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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文化性格维度探论

書城自編碼: 365621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文化文化研究
作者: 罗良伟
國際書號(ISBN): 9787506885065
出版社: 中国书籍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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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相关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旅游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民族文化旅游理论研究的关键,更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的难点。一个民族的文化作为有机整体会表现出特定的文化气质,每个民族的文化有机整体就像一个人一样,会表现出一定的性格特质。
本书作者通过专业理论结合丰富案例,深入而具体地阐明了:对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而言,并没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有效模式。不同地域应当根据自己民族文化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发和保护。针对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相关领域而言,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內容簡介:
本书针对轰轰烈烈的国内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热潮中出现的种种现象和问题,特别是不同民族文化表现出不同的旅游开发效应的事实,深入分析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性格特质之间的关系和维度,指出二者之间存在的适宜关系,进而分析和梳理制约民族性格特质的决定因素,旨在说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没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模式,需要根据具体民族文化具体对待,即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文化性格维度。在进行理论分析梳理后,以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案例作为补充和印证,理论结合案例,以阐明研究主题。
關於作者:
罗良伟,1982生,四川西昌人。2014年6月毕业于四川大学旅游学院旅游管理专业,获管理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四川农业大学商旅学院。研究方向:民族文化旅游、城市旅游与旅游城市化。长期关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相关问题,已公开发表专业论文若干。
目錄
目录
章 绪论
一、引题001
二、问题提出的背景006
三、研究意义021
四、民族心理学学术史回顾026
五、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述评038
第二章 从文化模式到民族文化性格
一、关于文化和民族文化的概念054
二、关于本尼迪克特的文化模式060
三、关于文化与人格之关系067
四、关于民族心理与民族文化性格070
五、本章小结081
第三章 民族文化性格形成机理微探
一、民族地理环境与民族文化性格及其形成083
二、民间信仰习俗与民族文化性格及其形成091
三、民族语言文字与民族文化性格及其形成102
四、民族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性格及其形成120
五、民族历史传统与民族文化性格及其形成122
六、本章小结124
第四章 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文化性格维度
一、关于民族文化基因127
二、关于民族文化载体134
三、民族文化性格与民族文化载体构成136
四、文化载体构成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141
五、文化性格维度下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145
六、本章小结150
第五章 文化性格维度下我国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一:文化性格维度下的彝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探析154
一、彝族文化及彝族文化性格论析154
二、制约彝族文化内向性格的若干因素155
三、文化性格维度下彝族文化的旅游开发策略微探158
四、结语164
案例二:文化性格维度下彝族毕摩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新思路
一、关于毕摩文化165
二、民族文化性格与彝族毕摩文化旅游开发168
三、心理距离说与毕摩文化旅游开发171
四、民间信仰文化旅游:毕摩文化旅游开发的有效模式论析178
五、结语183
案例三:文化性格维度下旅游城镇化进程中的民族文化传承和转型
一、从城镇化发展进程探讨新型城镇化184
二、关于旅游城镇化发展及其研究现状188
三、我国民族地区旅游城镇化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00
四、民族地区旅游城镇化进程中的文化传承与转型205
英文参考文献211
中文参考文献213
內容試閱
章 绪论
一、引题
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而言是一把双刃剑。长久以来,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相关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旅游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民族文化旅游理论研究的关键,更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的难点。
随着现代旅游业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无一例外地被卷入到大众旅游这一“大熔炉”中,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和策略,旅游开发如何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与保护等问题已成为无法回避的时代性课题。换言之,在大众旅游时代,民族文化多样化发展和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回顾已有文献表明,自 2000年以来,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开始得到国内旅游学界的关注并逐渐受到重视,研究进展明显晚于国外。进入新世纪,随着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矛盾的加剧,学界加强了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学者力图为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探索一条具有普适性的有效路径模式(余青、吴必虎,2001;吕一飞、郭颖,2001;马晓京,2003;杨振之,2006;喇明清,2010),将问题不断推向前进,但直到目前,这种努力与尝试仍未能取得成功,学者们对问题的开发尚未能够达成一致,问题如故。然而,在国家对旅游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强力倡导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文化旅游在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迅速兴起,各类古镇、村寨、节庆、歌舞、工艺、饮食等文化元素纷纷登上民族旅游的舞台(周大鸣,2014),民族文化旅游越来越成为国内旅游业的主导产品,使得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相关问题更加突出和紧迫。
