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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政法大学 王人博教授 北京大学 张翔教授 作序推荐
英国宪法的通识读本
它脱胎于讲稿,呈现了课堂风貌,又不失严肃的学术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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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英国宪法的通识读本。它脱胎于讲稿,呈现了课堂风貌,却不失严肃的学术探讨。全书有绪论、原则、权力、问责和权利五篇,细分14章,相对独立。但有一条主线,试图提出并回答宪法的基本问题。
本书吸收了英国宪法学的最新成果。但它是讲给中国学生的,有自身的关切和问题意识。尽量在一个较小的体量内,讲清楚“我们”认识英国宪法的基本问题,给大家一份简明的英国宪法“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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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何永红,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英国剑桥大学做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宪法学和公法史研究,并以英国宪法研究为专长。译有戴雪的经典名著《英国宪法研究导论》(即《英宪精义》),以及戴雪传记《法治: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学家戴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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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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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一.西洋宪制的“来世”(王人博) 1
序二.驱散不成文宪法的迷雾(张翔) 1
前.言 1
绪.篇
第一章.“英国宪法”:一种不成文的规范性宪法 3一、为什么说“英国没有宪法”? 3二、现代规范宪法的模型 9三、“不成文宪法”也是“宪法” 16四、本章小结 23
第二章.“英国宪法”:渊源及其法典化可能 25一、英国法的渊源 26
二、问的是什么:“宪法”或“宪法法”的渊源? 29三、宪法渊源:四种 36四、宪法编纂的三种可能 48五、本章小结 51
第一篇.原则
第三章.议会主权:如何保证不被滥用? 57一、议会主权是什么? 58二、宪法意义:立法即立宪 62三、议会主权的争议问题 65四、案例:2005 年杰克逊案 71五、法院认可,议会克制 75六、本章小结 77
第四章.法治:古典普通法向现代的演进 78一、法治要解决什么问题? 79二、谁来施行法治:戴雪的阐释及其争议 87三、上升为宪法层面的准则 93四、本章小结 101
第五章.分权:孟德斯鸠错在哪? 103一、孟德斯鸠论“英国宪法” 104二、为什么错了? 111三、英式分权:一种逐渐生成的模式 118
四、本章小结 127
第二篇.权力
第六章.君主:个人剩余特权如何规范? 131一、君主还重要吗? 132二、Crown :英国公法上的核心概念 140三、君主的个人特权 152四、本章小结 159
第七章.政府:从“政治宪法”的视角看 160一、为什么说“政府不为法律所知”? 161二、政府权力的类型 171三、“政治宪法”的核心主张 178四、本章小结 180
第八章.议会:控制和监督政府如何可能? 181一、“王在议会”的诞生 182二、议会的职能:控制和监督政府 190三、谁在控制和监督? 199四、本章小结 206
第九章.法院:权力最终来自谁? 207一、对比:汉密尔顿论司法 207二、封建制与司法权的发源 212三、两个经典案件 226四、是否有权裁定大臣藐视法庭? 231五、本章小结 236
第十章.米勒案:启动脱欧程序,谁说了算? 237一、脱欧程序关乎什么? 237二、法官如何裁判? 246三、议会有哪些选择? 256四、本章小结 257
第三篇.问责
第十一章.司法审查:法律问责的能与不能 261一、红绿灯的隐喻 262二、司法审查是什么,不是什么? 270三、凭什么审查行政决策? 276四、司法审查的范围与限度 281五、本章小结 286
第十二章.大臣责任:政治问责的主要方式 287一、普通法的失败? 288二、议会的胜利及问责制的确立 296三、政治问责的运行 302四、本章小结 309
第四篇.权利
