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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以主法条为干,收录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性案例,逐条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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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于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践,政府信息公开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书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条为主线,结合作者对条例内容及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深入理解和二十余年的实务工作经验,综合司法裁判案例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逐条释义,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者和广大民众了解、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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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学堂
1972年2月出生于山东潍坊青州。199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历任山东青州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法官。自2007年起供职于禅城区法制办公室、司法局,现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著有 《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离婚为什么》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历练:基层政府法律人成长日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工伤,伤不起:工伤法律维权自助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和 《律师学堂故事汇》 (经济日报出版社2017年版),自传体小说 《围着老家转圈》(线装书局出版社2018年版)、《政法随笔》(吉林文史出版社2021年版)。本书是作者结合自己25年基层司法、执法、法制监督工作经历,为政府公务员量身定做的一本政府信息公开实用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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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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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政府信息的定义】
第三条【组织领导】
第四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准确】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逐步增加原则】
第八条【政府信息规范标准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监督批评建议权】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性原则】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第三方合法权益信息豁免】
第十六条款【内部事务信息】
第十六条第二款【过程性信息】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第 十 八 条【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主动公开第 十 九 条【主动公开】
第 二 十 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事项范围】
第二十一条【市县乡政府的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断增加】
第二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
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二十六条【主动公开的时限】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八条【便利政府信息获取】
第二十九条【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 三 十 条【告知补正】
第三十一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十三条【答复时限】
第三十四条【多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的答复方式】
第三十六条项【已主动公开信息的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可公开信息的答复方式】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不予公开的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信息不存在的告知】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非本机关信息的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第三十七条【政府信息的区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提供信息的现有性】
第三十九条【分渠道处理】
第 四 十 条【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第四十一条【自身信息的更正】
第四十二条【信息公开的费用收取】
第四十三条【特殊公民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申请主动公开制度】
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四十六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定期培训】
第四十九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 五 十 条【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救济途径】
第五十二条【处分规定】
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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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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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虽然这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其意义却不能低估。因为它次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次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是行政法治发展道路上的重要
里程碑。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确认公民知情权的结果,是与知情权相对应的政府的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是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更为保护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历经十余年施行至今,广大行政机关每年需要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在50万件左右。这也就意味着,广大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约50万个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这50余万个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的超级试验场,各种可能的处理决定类型,基本上都已经在实践中出现过了。海量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以及海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判决,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提供了足够丰富的实践基础。后向东:《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4期。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以来,好评如潮。新条例扩大了主动公开范围、规范了依申请公开程序,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给行政机关政府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仍遇到了不少问题。
2007年8月,我从区法院调入区政府法制局,在线接触了信息公开工作,处理了12年来区政府层面的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积累了手素材。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有时会沦为个别申请人或者部分群体性申请人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施压、以谋求超出合法合理范围利益的筹码,严重扰乱了行政管理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个别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不再是满足知情权,而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相关案件收集证据,或通过提起大量信息公开申请来施加压力,从而谋求与知情权无关的其他实体权益。从司法角度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由少到多,案件类型日趋多元,所涉领域不断拓展。近年来,该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主要的行政案件类型之一。
基于对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行政复议以及申请办理实务的研究,有了要编写这本政府信息公开工具书的动因。以司法案例为视角,及时了解、掌握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司法案例中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有裨益。对政府机关而言,详细梳理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主体、受理方式、登记、审查、答复、归档和办理流程标准,将条例中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标准化、具体化、明晰化,确保公众通过“依申请公开”渠道可知、可感、可量化是其任务之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统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理解和认识。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统一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样式,严格遵守法定的答复期限,认真核对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和答复内容,做到有问必有答,所答即所问。广大公务员特别是政府信息工作人员有必要完整、准确、深入地了解学习有关内容,以提高相关行为的自觉性、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工作水平,这就需要一本工具书。
本书的特点如下:
一是逐条进行了解读,对条文重点内容、修订前后的差异进行了提示;
二是收录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常用政策、司法解释,方便查找;
三是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进行了整理,为了方便读者检索,还将案号一并进行了收录,较好地满足了读者的专业研究要求;
四是对地方法院审理的典型信息公开案例进行了收集与整理,以更好地指导基层工作实践;
五是结合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实务需要,对相关案例、工作实务进行了收录,以方便基层读者工作需要。
由于个人法律水平有限,资料收集难免有缺漏,对案例的理解可能不到位,敬祈读者指正。
王学堂
2021年7月于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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