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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降格适用的现象及其原因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究,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提出了相当有针对性和富有洞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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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国死刑案件法定证明标准十分严格,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留有余地的判决,证明标准的表达与实践之间呈现出一种悖反关系。《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研究》研究了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产生的原因,并针对理论界修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几种思路进行了细致的学理分析,提出借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方式防止死刑误判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应该结合犯罪论体系,对死刑案件的犯罪构成进行层次化区分,对罪体部分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而对其他构成要件则可适当降低证明要求。同时,将可能判处死刑的法定加重情节具体化,并针对这类情节设置独立的死刑量刑程序。此外,还需要对表决规则进行一定的修改,以确保法定证明标准的严格贯彻,有效防止死刑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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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虎(陈少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文澜青年学者,嘉兴学院“南湖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短期研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研究员,多家高校兼职教授。著有《不激不随》《刑事程序的深层结构》《法律相对论》《日知为智:写给年轻法律人的信》,主编《刑事辩护的中国问题》,并译有《法律工具主义:对法治的危害》(合译)、《穷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实录》 《审判故事》 (合译)等多部作品,在《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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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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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只思想的狐狸(总序)
前言
1导论
1.1研究的背景:死刑案件的逆向推进式改革
1.2研究的意义:死刑误判与证明标准
1.3研究的现状: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思路的争论
1.4研究的方法:从“悖反现象”出发的法学研究
2证明标准的一般理论
2.1刑事证明标准:概念的厘清
2.1.1刑事证明标准的内涵
2.1.2刑事证明标准的范围
2.2当事人视角:作为证明负担的证明标准
2.2.1客观证明模式与控方证明负担
2.2.2控方证明负担的具体表现:以三个案例为中心的分析
2.3裁判者视角:作为裁判风险分配机制的证明标准
2.3.1错误定罪与错误释放:两类司法错误的比较
2.3.2证明标准设置与裁判风险分配的内在理路
2.4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特殊性
2.4.1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及其改革动向
2.4.2死刑案件的递进式判断:死刑证明标准与死刑适用标准的区别
3留有余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异化
3.1留有余地的历史考察
3.1.1古罗马法时期
3.1.2神示证据制度时期
3.1.3法定证据制度时期
3.1.4自由心证制度时期
3.2留有余地的实践样态
3.2.1四个案例的引入:留有余地的实践样态
3.2.2死刑的递进式判断与留有余地
3.2.3留有余地的两种模式及其正当性辨析
4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降格适用的成因
4.1问题的提出:刑事证明标准的降格适用
4.2法官的制度角色
4.3法官的制度能力
4.4角色与能力的错位:证明标准改革方案之评价
4.5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冲突之缓解
4.6程序失灵的另一种解释:制度角色与制度能力的互动
5提高死刑定罪证明标准之理论误区
5.1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程序功能:传统假设
5.2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有利于避免误判吗?
5.3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有助于减少死刑适用吗?
5.4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有利于提升程序正当性吗?
5.5“排除一切怀疑”可行吗?
6提高死刑量刑标准: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
6.1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
6.2量刑标准能够超过定罪标准吗?
6.3提高死刑量刑证明标准的意外后果
7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的第三条道路
7.1死刑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标准:罪体证明论的提出
7.2死刑案件量刑证明标准的构建
7.2.1定罪标准与量刑标准的相互关系:美国的改革方案
7.2.2我国死刑量刑标准的构建
7.3如何防止滥用死刑:证明标准功能的局限性
7.3.1刑事司法体制的宏观变革
7.3.2死刑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
7.3.3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操作手段:一致裁断的表决规则
附录1:美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之法理评议
附录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故意杀人死刑案件证据工作的意见(试行)》
致谢
后记岂有文章觉天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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