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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亚洲(亚太)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

書城自編碼: 392314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國際經濟
作者: 亚洲商法研究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342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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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亚洲(亚太)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是“亚洲企业重组原则联合项目”第一阶段的里程碑成果。该项目由亚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ute)和国际破产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联合策划并组织推进,对亚太地区16个司法管辖区的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全面进行“测绘”和“制图”,覆盖东盟十国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近1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参与本书研究汇编工作,为亚太地区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的理论研究、制度发展和实践指引奠定了重要基础,是研究亚太地区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的珍贵资料和依据。
關於作者:
亚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ABLI)成立于2016年1月,是设立于新加坡的中立、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其研究项目以“亚洲中心”(Asian-centric)为关注点,坚持多元化、实践导向和项目推进战略,旨在促进亚洲商法的融合和整合。该研究所的工作目标在于,消除亚洲法律体系之间阻碍贸易自由的非必要分歧和阻碍,其董事会由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Sundaresh Menon)主持,亚太各法域的法官、学者、律师等专家参与其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多位国际商法专家法官在亚洲商法研究所担任理事。
  本书译者来自深圳破产法庭的破产改革团队,目前主要任职于深圳两级法院。
  孟天一,国家法官学院、香港城市大学联合培养法学硕士(“Distinction”荣誉学位),获国际破产协会(INSOL International)国际破产法基础证书,从事破产改革和实践研究工作多年,现任职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怡扬,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深圳法院译然社副秘书长,现任职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李文琳,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现任职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梁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深圳市坪山岖人民法院。
  徐彦婷,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行为经济学硕士,原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现就读于哈佛大学。
目錄
澳大利亚制度报告
一、澳大利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简介
(二)澳大利亚公司的特征和监管规则
(三)澳大利亚的财产担保规则
(四)董事义务
(五)适用于企业债务人的正式破产程序
(六)可供选择的重组机制
(七)职工
(八)企业集团
(九)对破产程序及破产执业者的监管
(十)上市公司相关问题
二、自愿管理程序
(一)概述
(二)自愿管理人的指定
(三)法定的延期偿付及中止
(四)自愿管理人的职权
(五)自愿管理人的义务
(六)公司安排契约的提出
(七)债权人的监督
(八)自愿管理程序、公司安排契约中的债权顺位
(九)公司安排契约的终止
