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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法的长期主义

書城自編碼: 362124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刘哲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571919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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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体现了*成长起来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代表了新生代法律人的法治理念。 作者奉行“长期主义”,坚信“累积的力量”,对于种种有悖于人情、有悖于法理、有悖于基本逻辑的现象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让读者从字里行间感受到作者的“爱之深,责之切”。
關於作者:
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曾办理山西溃坝案
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长期主义》
目錄
章 累积的力量 / 001
司法发展的长期主义 / 002
效率与质量 / 013
累积的力量 / 021
长期主义是一辆远去的列车 / 027
司法的长期性 / 033
量变与质变 / 037
每一颗冥顽不化的石子都会感受到法治洪流的力量 / 041
长夜难明,但不要放弃等到天明的希望 / 045
天未全明,只有勇气才能冲破黑暗 / 058
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核准,不要忘了刑事诉讼法 / 063
第二章 底层逻辑 / 067
机械考核,也是司法懒政 / 068
什么是“司法民工”? / 074
什么是构罪即捕? / 081
什么是凡捕必诉? / 091
外部的机械执法与内部的机械执法 / 103
勾兑性辩护与协调性指控 / 108
尽量不直播,问题就解决了吗? / 113
审查逮捕实质化,公诉人是否忙得过来? / 119
第三章 良性运转 / 125
冤假错案的“隔代纠正”及其解决 / 126
典型案例的“典型性”和“随意性” / 134
司法的“计划性”和“市场性” / 138
捕诉一体之后,为什么还要强调公诉品牌? / 145
司法职业观 / 152
司法官与助理的相处之道 / 164
自组织与协同进化 / 173
第四章 专业主义 / 179
尊重专业知识 / 181
专业主义并不是卑微的“呢喃” / 184
专业主义不是只会办一类案子 / 191
公正并不是可以任意拿捏的泥人 / 198
应对App 犯罪的司法策略 / 202
不起诉是对事还是对人? / 210
法定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就不是一个劲儿 / 217
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 / 222
第五章 写作的价值 / 227
原因 / 229
灵感 / 236
准备 / 244
心流状态 / 249
言之有物 / 255
第六章 个人与苍生 / 261
为什么有人会杀妻? / 262
不救一人,何以救苍生? / 276
那被害人呢? / 280
内容产出的平台化 / 288
我们为什么要因为别人的过失而发火? / 295
后记 / 300
內容試閱
序:司法的价值在于长期性
法律的节奏都是慢的。
立法需要立法机关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的法律需要召开一年一度的大会来审议。有些重要的法律还需要长期的酝酿,有些法律甚至无法一次性通过。就拿《民法典》来说,它几乎耗费了几代民法学家的光阴。
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因为法律涉及的是重大利益的调整,是基本的社会规范,是要普遍适用和长期有效的。不是管一阵子,而是要管长期,因此要极为慎重。
法律的权威也蕴含在其稳定性之中,不能朝令夕改,然后公民才可能对这些规则给予信赖和尊重。
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法律的长期稳定性的目的就在于希望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仰。
事实上,司法也是一样,也要通过长期坚持稳定而公正的标准以赢得公众的信服,产生真正的公信力。就像一个信用的司法的长期主义储蓄罐,信用可以越积越多。
比如,通过反杀案激活正当防卫条款。
如果只是偶尔的、个别的案件,那公众不会觉得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了,只是一种姿态和宣传,是个别人的幸运。大量的案件还是唯结果论,身边的案件还是机械执法,那公众对司法就还是没有信心。
这就像给别人留下的印象一样,偶尔做一次好事是没用的,只有长期做好事才能留下牢固的印象,才能赢得信任。
司法的长期主义就是这个道理,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赢得好感和期待,但是只有长期的公正处理才能赢得信任。
这种长期性与立法的长期性有所不同。立法的长期性是准备上的充分和慎重,司法的长期性在于长期坚持公正的标准。
当然我们知道,虽然法律的标准是统一的,但是众多司法官的理解则可能是千差万别的,并不容易达成统一。而且案件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个法官,在不同案件的处理上有时候也未必能够坚持前后一致。
因为司法官毕竟是人,而不是机器,不可能像系统算法一样,完全理性地适用法律。
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定会夹杂着个人的情绪和价值观。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需要法官对不同案件作出个别化的处理,从而体现设身处地、具体而微的考量。
这实际上就构成了一种模糊化的统一适用,在标准和具体案情之间需要司法官自己来拿捏其中的分寸感。
因此,司法的长期性还体现在理念的方向性。只要方向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就允许司法官有自己的考量。司法的长期性的价值,是鼓励司法官基于法律的精神和生活的经验创造性地解决司法问题。
这些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体现的司法智慧,可以通过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方式被标示出来,并通过类案参考规则,引导以后的司法实践。
这些通过指导案例体现的细节性规则,就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可以逐渐累积成一系列动态的、更为细微的法律规则,不仅让成文法的适应性更强,也让众多司法官的主观判断有了具体的依据,从而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因此司法的长期性不仅是公信力的累积,也是司法规则的累积和司法智慧的累积。
司法的长期性也在于累积。
公信力和智慧想要累积下来,还需要司法官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还有专业主义的精神。
目前,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目的就是推动司法官的精英化,从而树立司法官的威信,也是在提升司法官的专业能力。
随着法律体系越来越庞杂,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但这只是起码的要求。只有知识的储备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长期的司法经验和阅历,在这一点上是急不得的,这与医学是一样的,都是一个慢功夫。因为这些经验是一种体验,不是书本知识,是没有捷径可走的。
司法行为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要经常进行价值判断,这就需要司法官拥有人性化的司法观念,能够恰当地理解常识常情常理,能够存一份了解之同情,能够从立法的精神和司法规律出发来理解和运用法律。
除此之外,还要有公正的品格,能够排除外力的不当干扰,忠于事实和法律,能够充分地尊重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只有这样的司法行为才能累积真正的司法智慧,才能传导公正的观念,才能不断强化司法的公信力。
但是这些要求并不是仅靠个人道德操守就能够实现的,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机制。那就是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这些改革应该充分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这就要从制度层面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从制度层面激励司法智慧的创造,鼓励办理精品案件和典型案件。
在人才使用上充分尊重专业主义的价值,而不是贬损专业主义的价值。只有这些内部环境的不断改善,才能让司法官安心付出和奉献,才能有司法智慧积累的宽松环境。
有好的司法环境才会有好的司法官,有好的司法官才会有好的司法。
司法对社会是极其重要的,司法塑造的是社会的基本规则。
如果失去了司法公正,那公众就更不可能相信其他的规则。
因为司法是后一道防线,其他救济措施解决不了的时候才会找到司法,如果司法不专业、不公正,甚至腐败,那公众就没处说理去了,这就会对社会秩序带来根本性的破坏。
司法规则一旦被破坏,想要修复将是漫长的过程。需要大量司法官,通过大量公正案件的不断修补,付出大量的成本,也未必能够赢回信心。
在修补成功之前,公众是很难建立信心的,这甚至会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导致企业家都不敢轻易投资,因为无法确定自己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市场竞争是否公平,甚至人身的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这些信心不是短期内能够挽回的,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
而长期性正是司法的价值。司法的目的就是维护一个长期稳定的良善秩序,它的价值是长期的,同样形成的过程也是长期的,而一旦失去了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加以弥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的长期价值,以长期主义的精神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
刘哲
2021 年1 月5 日于西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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