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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医学、工程学与法学相继发轫,起点相若。顾七十余年来,医学、工程学早自“医生”、“工匠”阶段起飞,进步一日千里;独法学犹邯郸学步,笼罩在概念法学阴影之下,良堪浩叹。
《法学方法论(第2版)》首尾贯连,民刑兼顾,理论实务并重,内容新颖,台湾几不曾一见。因此,望读者披阅时,由首至尾,循序渐进,较能心领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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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仁寿,1942年2月、7日生,1964年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大学毕业,1972年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毕业、历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推事、大法官、院长,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台湾高等法院推事、高雄分院院长,“司法院”第三厅厅长、第一厅厅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板桥地方法院院长、高雄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曾兼任东吴大学教授,2012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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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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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序
序言
第一编 引论
第一章 诽韩案之启示
第二章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第三章 科学与非科学
第四章 专精与博通
第二编 法学认识论
第一章 法学之任务
第二章 事物认识之客观性
第三章 法学认识之客观性
第四章 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第五章 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第三编 法学发展论
第一章 十九世纪初期法国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第二章 十九世纪初期德国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第三章 十九世纪前后英美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第四童 十九世纪前后日本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
第五章 自由法运动
第六章 概念法学与自由法论之差异
第七章 裁判之准立法机能
第八章 理论认识与实践之结合
第四编 法学实践论
第一章 法学之基本理论
第一节 研究法学之方法
第二节 法律解释之指导理念
第三节 法律之阐释
第二章 狭义的法律解释
第一节 文义解释
第二节 体系解释
第一款 扩张解释
第二款 限缩解释
第三款 反对解释
第四款 当然解释
第三节 法意解释
第四节 比较解释
第五节 目的解释
第六节 合宪解释
第三章 社会学的解释
第四章 价值补充
第一节 不确定法律概念
第二节 概括条款(诚信原则)
第五章 漏洞补充
第一节 法理概说
第二节 类推适用
……
第五编 法学构成论
第六编 附录
重要参考书目
杨仁寿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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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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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在讨论或批判的层面,如众说杂陈,所提出之理由又不循一定之“标准”,难免有个人之恣意、偏见、利害或爱憎等羼杂其间,迷漫着“恶之主观性”,自亦欠缺间主观之妥当性,于提高法学之客观性,当亦属无补。
在学问之领域,无所谓绝对的权威存在,无不可讨论或批判者。任何主张,任何见解,无不可秉持“学问上公开”之性格,容许各方讨论或批判,反覆辗转为之,始可逐渐提高学问上之认识,以提高其客观性。学问之与“教条”不同,其道理即在于此。惟宜注意者,参加讨论或批判者若不依循“一定之标准”提出讨论批判,将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无异在不同的层面上各说各话。其结果,客观性之目标仍无由以达。此标准之性质为何?一言以蔽之,即应具“科学性”。
“科学”一词,若就广义而言,包括形式科学以及经验科学二者而言,形式科学,主要是依据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演绎,而经验科学则端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而获致。凭此二者,科学乃具有客观性。一般事物之认识,依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为之,可获致客观性。法学或法解释学,如上所述,亦复相同,苟以此二方法或标准提出“主张”,并附具合理的理由予以公开,必因其具“批判可能性”及“讨论可能性”,而更能使其具客观性也。
法律之解释,以及裁判,应亦不能独外,在不违反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对于尚在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事件,或承办该事件之司法人员或有关之诉讼关系人,不得评论;并不得报道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之范围内,应尽量公开之,欢迎讨论及批判,于解释及裁判品质的提高,必大有助益。设自命权威,或斥讨论或批判者为异端,将严重阻碍法学或司法的进步,不言可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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