(十)自愿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债务偿还安排
(一)简介
(二)债权人安排计划
(三)债务偿还安排程序的文件信息
(四)债权人监督
(五)债务偿还安排中的债权顺位
(六)安排计划的执行
四、澳大利亚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
(一)简介
(二)采纳《示范法》
(三)《公司法》第581条
(四)第61CL条——对外国注册公司的辅助清算
(五)法院间合作
(六)议定书的使用
附:澳大利亚小型企业专用破产制度
(2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小型企业重组程序
二、程序适用条件
三、小企业重组人
四、可撤销交易、董事义务与“安全港”保护
五、小型企业重组程序的特殊保护
六、重组计划
七、小型企业重组程序的终结
八、过渡安排和关键支持性措施
文莱制度报告
一、概述
二、企业拯救:庭内与庭外
(一)庭外重组
(二)《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机制选择
(三)自愿安排程序
(四)司法管理
(五)自愿安排vs.司法管理
三、破产执业者
(一)司法管理人
(二)被任命人或监督人
四、重整融资
五、普通合同与特殊合同
(一)普通合同
(二)特殊合同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集团破产
(二)中小微企业
(三)跨境破产
(四)统计数据
柬埔寨制度报告
一、概述
二、拯救:庭外与庭内(治理与监督)
(一)庭外重组
(二)破产前程序
(三)正式破产程序概述
三、支持架构(法院及政府机构)
四、破产职务承担者
五、困境企业的董事、管理者
六、程序转换
七、重整融资
八、中止与延期偿付效力
九、普通合同与特殊合同
十、债权顺位、优先权和处理方法
十一、外国债权人待遇
十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监督
十三、雇佣、利益相关方和退休金问题
十四、撤销权、追回规则和安全港条款
十五、重整计划与营运出售
十六、企业集团破产
十七、中小企业破产
十八、国际与跨境破产法
十九、其他事项
中国制度报告
一、概述
(一)法律体系
(二)破产制度
(三)财产担保制度
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
(一)破产清算转重整、和解
(二)重整转破产清算
(三)和解转破产清算
三、破产程序通则
(一)申请人
(二)法院管辖
(三)破产管理人
(四)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五)自动中止
四、“无产可破”案件
五、困境企业董事、管理者的责任与义务
六、庭内重整与庭外重组
(一)庭外重组
(二)预重整
(三)重整程序
七、企业集团破产
八、上市公司重整
九、债权顺位和重整融资
十、和解
十一、境外债权人与跨境破产
(一)境外债权人的权利
(二)跨境破产问题
十二、统计数据及信息公开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报告
一、概述
(一)背景概览
(二)重组与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三)担保制度
(四)抵销
二、企业拯救:庭外与庭内(治理与监督)
(一)主要框架
(二)正式破产程序概览
三、支持架构(法院及政府机构)
(一)法院
(二)破产管理署署长
(三)临时清盘人
(四)清盘人
(五)审查委员会
(六)债权人
(七)处置当局
(八)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破产中的角色与定位
四、困境企业的董事
五、重整融资
(一)融资的直接成本
(二)资助诉讼
六、中止效力
七、合同
(一)衍生品合同
(二)知识产权合同
(三)租赁合同
(四)破产约定条款
(五)向债务人业务收购方转让或让与合同
(六)业务转让
八、债权人与债权
(一)清盘中的债权转让
(二)境外债权人的待遇
九、职工问题
十、撤销、追回规则和“安全港”规定
十一、企业集团破产
(一)企业集团倒闭与相关跨境问题
(二)企业集团倒闭的处置方法
十二、国际破产及跨境破产法
(一)清盘境外公司
(二)跨境破产程序的协助
(三)自动清盘
(四)议定书
印度制度报告
一、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机制框架
(一)第一支柱——公司法庭
(二)第二支柱——破产委员会
(三)第三支柱——破产管理人
(四)第四支柱——信息化公共服务
三、企业重整程序
(一)程序适用条件
(二)企业重整程序的启动
(三)中止和延期偿付效力
(四)公告
(五)债权申报与审查
(六)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
(七)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
(八)邀约重整意向和提出重整计划要求
(九)重整计划
四、困境企业的董事、高管义务
五、费用和融资
六、可撤销交易
(一)偏颇交易(preferential transactions)
(二)低价交易(undervalued transactions)
(三)欺诈交易(fraudulent transactions)
