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传播的跃迁:人工智能如何革新人类的交流
》
售價:NT$
505.0
《
纯粹·古代中国的历史与制度
》
售價:NT$
286.0
《
生活来来往往 别等来日方长 新版(伍佰:“讲好了这一辈子,再度重相逢。”别等,别遗憾!珍惜当下才是最好的解药)
》
售價:NT$
265.0
《
一个英国军事顾问眼中的二战
》
售價:NT$
1265.0
《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枬译本)(经济学名著译丛)
》
售價:NT$
306.0
《
瘦肝
》
售價:NT$
454.0
《
股票大作手回忆录
》
售價:NT$
254.0
《
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
》
售價:NT$
704.0
|
內容簡介: |
本教材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编写、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报税工作的流程及操作方法,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具体包括十三个学习项目,即增值税纳税实务,消费税纳税实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房产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印花税纳税实务,车船税纳税实务,契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认证。
|
關於作者: |
王玉娟,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是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的首批“双师”型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独立完成论文4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有2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有6篇论文在CSSCI扩展版发表。出版教材多部。田春红,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是全国特级税务师、全国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全国会计高端人才注册会计师。杜俊涛,天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
內容試閱:
|
1 税收与税法
1.1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1.1.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1.1.2 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1.2 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1.3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根据税法规范而发生的具体的征收和管理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货物或劳务收入。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