旅游学界普遍认为旅游开发会给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带来一系列的冲击。当前不科学、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已给我国民族文化带来了诸如文化俗化、文化退化、文化变异等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造成了为迎合旅游开发,着眼短期经济利益而将民族文化无深度化、庸俗化、过度商业化,进而加快民族文化消亡的普遍现象。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方面,独具魅力的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对国内外游客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把少数民族文化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加以开发已成为旅游产品开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很多人对少数民族文化在旅游开发中的商品化、庸俗化和优秀传统文化价值观的蜕变感到忧心忡忡。但是,在保护呼声日渐高涨之时,谁来保护?保护什么?怎样保护?谁有权利来保护?保护的目的是什么?……要给这些问题找出满意的答案却并非易事,甚至出现了一些误区”。
回顾已有文献,学者们关注的侧重点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上,而对民族文化在旅游开发中的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这种不够不仅表现在文献数量上,也表现在研究质量上。对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性保护和保护性开发的实质性研究成果明显不足,得到实践应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则更少。每当大家谈及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时,似乎都默认了一个前提假设:民族文化的可开发性是不言而喻的,且不同民族的文化间没有本质差别。于是,不同民族的文化之间的本质差别及其可能带来的旅游开发的不同效应却往往被我们忽略了。或许我们的这个前提本来就错了呢?或许不同民族的文化有着不同的旅游开发效应呢?或许旅游开发应该区别对待每一个民族的文化呢?或许即使是同一个民族不同文化内容也意味着不同的旅游开发效应呢?或许诸如此类的问题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思考,认真对待呢!比如说,对因文化特质不同而呈不同文化性格特质的民族文化而言,有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如有,是什么;若没有,为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仍悬而未决。问题的回答和有效解决有待从新视角,用新理论、新方法,展开进一步的分析、思考和总结。
自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轰轰烈烈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热潮中,不同民族的文化呈现出不同的旅游开发效应,一些民族的文化呈现出旅游开发的适宜性,另一些则呈现出不适宜性,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一些民族的文化旅游开发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综合效益,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典型的成功案例;另外一些民族文化则在其旅游开发实践中,即使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很难取得预期效果,开发实践显得困难重重,出现了很多失败的案例。这里或许就是思考问题的方向和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呢?哪些因素促成了那些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成功典范?又是什么导致了另外一些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失败案例?是不是一些民族的文化更宜于旅游开发?是不是一些民族的文化本身就具有旅游开发的不适宜性?是不是同一个民族的文化,有些内容宜于为旅游开发所用,而另一些文化则根本就不宜于旅游开发?是不是民族文化自身的特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其旅游开发的维度、尺度和限度?若是,又是哪些因素铸就了民族文化的特质呢?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反思和追问,问题的回答或许能为我们理清思路,指明方向,为探索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有效路径和策略助一臂之力。
黄河(2004)在《析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的误区》中分析了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实践中存在以下误区:①不尊重文化主人的意见;②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仅仅是为了旅游开发;③认为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是可行的;④认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商品化是截然对立的。针对这些误区,黄河进一步指出了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相关意见:①政府引导唤起少数民族的旅游意识,建立开发和保护的社区参与有效机制;②以经济杠杆作为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外在动力;③大力开发少数民族工艺品;④对于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传统文化,重在保存史料。这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少数民族主体在少数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确,少数民族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主人,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民族地区旅游业的时候必须牢牢树立“以少数民族群众利益为根本”的思想,文化是民族旅游的灵魂,因此还要求我们以“少数民族文化为本”。“从某种意义上说,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就等于是保住了民族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可是,在旅游开发实践中,我们应该如何体现这种尊重?应该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哪些内容?可以开发少数民族文化的哪些内容呢?该采取何种开发策略呢?换言之,在对其进行旅游开发与保护时,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好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度?