(四)敲诈性信贷交易(extortionate credit transactions)
七、中小微企业破产
八、《破产法》规则外的破产重整
九、跨境破产
十、企业集团破产
附:印度中小微企业“预先打包”式破产程序
一、资格、启动和受理
二、申请的受理及其影响
三、重整管理人
四、预重整程序流程
五、预重整程序的终止和转换
印度尼西亚制度报告
一、概述
(一)印度尼西亚破产法改革
(二)现行破产法概况
(三)财产担保和登记
二、庭外重组和法院监督型程序
(一)庭外重组
(二)法院监督型程序
(三)重整程序和宣告破产的效力
(四)债权申报和清偿顺序
(五)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三、商事法院和国家机构的职能
四、困境企业的管理者
(一)重整程序的管理人
(二)清算程序的管理人
(三)困境企业董事的义务
(四)“剩余权力”
五、重整转清算
六、职工问题
七、撤销权程序
八、重组方案
(一)庭外重组方案
(二)由法院批准的和解方案
九、程序费用
十、国际和跨境破产法
日本制度报告
一、概述
二、拯救:庭内与庭外
(一)庭外重组
(二)破产前程序
(三)正式破产程序概述
(四)支持架构(法院和政府机构)
(五)破产职务承担者
(六)困境企业的董事和高管
(七)程序转换
(八)重整融资
(九)中止和延期偿付效力
(十)普通合同和特殊合同
(十一)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权和处理方法
(十二)境外债权人待遇
(十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监督
(十四)职工、利益相关方以及退休金问题
(十五)撤销、追回规则和“安全港”规定
(十六)重整计划和营运出售
三、企业集团破产
四、中小企业
五、国际破产和跨境破产法
六、统计数据
老挝制度报告
一、概述
二、现有企业拯救机制
(一)庭外重组和“破产前”程序
(二)正式破产程序
三、现行机制中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改革
(一)和解程序
(二)重整与清算申请
马来西亚制度报告
一、企业破产法律概述
(一)企业
(二)企业组织
(三)担保
二、企业拯救:庭外与庭内(治理与监督)
(一)庭外重组
(二)破产前程序
(三)庭内破产程序
(四)法院参与
(五)破产执业者
(六)困境实体中的董事和管理者
(七)程序的转换
(八)重整融资
(九)中止效力
(十)普通合同与特别合同
(十一)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权和处理方法
(十二)境外债权人待遇
(十三)债权人对程序的监督
(十四)职工、利益相关方和退休金问题
(十五)撤销和追回规则
(十六)重整计划与营运出售
三、企业集团破产
四、其他事项
(一)中小企业
(二)国际和跨境破产法
缅甸制度报告
一、引言
二、拯救:庭外与庭内(治理与监督)
(一)庭外重组
(二)破产前程序
(三)正式破产程序概览
三、支持架构(法院及政府机构)
四、破产职务承担者
(一)概述
(二)《破产法》下的破产职务
五、困境企业的董事和高管
六、破产程序的转换
七、重整融资
八、中止效力
九、普通和特殊合同
十、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权和处理方法
十一、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监督
十二、撤销、追回规则和“安全港”规定
十三、重整计划和营运出售
十四、中小微企业
十五、其他事项
(一)外国债权人待遇
(二)企业集团破产
(三)国际和跨境破产
(四)其他
菲律宾制度报告
一、菲律宾法律制度概览
二、菲律宾破产法律制度
三、重整程序
(一)法院监督型重整程序
(二)重整程序中的上诉
(三)“预先协商”型重整(pre-negotiated rehabilitation)
(四)“庭外重整”(out-of-court or informal workout)
四、重整转清算
关联实体的财产合并
五、外国债权人与外国企业待遇
六、董事及高管的责任
七、合同处理
八、追回规则与“安全港”规定
九、外国破产程序
十、结论和建议
新加坡制度报告
一、概述
(一)历史发展
(二)近年发展
二、企业拯救机制
(一)影响重组机制选择的因素
(二)债务偿还安排、司法管理中的法院监督
(三)庭外重组
(四)破产前程序
(五)正式破产程序
(六)正式破产程序的特殊规定
(七)程序转换
(八)重整融资待遇
(九)资产出售
(十)第三方资助
(十一)终止合同的权利
三、破产程序的参与人和机构
(一)法院
(二)政府和监管机构
(三)破产职务承担者
(四)困境企业的董事和管理者
(五)债权人
四、撤销、追回规则和安全港规定
(一)低价交易
(二)偏颇清偿
(三)敲诈性信贷交易
(四)为已有价值设立浮动担保的行为
(五)欺诈债权人的交易
(六)对撤销权诉讼的资助
五、雇佣、利益相关方和退休金问题
(一)雇佣合同、集体性劳资协议的履行和终止
(二)重组程序对职工债权、退休金债权的处理
六、中小企业
七、国际和跨境破产法
八、统计
韩国制度报告
一、概述
二、破产制度简述
三、庭外重组
四、破产前程序
(一)《企促法》共同管理程序的启动
(二)金融协议会第一次会议与债权暂停行使
(三)表决通过共同管理计划并执行合作备忘录
(四)共同管理程序的终止
(五)其他相关规定
五、正式破产程序:《重整与破产法》第2章重整程序
