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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国对于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目录中,本书从具体走私对象的管制目的、管制程度以及发布管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等角度,具体分析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性质。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等罪名进行立法考察以及司法解读,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形式及实质分析,论述行政犯的二次违法性问题以及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对构成本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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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何萍,1970年3月出生于上海奉贤,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陆家嘴金融安全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在《法学》《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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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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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厘定1
第一节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模式1
一、 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管理模式构架1
二、 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管理模式的异同比较3
第二节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及管制目的6
一、 行政法中有关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的
规定6
二、 刑法中有关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的规定13
第二章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法律属性21
第一节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21
一、 走私犯罪中罪种的划分21
二、 走私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特征24
第二节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行政从属性26
一、 适用走私犯罪罪名中的空白罪状26
二、 行政犯违法性对刑法规制的影响28
第三章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溯及力
问题37
第一节相关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37
一、 司法解释效力适用问题的理论前提37
二、 司法解释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41
第二节前置法变更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影响44
一、 前置性规范变更的性质辨析45
二、 前置法变更对溯及力问题之争议47
第四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55
第一节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55
一、 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标准的解读55
二、 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的理解63
第二节以其他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犯罪罪名定罪处罚65
一、 其他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界定65
二、 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关系判断66
第五章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72
第一节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72
一、 对《解释》第21条第1款“构成犯罪”的理解72
二、 涉许可证进出口行为性质的认定79
第二节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85
一、 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管制之合理性考察85
二、 自动进出口许可证及关税配额证明之性质89
第六章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
认识错误91
第一节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
事实认识错误91
一、 对走私行为产生的认识错误92
二、 对货物、物品性质产生的认识错误94
第二节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
法律认识错误96
一、 致使行为人产生法律认识错误的因素96
二、 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不能阻却罪责98
第七章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形态101
第一节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
形态争议101
一、 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未遂
形态争议101
二、 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既遂与
数额的关系105
第二节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
形态划分106
一、 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106
二、 犯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标准109
附录114
一、 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114
(一)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范围114
(二) 广义上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115
(三) 禁止出口货物范围120
二、 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范围125
(一) 进出口许可证125
(二)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170
(三)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175
(四)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178
(五) 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179
(六)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209
(七)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210
(八) 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片提取单211
(九)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213
(十)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214
(十一) 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232
(十二) 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233
(十三) 保密机进口许可证234
(十四) 文物出口证书236
(十五) 其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批准件、证明和凭照237
(十六)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240
(十七)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242
(十八) 药品进/出口准许证243
(十九) 军品出口许可证259
(二十)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268
(二十一) 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269
(二十二) 限制进出口毛坯钻石《入/出境货物通关单》270
(二十三)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271
参考文献273
后记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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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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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研究为主题,寻求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定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将该问题细分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性质认定与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性质认定两个部分,探讨犯罪对象的不同所引起刑法规制的效果差异。与此同时,本书结合走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及行政从属性的特点,通过对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细致分析,厘定前置法变更的性质;借助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故意内容,界分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的原因及错误类型;依据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行为方式划分,讨论犯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具体而言,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厘定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我国对于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进出口管理目录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具有层次的关于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书通过整合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进出口管理目录,对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模式架构进行了梳理,划清刑事法律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范围,并比较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管理模式的异同,从而使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界限更为清晰。
辨析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法律属性。明确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以及行政从属性。结合走私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范围及特征,对刑法所规定的走私犯罪的罪种作出细致划分,进而为刑法规制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提供理论基础。作为典型的行政犯,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离不开前置法的规定。借助罪名中空白罪状的适用,廓清行政犯二次违法性的认定步骤,对相关涉证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辨析。
探讨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溯及力问题。讨论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是否适用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变更以及前置法变更的问题。分别结合相关刑法司法解释及前置法出台的目的及效力地位进行探讨,肯定溯及力原则的适用范围,继而判断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具体罪名适用。
分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讨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以及其他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犯罪罪名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进行司法解读,明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第6项的“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范围。围绕立法原意,判断其他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犯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之间的关系,以准确适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分析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讨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之间的适用关系。从对具体走私对象的管制目的、管制程度以及发布管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等角度,分析逃避许可证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性质,对刑法规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考察。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划分,明确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刑法定性,进而准确适用相关罪名。
辨析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论述行为人产生的认识错误对构成犯罪的影响。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走私行为产生的认识错误以及对货物、物品性质产生的认识错误。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中的法律认识错误则细分为可避免的认识错误与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结合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故意内容,评价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类型。
判断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形态认定。旨在化解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形态争议。通过将走私犯罪的行为方式细化为通关走私、绕关走私以及后续走私、间接走私等,对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犯罪形态划分提供可行的方案,进而具体认定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既未遂的判断标准。第一章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厘定第一章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的范围厘定在认定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的过程中,不仅对走私行为的认定需要参照前置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认定也需要参照前置法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对走私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犯罪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厘清前置法中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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