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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分解实用全书: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订

書城自編碼: 363026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郑可悌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461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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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法分解实用全书》(以下简称《全书》)自2018年4月再版以来的近3年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又陆续颁布了14件新的司法解释,还与其他机关先后发布了21件相关规范性文件。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制定、修订5件相关法律。尤其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对刑法典所作的又一次重大修正,共涉及46个法条。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应读者要求又对《全书》进行了新的修订。
  此间,也有6件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鉴于数量不多,故仅在本书正文中将内容删除,而在附录目录中仍保留了废止文件的标题,并加以注明。另外,还补录了个别前版遗漏的文件内容。
  新版《全书》辑录了截止目前现行有效的刑法及刑法关联文件16件,正式立法和司法解释文件187件(含罪名规定8件),其他相关参考文件140件,共计收录法律文件343件。本次修订共涉及刑法条文170余个。
關於作者:
郑可悌,男,山东省青岛市人。1945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68年毕业于海军指挥学校(现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航海系,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自1979年军队复员至1993年,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任助理检察员、处长、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1993年至2003年任青岛市司法局局长;2005年起做专职执业律师。1996年起分别受聘担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及青岛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目錄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职务犯罪的职业禁止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的变更与减刑限制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执行与考验期满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的考验与考验期满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ZW(】本书分则目录按罪名编排,对不独具罪名的条款未列入目录,而将条文内容分别列在正文相应位置。【ZW)】
百零三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第1款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款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 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第1、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第1、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3、4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百五十条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罪
第2、4款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4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第1、3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2、3款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走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犯罪
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第1、2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3款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第1、3、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2、3、4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罪
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真币罪
第3款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罪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第1、3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3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2、3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第1、3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3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第1、2、3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第1、3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3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第2款贪污罪
百八十四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2款受贿罪
百八十五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
第2款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逃汇罪
单行刑法骗购外汇罪 本罪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第1、2款信用卡诈骗罪
第3款盗窃罪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款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1、2款提供虚明文件罪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1款组织出卖罪
第2款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3款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1、2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3款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1、3、4款非法拘禁罪
第2、3、4款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款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
第2款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1款抢夺罪
第2款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第2款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1、3款挪用资金罪
第2款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伪造、变造、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1、2款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3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4款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1、4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4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3、4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3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4款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1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1、4、5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4、5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3、4、5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条第1、3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1款赌博罪
第2款开设赌场罪
第3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1、3款妨害作证罪
第2、3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1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2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4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1款脱逃罪
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
第2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1、3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2、3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第2款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款走私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1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2款非法狩猎罪
第3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
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1、4款盗伐林木罪
第2、4款滥伐林木罪
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第1、3款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2、3款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1、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2、3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2、3款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第4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1、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2、3、4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1、3款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2、3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第1、3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
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4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第3、4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4款徇私枉法罪
第2、4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3、4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2款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附录一:本书摘引文件目录
附录二: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的决定》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2.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的条文新旧
对照表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內容試閱
修订说明

  《刑法分解实用全书》(以下简称《全书》)自2018年4月再版以来的近3年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又陆续颁布了14件新的司法解释,还与其他机关先后发布了21件相关规范性文件。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制定、修订5件相关法律。尤其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对刑法典所作的又一次重大修正,共涉及46个法条。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应读者要求又对《全书》进行了新的修订。
  此间,也有6件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鉴于数量不多,故仅在本书正文中将内容删除,而在附录目录中仍保留了废止文件的标题,并加以注明。另外,还补录了个别前版遗漏的文件内容。
  新版《全书》辑录了截止目前现行有效的刑法及刑法关联文件16件,正式立法和司法解释文件187件(含罪名规定8件),其他相关参考文件140件,共计收录法律文件343件。本次修订共涉及刑法条文170余个。
  在此,谨再次向支持修订《全书》的法律出版社及厚爱此书的广大读者深表谢意!并敬请继续对本书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编 者