(一)申请与启动
(二)开始裁定
(三)编制债权表
(四)债权类型
(五)提交债权证明
(六)债权审查程序
(七)确认债权的两条路径
(八)担保债权
(九)重整计划的提出与批准
(十)终止重整程序
(十一)信息获取
六、支持架构(法院和政府机构)
(一)法院
(二)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司法部
七、利益相关方
(一)破产职务承担者
(二)管理委员会
(三)首席重组官
(四)债权人委员会
八、程序转换
九、重整融资
十、中止与延期偿付
十一、普通合同与特殊合同
(一)概述
(二)特殊合同
十二、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权和处理方法
十三、职工、利益相关方和退休金问题
十四、撤销、追回规则和安全港规定
十五、重整计划和营运出售
十六、出售、兼并和收购
十七、企业集团破产
十八、小型企业债务人
十九、国际与跨境破产法
二十、统计数据
泰国制度报告
一、概述
二、拯救:庭外与庭内(治理与监督)
(一)庭外重组
(二)破产前程序
(三)正式破产程序概述
(四)支持架构(法院及政府机构)
(五)破产职务承担者
(六)困境企业的董事和管理者
(七)程序转换
(八)重整融资
(九)中止及延期偿付效力
(十)普通合同与特殊合同
(十一)优先权、清偿顺序和处理方法
(十二)外国债权人待遇
(十三)程序中的债权人监督
(十四)职工、利益相关方和退休金问题
(十五)撤销权、追回规则和安全港规定
(十六)重整计划与营运出售
三、企业集团破产
四、中小微企业破产
五、国际和跨境破产法
六、统计数据
越南制度报告
一、概述
(一)越南法律制度概述
(二)越南破产法概述
二、拯救:庭外和庭内(治理与监督)
(一)庭外重组
(二)破产前程序
(三)破产程序
(四)支持架构(法院及政府机构)
(五)破产职务承担者
(六)困境企业的董事、管理者
(七)程序转换
(八)重整融资
(九)中止和延期偿付效力
(十)普通合同和特殊合同
(十一)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权和处理方法
(十二)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监督
(十三)职工、利益相关方和退休金问题
(十四)撤销和追回规则
(十五)重整计划和营运出售
三、企业集团破产
四、国际破产和跨境破产
內容試閱
序言
  “破产”与“重组”这两个词的形象,通常与一种冗长复杂的处置程序相联系,这一程序涉及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等因素,还伴随社会和经济上的紊乱与损失。
  面对企业经营失败带来的紧迫难题,一种能作出有效应对、高效处置的制度极其重要,这一重要性超越程序需处理的问题本身,而与一国(实为“区域”)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具有长期相关性。目前已有不少国际组织致力于这一法律领域的发展,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UNCITRAL Working Group V)、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亚洲开发银行(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国际破产协会(INSOL International)、国际破产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等。在此仅作部分列举,但已足够说明这一领域得到的关注和重视。
  在“破产与重组”主题热度的背后,蕴藏着未言明的愿望,即面对各地制度差异化、碎片化的现状,即使不能彻底解决,也应尽力弥合,在理念和原则上推进融合与协调,进而寻求破解之道。一方面,在目前实践中,各地制度上的“碎片化”为“管辖权套利”(jurisdictional arbitrage)提供了空间,导致跨境破产与重组在时间和成本上本可避免的明显低效。这对任何有生命力的投资环境而言,都可谓一种“诅咒”。另一方面,从私人投资的视角也可理解,投资者会更倾向于在破产制度公开、透明、可预测,且地区间制度能整体协调的区域进行投资,确保其投资一旦陷入困境,总能以高效且公平的方式退出。此外,跨境贸易、跨国企业的扩增代表如今的商业现实,跨境重组和重整的发展前景也日益清晰。因此,综合以上现实因素,要在现有背景下更好救治企业的“经济病”,建立一系列由各法域所共享的跨境破产与重组原则极具重要性。
  对于亚洲地区而言,在破产与重组方面实现区域协调和制度和谐,更是具有特殊动力。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统计,亚洲要在经济发展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同时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贫困等问题,需在2030年之前,每年取得1.7万亿美元的投资。举例而言,仅在电力、水与卫生、交通、电信这4个关键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东南亚各国就需在2016年至2030年筹集27.6亿至31.5亿美元,或者约等于其国内生产总值5%~5.7%的资金。
