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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收集了38篇工程险案例,其中33篇是法庭判例,它们详细描述了原告(上诉人)和被告(被上诉人)是如何就保险索赔争议事件在法庭上起诉、抗辩、举证、质证,以及法院是如何审理和判决的。本书案例大多涉及道路、桥梁、市政工程以及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保险项目,此类项目大多涉及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定损难度较大,且由于审理案件时的其他原因,部分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争议。本书有助于保险从业者在工程险业务开展、承保和理赔上规范操作、规避风险,亦可警醒保险行业应当重视法院判例对工程保险实务操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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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惠新同志,195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全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经济师,高级经营师。从事保险行业十多年,拥有极强的市场开发拓展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曾在人保(集团)系统担任重要管理岗位,在他的带领下,人保上海外高桥支公司、虹口支公司曾荣获全国金融系统文明单位,人保(集团)系统先进单位、先进党支部,连续荣获上海市政府文明单位、先进党支部。本人曾多次被评为人保(集团)先进工作者、分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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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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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隐性损坏条款项下处理安装工程设备受损案例 1
二 安装工程险除外责任下的拒赔案例 4
三 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以及哪份公估报告作为定损依据 6
四 为施工工程搭建的便桥的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一切险项下的保险责任 13
五 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导致工程事故遭拒赔的案例 18
六 如何理解建工一切险中的“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的含义 23
七 修建公路工程大桥所建围堰及围堰便道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以及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案例 26
八 如何区分施救费用和清理残骸费用 33
九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赔 36
十 保险公司理赔迟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理赔迟延应承担何后果? 40
十一 工程险诉讼举证的重要性 49
十二 山体塌方属自然灾害还是意外事故 53
十三 承包商的设备是否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障范围 60
十四 既有制造商质量缺陷又有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设备损坏事故的处理 65
十五 桥墩损失的近因是什么,是下闸蓄水还是暴雨? 68
十六 未积极主动处理建工险项下的索赔案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76
十七 保险人必须履行其告知投保人存在限制性特别条款的义务 86
十八 工程险保险合同是分项保险合同还是总括保险合同 94
十九 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 102
二十 刚种植的高速公路边坡绿化带被暴雨冲毁是否需要按其保险金额赔偿 108
二十一 试图用不成立的理由来推翻自己已经认定的事实只会得不偿失 114
二十二 如何认定工程损失地点的台风级别 125
二十三 如何处理格式保险条款和非格式保险合同之间存在歧义的问题 146
二十四 工程承包合同、投保书和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表述应当一致 153
二十五 由于“风暴”和“暴风”在解释上的歧义,导致免赔条款无法实施 161
二十六 施工挖掘机侧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172
二十七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对包括免赔额在内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说明 177
二十八 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以及单方委托公估公司定损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188
二十九 如何解决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之间的歧义问题 199
三十 绿化苗木是否属于建安工险的保险标的 215
三十一 建安工险投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23
三十二 作为非保险人的承包商是否会成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对象 238
三十三 需要提供有效证据来证实施工前已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原有地下电缆的确切位置 245
三十四 如果施工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所出具的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可能被法庭判定无效 257
三十五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免责条款是否仅指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 271
三十六 保险赔偿违约金起算点如何认定及违约金比例多少才合适 279
三十七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事故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284
三十八 如何计算建工险项下因不同原因造成苗木损失的赔偿金额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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