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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始终围绕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中的“理论”与“现实”、“规范”与“事实”、“融资”与“监管”这三对主要矛盾,并采用规范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别就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发生原因、监管实践、现实约束、法定权限与法律构造这五个层面的内容,以层层递进的逻辑推演方式逐步展开论证。观点与创新包括:地方政府“融资”与“监管”职能合一的悖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对象的“三圈层递进”理论;确立中央督察式省以下垂直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行政法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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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志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银行法学)青年人才人选者。
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法基础理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法律科学》 等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6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合著《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的商业实践与法律逻辑》等4部著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法治化构建研究”,先后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西部项目和中央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委托项目等10余项。获重庆市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论文类三等奖,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三等奖等奖项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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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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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认真对待金融监管的地方政府参与
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缘由探微
节 金融深化发展中的地方金融状况
一、正在走向深化发展的中国金融
(一)以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为核心的金融深化
(二)以金融要素市场化为核心的金融深化
二、金融深化发展中地方金融的兴起
(一)地方金融兴起的政府竞争场景
(二)地方金融兴起中地方政府的角色
三、在“变与不变”中认识地方金融
(一)地方金融的“变与不变”:“地方”与“金融”
(二)地方金融的“变与不变”:“形式”与“实质”
四、地方金融深化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一)地方金融本身的风险
(二)与地方金融交叉的风险
第二节 地方金融问题治理需要地方政府的参与
一、地方金融风险映出既有金融监管结构失衡
(一)既有金融监管能否统摄地方金融
(二)既有金融监管为何忽略地方金融
(三)既行金融监管能否预见地方金融
二、金融深化发展要求重塑既有金融监管结构
(一)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结构的逻辑关联
(二)金融深化发展中应如何调整金融监管结构
三、新型金融监管结构中地方政府的功能定位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应归地方政府享有
(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行使应以“监管”为重
第三节 地方政府能够参与金融监管的理论推导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行政管辖理论导出
(一)行政管辖:行政权配置的法律性质和关系
(二)金融监管权:一种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
(三)监管管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律性质和关系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监管管辖理论适用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权力结构理论导出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理论导出
第四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可能
一、中国改革的渐进式思维选择
二、改革中地方政府的“先行先试”
三、中央对地方政府“先行先试”的包容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改革的“先行先试”
第二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实践考察
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源流变化
一、金融集权(1949~1977年)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
(一)调整时期(1958~1965年)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参与
(二)纠错时期(1966~1977年)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参与
二、金融分权(1978~1993年)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
(一)地方对辖区人民银行、国有专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领导
(二)金融法律不完备情形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自我赋权
三、金融集权(1994~2003年)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
四、金融分权(2004年至今)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
五、金融发展变迁中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逻辑的转换
(一)恒定不变的逻辑:有效治理
(二)正在从一般性金融管理向真正意义金融监管转变
(三)正在从非正式间接参与向正式直接参与转变
(四)正在从事实性参与向规范性参与金融监管转变
第二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实况描述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定位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与权力的纵向配置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与权力的横向配置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管理体制
五、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运行效果
第三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赋予方式
(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直接授权或批准授权模式
(二)国务院部委或直属事业单位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直接进行授权
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创新设置
(一)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属性的“金融办”
(二)作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属性的“金融办”
(三)“三定”规定能否成为“金融办”被赋权的依据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位
(一)中央向赋权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位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金融资源获取目标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权责配置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法定”与“事实”享有者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
五、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现实约束
节 地方政府的经济权限与金融监管参与
一、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政府经济权限的关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对地方政府经济权限享有的约束
(二)地方政府经济权限的调整影响了国家结构形式的变迁
二、以财政分权为改革突破口的经济管理权下放
(一)作为地方政府利益触发机制的财政分权改革
(二)作为地方政府利益实现工具的经济管理权下放
三、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经济管理权的实践效果
(一)经济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分权能否促进经济增长
(二)地方政府经济管理权与中央政府经济管理权能否协调运行
四、经济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分配的逻辑
(一)微观逻辑
(二)宏观逻辑
五、经济管理权下放中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参与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非正式参与
(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真正参与
第二节 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与金融监管参与
一、政府的经济职能与中国地方政府的角色
(一)政府的经济职能
(二)中国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
二、竞争机制:同级地方政府间的GDP增长竞争
三、“弱财政—强金融”格局由中央向地方政府转换
(一)经济转轨过程中“弱财政—强金融”格局的定型化
(二)地方政府“弱财政—强金融”格局的逐步凸显
四、“入不敷出”激发地方政府强化对金融资源的控制
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与“为发展而融资”职能的冲突
第四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定权限
节 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的划分
一、权限划分的立场:金融安全与监管效率的衡平
(一)金融安全与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制的确立
(二)金融监管效率与金融监管的“属地管理”
(三)金融监管权的选择性集分:安全与监管效率的衡平
二、权限划分的标准:金融与权力属性的协同兼顾
(一)金融属性标准:重要程度抑或影响范围
(二)权力属性标准:规则制定、行政执行或司法裁判权
三、权限划分的方法:同权与异权分割法则的并用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同权分割法则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异权分割法则
四、权限划分的模式:垂直、属地或督察管理体制的选取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垂直管理模式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属地管理模式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划分之督察管理模式