  2021年3月28日




  序  言

  我国在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既认真总结继承发扬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又积极学习借鉴吸收西方法制的先进经验,目前在立法上已逐步形成了既具时代性,又具科学性;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日臻完善且颇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我国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实施的部刑法典,经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修订,已成为一部极具中国特色的刑法典。然而,“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任何法律都需要随着时世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任何法律的制定本身又不可避免“律文有难明之义,未足之语”,况且,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空前的变革、发展时期,变数颇多。所以,在“97刑法典”修订之后,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4个刑法性决定(含1件单行刑法)和8个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10项立法解释;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187件司法解释和7件关于罪名的规定,亦即至2013年11月,共已先后颁布了217件刑法法律及立法、司法解释文件,文字达数以十万计之巨。此外,还有若干与刑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面对如此繁多的文件,我国目前缺乏对各部门法进行分门别类的、系统的、完整的、权威的、科学的和适时的编纂,于是给法律应用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惑。编者长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对此感触颇深,几乎查阅遍所有相关文件汇编类,或汇集文件不完全,或编辑形式欠科学,故不便应用。有鉴于此,便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历史上的科学法律编纂形式,结合实践,对我国现行刑法典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类文件进行一次全新形式的编纂尝试。而且,目前我国的刑法立法和解释已进入相对成熟和稳定的时期,从而使以本书特有的形式进行编纂的时机业已相对成熟。
  《全书》所辑录的主要是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属于或涉及刑法规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同时,还辑录了与刑法相关的其他部分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内部答复及行政执法机关规章的条文,以资参考。在刑法修订前司法、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解释和规定,尚无新的解释、规定取代之前,在司法和执法中,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虽然有的司法解释已被新的解释所取代而废止,但为保持其连续性,并考虑到其时间效力因素,故仍录入部分文件,以备必要时查考。
  《全书》体例采取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为纲为序,逐条、逐罪附录对法条的修订、解释及参考的文件内容。所附录的文件,依其法律效力--修正案、决定、正式解释、参考文件;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文件发布和生效时间为序排列。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解释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解释”,以及按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规定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形式的文件和按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规定的“解释”“规则”“规定”“决定”“批复”五种形式的文件。
   《全书》具有如下特点:
  (一)全面性。本书辑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颁布至2013年11月,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刑法规范,立法、司法解释条文,以及部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从纵向、横向上均体现全面性。
  (二)完整性。本书辑录的文件内容,既保留经修订的刑法典全部原有条文,也包括此后颁布的决定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条文。
  (三)系统性。本书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为序,逐条、逐罪辑录刑法关联条文、解释条文和参考条文,保留刑法典完整的结构系统。
  (四)科学性。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公布时间,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释,参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层次分明,也便于对刑法条文的逻辑理解。
  (五)实用性。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条文及正式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入刑法及现行的正式解释条文,为防止文字冗长,未加任何法理、学理解释和案例。
  (六)新颖性。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借鉴古今中外对法律编纂既有的科学方法,先将全部文件逐一进行分解,再将全部与该法条、该罪名,而且是仅仅与该法条、该罪名相关的文件逐条、逐罪集中辑录其后。因为目前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往往不是一条一罪一文,而是一个文件涉及若干个法条或罪名,一个法条或罪名又涉及若干个文件,且文字浩繁,故在应用时易使人有如坠烟云之迷茫感。
  《全书》中的刑法法条正文系现行刑法条文。为方便实用,对于各与该条、该罪在适用中有紧密关系的其他刑法条文或涉及刑法性《决定》相关条文均摘附在该条、该罪法条之后,加注【刑法关联条文】;对新增的法条加注【新增条文】;对经修订的现行刑法条文,则以脚注形式注明其渊源;对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司法解释加注【解释条文】;对其他参考文件则加注【参考条文】,以从法律效力上加以区别。《全书》除“97刑法典”原条文之外,对所有附录的文件内容均注明其渊源,即所根据的文件名称及编号,且将文件全称附录于本书之后备查,包括颁发机关、标题、文号及发布或生效时间。所附文件分为四大类:类为刑法关联类,包括“97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类为正式解释类,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三类为罪名类,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的规定;第四类为参考类,包括与刑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制定的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内部答复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及刑法修订前的部分司法、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等。文件编号的组成:部分为文件类号,刑法关联类为“1”,正式解释类为“2”,罪名类为“3”,参考类为“4”第二部分为同类文件的序号,主要以颁发机关及发布时间为序。例如:“1.1”--为刑法关联类第1个文件;“2.2”为正式解释类第2个文件;“3.3”为罪名类第3个文件;“4.4”为参考类第4个文件。
   后需要申明的是,《全书》的法律编纂形式虽非首创,但毕竟仍属尝试,加之涉及文件及文字内容浩繁等各种条件制约,尤其是编者虽有心力,但受学识、经验和能力所限,使本书必然存有文件内容疏漏、条文理解不准、编排顺序不当等错误之处,故在衷心感谢读者惠读的同时,更真诚地期望读者对本书的错谬之处能给予指正,以便在新版时加以补正和纠正,更好地实现其方便服务于读者应用之宗旨。同时,也希望读者在正式法律文件中适用相关文件条文时,认真查对原文,以防有误。
  《全书》所援引的文件主要是依据《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检察院公报》及各相关部门的网站所载。本书在编辑过程中得到有关司法、执法机关,律师界同仁,尤其是法律出版社的朋友们的热情鼓励、积极支持和大力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郑可悌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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