
四、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是由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系列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的。依据权利赖以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及客体的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即称为人格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即称为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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