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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德国继承法

書城自編碼: 384973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德]迪特·莱波尔德 著,林佳业,季红明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600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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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系统介绍德国继承法的专业译著。
  原著适用对象首先是大学生。继承法在实践领域的意义重大,每个将来的法律人都应掌握相关知识。其次,继承法的大部分内容也属于两次(德国)国家法律考试中必须学习的内容。再者,在大学考试中将继承法或继承设计选择为重点学习领域的学生,在本书中也能找到充足的学习资料。为实现法教义学目标,本书在章首设置了案例,另为复习和加深之目的设置了检查试题和案例。作者详尽解答这些试题。读者对主文和案例及提问都应当作为独立的单元进行理解;因为,一些在主文中未有提及或未有详细阐述的内容,在案例的解答中将得到讨论。
關於作者:
迪特·莱波尔德(Dieter Leipold),生于1939年。曾在慕尼黑大学和萨兰曼卡大学学习法律,1962年在慕尼黑通过了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1965年在慕尼黑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并于1966年通过了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1970年取得了教授资格。从1970年起在埃尔朗根大学任正教授。1979年转赴弗莱堡大学的德国和外国民事诉讼法研究所继续从事研究和教学,直到2001年退休。莱波尔德被色雷斯大学和大阪大学授予荣誉法学博士称号。其研究重心为继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法。
  林佳业,1985年生于江苏省无锡市。2004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习,200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就读,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起在德国弗莱堡大学就读,获法学硕士学位(LLM)。2017年起律师执业,现任江苏某律所主任。德文译作有《德国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季红明,1983年生于河南省淮阳县。2002年起在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学习,2006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就读,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起在德国汉堡大学就读,获法学硕士学位(LLM)、法学博士学位。2017年起任教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德文译作有《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研究方向为民法、婚姻财产法、法学方法论和法律人教育。
目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第22版前言
第一部分 导 论
第一章 继承法的客体、法律渊源与适用范围
  一、继承法的定义和客体
  二、法律渊源
  三、空间效力范围(国际私法)
第二章 基本概念
  一、被继承人与继承事件
  二、继承人和继承能力
  三、遗产和遗产债务
  四、法定继承
  五、死因处分、意定继承和特留份
  六、概括继受、继承人共同体和继承份额
  七、继承人地位与遗赠
第三章 社会体系中的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功能
  二、作为私法自治原则一部分的遗嘱自由原则
  三、继承权与财产制度
  四、继承权和继承制度的宪法保障
  五、作为国家份额的遗产税
  六、继承法修订
第二部分 法定继承
第四章 血亲法定继承权——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
  一、家庭继承权的基础
  二、血亲关系和血统关系
  三、按顺位继承(亲系继承体系)
  四、按支继承
第五章 其他顺位法定继承人
  一、第二顺位继承人
  二、第三顺位继承人
  三、第四顺位、第五顺位及更高顺位法定继承人
  四、多重血亲关系的继承问题
第六章 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一、一般要件
  二、配偶法定继承份额一般规定
  三、增益共同财产制下的继承效果
  四、分别财产制下的继承效果
  五、共同财产制下的继承效果
  六、德法选择性增益共同财产制
  七、先取份权
  八、三十天扶养费
  九、胎儿继承人的母亲的扶养请求权
第七章 生活伴侣的法定继承权
第八章 国家作为法定继承人
  一、前提条件与目的
  二、程序
  三、国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四、德国享有的先占取得权
第三部分 死因处分及其他基于死亡的法律行为
第九章 遗嘱自由与限制——法律禁止性规定与违背善良风俗
  一、遗嘱自由
  二、法律禁止性规定——尤以安养院法中的规定为例
  三、死因处分违背善良风俗
第十章 遗嘱能力与亲自为死因处分
  一、遗嘱能力和订立继承契约的能力
  二、亲自为死因处分
第十一章 遗嘱的订立与撤回
  一、遗嘱形式的作用和种类
  二、公证遗嘱
  三、自书遗嘱
  四、特殊遗嘱形式(紧急遗嘱)
  五、遗嘱的撤回
第十二章 遗嘱内容与遗嘱解释
  一、允许的遗嘱内容
  二、遗嘱解释概述
  三、重要的解释性规则
  四、倾向于有效的解释、补充性解释及转化
第十三章 遗嘱不生效、可撤销与附条件
  一、遗嘱无效与不生效力
  二、遗嘱的撤销
  三、终意处分的附款
第十四章 共同遗嘱
  一、共同遗嘱的性质和订立条件
  二、共同遗嘱的形式与共同性
  三、对终位继承人的指定
  四、相互性处分的概念
  五、共同遗嘱中死因处分的撤回
  六、具有拘束力的相互性处分与以侵害为目的之赠与
  七、共同遗嘱中死因处分的撤销
  八、再婚条款
第十五章 继承契约
  一、继承契约的制度目的和法律性质
  二、继承契约的订立
  三、继承契约的内容
  四、契约性处分的废止
  五、继承契约的拘束力与被继承人的生前处分
第十六章 放弃继承协议
  一、放弃继承协议的种类
  二、放弃继承协议的法律性质与可适用的规定
  三、放弃继承协议之目的以及与继承补偿之关联
  四、放弃继承协议的订立
  五、放弃继承协议、放弃特留份协议和放弃给予协议的法律效果
  六、放弃继承协议的撤销与废止
第十七章 基于死亡的生前行为及企业与企业份额继受
  一、死因赠与
