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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费希特文集(第三卷)

書城自編碼: 369292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哲學/宗教哲學
作者: [德]费希特 著 梁志学 编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102131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14-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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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伟大的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的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来源之一。恩格斯说过,德国社会主义者也为继承了费希特而感到骄傲。恩格斯的这句名言同样适用于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为了系统地继承这份优秀的理论遗产,梁志学编辑和翻译了《费希特著作选集》。
这部选集包括费希特在其哲学体系形成、建立和演变时期公开发表过的重要著作。选集分为五卷,第1卷是1792-1794.年的著作,第二卷是1794-1798年的著作,第三卷是1798-1800年的著作,第四卷是1800-1806年的著作,第五卷是1806-1813年的著作。编人选集的著作是费希特在世时发表的第1版。它们是根据《费希特全集》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译出,按照问世的时间顺序编排的,各卷正文之后均附有译者注释。
內容簡介:
本书是《费希特文集》的第三卷。第三卷共收录费希特的8部著作,包括:《以知识学为原则的伦理学体系》、《关于我们信仰上帝统治世界的根据》、《向公众呼吁》校、《法律辩护书》、《人的使命》、《关于哲学中的精神与字母》、《一封私函的摘录》、评《逻辑纲要》。第三卷均是费希特1798-1800年的著作。
關於作者:
费希特(1762年-1814年),德国古典哲学家,是自康德的著作发展开来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主要著作有《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伦理学体系》、《自然法权基础》等。
译者简介:
梁志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教授、研究员,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的翻译与研究。
目錄
以知识学为原则的伦理学体系
导论
编 伦理原则的演绎
绪言
1.
2.
3.
按照这项演绎对伦理原则所作的描述
第二编 伦理原则的实在性与适用性的演绎
绪言
4.我们的一般活动的对象的演绎
5.
6.理性存在者的现实因果性的演绎
7.通过理性存在者的因果性的内在特点,对这种因果性所作的规定
8.一种不受我们影响的客体规定性的演绎
9.从上节得出的结论
10.关于自由与高级欲求能力
11.对于兴趣概念的初步研讨
12.一门适用伦理学的原则
13.伦理学的划分
第三编 伦理原则的系统应用或狭义伦理学
章 论我们行为的道德性的形式条件
14.意志专论
15.系统制定我们行为的道德性的形式条件
16.论恶在有限理性存在者中的起因
第二章 关于道德规律的内容,或对于我们的职责的
系统概观
17.引论,或对我们的课题的研讨
18.从自我性与追求独立性的冲动的联系中
系统地制定自我性的各个条件
第三章 狭义职责学
19.这一学说的划分
20.关于普遍的、有条件的职责
21.关于特殊的、有条件的职责
普遍直接职责概论
22.划分
23.论一切理性存在者在形式自由方面的职责
24.论理性存在者在其自由抗争中的职责
25.论直接传播和促进道德性的职责
特殊职责概论
26.关于特殊职责与普遍职责的关系;以及特殊职责的划分
27.关于人依据其特殊天然地位所具有的职责
关于人依据其特定职业所具有的职责
28.人可能从事的职业的划分
29.论学者的职责
30.论民众道德教师的职责
31.关于文学艺术家的职责
32.论国家官员的职责
33.论低等阶层的职责
关于我们信仰上帝统治世界的根据
向公众呼吁
法律辩护书
人的
前言
卷怀疑
第二卷知识
第三卷信仰
关于哲学中的精神与字母
封信
第二封信
第三封信
一封私函的摘录(1800年1月)
评《逻辑纲要》
译者注释
本卷后记
內容試閱
自从《费希特著作选集》问世以来,我们不仅受到了国内同行的鼓舞,同时也听到了他们的意见。而我们在研究费希特哲学的过程中已经深感有必要把自己过去翻译的费希特著作加以修订。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当商务印书馆倡议将这部选集改名为《费希特文集》出版时,我们感到由衷的高兴,因为我们打算做的工作由此得到了有力的支持。
