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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海关法评论(第10卷)

書城自編碼: 369780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陈晖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060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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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卷对国门安全和海关法进行专题研究,从出口管制法的立法角度,审视出口立法的新变化和新特点,贸易便利化视角下的海关贸易管制的新变化,食品安全法与进出口检验检疫法如何衔接的问题,进口转基因食品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制;对海关法的修改和完善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建议,对海关事务担保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从民法典的视角审视海关执法中的相关问题;关税问题和走私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律问题以及国际与外国海关法等进行专题研究。
關於作者:
陈晖,博士,教授,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方向:法哲学、刑法和海关法。专著有:《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及其意义》(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年版)、《走私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走私犯罪论》(第二版)(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年版)。主编作品有:《比较海关法》(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年版)、《海关法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年版)、《海关法理论与实践》(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案例海关法教程》(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海关法释解》(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译著(副主编)作品有:《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代表性论文有:《贸易便利化下国际海关立法的新特点及贡献》《刑法学科学主义倾向之反思》《犯罪的构成与构成的犯罪》《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海关法发展趋势之分析》《权利主体的建构与解构》《西方法哲学的近现代转型及其意义》等80余篇论文。2001年获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2002年获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
目錄
疫情防控专栏
戴口罩的女神//陈晖
国门安全和海关法
从《出口管制法》看进出口立法的五点新变化//陈晖
贸易便利化视角下海关贸易管制的新发展//杨玉宇吕晨鸽
《食品安全法》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衔接研究//王传斌
浅谈进口转基因食品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制//曹艳华刘南翔张亮
海关法修改和完善
关于完善新海关检测鉴定制度的若干思考//张海滨张伯伦吴晶晶
《海关法》修订完善若干思考
——以禁限管理为视角//王平董博周国良
民法典专题研究
浅论《海关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兼论《民法典》对海关工作的影响和启示//管伟星
以《民法典》为视角对海关缉私部门
处置“无主涉案财物”的若干思考//杨宇
关税法律问题
关税履约保证保险的立法问题研究//王淑敏李银澄
论我国国际会展展品进口税政策的法制化//朱秋沅
走私法律问题
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与走私普通货物立法设置合理性研究//孙国东封海滨
关于象牙走私形势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张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走私犯罪案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聂文峰刘阿华
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犯罪行为的犯罪现状与罪状分析//刘晓光王祉浩金华捷
海关法专题研究
海关法律制度保障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与适用//崔颖
相对人在商品归类活动中之信赖利益保护机制探索//俞悦严德龙李晶
新《行政诉讼法》时代海关行政复议的惑与路//童天骄
关检融合背景下海关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初探//何冰
“多查合一”改革下优化海关核查机制研究//张伟卫
国际与外国海关法
对标国际贸易新规则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关改革的思考//蒋迎杨黎蔡莹
中美海关预裁定法律制度及其实务比较分析//兰楚豪潘仁麟
新冠肺炎疫情加速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向国家风险预防主义的转变
——法国海关临时性措施引发的启示//万曙春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引入调解制度、明晰和解制度之思//叶倩
平行进口与定牌加工出口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自贸区语境下的思考//李繇肖春
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多元纠纷处置机制//徐枫包文勍
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律问题
跨境电商进口业务海关监管难点剖析及优化有关制度的思考//肖春熊竹山
数字贸易的海关监管问题探讨//范筱静
跨境电商中推单走私犯罪的认定与研究
——以现有案例为视角//何倩妮刘达芳
判例研究
海关行政诉讼法治新动态
——基于2019年1月~2020年9月案例的实证研究//罗佳乔炳然
域外视野
探微美国“二步申报”后之“确认申报”
——兼论完善本国“两步申报”制度之启示//苏铁
本书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全称简称对照表
《海关法评论》稿约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介绍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介绍
內容試閱
主编絮语
  --密涅瓦的猫头鹰总在黄昏之后起飞

  自2007年12月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成立以来,由该中心主办的,以倡导海关法律实践为基础的,以促进海关法学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综合性的海关法学研究模式的海关法论坛已经成功举办十二届。由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在论坛交流成果的基础上遴选结集所形成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年度性海关法学类专业学术出版物《海关法评论》,至今已经连续出版了9卷,并于2013年4月被纳入中国知网中国学术辑刊全文数据库。
  2016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法学会批复同意,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及理事会在上海成立。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在上海市法学会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通过组织海关法领域的专业研究与学术交流,加强海关法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和海关法研究成果的及时转化,搭建国内外海关法学者研究合作与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海关法国际与国内相关研究的结合、促进海关法研究团体的形成和海关法研究能力的全面提升,为我国海关法治的建设作出贡献。海关法学术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19年12月14日,由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和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第十二届海关法论坛”在上海海关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包括了两个论坛--年会主论坛和走私犯罪研究分论坛。年会主论坛包括四个单元,走私犯罪研究分论坛包括两个单元。来自海关总署政法司、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调查研究中心、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大连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合肥海关、厦门海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武汉海关、广州海关、西安海关、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张江高校派出所、复旦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山东交通学院、山东女子学院、上海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Crowell Moring LLP、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海关学院的120多名相关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研讨。本卷(第10卷)是在第十二届海关法论坛成果基础上出版的。
  海关法论坛已经走过13个年头,回顾这13个年头,无论是论文的数量,参与的作者人数和来源广度,还是论坛的主题范围都有了很大的增长和进步,连负责论坛文集印刷的打印社小哥都说文集的厚度一年超过一年,“打印指数”的增长曲线,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海关法论坛的欣欣向荣。
  在海关法研究一片繁荣的背后,其实我一直有深深的忧虑。论坛的主题是否回应了这个时代海关法关注的主题,论坛的问题是否切中了要害,我们给出的答案是正确的还是不那么准确,会不会误导大家?论坛如何能避免自娱自乐?我们在海关法研究领域的探索,是否会像拉德布鲁赫所说的那样,“立法者的三句话,一切都成为废纸”呢?如果是这样,我们现在的研究还有什么意义?