本书中的民族文化性格是一个文化人类学和民族心理学的交叉概念,指的是当我们把一个民族及其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当作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时所表现出来的具有恒定性的文化特质。一个民族的文化有机整体就像一个具体的人一样呈现出一定的性格特质。一个民族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形成的文化有机整体也是有其独特性格气质的,这就是本书所言的民族文化性格。或许基于民族文化特质的民族文化性格能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的思考提供新的视角和方向?跳出“就旅游论旅游”的思维框架,不断开拓探索的新视野,从民族文化性格特质的维度思考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或许能给旅游学界和旅游相关部门带来新的思考方向,进而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注入新的生命力,得以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提供科学指导,达到有效提升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综合效益的目的呢?或许在民族文化性格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之间存在着某种适应关系,不顾具体民族文化性格的开发模式是不科学、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呢?或许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没有统一模式,需要具体民族文化具体分析呢?从理论上梳理民族文化性格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之关系,进而从民族文化性格特质的视角对具体民族的文化旅游开发展开深入探讨,或许能给我们带来新的思考视角,这一新的思考视角或许有助于解决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助于实现民族文化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实现其开发效应化呢?或许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保护亟待进一步深入了解民族文化特质和民族文化性格,梳理民族文化性格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具体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的适宜模式呢?
本书不奢望指出对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具有普适性的一种理论或模式,毋宁说是想要廓清一件事实:一个民族的文化作为有机整体会表现出特定的文化气质,换言之,每个民族的文化有机整体就像一个人一样,表现出一定的性格特质。进而说明,对不同民族的文化,因其具有不同的文化性格特质而具有不同的旅游开发适宜性,表现出不同的旅游开发尺度和限度,即使是同一个民族不同的民族文化内容和载体也会因存在文化性格上的差异而呈现出旅游开发与保护的不同效益。这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所必须认清的事实,对具体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与保护而言,首先就需要分析研究该民族文化有机整体和具体民族文化内容的性格特质,然后针对性分析探索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具体路径谋略。在此意义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有效模式,需根据具体民族文化内容具体分析,这是一个方法论层面的问题。就把本书当作此道路上的一次尝试吧!

第二章?从文化模式到民族文化性格
一、关于文化和民族文化的概念
文化向来都是一个复杂而多解的概念,英国的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艾略特(Eliot Thomas Stearn)在《关于文化的定义的札记》(1948)一文中说:“正如一种教义在受到某些异端邪说的干扰之后特别需要界定一样,一个词在被滥用之后也特别需要给予界定。在过去的六七年中,我一直怀着不断增强的焦虑心情,观察着文化这个词的遭遇。”随着时间的推移,文化的概念变得愈加扑朔迷离,给文化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变得愈加困难。
国内外各专业各学科都从不同的视角对文化做过相关界定。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Edward Burnet Tylor)(1832—1917)在《原始文化》(1871)一书中对文化做了早的界说,他认为“文化或是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泰勒认为“从广义的人种论意义上说,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具有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卡丁纳(A.Kardiner)(1891—1981)将文化描述为在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化了的规范,个人获取物质生产资料的技术,人们对待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等的习惯化了的态度。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Kroeber A.L.)和克拉克洪(Kluckhohn Clyde)在《文化,关于概念和定义的探讨》(1952)一书中系统梳理了关于文化的160多种定义后,将文化综合定义为:“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的和外显的模式之中,借助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和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各种具体式样,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通过历史衍生和由选择得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为重要。”
梵蒂冈教皇保罗二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大会上发表的一篇引人注目的关于文化的演说中说:“正因为有了文化,人类才真正过上了人的生活。文化是人类‘生活’和‘存在’的一种特有方式,人类总是根据自己特有的文化生活着;反过来,文化又在人类中间创造了一种同样是人类特有的联系,决定了人类生活的人际特点和社会特点。在文化作为人类生存的特有方式的统一性中,同时又存在着文化的多样性,而人类就生活在这种多样性之中……文化是人类之所以成为人类的基础,它使人类更加完美或日趋完善。”
20世纪80年代,在墨西哥城召开了“世界文化政策会议”,有126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参加了会议,会议一致通过的《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对文化做了界定:“文化是体现出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群体特点的那些精神的、物质的、理智的和感情的特征的完整复合体。文化不仅包括艺术和文学,而且包括生活方式、基本人权、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如韦伯和格尔兹所说,人是悬挂在自己所编制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而这张意义之网就是文化,人被自己创造的文化所定义,被文化所定义的人们反过来又在不断继续编织这张意义之网,进而继承、发展和创造着这张文化之网。
