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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 本书适合大众普法读物,有利于市场传播以及制作成电子书2. 问答与案例结合,让读者更能作为实践参考3. 可以作为社区普法重点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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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册作为啄木鸟生活法律指引书系之一,延续问答和案例结合的模式,针对大众普法市场。每本书拟选取10-20件各大高院公布的相关民事案例,从中总结常见、大概率法律问题,使得百姓知悉生活领域中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识别司法实务中对相关法律问题所判定的法律后果,指引人们了解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及法理重心,从而对日常生活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形成合理、合法的预判,并对日常生活行为中可能的风险拥有预警及防范意识。为当事人、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诉讼提供一种诉讼指引。作者针对人身损害赔偿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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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1974年生人,现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3年步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开始执业。师从田文昌老师,主要从事刑事案件辩护;2010年入职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以金融领域非诉业务为主。摩羯座,生命隶属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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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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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人身损害赔偿 /?1
节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与范围 / 1
1.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 1
2.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何确定? / 2
【案例 1-1】: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在哪些范围内予以赔
偿? / 3
3.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误工费如何确定? / 4
【案例 1-2】退休人员需要支付误工费吗? / 5
4.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护理费如何确定? / 6
5.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交通费如何确定? / 8
6.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何确定? / 8
7.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如何计算? / 9
8.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 11
【案例 1-3】超出法定期限的人身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 12
9.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 13
10.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
年限,赔偿权利人能否要求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 / 14
【案例 1-4】超出法定年限的赔付条件是什么? / 15
11.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能否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 16
12. 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18
【案例 1-5】: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能否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 18
13.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其近亲属能否要求精神损害
赔偿? / 19
14. 顾客的结婚照片在冲洗时被丢失,顾客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20
15. 赔偿义务人所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 20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承担 / 21
16.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 21
17.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承担侵权
责任? / 22
【案例 1-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 23
18. 二人以上实施有危害他人的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
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 23
【案例 1-7】二人以上实施有危害他人的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 24
19. 因见义勇为救助他人而使自己受伤的,能否要求受益人补偿? / 25
20. 被侵权人对于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权人如何承担
赔偿责任? / 26
21. 人身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实际加害人是否承担责任? / 26
【案例 1-8】人身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实际加害人是否
承担责任? / 27
22. 人身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 28
【案例 1-9】人身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应当由谁承担侵权
责任? / 28
23.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是否承担责任? / 29
24. 受害人因进行防卫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 30
25.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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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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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人身权是每个人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等,这些权利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侵犯人身权利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应当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鉴于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很多受害人对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到困惑。因此,普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增强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编撰一本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普法读物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自《民法通则》正式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之后,陆续颁布的《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旅游法》,以及院发布一系列涉及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方式、相关侵权后果。至 2021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几十年的立法与司法历程标志着我国对承担保护自然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功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技术日臻成熟与完善。
本书在体例上坚持问题导向,以设问方式提出问题,将上述有关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融合到问答与案例中,对人身损害的常见问题予以梳理,甄选全国法院相关有代表性的生效判决,进一步分析法律或诉讼关键点。书中所列案例优先选取《人民法院公报》与《人民法院报》等所刊登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以简洁质朴的语言阐明要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力争使读者能够掌握相关法律要点。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已有资料与研究成果。由于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书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31.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民法典》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产品投入流通时,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因某种原因或者技术水平等未能发现产品有缺陷,在产品售出已经进入流通后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在这种情形下,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向使用人发出警示,或者采取召回缺陷产品等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进一步扩大。
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给予说明、提醒,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警示的作用:(1)告知使用者产品有危险,明示产品的缺陷;(2)让使用者知道在使用该产品时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以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
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召回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生产者、销售者将缺陷产品从流通环节中撤回,阻断可能发生的危害。
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每个产品的不同性能、特点、作用、缺陷的状况、损害发生的概率等情况采取更有利于防止损害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对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产品,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 旅行者在旅行途中遭遇人身损害,何种情况下,旅行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七十条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违反合同约定就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包价旅游合同上,除一般性违约外,有些为故意违约,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如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甚至甩团等,仅承担通常的违约、赔偿责任仍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要求,需要法律予以特殊规定。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这种情形在旅游行业中通常被称为甩团。
甩团往往是由于旅游者拒绝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导游、领队未能从中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所引起的,这种行为本身性质恶劣,有时会发生旅游者走失、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拒不履行合同。如果旅行社因为不可抗力以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则不能认为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2)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旅游者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是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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