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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实质性相似是版权侵权判定的核心问题,学界与司法界对这一问题尚缺乏统一认识。本书从事实与法律、局部与整体、相似与差异、行为与结果、大众与专家、共性与个性六个维度剖析既有争议,展现实质性相似问题的全貌。以此为基础,本书进一步提出体系化的版权侵权判定思路,明晰了实质性相似判定服务于作品侵权属性的判定,并提出“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市场替代—均衡分析”三步走的实质性相似分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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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初萌,出生于1990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师资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师职称考试培训特聘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著作权法、科技法、民法。在《科学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私法》《知识产权》《编辑之友》《出版发行研究》《北方法学》《科技与法律》等杂志发表论文近二十篇。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知识产权相关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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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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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相似成为版权侵权判定的核心问题,是技术变迁、产业发展与浪漫主义哲学思潮共同作用的结果。独创性理论、“思想—表达二分”理论、公共领域理论和读者反应理论为作品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提供了理论基础,“保护著作权利”“鼓励自由创作”和“促进社会文化繁荣”为作品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提供了价值指引。
历史上的作品侵权判定标准经历了从“抄袭”“不当利用”两项标准并存,到“抄袭 不当利用”,再到“接触 实质性相似”的演变。目前,“接触 实质性相似”已经成为公认的版权侵权判定标准。与相对易于证明的“接触”不同,对于“实质性相似”,虽然司法实践中已发展出普通观察者测试法、内外部测试法、“抽象—过滤—比较”测试法等主要判定方法,并以反比规则、几近相同标准、最小使用和自由使用原则作为补充,但这些标准存在矛盾且较为模糊、主观性强,并未澄清“实质性相似”的具体内涵,反倒平添了不少混乱。
基于中国与美国的学理观点和司法实践,从“事实与法律”“局部与整体”“相似与差异”
“行为与结果”“大众与专家”“共性与个性”六个维度剖析既有的争议,能够还原“实质性相似”的本质。反观接触要件,于实然层面,其在网络时代日益呈现出不证自明的特性;于应然层面,其合理性因如下三个原因而被削弱:一是对“接触可能性”的过分依赖导致版权专利化,二是错误预设了接触与独立创作之间的互斥关系,三是与公众接触权产生矛盾。取消接触要件的独立地位,将其合理内核纳入实质性相似考量,是可取的方法。
基于上述分析,实质性相似的地位与内涵得以进一步明晰。在体系化的版权侵权判定思路中,实质性相似判定服务于“作品具备侵权属性”这一判断,与“未经授权”“公开传播”共同构成版权侵权判定的三要素。实质性相似判定的核心是“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判断,其具体展开方式为:假定被控侵权人未接触权利作品,在将两部作品中同时存在的明显错误转化为正确内容且排除权利作品中的特异性元素的前提下,若此时仍存在完成被控侵权作品的合
理可能性,则实质性相似不成立。通过引入“本领域普通创作者”视角,有助于实现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判断的客观化。在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判断基础上,同时考察作品的消费市场和被控侵权人的创作自由利益,应将“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存在对权利作品美学吸引力的替代”“均衡分析”纳入考量,形成完整的“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市场替代—均衡分析”三步分析法。此外,实质性相似判定在诉讼中的合理运用,还需以作品比对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专业信息的充分挖掘为依托;合理处理实质性相似与停止侵权救济的适用之间的关系,也应纳入考量。
改造后的实质性相似判定方法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亦有助于消除“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与“均衡分析”混同、商标思维与版权思维错位等现象;对于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创作、侵权判定领域的适用,亦能够有效应对。总体而言,这一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方法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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