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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收录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刑法规范和修正案
★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逐条、逐罪辑录相关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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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全面性:本书辑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颁布至2015年12月,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刑法规范和《修正案》法条,立法、司法解释条文,以及部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从纵向、横向上均体现全面性。
完整性:本书辑录的文件内容,既保留经修订的刑法典全部原有条文,也包括此后颁布的《决定》、《修正案》条文及现行有效的正式解释条文。
系统性 本书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为序,逐条、逐罪辑录《决定》、《修正案》、解释和参考条文,保留刑法典完整的结构系统。
科学性 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时间,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释,参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层次分明,也便于对刑法条文的逻辑理解。
实用性: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条文及正式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入刑法及现行的正式解释条文,为防止文字冗长,未加任何法理、学理解释和案例。
新颖性: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借鉴古今中外对法律编纂既有的科学方法,先将全部文件逐一进行分解,再将全部与该法条、该罪,而且是仅仅与该条、该罪相关的文件条文逐条、逐罪集中辑录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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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郑可悌,男,山东省青岛市人。 1945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68年毕业于海军指挥学校(现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航海系,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自1979年军队复员至1993年,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任助理检察员、处长、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1993年至2003年任青岛市司法局局长;2005年起做专职执业律师。1996年起分别受聘担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及青岛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于凯,男,山东省威海市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1994年至2003年就职于公安机关,2004年起做专职执业律师。2013年受聘担任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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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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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本书分则目录按罪名编排,对不独具罪名的条款未列入目录,而将条文内容分别列在正文相应位置。
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款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1、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第2、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1、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3、4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4款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4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1、3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2、3款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1、2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3款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1、3、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2、3、4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
第3款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1、3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3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1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2、3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1、3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3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1、2、3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1、3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3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第2款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2款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
第2款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1款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
第2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单行刑法骗购外汇罪本罪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款逃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1、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款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3款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1、2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3款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1款妨害公务罪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款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
第2款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1款抢夺罪
第2款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
第2款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
第2款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1、2款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3款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4款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1、4款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4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
第3、4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3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4款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1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2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1、4、5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4、5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3、4、5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第1、3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
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1款赌博罪
第2款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1、3款妨害作证罪
第2、3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1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2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3、4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1款脱逃罪
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
第2款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1、3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2、3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第2款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款走私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2款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
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1、4款盗伐林木罪
第2、4款滥伐林木罪
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1、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第1、3款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2、3款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1、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2、3款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2、3款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第4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第1款传播性病罪
第2款嫖宿幼女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1、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2、3、4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1、3款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2、3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第1、3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4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第3、4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
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4款徇私枉法罪
第2、4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3、4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2款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附则
附录1:本书摘引文件目录
附录2: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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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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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实用全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以其新面目出版上架后,继续受到各界人士的认可和欢迎。故应法律出版社之约,予以修订再版。
在《全书》新版后的两年余,又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4个立法和19个司法解释文件,及4个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又通过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典做了涉及60多个法条的空前幅度的修订。至此,《全书》共辑入自97刑法典修订之后,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颁布的刑法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文件共计237件,及81件相关的参考性法律文件。其间,又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废止(或失效)33件司法解释文件和13件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本次再版,除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颁布的新增文件及废止失效文件而对原版所涉内容作相应修订外,对原版中因不慎出现的个别错误,也一并进行了修改、补正或加注。
在此,谨再次向厚爱此书的广大读者深表谢意,并敬请在惠读的同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使其可能再版时更臻于科学和完善,更益于应用。
编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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