  二、基于死亡的利他合同
  三、企业与企业份额的继受
第四部分 继承开始后的法律效果
第十八章 遗产继受与继承人法律地位
  一、遗产继受及继承的接受与拒绝
  二、继承资格丧失
  三、继承人权利的取得与实现
  四、继承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五、继承证书
  六、欧洲遗产证书
第十九章 替补继承人及前后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一、替补继承人
  二、前后位继承
第二十章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一、可限定的无限责任
  二、遗产债务与债务查明
  三、责任限定之可能性
第二十一章 继承人共同体
  一、继承人共同体的法律性质与共同继承人的份额
  二、遗产管理、对遗产标的的处分及物上代位
  三、遗产清算
  四、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二章 遗赠与负担
  一、遗赠
  二、负担
第二十三章 遗嘱执行人
  一、遗嘱执行人的指定
  二、遗嘱执行人的任务与法律地位
  三、对独资商人营业或人合团体上份额的遗嘱执行
  四、职务的终结
第二十四章 特留份
  一、成立条件
  二、特留份请求权的内容与数额
  三、特留份补充请求权
  四、知情权
  五、延期支付特留份
  六、消灭时效
  七、特留份的剥夺
第二十五章 遗产买卖及针对在世第三人遗产的合同
  一、遗产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二、遗产买卖合同的履行与瑕疵担保责任
  三、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四、针对在世第三人遗产的合同
内容索引
作者和译者简介
內容試閱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唯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葛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越来越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越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选题范围包括法哲学和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私法等内容。选题标准是:德国乃至欧洲法律界已经普遍公认为经典的名著,或在德国普遍使用的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与此同时,亦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翻译介绍一些有关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的工具书和著名法学家的传记。初步选题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然后由编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根据我国实际需要确定翻译选题。为保证翻译质量,翻译工作严格采取译、校和三审程序。每部译著由一责任编委审阅或校对。译稿一审通过后,编委会和编辑部就一审提出的问题召开由德国教授和有关译者参加的翻译工作会议;在此基础上,译者还专程前往德国与作者或有关学者探讨翻译的疑难和细节问题。在此方面,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赴德改稿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稿通过二审后,由译者进一步修改、润色定稿,复经审阅后交付出版社。
  系统翻译德国法学名著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正式酝酿于1997年秋,经过近一年的准备筹划,于1998年秋开始实施,拟于2005年完成全部选定书目的翻译。应该说,德国文化交流中心的霍恩贝格尔先生(U.Hornberger)和法律出版社社长贾京平先生对促成此项翻译计划起了重要作用,黄闽总编亦助之鼎力。而此项翻译计划能够顺利实施,亦诚有赖编委会和编辑部各位同仁的共同志趣和辛勤工作。六位德国著名学者:考夫曼(A.Kaufmann)、克茨(H.K?tz)、克努特尔(R.Knütel)、何意志(R.Heuser)、孟文理(U.Manthe)和胜雅律(H.von Senger)教授在计划拟订、选题推荐和具体翻译工作中均给予我们宝贵帮助。德国大使馆柯灵博士(T.Klinner)和李雅思先生(M.Licharz)以多种方式推动此项翻译计划。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主任史翰功先生(H.Schmidt)和施密特-多尔博士(T.Schmidt-D?rr)和他的同事亦为此计划付出了劳动。德国跨国基金会(Inter Nationes)对部分书目的出版提供了支持。特别要提及的是,江平、谢怀栻、潘汉典等法学界前辈对于此项工作始终给予着关注和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有关部门亦对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帮助。法律出版社张波、卞学琪先生对出版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在此,谨对上述所有法律界同仁和有关机构表示由衷的谢意。我之所愿,所有参与此项计划和给予该计划关注和支持的人,都能从此处呈献的工作成果中得到虽非物质的,但却真实诚恳并有长久价值的酬劳。因为,倘若这些成果能够在21世纪和中华崛起之际被赋予些微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话,那么它将胜于所有致谢和嘉言。
  米 健
  2002年于京城蓟门
  第22版前言
  22版全面修订过程中,笔者考虑了对继承法有影响的家庭法方面的一些修法内容——反对童婚、同意同性缔结婚姻关系。而重中之重则是对丰富多样的新近判决进行审视和评价,其中包括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有意思的判决,当然也包括欧洲法院(EuGH)适用《欧洲继承法条约》(EuErbVO)后作出的第一批判决。
  关于本教科书的实用性,首先,可以适用于大学或应用科技大学的学生。继承法在实践领域的意义重大,每个将来的法律人都应掌握相关知识。其次,继承法的大部分内容也属于两次国家法律考试中必须学习的内容。最后,在大学考试中将继承法或继承设计选择为重点学习领域的学生,在本书中也能找到充足的学习资料。
  为实现法教义学目标,本书在章首设置了案例,另为复习和加深之目的设置了检查试题和案例。笔者将会详尽解答这些试题。读者对主文和案例及提问都应当作为独立的单元进行理解;因为,一些在主文中未有提及或未有详细阐述的内容,在案例的解答中将得到讨论。
  弗莱堡,2019年10月
  迪特·莱波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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