  一、海关法学能否成为一门法律科学?
  法学是不是一门科学,是一个问题。我记得20世纪90年代《北大法律评论》创刊号上的首篇文章就是“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对于一个接受了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来说简直就是要取你性命的问题。如果法学不是科学,难道我们接受的大学法学教育、研究生法学教育是非科学,甚至伪科学不成。如果是这样,我们从事法律工作,还有什么意义呢?这对于一个胸怀法治理想、法律浪漫主义思想的青年人来说是不是很残酷?
  如果我们冷静想一想,法学是不是一门科学,确实是一个问题。所谓科学,是在近代以来科学革命以后发生的事情,肇始于自然科学。牛顿的三大定律揭示了自然的秘密,自然界的一切都可以在数学公式里得到证明,这之前的人类历史由不确定变成确定的了,数学、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由此发达,科学与否的标准就是是否可以实验、可以证伪,猜想与反驳。由此反复演进,推动人类进入科学时代。
  反观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自然科学的科学标准在这里是失效的。因为法学不能实验,也不能证伪,特别是因为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划界,事实可以归一,而价值永远是大于一,所谓“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There are a thousand Hamlets in a thousand peoples eyes)。如果对于一个法律争议,一千个人有一千个观点,没有确定性,这还是科学吗?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揭示了知识的来源,他告诉我们,经验不能形成知识,因为我们不能把所有的经验来过一遍,正像
  你看见的所有天鹅是白的,你也不能断言“天鹅是白的”,没准明天你就看见一只黑色的天鹅。我们对海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统计实证分析也只能截取一个时间段进行统计,我们对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分析,也只能就网上的上传文书进行实证统计,我们对逃避商检罪个案的分析,甚至是一个案件的分析,这能保证我们的结论是科学的吗?
  康德告诉我们,经验归纳不能形成知识,演绎推理也不能,因为结论早已藏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就像“人会死的”的这个结论,早就规定在了“人”的前提概念中。当我们在讨论《海关法》与《生物安全法》和《出口管制法》之间的关系时,当我们在讨论走私罪和关联犯罪之间的法律竞合关系时,实际上这些答案统统都藏在了这些法律规定中了,不需要法律实践,甚至根本不需要发生实际案例,也能推理出这些结论。如果是这样,这还是新知识吗?
  当一些知识大咖对自由贸易试验区、WTO、RCEP等评头论足时,我很好奇,在没有实际经验的前提下,他的知识是从何而来的?如果是从演绎获得的,那不过是在重复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这和做算术题又有何区别?如果不是,莫非是康德所讲的“先验”?
  二、如何避免海关法成为被“嘲笑”的对象?
  我们在海关法研究时,经常会对现行海关法指手画脚,数落她的种种不是,并提出要完善海关法的许许多多建议,不一而足。海关法在我们眼里是一个可以任意打扮的洋娃娃,我们可以给她穿上花衣服,也可以给她配上格子裙,还可以给她画上浓眉毛。总之,她可以随我们摆布,任我们装饰。
  如果一个法律可以任意摆弄,那就变成了可以“嘲笑”的对象,那么对法律的尊重到哪里去了呢?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海关法要避免成为被“嘲笑”的对象,人们就必须尊重海关法,海关法必须被放在高处,被仰望,不能被随意评头论足,否则就真的是形同虚设。
  三、我们可能的贡献是什么?
  ,保有问题意识。“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海关法论坛之所以有生命力,关键在于所有问题来源于实践,来源于海关实践,来源于司法实践,这些才是有生命力的东西,是真正宝贵的地方,海关法论坛应该保持这种问题意识。
  第二,构建知识体系。既然我们是研究会,就应该发挥学院派作用,构建知识体系。要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构建国内海关法和国际海关法的完整的知识体系。这个知识体系的底层是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间层是国家对国际贸易的管控法律体系,表层是国际海关法和国内海关法。有了这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我们就可以在这个知识体系里,梳理出脉络,回答实践中的问题。
  第三,建立发达的海关法律解释学。要避免海关法成为被“嘲笑”的对象,必须建立发达的海关法律解释学,这样才能将海关法学真正建设成为一门科学。如果我们有一本海关法研究的《法学方法论》和发达的海关法解释方法,我们就能像自然科学一样,通过数学公式获得一致而确定性的结论,类似绕关走私中偷逃税认定是按照优惠原产地还是按照非优惠原产地计税就不再会是问题。
  黑格尔曾有句名言:“密涅瓦的猫头鹰总在黄昏之后起飞。”在黑格尔看来,哲学就像密涅瓦的猫头鹰一样,它不是在旭日东升的时候在蓝天里翱翔,而是在薄暮降临的时候才悄然起飞。海关法学要成为一门法律科学,也应该像密涅瓦的猫头鹰,经过理性的反思,在黄昏之后起飞。
  向未来海关法研究致敬!
  陈晖
  2020年12月7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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