  目前,在促进制度和谐的道路上,坚实的步伐已经迈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依托其第五工作组卓有成效的工作,出色地应对了国际破产制度碎片化的问题,从1997年出台第一部《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到2019年出台《企业集团破产示范法》,该组织以开创性的“示范法”形式作出了巨大贡献。本书委员会也采用了所有相关的示范法。另一个发展里程碑是成立了“破产司法交流联盟”(Judicial Insolvency Network,以下简称JIN联盟)。该联盟以促进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宗旨,意在将最佳实践引入跨境破产与重组实务之中,是体现了司法思维之领导力的优秀范例。JIN联盟成立后首个贡献即出台了《法院之间关于跨境破产事务交流合作指引》(以下简称《JIN指引》,JIN Guidelines),该文件为法院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指引原则,目前已被不少重要司法管辖区的法院采纳。
  但是,仍有大量工作有待推进。正因如此,2016年亚洲商法研究所(the 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的董事会决定,“破产与重组”是值得探究和认真追求的项目主题。经与亚洲乃至全球的破产界领军专家召开研讨会,并与国际破产研究所的领导团队详细研讨,亚洲商法研究所、国际破产研究所正式设立了“亚洲企业重组原则联合项目”(ABLI Ⅲ Asian Principles of Business Restructuring project,以下简称联合项目)。本次联合项目是亚洲商法研究所首次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事实上,能够与国际破产研究所这样富有声望且恪守原则的组织实现合作,也体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联合项目的推进计划经过了各参与方的仔细推敲。在最初的构想中,联合项目的最终目标是形成一系列同时覆盖庭内重整和庭外重组的共享原则,我们命名为“企业重组的亚洲原则”(the Asian Principles of Business Restructuring,以下简称亚洲重组原则)。“亚洲重组原则”旨在为亚太地区的法官、破产从业者、立法者、政策制定者提供有用参考,使各方了解管理和推进这类重组活动的共同方法。基于这一目标,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开始阶段对亚洲现有的庭内、庭外企业重组制度进行全面的“测绘”与“制图”。这一工作有助于全面观测目前各地的破产制度及其配套,了解各地制度背景,为整体评估“亚洲重组原则”可采用的实际方法和具体形式提供支持。为此,我们选定了16个司法管辖区,具体包括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全部10个成员国、澳大利亚、印度、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汇编出版这16个司法管辖区的制度报告,标志着联合项目第一阶段任务的圆满完成。各项制度报告均在同一份详细问卷(问题清单)的指引下编写。该份问卷是由联合项目咨询和工作委员会成员精心编制而成,细分为8个部分和200多项问题,广泛涵盖了管理人等主体的职权、中止效力、重整融资、优先权、清偿顺序、境外债权人待遇、国际或跨境破产与重组等问题。各司法管辖区的制度报告均由当地破产从业者(同时为破产法专家)撰写而成,经过富有国际声誉的破产法专家审阅。如果分开阅读各项制度报告,每项报告都深入探讨了该司法管辖区关于重组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规则;如果综合阅读各项制度报告,这一系列报告还提供了各地现行制度的横向比较和综合情况。事实上,本次汇编更是在历史上首次实现对东盟国家现有的重组与破产制度的全面介绍。
  如果没有众多贡献者在时间和精力上的自愿付出,编写本书的愿景不可能实现。据我们所知,近1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学术界、司法界和实务届人士实际参与了本次大型制度汇编工作。首先,我们应当对所有的报告作者致以感谢,感谢他们以匠心打磨了各司法管辖区的制度报告,分享了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我们也应当感谢联合项目咨询和工作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感谢他们为本项目的推进提供的全面指导,包括对文稿的细致审阅以及对问卷的精心设计。我们也希望能一并感谢亚洲商法研究所、国际破产研究所团队对这个重大项目进行的协调工作,感谢学术出版社(Academy Publishing)对各个章节所作的细致编辑。
  本书的出版,为联合项目下一阶段更具挑战性的任务奠定了基础,即对各项制度报告的核心内容加以提炼,制定完成“亚洲重组原则”。我们希望,“亚洲重组原则”一旦成功制定发布,能立即实现我们最初构想的目标:作为解决亚洲企业破产与重组问题的基石,为各方提供具有共识性的制度与规则基础。我们希望通过这一举措,实现相关区域破产与重组法律规则在理念和方法上的融合,以此促进贸易、吸引投资、鼓励创业,并最终助力亚洲民生的改善。