这部文集是过去出版的《费希特著作选集》的增订版。我们在此所做的工作是:从选题角度讲,增加了《论人的尊严》;从翻译角度讲,课题组成员分工复查译文,改正了发现的纰漏;从编辑角度讲,修改了译者注释,补充了年表内容。
这部文集和之前的选集始终是在巴伐利亚科学院费希特委员会的协助下编译的。在编译那部选集时,已故的赖因哈德?劳特教授曾经给予我们真诚的和长期的援助,我们将永志不忘;在完成这部文集时,艾里希?伏克斯博士又给予我们同样真诚的帮助,我们谨向他们致以真挚的谢意。

《费希特文集(第三卷)》:
  我们已经把我们演绎出来的思想称为一条规律,一项命令;我们已经把在这项命令中设想某种东西的方式称为一种与存在相反的应当。普通知性觉得这些名称被表述得颇为奇怪;我们现在就想考察,怎么也会从我们的演绎产生出一些同样的看法。
  如已经表明的,我们能够设想,自由不服从任何规律,而是单纯在它自身就包含着它的规定性的根据,而它的规定性属于一种在后来被设想为存在的根据的思维。当我们希望正确地设想自由时,我们就必须把自由设想为如此,因为自由的本质以概念为依据,而概念是不能由某种在概念以外的东西规定的。正因为自由是自由,因而能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加以规定,所以我们也能够在一个固定的规则下设想自由,关于这个规则的概念当然只能由自由的理智力量予以制定,只能由自由的理智力量通过自己的自由,照这个规则予以规定。所以,理智力量会制定许多不同的规则或准则,诸如对付自私自利、懒惰成性和压迫别人的规则或准则,并且坚定不移地、毫无例外地一直通过自由活动遵循它们。于是人们就承认,关于这种规则的概念对理智力量有强制作用,也就是说,理智力量在思维的某种条件下必须把某种规则,并且必须只把这种规则设想为它通过自由进行规定活动的规则。某些这样的东西可以适当地予以承认,因为理智力量的思维虽然就单纯的活动而言是自由的,然而就方式方法而言依然服从于一些确定的规律。
  这样,理智力量就会把某一种行动设想为合乎规则的,而把另一种行动设想为违反规则的。现实的行动总是一直依赖于自由;自由理智力量的行动并不是在现实中得到规定的,不是必然机械地得到规定的,因为这会取消自我规定的自由,相反地,它仅仅是在关于行动的必然概念中得到规定的。这种存在于单纯概念中,而绝不会存在于现实中的必然性究竟该怎样恰当地加以表示呢?我以为,适当不过的表示方式是:这样一种行动是需要的和适合的,也就是说,是应当存在的;与此相反的行动是不适合的,不应当存在的。
  像我们在上边已经指出的,关于这样一种规则的概念是一种首要的、无条件的和没有任何外在根据而以自身为根据的概念。所以,那种行动之所以不应当出于这个或那个根据而存在,并不是因为希望有的或应当有的是某种别的东西,相反地,那种行动之所以应当存在,纯粹是因为它应当存在。由此可见,这个应当是一种的、直言的应该,那种规则是一种毫无例外地有效的规律,因为它的有效性不服从于任何可能的条件。
  如果有人设想这个的应当还有一种发号施令的、表现任何其他爱好的东西,那么,这个特征就在这里依然无法加以解释,因为我们把规律只与这样一种自由联系起来,在这种自由中没有任何爱好或诸如此类的东西是可以思议的。
  有人已经用同样很确切的语言,把这种制定规律的活动称为自律,即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律。这种活动可以有三方面的意思。首先,在已经假定了关于一般规律的思想,把自我单纯视为自由理智力量的时候,一般规律对于理智力量就变成了规律,这仅仅是由于理智力量在反思规律,并自由地服从于规律,也就是说,自动地将规律当作自己的一切意志活动的牢不可破的准则;并且我说,理智力量必定会——这本来是显而易见的,但在许多人看来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将在下文里严格予以证明——依靠判断力,又发现这条规律在一切具体场合要求的东西,而再自由地制定实现业已发现的概念的课题。因此,整个道德生活无非是理性存在者不断地给自己制定规律的活动;在什么地方这种制定规律的活动停止了,在什么地方非道德性就开始了。其次,关于规律的内容所要求的无非是的独立性,是不能由自我之外的某种东西进行规定。所以,在内容方面按照规律对意志活动进行的规定仅仅是出自我们本身,而一切他律,即从我们之外的某种东西借用进行规定的根据,都简直是违反规律的。后,关于我们必然服从规律的整个概念,都是仅仅通过自我对它自己的自由反思,在它的真正本质中,即在它的独立性中形成的。如已经证明的,我们推导的思想无论是借助于感受,还是借助于某种东西,都没有无条件的强制作用,这种强制可以说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并且会扬弃关于理智力量的概念;相反地,我们推导的思想是自由思维的条件或必然的方式。因此,正是自我将其自身置于规律性的整个这种关系中,并且理性在任何方面都以其自身为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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