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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当今,我国音乐艺术院校所教授的中国音乐史课程有几个不同的层次。一、全国11所独立建制的音乐学院中音乐学系所教授的中国音乐史课程,其主要是培养音乐学人才,被视为专业必修课之一,要求教师在讲述音乐史时,必须阐述这些史实的史料依据与出处,让学生了解与思考其深层的理论问题。二、为独立建制音乐学院里除音乐学系之外的其他系的学生,以及艺术院校、师范院校音乐教育专业学生教授专业基础课的中国音乐史课程。在教授该层次课程时,只需知识性地告知学生发生了哪些历史事件就可以,无须追根求源地讲授。三、目前在一些文科、理工科院校也有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作为选修课教授的中国音乐史课程,这类课程更多地以文化为载体,阐述中国音乐文化史,中国音乐史中非常难理解的诸如乐律学等问题,则完全可以略去不提。
《中国音乐通史》的写作原则即教材性写作。主要是为全国音乐院校音乐学系专业课中的中国音乐史教学而写,同时兼顾全国音乐艺术院校与其他高等院校中国音乐史公共课基础课程教学。所以,在本教材的写作过程中,考虑到目前各院校具体教学时数(一学年或一年半)的要求,本着提纲挈领的态度,对一些有争议的史实与文献依据、一些较难理解的问题(如乐律学中的各种律制和乐调理论等)做了必要的省略。我想,这些问题可以交由教师在授课时根据不同教学的需要而做自行的阐发,应该给教师授课以极大的自由空间,以便做到授课的生动活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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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田可文,武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长江传统音乐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曾担任武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系主任、音乐研究所所长、《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副主编、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西方音乐学会理事。现兼任安徽大学艺术学院讲席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音乐史学会理事、湖北音乐家协会理论委员会副主任、高等学校艺术学科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授课专家及高等教育出版社艺术教育终身特聘专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
研究方向:音乐史学。已出版《音乐历史观与研究模式的求证》《中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西方音乐史简明教程》《亨德尔》等专著22部,发表论文数十篇,发表音乐评论与杂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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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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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远古及夏商的音乐
第一节 历史概要
第二节 音乐的起源诸说
第三节 原始时代的乐舞
第四节 夏商时期的代表性乐舞
第五节 远古与夏商的代表性乐器
第二章 周代的礼与乐
第一节 历史概要
第二节 周代的礼与宫廷乐制
第三节 初步繁荣的周代宫廷音乐
第四节 周代宫廷的音乐教育
第五节 周代民间音乐的繁荣
第六节 繁盛的音乐生活
第七节 众多乐器及其分类
第八节 初步形成的乐律观念
第九节 “百家争鸣”的音乐思想
第三章 秦汉、三国的音乐
第一节 历史概要
第二节 宫廷音乐机构的建立
第三节 多样化的音乐形式
第四节 文人与琴乐
第五节 乐器及乐律
第六节 嵇康的音乐思想
第四章 两晋、南北朝的音乐
第一节 历史概要
第二节 宫廷音乐的新发展
第三节 佛教音乐与乐舞
第四节 广泛传人的西域音乐
第五节 乐器与器乐的进步
第六节 乐律学研究的延伸
第五章 隋唐、五代的音乐
第一节 历史概要
第二节 众多的宫廷音乐机构
第三节 多样化的宫廷音乐形式
第四节 文人音乐与敦煌乐谱
第五节 说唱音乐中的“变文”
第六节 音乐理论与音乐思想
第六章 宋金元的音乐
第一节 历史概要
第二节 市民音乐的勃兴
第三节 成熟期的说唱音乐
第四节 戏曲的确立与发展