民族文化不仅能表现一个民族的外在风貌特征,也是民族内在“灵魂”的体现,一个民族及其成员的思维模式、行为习惯等无不受其文化性格的影响和制约。衣大鹏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说:“一个民族之所以成为民族,根本的莫过于形成自己特有的文化,包括形成相对稳定的物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社会组织、生活习惯、语言和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这些相对稳定且具有特色的文化,毫无例外地都会体现在民族共同体每个成员的实际生活中,体现在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体现在他们所创造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上,塑造了各有区别的民族。”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对文化的定义是“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对文化的定义是“总括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能力、物质的和精神的全部产品”。《辞海》中将广义上的文化定义为“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2009)将“民族文化”定义为:“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饮食、住宅、衣着、生产工具等属于物质文化的内容;语言、宗教、风俗、文学、艺术、节日等属于精神文化的内容。”这种物质、精神二分的民族文化定义法的合理性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认为以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两大门类划分一个民族的文化有机整体是有许多欠缺的。
然而,国内不少学者沿用此文化定义,将民族文化定义为民族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此定义没有突出民族文化的有机整体性;其次,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是否能概括所有的民族文化内容也是需要拷问的。比如对一个具体民族而言,介于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之间的具有规范作用的制度及其文化既不属于物质文化的范畴,也不属于精神文化的范畴。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民族制度文化指的是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创造和制定的规范体系,主要包括管理体制、经济体制和成文不成文的民俗规约等。制度文化是连接民族物质文化和民族精神文化的中间桥梁,物质文化通过相应的制度及其文化决定着民族的精神文化,反之,民族的精神文化通过相应的制度及其文化制约和规范着民族的物质文明。人是历史性的存在,民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是有着相同风俗习惯及行为心理的个体综合,可视作放大的个体(罗良伟、郭凌,2016)。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文化是民族在历史发展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与民族物质文化相对应的思想、教育、道德、风尚、科学、文化等仪式形态的综合。
覃德清主编的《中国文化概论》(2002)将“民族文化”定义为,各民族的先民们适应所生息繁衍的自然生态环境的产物,为该民族的大多数成员所普遍接受,共同分享,深层认同,集体维护,世代相传。潘顺安(2004)认为,“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包括建筑、饮食、服饰等物质文化,也包括传统习惯、娱乐、节庆、礼仪、宗教、公共道德和价值标准等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千百年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积淀下来的生产生活习俗、宗教信仰、文娱生活等的总和,是一个民族集体创造共同享有并世代传承的生活文化样式,是民族的精髓、象征和代表(谢芳,2004)。金毅(2004)认为,“民族文化是指某一民族所创造的不同形态特质的复合体。民族文化的基本构成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主要指民族文化中的物质创造部分,如工具和饮食、服饰、建筑等,处于民族文化的表层行为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共有的习惯性偏好、行为,或一个民族遵循的风俗、制度……精神文化主要包括民族意识、民族性格、文化心理、科学哲学思想、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审美情趣、文化财富与传统、文字、典籍、宗教信仰等,是民族文化的深层结构”。唐晓云、吴忠军(2006)认为,“民族文化是指一个民族群体在文学、艺术、语言、信仰、服饰、饮食、居住、娱乐、节庆、婚恋、生丧、交通等生产生活方面所特有的情志、喜好、风尚、传统和禁忌等”。
文化指的是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在内的整个社会系统(顾乃忠,2000)。综上,本书更倾向于认为民族文化是民族共同体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包括基于物质发展水平的物质文化,对民族社会及其关系起着规范作用的制度文化和表现民族思维方式、宗教信仰、价值观和审美情趣等精神生活的精神文化的有机整体,是民族智慧的结晶(罗良伟、蔡波,2018)。本书认为,民族文化是民族共同体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的,包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物质文化,对民族社会及其关系起着规范作用的制度文化和表现民族思维方式、宗教信仰、价值观和审美情趣等精神生活的精神文化的有机整体,是一个民族在其产生和发展的漫长历史中所共同创造的智慧结晶。一个民族在一定历史时期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应,换言之,一定民族文化是一定生产力的表现。基于经济生产
力的物质文化是民族文化基础,建基于一定物质基础的精神文化是民族文化上层,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它们通过制度文化这一重要桥梁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理论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通过制度文化的制约作用而相互决定。换言之,民族制度文化及其建设是衔接物质文化发展和精神文化转型的中间桥梁,对应着相应的物质生产水平和精神文化内容。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物质文化是基础,制度文化是桥梁,精神文化是上层。民族物质财富及其发展通过相应的制度文化及其建设决定着民族精神文化和意识形态;反之,民族精神文化及其发展也通过相应的制度制约着民族物质文化及其发展。换言之,民族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通过相应的制度文化体系这一桥梁相互作用,进而构成民族文化有机整体。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构成的呈多元一体格局的民族综合体,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性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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