  最后,我们怀着沉痛的心情,将本书献给2018年8月逝世的高木新二郎博士(Dr. Shinjiro Takagi)。高木博士是本项目构思阶段国际破产研究所工作组的初始成员,自始至终都是本项目最坚定的支持者。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本书的质量达到了高木博士一直以来为其工作设定的高标准,未来“亚洲重组原则”的出台,也将有助于实现高木博士关于建立更美好世界的愿景。
  令人激动的征程就在前方,我们就本书的出版对亚洲商法研究所、国际破产研究所表示祝贺,同时,我们也对项目第二阶段的工作充满期待。
  欧颂律(James Allsop AO)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审判庭法官
  译者序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并以附件形式印发首批40条授权事项清单,提出在深圳“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文支持深圳“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这一探索目标日益体现出其重大意义。2022年1月,以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五国参加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目前已获十五国全部核准,标志着目前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区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仅在2023年第一季度,受惠于RCEP带来的红利,我国与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的贸易总值即达1.56万亿元,同比增长16.1%,占我国外贸比重的15.8%。随着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调整,亚太区域贸易与投资的高频互动、加速融合、高速增长已是不争的商业贸易现实,泛亚太地区重组与破产的实践需求已然箭在弦上,相关制度改革也亟须加速推进。
  与此同时,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也在积极追寻同一愿景。2020年,新加坡亚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和总部位于美国的国际破产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联合策划、整编并出版了《亚洲(亚太)公司重组与破产制度》(Corporate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in Asia),对东盟十国和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印度的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进行了全面测绘,为亚太地区企业重组与破产的理论研究、制度发展和实践指引奠定了重要基础。本书的出现,为中国相关改革与实践提供了“按图索骥”的宝贵工具,这也是译者努力将其引入中文领域的动因之一。
  一、《亚洲(亚太)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的产生背景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时任首席大法官欧颂律和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官加南·拉美斯在《亚洲(亚太)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的序言中介绍,本书是“亚洲企业重组原则联合项目”(ABLIⅢ Asian Principles of Business Restructuring Project)第一阶段的重要成果,该联合项目以建立一系列由亚州(亚太)共享的企业重组原则为愿景,超过百名破产领域的法官、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参与了本书编写过程。在编写方法上,本书采用了统一问卷式的组织方式,于2019年2月联合发布《亚洲企业重组问卷》(Asian Principles of Business Restructuring Questionnaire),内容涵盖破产法渊源、担保制度、企业类型、法院体系等制度背景、庭内与庭外程序、“破产职务承担者”(insolvency officeholders)、中止效力、重整融资(rescue financing)、职工保护、反破产欺诈等具体制度,企业集团破产、中小微企业破产、跨境破产等特殊规则,总计列举了超过200项具体问题。《亚太地区的专家基于该问卷框架,编写形成各自司法管辖区的制度报告,经国际破产法专家审查确定后,最终汇编形成《亚洲(亚太)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正如《国际破产评论》所指出的,本书是巨大耐心和精深技术的产物。
