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不止当代西方一种途径,现代性亦不止一种模式。萨缪尔·N艾森斯塔德(Shmuel NEisenstadt)等提出“多元现代性”(multiple modernities)范式,强调存在着“由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状况所塑造的不同文化形式的现代性”\\[德\\]多明尼克·萨赫森迈尔、\\[德\\]任斯·里德尔、\\[以\\]SN艾森斯塔德编著:《多元现代性的反思:欧洲、中国及其他的阐释》,郭少棠、王为理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0页。,开启将非西方文明因素纳入有关现代性构成之思考的路径,丰富了有关现代性多元并存的认识。但是,巴西裔思想家罗伯托·M昂格尔(Roberto MUnger)对此议题展现出更值得关注的理论雄心:他着力从西方思想和实践的内部入手进行批判和重构,揭示西方现代性自身蕴藏的多元可能性,由此拓展出更大的制度想象空间,为实现“人的解放”这一价值理想构设制度方案。在当前世界,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实验在前苏联、东欧国家遭遇挫折,前苏联奉行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文明在全球范围内丧失了其思想动力和政治吸引力;而另一方面,西方主流的社会民主主义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保守,新自由主义在激发一轮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恶化的贫富不均及社会分裂,总之,世界既隐含着重重深层矛盾,又呈现出愈加多元化、多极化的发展特征,昂格尔试图基于西方小资产阶级生产和发展实践而综合并超越经典社会理论家以及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等的理论努力,值得我们认真对待——这种“彻底民主化”的理论努力有可能帮助我们丰富思考,从而超越流俗的普世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之争。
从思想脉络来讲,如同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敏锐指出的那样,昂格尔不能算作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思考者,但他对自由主义法治的批判的彻底性以及他对“人的解放”这一世俗事业的重视程度,使他比起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等来,更接近马克思本人的论述。Perry Anderson,A Zone of Engagement,London & New York:Verso,1992,pp143-144但是,安德森没有留意昂格尔与另一位德国当代重要哲学家汉斯·布鲁门伯格(Hans Blumenberg)在思想层面的亲和力。布鲁门伯格区分现代性发展历史中的“可能的进步”与“必然的进步”的观念,指出前者是启蒙运动的遗产,关注的是人的解放的努力,而后者是历史哲学在基督教世界崩溃之后宣称其“重新占据”基督教位置的产物,将历史发展视为某种前者规律支配的结果。与布鲁门伯格一样,昂格尔致力于一种反宿命论的理论阐述和制度构设,他的批判法理需要放在这样的思想传统下观察,才能展现出更深刻的意义。
在早期著作中,昂格尔指出,在自由主义的前提之下,自由与秩序将存在一种难以消解的冲突:尊重每个个体的主观价值,势必无法为公正维持秩序建立一个客观、中立的规则框架。这种内在紧张使自由主义法治面临走向衰落的可能:它不得不在实质正义的要求下,日益走向自己的反面。实际上,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法律社会学中,自由主义法治的这种内在紧张已经被他用实质理性对形式理性的冲击加以解释了,但韦伯从职业法律家(尤其是普通法法律人)那里看到了足以维护西方形式主义法治体系不至于崩塌的力量。正如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指出的,昂格尔早期著作虽然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但他在遵循韦伯的同时却没有着力解决韦伯指出的法律职业问题,是一个重大缺失。Talcott Parsons,“Review of Law in Modern Society by Roberto Mangabeira Unger”,Law & Society Review, Vol12, No1 (Autumn, 1977).从《批判法学运动》开始,昂格尔转而采用被查尔斯·萨贝尔(Charles Sabel)在后来称为“不妥协的实用主义哲学”的策略,把批判的矛头直接对准西方自由主义法治下的法律家群体。他强调,在主流法律叙事之外,还存在着众多有关个人特质以及社会生活联合方式的实践与想象,这些非主流的实践与想象被排挤在法律家构想秩序的素材之外,成为社会秩序边缘地带的生活方式。与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等思想家一样,昂格尔认为,边缘对中心的攻陷是实践中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的事情,但是与法国解构主义者不同的是,昂格尔的思考带有更多的“建构主义”色彩:他提出,通过解除法律分析设置于其自身的那些非政治性、科学性、客观性的限制,打破主流法律叙事的故步自封,把边缘化、零散化的生活方式纳入法律秩序的创建意图中,可以实现制度与人的实践之间更灵敏、更直接的回应关系。在昂格尔看来,这种把生活理念或者说意识形态争议导入法律分析的努力,将使法律制度呈现出面向未来的开放性特征,这样的法律分析可以称为“制度想象”——它保持着既不将现有法律制度视为神圣不可触动,又不轻易贬损为可任意抛弃的实用主义立场。从“法律不确定性”到“人性和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再到“作为制度想象的法律分析”,这条分析路线贯穿在昂格尔的批判法理论述中。
昂格尔的批判法理思想应当放在他的整体思想构图中加以理解。现代的政治理论思想都是对“作为人造物的社会”(society as artifact)理念的推进,这也是昂格尔思考的根基所在。但昂格尔指出,在否定自然秩序的正当性之后,现代思想对于缺少一个可依靠的基础始终惴惴不安,这表现在为社会发展寻找某种决定性的规律或潜在力量(即深层结构社会理论,如流俗的马克思主义),或者将社会发展寄托于相对稳固的冲突协调机制(即实证社会科学,如当代西方大学系统中盛行的学术训练),两种理论思想都不同程度地放弃了思考个性和社会发展如何既受生发性构架制约又经常突破且变革这种架构的任务。昂格尔强调,个体具有安于既定束缚又期望摆脱这种束缚的双重冲动,谈论“人的解放”的制度方案,重要的是增强他们对于生发性构架的“否定能力”,相对化改变构架的行动(如革命)与常规行为(如日常活动)之间的差别,减弱构架的刚性,使得个体既能获取来自集体的安全和归属保障,又能不屈从于集体的压抑。昂格尔由此指出,将“作为人造物的社会”理念推到极致,就是认识到不存在“必然性”这种东西:任何社会政治的制度规范都是可变革并且一直处于变革之中的,而且进一步说,也不存在规约着这种变化的任何潜在规律。将昂格尔的这种“反必然性的社会理论”应用于法律理论,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当代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认识,即作为制度想象的法律分析。昂格尔认为,当代西方思想学术领域与政治实践领域根深蒂固的结构拜物教和制度拜物教就是自由主义理论在推进“作为人造物的社会”理念方面不彻底性的体现,表现在政治规划方案中就是对于“民主”既推崇又恐惧的立场。昂格尔一再提醒,丰富的历史实践已经展现了突破这些思维障碍的范例,认为某些框架性因素不能被动摇,或者认为某些制度可以具备普遍适用——从而不可改变——的性质,是对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实践以及制度形态视而不见的结果。思想学术领域的保守主义态度,是西方近现代世界不得不反复依靠革命、灾异等重大变故才得以变革的原因。昂格尔的理论努力,正是希望探讨出一种既能留下革命的变革性动力,又可摒弃其过于暴虐的危害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