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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事有效辩护案例精选》包含44个案例,如“不具备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员工,不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幅降低涉案金额、被害人人数,以减轻审判阶段的辩护压力”“ 以证据与逻辑融合论证的方法解析行为人主观意图”,等等。每一个案例均由【基本案情】【律师策略】【辩护效果】【辩护心得】【律师思考】等栏目组成。
《刑事有效辩护案例精选》作者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解析辩护中的技巧和难点问题,对于刑事辩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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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晓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原公司部主任,现刑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曾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房地产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首届专家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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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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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陈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001
有效辩护之善于发现证据,巧妙、合法取证
——郑某涉嫌诈骗案 006
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员工,不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方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010
如何在庭审发问中戳穿虚假供述
——徐某涉嫌抢劫案 014
经济纠纷应界定,民间借贷不构罪
——李某涉嫌诈骗案 020
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幅降低涉案金额、被害人人数,以减轻审判阶段的辩护压力
——刘某涉嫌诈骗案 026
以证据与逻辑融合论证的方法解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郑某涉嫌虚假诉讼、诈骗案 039
重视审查起诉阶段,仅为他人出口货物提供挂靠服务的行为作不起诉处理
——王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045
违法性认识在个案中欠缺犯意沟通的认定
——张某涉嫌串通投标案 053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非法变更股权、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某、吴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盗窃案 058
仅出售“犯罪工具”不构罪
——李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069
有效辩护之不轻言放弃
——张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074
不惧艰难无罪辩 深下功夫终不诉
——詹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077
深耕耘,细致做,两罪终获不起诉
——徐某涉嫌环境污染、诈骗案 086
积极化解矛盾,争取刑事谅解,案件出现重大转机被不起诉
——何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091
公司高管收取其他公司干股分红款构成何罪
——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097
小股东被控侵资金,综合施策终未诉
——杨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104
严防死守因果关系,检察院终撤回起诉
——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109
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终获无罪判决
——陈某涉嫌强制猥亵案 116
被告人执意挖坑置自身尴尬境地,律师量刑辩护有效
——钟某涉嫌强奸案 124
犯罪中止与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
——王某涉嫌强奸案 132
热点案件中如何正确发挥律师作用
——和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135
价格鉴定结论书为王?破解涉案金额
——王某涉嫌盗窃案 143
综合应用无罪、轻罪、量刑等辩护形态,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皮某涉嫌诈骗案 150
未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159
律师现场调查取证在辩护中的重要性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案 167
深度挖掘并揭露起诉事实中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以重构事实的方式辩护
——陈某涉嫌诈骗案 174
行政法规的修订对辩护策略的影响
——王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180
查疏漏,精细辩,轻刑判
——林某、韩某销售假药案 191
好结果以持续、规范、细致的辩护工作为支撑
——张某、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 196
有效辩护推翻三罪,准确定性刑轻
——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
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杨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208
向公司负责人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认定自首获轻判
——欧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217
职务侵占罪中法益侵害的认定
——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221
认罪认罚,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轻刑事处罚
——马某、关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227
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在个案中的结合运用
——叶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232
诉讼可视化在刑事辩护中的有效应用
——陈某涉嫌侵犯案 240
内幕交易罪中关系密切与交易异常的认定
——王某涉嫌内幕交易案 247
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损失近千万元,为何法院仅判处缓刑
——苏某涉嫌玩忽职守案 257
坚持孤证不立,深挖鉴定漏洞,终获无罪判决
——李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264
特情因素在毒品犯罪辩护中的运用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67
特情因素于毒品犯罪的量刑意义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7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有效辩护
——郭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78
挖掘案件证据体系的核心辩点,力争将重罪改变为轻罪
——朱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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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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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不断完善,律师从业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诸多律师事务所开始探索业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运作模式。在探索的过程中,刑事辩护业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得到了较为长足的发展。
纵观行业现状,无论是走刑事辩护路线的“专业律所”,还是综合性较强的“大所”中的刑事辩护团队,大都通过开设刑事辩护论坛、举办专业讲座、进行案例分享会等方式来提升律师的辩护业务水平。然而,无论通过什么形式来提升业务水平,其中对于已办理完结案例的整理、分享、提炼是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笔者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中心之托,为《刑事有效辩护案例精选》一书作序。
就本书而言,首先从该所的品牌来看,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坚持以“诚信、开放、包容、共享”为服务理念的综合性大所,其中,盈科深圳分所刑事法律中心更是坚持以“专业为王,持续精进”为宗旨。
从编纂团队来看,本书的案例分享者皆为身居一线,且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专业律师。再从本书的整体结构来看,组织者要求案例提供者按照统一格式编排,从大标题到律师心得都有统一要求,这非常符合我们的阅读习惯。
从本书的案例来看,本书的案例都是实战性极强的典型案例,并且附有主办律师的心得体会,每当笔者研读完一篇案例,就仿佛身在其中地与主办律师进行了一场深入的探讨。
从本书所涉及的案例类型来看,既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相关案例,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又有职务侵占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例,更有诸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涉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所选案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示范性意义。
从本书所涉及的辩护形态来看,确有律师通过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积极沟通,终达到了案件撤销、不起诉、无罪判决的辩护效果,如“坚持孤证不立,深挖鉴定漏洞,终获无罪辩护判决”,由此可见,律师只要具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和耐心,还是有机会争取无罪处理结果的。另外,本书中还有部分案例展现的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其中既有将重罪改为轻罪的,如“挖掘案件证据体系的核心辩点,力争将重罪改变为轻罪”,又有成功推翻部分罪名的,如“有效辩护推翻三罪,准确定性刑轻”,更有通过降低被害人人数、降低涉案金额来达到罪轻辩护目的的,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幅降低涉案金额、被害人人数,以减轻审判阶段的辩护压力”。
律师总结的经验和心得是案例的精髓所在,同时也体现了主办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的心路历程。这些总结对于以后律师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不同程度的启发和参考意义。如,有些律师认为:“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员工,不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否定主体资格,为无罪辩护奠定基础;“不具备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从而有效地说服法院作出改判;又如,“向公司负责人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认定自首获轻判”“未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应用无罪、轻罪、量刑等辩护形态,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争取刑事谅解,案件出现重大转机被不起诉”等等,这些宝贵的经验总结都是十分值得借鉴和学习的。通过研读本书,笔者仿佛置身其中,与各位案件办理者进行了一场深入浅出的交流,使笔者受益匪浅。
本书中的案例大都是作者在实务操作中的亲身体会,笔者也十分欣慰可以见证到这样一批能够毫无保留地分享自己办案经历的优秀同仁。同时我也深信,只要认真阅读,律师就能够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有益的办案经验,使我们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思考问题,避开过来人曾经踩过的坑。因此,本书完全可以成为一部刑事辩护的实务教程,成为年轻律师和法科学生研究刑事辩护的参考书。
一般来说,每名律师的成长之路都是不尽相同的,但总的来说是有规律可循的。初入律师行业,律师为了补足专业能力和摆脱生存压力,将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办案之中,这是非常正确而必要的选择。随着办案经历的不断丰富,在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生存条件得到一定改善之后,律师仍然需要继续学习充电。对自己已办理完结案件的复盘、总结、提炼是尤为重要的一种学习方式,回顾和梳理曾经走过的弯路,踩过的坑,这是极为有意义的一项工作。“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时常回顾自己的办案经历,并能够从中得到新的启发,何尝不是一件乐事呢?愿律师朋友们都能够从本书中得到有益的启发。
后,衷心祝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中心在专业化和精细化运作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陈瑞华
2021年3月1日
记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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