  二、《亚洲(亚太)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的重要意义
  可以说,《亚洲(亚太)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一书实现了多项“首创”,在英文领域,本书既是国际上首个集中研究东盟十国和亚太区域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的权威成果,也是对文莱、老挝、缅甸相关制度的首次介绍。在中文领域,本书也可成为研究我国许多重要贸易伙伴国家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的基础资料,助力实现对亚太区域相关制度全貌的整体掌握,为未来各项改革实践提供基准和依据。
  同时,本书兼具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引的价值。一方面,本书在体系化问卷的指引下写就,保持了相似体例,整体展现了亚太区域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区域特点,提供了横向比较的优质资源,每份报告均全面梳理法律规则,客观还原实践情况,对学者、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均具有较大参考价值。另一方面,本书以极其翔实的脚注为实务人士提供了清晰指引,据译者统计,全书共引注3759项,各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均引注至具体法条和案例,为参与跨境重组与破产业务的法官、律师、会计师、金融专业人士,以及“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企业家、银行家都提供了严谨、清晰、实用的专业工具。译者在中文版中也完整保留了英文版引注和双语版文件附录,方便读者进一步查询和使用。
  三、《亚洲(亚太)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的翻译工作
  本书的翻译工作收获与挑战并存,本书各项报告横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域,涵盖法律制度、司法体系、破产法、金融法、公司法等方方面面,涉及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地域特点,部分专业名词缺少统一、准确的中文对应。为做好翻译工作,译者团队采用了“穷尽检索、严格考证、谨慎创新”的翻译方法,首先穷尽检索相关中文书籍、期刊、司法文书、新闻报道等资料,收集整理各类译法和表述差异,反复进行多轮的事实核查、集中讨论和研究考证,最后在各类译法中进行审慎选择,在无对应译法时进行谨慎创新。希望以此方式提升翻译上的统一性、专业性和严谨性,准确还原本书的丰富内容。此外,为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译者团队还对重要规则进行了延伸核查,在颗粒度上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补充,希望能最大限度还原各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全貌和制度细节。
  本书的译者团队由5人组成,孟天一负责全书的组织翻译和修改统稿工作,同时主译序言、中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报告等部分,张怡扬主译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老挝报告部分,李文琳主译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菲律宾、缅甸报告部分,梁爽主译印度、柬埔寨报告部分,徐彦婷主译韩国、缅甸、文莱、泰国报告部分。本书的翻译工作历时一年,过程远比设想时艰辛,时间也远超计划,译者团队的学识、学力和经验有限,虽然已尽最大努力做好本书翻译工作,但难免存在错漏和不当之处,在此也请同仁们多反馈宝贵意见,帮助我们做好改进工作。
  四、致谢
  《亚洲(亚太)公司重组与破产制度》在国内正式出版,我们要向作出重要贡献的朋友们表示感谢。感谢亚洲商法研究所高级经理沈昊昱专业细致的沟通以及对译者团队耐心热忱的支持,沈昊昱经理还为国内读者及时更新了部分报告并增加了各国最新推出的中小微企业重组与破产制度介绍;感谢法律出版社蒋橙编辑严谨细致的工作以及在出版过程中给予的全面帮助;感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事们在翻译过程中的不吝赐教与无私分享;感谢家人们对我们的热情鼓励与全力支持。没有你们,就没有本书的成功出版。
  孟天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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