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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便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和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正确适用《刑法》涉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和安全生产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的指导和教育功能,助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了本书。
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理解与适用,对现行有效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附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人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
第二部分是案例评析,汇编了近年来作出生效裁判的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案、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案等15篇重特大事故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结合案例深入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第三部分是中央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汇编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中央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为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提供系统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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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高憬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庭长。
滕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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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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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第二部分 案例评析
1于学伟、董社轩、只峰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单位行贿案(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案)
——非法储存硝酸铵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2倪成良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污染环境、单位行贿案(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案)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3杨金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案)
——违法违规进行建筑物建设施工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邓勇超重大责任事故,贪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案)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行为定性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5邱则田等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案(内蒙古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实际控制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6李洋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刘建萍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无锡“10·10”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事故案)
——如何正确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祁建华重大责任事故案(山西襄汾聚仙饭店“8·29”重大坍塌事故案)
——如何正确把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8蒋文革等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案(重庆永川金山沟煤矿“10·3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9周添等危险物品肇事案(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阳段“7·19”特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案)
——如何区分危险物品肇事罪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10闪文全、张军危险物品肇事案(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
——对危险物品道路交通事故仅负次要责任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11金以明等危险物品肇事、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无锡双乐小吃店“10·13”燃爆事故案)
——违规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12范花枝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河南平顶山康乐园老年公寓“5·25”特大火灾事故案)
——无资质施工队能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赵公文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陕西咸阳“5·1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
——机动车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失实检测报告的行为如何定罪
14侯玉广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河北省蔚县黑石沟煤矿“12·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犯认定
15潘鹤平危险作业案
——如何正确适用危险作业罪
第三部分 中央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修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2年11月9日修订)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8月17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7月29日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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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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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意义十分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反复强调要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司法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好上述意见要求,进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值得认真研究。
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2章中规定了多个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为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和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先后对多个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作出重要修改,并增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多个新罪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刑法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修改完善,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审判指导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工作,坚持对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特大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炼裁判规则,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同时也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
为便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和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正确适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的指导和教育功能,助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办案手册》。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理解与适用,对现行有效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附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人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第二部分是案例评析,汇编了近年来作出生效裁判的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案、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案、福建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案、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案等15篇重特大事故案例或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结合案例深入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中央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汇编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中央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为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提供系统、权威的规范依据。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憬宏担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担任副主编,刑四庭副庭长万永海、陈鸿翔、郝银钟、叶邵生、王军强和党务廉政专员董保军担任执行主编。刑四庭员额法官丁成飞、孙明秋、杜军燕、李加玺、郭艳地、章晓瑜参与编写。李加玺具体负责统稿。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法律出版社领导和编辑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表示感谢!因时间仓促,书中恐有疏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书编写组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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