第二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定监管对象
一、金融监管组织或业态之“法定”与“实践”类型比照
二、不同类型金融组织或业态之分权监管的逻辑转换
(一)不同类型金融组织或业态之监管权限横向划分的逻辑转换
(二)不同类型金融组织或业态之监管权限纵向划分的逻辑转换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对象的“三圈层”递进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对象的“圈层”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对象的“第二圈层”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对象的“第三圈层”
第三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定监管内容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金融自由边界厘定
(一)新型金融组织或业态之“合法”与否的判定
(二)不同形态金融组织或业态之监管强度的设定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金融风险教育普及
(一)金融有风险:从事或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存在风险
(二)风险须自担:投资或融资失败的风险要由自己承担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金融欺诈行为整治
(一)金融欺诈行为发生诱因的消除或者弱化
(二)金融欺诈行为所侵害“法益”的厘清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区域金融稳定维护
(一)区域金融稳定维护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
(二)区域金融稳定维护的二元维度:日常维护与风险处置
第五章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律构造
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职能定位转换
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转变
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与“为发展而融资”职能的廓清
三、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的调整——以地方“金融办”为例
第二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优化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之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调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分离
三、中央督察式省级以下垂直性金融监管体制的确立
(一)选择省级以下垂直金融监管模式的原因
(二)选择省级以下垂直金融监管模式的进一步论证
(三)中央督察制:省级以下垂直金融监管的异体监督模式
第三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调整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权力的法治化配置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权力的结构性配置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纵向划分与垂直性构造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横向集中与平面化构造
第四节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框架
一、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管辖机制的确立
二、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协助机制的完善
三、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协调机制的重塑
四、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监管裁决机制的建立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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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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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中国40余年的改革开放已启动“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转换,更具竞争性、包容性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雏形已现。其中,新兴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的蓬勃发展正是一种典型表现。另一方面,既有中央集中垂直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在正规金融体系的基础之上,对于包括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在内的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缺乏考量和制度设计,遑论金融监管权力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一个直观现象是,在“金融深化”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事实上已经超出了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系作用的范围。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以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成为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中的主角。在此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问题遂成为政策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这也凸显了监管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重新配置、确立地方政府在纵向金融监管体系中应有地位的制度价值。
回溯既往,中央政府自20世纪后期即开始关注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事件处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先后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已失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7年)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曾要求地方政府对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承担后的风险处置责任,但颇令人回味的是,并未配套赋予其金融监管职权。顶层设计层面,正式回应此项实践需求的是2013年召开的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随后,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特别是加强对民间借贷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与管理,打击非法集资与金融诈骗、防范金融犯罪引发的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要“深化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在“金融事务既定于中央事权”的法律大框架下,这可视为中央政府已将部分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的监管权,“非正式”地授权或委托给地方政府。另外,一段时期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采取了诸多“先行先试”的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包括设立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建立金融监管预警机制等。这些措施和“制度创新”在取得一定实践效果的同时,也显现有违权力授予法定、组织设置法定等法律冲突问题,而合法性的不足又难免损害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削弱监管行为的执法效力,终危及整体金融监管的效果。显然,如何解释上述法律文件,平衡或整合这些制度的政策目标和价值选择,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而提出切合中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进方案,事关国家整体的金融安全和治理金融的能力。
刘志伟博士的专著《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法治论》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是法律领域对地方金融监管问题作出系统研究的成果。该项成果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由此也凸显其学术新意。一是鲜明的问题意识。作者敏锐地捕捉到地方金融监管实践与法律文本之间的差距,但并不拘泥于法律规则的确立和执行本身,而是追根溯源地探究影响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制约因素,如中央对地方的政绩考核、“弱财政—强金融”格局等,并结合“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等理论分析,富有创新地提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新模式——中央督察式省级以下垂直金融监管体制。通篇的问题意识十分鲜明,极大地拓展了文章的深度。二是视野开阔,运用了多学科的理论分析工具。全文打破了既往金融监管法律研究与传统行政法治相对割裂的状态,以政府管理学之“职能—组织—体制—过程”理论为指引,吸纳行政法中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精神,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优化配置、组织体制选择、运行机制建立与问责安排等重要问题进行法律解释和再造。三是求真务实的治学精神。作者先后奔赴山东、重庆、温州等地开展调研,掌握大量手资料后、与学科内外专家反复探讨论证才确定了选题。尤其在本书的切入角度方面,充分考虑了中国单一制的国家权力结构、金融业的公共属性等要素,在题目中加入“参与”2字,从中央与地方的“主辅关系”视角入手并贯穿始终,做到了“以理定法,法随理行”。
本书作者是我指导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他于2011年开始便在我的指导下围绕金融法问题展开专门研究,至今已逾10年。他对学术研究具有浓厚的兴趣,有一股特别的定力和钻研精神,能够持续地专注于阅读和写作。他积极参加各方面的学术活动,经常利用各种学术交流机会向前辈同行请教,这为他的学术功力增益不少。近年来,他在证券法、民间借贷、地方金融监管等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青年项目、教育*人文社科重大公关项目等课题的研究,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期刊发表了一系列高质量的文章。本书是在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该博士学位论文在评阅和答辩中得到了同行业专家的高度评价,随后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诚然,本书的研究尚有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如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协调机制等。欣悉作者申报的国家社科项目正是此项主题的后续研究,如此一来可望拓展、深化上述内容并完善之。本书是作者的部学术专著,也是他在漫漫学术道路上迈出的坚实一步。作为导师,特此祝贺本书的出版,也期待他有更多、更好的作品问世。
是为序。
盛学军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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