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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大字醒目、双色标注、关联注释、实用图表、案例指引、学法测试
◎大字醒目 大字号、宽行距,版式疏朗,阅读顺畅,体验更佳
◎双色标注 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多种形式标注,方便读者迅速把握法条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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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引 精心选取相关案例,贴近生活,通俗易懂
◎学法测试 判断 选择 填空,三种题型,及时检验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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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为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2年推出的法律法规系列图书,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本丛书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广大读者记忆、学习。
本分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册,主要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以附录形式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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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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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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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权利】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监护人和国家在监护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发展规划及预算】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检举、控告和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监护人及成年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监护人的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临时照护及禁止未成年人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设立长期照护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设立长期照护的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职责】
第二十七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
第二十九条【关爱帮扶 不得歧视】
第三十条【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加强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反对浪费 文明饮食】
第三十三条【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权】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的卫生保健职责】
第三十五条【保障未成年人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八条【禁止商业行为】
第三十九条【防治学生欺凌】
第四十条【防治性侵害、性骚扰】
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规定】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公用场馆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乘坐交通工具】
第四十六条【母婴设施的配备】
第四十七条【不得限制针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创作】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的责任】
第五十条【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提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禁止制品】
第五十三条【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广告管理】
第五十四条【禁止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产品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十七条【住宿经营者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八条【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置与服务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禁售烟、酒和彩票】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从业查询】
第六十三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章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网络素养】
第六十五条【健康网络内容创作与传播】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六十七条【可能影响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六十八条【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
第六十九条【网络保护软件】
第七十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处理】
第七十一条【监护人的网络保护义务】
第七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规定以及更正权、删除权】
第七十三条【私密信息的提示和保护义务】
第七十四条【预防网络沉迷的一般性规定】
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接受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投诉、举报权】
第八十条【对用户行为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六章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政府、基层自治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主体】
第八十二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
第八十五条【职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政府保障校园安全】
第八十八条【政府保障校园周边安全】
第八十九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学校文化体育设施的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九十条【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治和心理健康】
第九十一条【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
第九十二条【民政部门临时监护】
第九十三条【临时监护的具体方式】
第九十四条【长期监护的法定情形】
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职责的政府支持和机构建设】
第九十七条【建设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支持社会力量共建未成年人保护平台】
第九十八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第九十九条【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七章司法保护
百条【司法机关职责】
百零一条【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及评价考核标准】
百零二条【未成年人案件中语言、表达方式】
百零三条【个人信息保护】
百零四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百零五条【检察监督】
百零六条【公益诉讼】
百零七条【继承权、受遗赠权和受抚养权保护】
百零八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
百零九条【社会调查】
百一十条【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
百一十一条【特定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
百一十二条【同步录音录像等保护措施】
百一十三条【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针和原则】
百一十四条【司法机关对未尽保护职责单位的监督】
百一十五条【司法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百一十六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百一十七条【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百一十九条【学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条【未给予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一条【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出版物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和住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三条【营业性娱乐场所等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四条【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招用、使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七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九条【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百三十条【相关概念的含义】
百三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未成年人的保护】
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保护
第三章专项保护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五章保护机制
第六章支持与监督
第七章责任与处理
第八章附则
附录二实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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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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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全新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丛书。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体例新颖,内容翔实,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真正让法律走到读者身边、走进读者心里。
本丛书的特点如下:
1.大字醒目。正文法条内容通过双色印刷、大字号、宽行距等精心设计,版式疏朗,阅读顺畅,致力于为读者带来更佳的阅读体验。
2.双色标注。对法条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形式标注,既能有效消除读者对复杂、烦琐法条的畏难心理,又能帮助读者迅速把握法律法规的脉络。
3.关联指引。在法条下方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查找翻阅关联内容,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同时对不易理解的法条,通过【注释】【生活小案例】【典型案例】【关联指引】【小测试】等版块设计,从立法背景、内容要义、实践应用等多维度帮助读者理解,力求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
4.实用图表。立足读者实际需求,以图表形式对所收录的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提炼,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帮助读者更加直观地理解核心条款。
5.电子增补。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法律法规的动态,本丛书将适时进行电子增补,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关注我社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 仅供参考, 下同。)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法条
《宪法》第46条、第49条
《义务教育法》第3条
《教育法》第5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条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注释
随着国际交往增多,越来越多的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生活在我国境内,从履行有关国际义务角度出发,本法在附则中作出规定:“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注释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等权利,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医疗保障、国籍、姓名、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者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典型案例
肖特很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请对下列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说法作出判断:
(1)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3)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4)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说法(1)(3)(4)错误;说法(2)正确。
相关法条
《宪法》第33条、第46条
《教育法》第17条、第19条
《义务教育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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