第十三章.《1998年人权法》:半部成文宪法? 313一、为什么需要人权法? 313二、人权法规定了什么? 320三、人权法带来了何种影响? 324四、本章小结 333
第十四章.“贝尔马什监狱案”:弱宪法审查制度如何运行? 334一、“贝尔马什监狱案”背景 335二、上院的判决 340三、后续发展与宪法理论 345四、本章小结 350
附录1.概念解释比较 351第一章不成文宪法 351第二章渊源 353第三章议会主权 354第四章法治 355第五章分权 356第六章君主 356第七章政府 357第八章议会 358第九章法院 359
第十章米勒案 360
第十一章 司法审查 361
第十二章 大臣责任 362
第十三章 人权法 362
第十四章 贝尔马什监狱案 363
附录2.拓展阅读文献 365
(一)通史方面 365
(二)经典著作 366
(三)公法教科书 367
(四)研究著作 368
(五)与各章内容密切相关的文献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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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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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西洋宪制的“来世”
当现代中国宪法学者把宪法表达为根本大法时,他们同时会深深地感到这个定义不适用于英国宪法,或者会认为英国宪法其实不太适合被称为“宪法”。所以就有了各种关于宪法概念或“不成文宪法”的争议。实际上,宪法的定义与英国的“宪法现象”之间的这种不太合适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与他们对汉语“宪法”和西语constitution 的双重误解有关。
无论是汉语“宪法”,还是早期constitution ,其意思都不主要指向类似于法律的规则,更不是指向某个单一的法律文本;它们虽然有时也表达为规则,但主要表达的还是组织结构的意思,也就是国家的“构造”或者政制。但是,当宪法同时也用来指美国1787 年制定的那个constitution 时,尤其是指作为实实在在的法律的constitution 时,混乱就发生了。于是,学者们开始争论,用“宪法”来翻译英国的constitution ,究竟是否正确?这种争论虽然有助于加深对宪法的理解,但在下述意义上注定是没有结果的:从语言学上讲,汉语“宪法”一词有其能指和所指两个面向。其能指是固定的,而所指却是任意的;也就是说,是否可以用“宪法”来对译英国的constitution ,取决于译者对中文“宪法”的理解。在理解英国宪法的过程中,“宪法”与constitution 之间并不是等值关系,而是再生关系。
不独“宪法”如此,深刻影响中国政治制度以及文化的几个关键概念,诸如人民、民主、民权、共和、国体等皆如此。推而广之,《英国宪法讲义》中所阐述的宪法性法律、王在议会、法治、大法官、君主、政治宪法、法律宪法、君主特权、问责、集体责任、不一致宣告、弱宪法审查等,莫不如此。一旦某个西语概念被翻译成中文,它就产生了中文语境下独特的问题。比如,英国人在面对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和the Lord Chancellor 这些表达时,肯定不会对作者在《英国宪法讲义》中所讨论的那些问题感兴趣。同样,英国人也不一定认为,用迪特·格林的“经验宪法—规范宪法”二分法来理解“英国宪法”有什么重要性,或者区分“司法审查”或“宪法审查”概念有什么启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把围绕上述概念所形成的这本《英国宪法讲义》看成是对英国constitution 的一种等值性的重述,或者是不够准确或有欠完整的重述;而应该看成是对英国constitution 的一种汉语“再造”。
从根本上讲,当我们用汉语来表达各种关于英国宪法的命题时,必然潜含了对“中国性”的理解。这种理解必然经历一个“化”的过程,无论把这个过程称为“内化”,还是“本土化”或“中国化”,总之,这个“化”的结果现在就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英国宪法讲义》中尽力避免使用英文词,坚持用最平实最明白的汉语来表达,并无时常所见的那种“食洋不化”。这正是作者所说的“以我们自己的眼光,系统地讲述英国宪法,界定一些重要概念,回答一些基本问题,引导学生进入英国宪法”的初衷和深意所在。
翻译本身是中国化或本土化的过程。但并不是说,只有那种标明为译著的作品才叫译作。用汉语讲述一种西洋的制度,未尝不是一种翻译。本雅明说,“译作是原作的来世”。《英国宪法讲义》在隐喻的意义上,正是英国constitution 中的各种概念被中国“化”的结果,这些被“化”过的东西无形中也成了西洋宪制的“来世”。
是为序。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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