第五节 乐器进步与器乐的发展
第六节 昌盛的文人音乐
第七节 宫廷音乐的变迁
第八节 渤海、契丹、女真等族的音乐
第九节 乐律与音乐论著
……
第七章 明清的音乐
第八章 中华民国的音乐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音乐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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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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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的中国音乐史研究,应该是始于20世纪初。20世纪20-30年代以叶伯和、朱谦之、许之衡、缪天瑞、王光祈等为代表的研究者就出版了他们的中国音乐史著作;40-60年代以杨荫浏、李纯一、廖辅叔、沈知白为代表的学者们,也撰写出版了具有新时代、新视野、新观念的中国音乐史著作;80年代后,关于中国音乐史的著作可谓种类繁多,使我国的音乐史研究与相关阅读物呈现出百花争艳的局面。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已出版的中国音乐史著作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研究性著作,如:杨荫浏先生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稿》、李纯一先生的《先秦音乐史》等,他们使用大量严谨的史料,来阐述中国音乐史发展的一系列深刻的理论问题,勾勒出了音乐在中国历史中的发展脉络;二、文学性很强的音乐史读物,如:田青先生的《中国古代音乐史话》,其以优美的文学性语言来表述中国音乐与中国历史、文化之间的关系,以满足中国音乐史爱好者或是一些对中国音乐史产生强烈兴趣的其他专业的学者们的阅读需求;三、简明而有条理的教材,为当今中国音乐艺术院校的教学服务,如:夏野先生的《中国古代音乐史简编》等。在以上三类中国音乐史著作中,当今出版最多的是第三类教材性书籍,它们为适应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教学需求,而被各地高校教师所撰写,因此,它们在青年学子中的影响最大。
当今,我国音乐艺术院校所教授的中国音乐史课程有几个不同的层次。一、全国11所独立建制的音乐学院中音乐学系所教授的中国音乐史课程,其主要是培养音乐学人才,被视为专业必修课之一,要求教师在讲述音乐史时,必须阐述这些史实的史料依据与出处,让学生了解与思考其深层的理论问题。二、为独立建制音乐学院里除音乐学系之外的其他系的学生,以及艺术院校、师范院校音乐教育专业学生教授专业基础课的中国音乐史课程。在教授该层次课程时,只需知识性地告知学生发生了哪些历史事件就可以,无须追根求源地讲授。三、目前在一些文科、理工科院校也有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作为选修课教授的中国音乐史课程,这类课程更多地以文化为载体,阐述中国音乐文化史,中国音乐史中非常难理解的诸如乐律学等问题,则完全可以略去不提。
本书的写作原则即教材性写作。主要是为全国音乐院校音乐学系专业课中的中国音乐史教学而写,同时兼顾全国音乐艺术院校与其他高等院校中国音乐史公共课基础课程教学。所以,在本教材的写作过程中,考虑到目前各院校具体教学时数(一学年或一年半)的要求,本着提纲挈领的态度,对一些有争议的史实与文献依据、一些较难理解的问题(如乐律学中的各种律制和乐调理论等)做了必要的省略。我想,这些问题可以交由教师在授课时根据不同教学的需要而做自行的阐发,应该给教师授课以极大的自由空间,以便做到授课的生动活泼。
依照本人多年在音乐学院教授此课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教师经常会因各种情况的变化(如临时的学校活动与节假日),而无法按部就班地完成规定的课时与课程内容,故而,本书没按“课时的要求”去做章节设计。况且,中国音乐史内容极其丰富,不同的教师对其内容有不同的偏好,在讲述上也有详略侧重的不同,所以,就采用了现在的章节设计。
我始终认为:中国音乐史应该包括中华民族56个民族的音乐文化与历史。所以,在撰写本书时,我总想贯彻这种理念,但是,由于少数民族音乐史料的匮乏,目前我完全无法实现这一愿望。我期盼在我国不同地区的中国音乐史教师,在教授本课程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补上本地区、本民族的音乐历史的内容。幸而近十年来,各地音乐史学家都在努力地研究地域音乐史,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写出较为完善的、阐述中国各地区各民族音乐的《中国音乐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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