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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团体保险合同制度构造为中心,在阐释团体保险独特性、梳理归整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分歧与争议的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法律解释学、实证分析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提出了以下见解:应当合理设定投保团体的适格要件,以控制团体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为了满足防范道德危险的需要,宜对现行保险法制关于保险利益之规定进行改良,建立以责任为标准的保险利益制度;在缔约信息义务制度方面,应当构建符合团体保险特征之制度,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之免除制度、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之减轻制度;为实现团体保险员工福利与民生保障之社会治理功能,应当确立团体保险合同部分有效性规则与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规则,以及应当引入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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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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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二、研究现状与评析
第一章团体保险合同制度构造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第一节团体保险之界定
一、团体保险的缘起
二、团体保险的流变与发展趋势
三、团体保险的界定
第二节团体保险之目的与功能:社会治理的推进
一、团体保险之最初目的与功能:工厂事故危机管理与员工福利
二、团体保险社会治理功能新发展趋势之一:从工业事故危机管理到社会活动风险管理
三、团体保险社会治理功能新发展趋势之二:从城市员工福利到农村贫困治理
第三节团体保险之运营方式:团体机制
一、团体保险的合同形式:主保险合同与保险证并存
二、团体保险的核保机制:以团体为危险单位与“事后核保”模式
三、团体保险的数理机制:平均费率、经验费率与规模经济
第四节团体保险合同之法制:供给不足
一、现行《保险法》:碎片化立法
二、保险监管规范:法律位阶较低且侧重监管
三、相关司法解释: 虽有萌动但最终搁浅
第二章团体保险逆向选择之控制:以投保团体适格要件为视角
第一节限制投保团体资格的内在动因:控制逆向选择
一、逆向选择之释义及对其控制的必要性
二、团体保险中逆向选择的特殊性
三、团体保险中逆向选择控制的特殊命题:投保团体的适格性
第二节投保团体适格要件及其评析
一、投保团体成立之目的
二、投保团体之最低人数限制
三、最低投保比例之限制
四、团体成员参保资格之限制
第三节我国投保团体适格要件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及实务运作之检视
二、我国投保团体适格要件之完善
本章小结
第三章团体保险道德危险之防范:以保险利益原则为视角
第一节道德危险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一、道德危险之界定
二、保险利益是防范道德危险的重要工具
第二节团体保险适用保险利益原则之考察
一、团体保险合同权义结构:探讨保险利益问题的基础与前提
二、团体保险适用保险利益原则之隐忧
第三节团体保险之保险利益立法模式选择
一、“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立法模式之分野
二、“同意主义”立法模式适用于团体保险之弊端
三、“利益主义”立法模式在团体保险中的采行与改良
本章小结:我国团体保险利益的法制改良之路
第四章团体保险缔约信息之披露:以如实告知与提示说明义务为视角
第一节缔约信息披露之于保险合同特殊性
一、信息经济学、法律经济学与缔约信息披露的勃兴
二、保险合同缔约信息披露的路径:如实告知与提示说明义务
第二节团体保险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
一、团体保险适用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之考察
二、团体保险中如实告知的内容与范围界定:估测团体危险大小所需的重要事实
三、团体保险中告知义务的主体:不宜包括被保险人
四、团体保险告知义务主体之例外
第三节团体保险的提示说明义务制度
一、团体保险说明义务履行对象之不同观点
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制度本身遭遇的批评与反思
三、团体保险之特殊性对提示说明义务之影响
第五章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权益之保障
第一节团体保险部分有效性规则之确立
一、部分有效性之释义
二、部分有效性与合同部分无效的联系与区别
三、部分有效性规则确立的路径选择
第二节团体保险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限制
一、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之反思
二、投保人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路径及其评析
三、团体保险投保人合同解除限制规则的特殊性
四、团体保险投保人合同解除权制度之设计
第三节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制度之引入
一、赋予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之正当性诠释
二、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法律性质之界定
三、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行使要件之解构
四、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转换权行使与防范逆向选择之衡平
五、小结
第六章团体保险合同制度的外部资源
第一节团体保险合同制度外部资源的主要形式
第二节团体保险合同制度外部资源存在的合理性
一、团体保险在事故赔偿体系中的作用及优势
二、团体保险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价值
三、团体保险的“中间属性”
第三节我国团体保险合同制度外部资源的构建
结论与建议
附录团体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附录一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商法典》中关于团体保险相关的规定
附录二《法国保险合同法》中关于团体保险相关的规定
附录三美国关于团体保险相关的规定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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